澳、新两国审计风险的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国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澳、新两国共同的做法主要有:
一是制定了严格、统一的审计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审计标准内容涉及到审计机构的行为、审计程序、方法、目标,涵盖了会计、审计各个领域的执业范围。审计标准一般不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在实际运用中审计标准有两重作用,它既是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又是检查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执业水平的一把标尺。
二是建立了系统、完善的操作指南。这些操作指南门类比较细密,根据专业的不同,分为各个不同的种类,具体规范了审计人员在审计时的步骤、程序、检查环节、工作重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审计人员的具体工作有章可循,排除了被审计单位对接受审计检查时容易产生的不明确性,也排除了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它的便捷之处是,被审计单位十分清楚提供哪些环节的资料和情况,便于配合公事公办。
三是具有认真、负责的审核制度。据了解,澳、新审计界在正式提交审计报告前,一般要经过三级审核制度。首先是审计人员要对自己的审计结果进行认真的审核。他们一般配备有一种质量自查表格,要对审计工作的底稿和审计工作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进行打勾、分析。凡达标的在设计成形的测试表格中打对勾。当审核无误后,方可将审计报告的稿件提交处长。接着,处长要对审计人员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慎的考核、把关,确认无误后,要正式履行签字,承担责任,然后才能向上一级首长提交报告。随后,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处长签字提交的报告进行总的把关、审核。这种程序类似于司法审判制度的三级审判。其优越之处是集中了多个人的评判、智慧,避免了个别人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带来的审计偏颇,防范了工作风险。
四是全面、系统的审计实施。澳、新两国的国家审计机构,一般每年都要对被审单位审计一次,这样大的覆盖面保证了审计制度全面、有效的落实,使审计工作到位率达到较高的程度。国家审计机关一是紧紧依靠内审的工作,拓展自己的审计监督;二是聘请一部分会计公司去检查国家审计来不及审计的单位。这样做的结果,有助于审计监督的全面落实,避免了死角,也防范了由于审计工作不到位,而可能给审计机构带来的风险。
**********
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和认识也有所不同。澳、新两国社会制度和审计体制,基本移植于英、美,发育较早,发展较快,社会信用行为相当规范,审计法治意识很强,已形成被审对象对接受审计检查无可非议的风气。社会资本积累早已越过初始阶段,法制比较完备。审计环境优越,造假和提供假资料、假情况已很少发生。因此,审计界对审计风险的理解,一般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业中发生的偏颇、失误,可能对审计工作的信誉、资格造成的影响。
对审计风险的防范,澳、新两国审计机关主要是致力于审计执业的法制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水准和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特别是审计报告承担的法律职责和公开、透明性,使审计人员的工作成为一种法规约束下的公共行为,很难有机会因能逃避惩罚而有意渎职。种种法规限制、调节和行为标准,以及后果严重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审计执法必须遵循的客观环境,审计人员在执业中的偏差故意和随意被有效防范。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两国对风险责任的理解和划分。在交流中,对方普遍谈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只应对具体的审计对象(资料、报表和提供的情况)负责,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假材料、假情况,那法律责任只应该由提供者承担。审计者在力所不及和无法辨别的前提下,对虚假的情况进行了真实合规的审计,那只能说明是提供者在行骗,执业检查者被骗,法律责任只能由提供者负责。这是一种职责明晰的有限责任,审计者不对被审计者的造假承担责任,不能把两种不同的责、权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