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从“异质”到“联盟”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从“异质”到“联盟”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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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坎坷的历程:从“异类”到“同盟”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欧洲为世界无产阶级政党拟就了开山宏篇——《共产党宣言》,它以响亮而明确的词句向全世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全部纲领概括为:消灭私有制。由此,旨在推翻资本主义、建立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号角吹响了。70余年后,在东方古老的中国大地上也诞生了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她刚一诞生,也毫不含糊地在自己旗帜上写下了同样的词句,并准备全力以赴为之奋斗。

然而,她没有想到,历史在中国与西方之间、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她面对的是一道极其复杂且特殊的难题:如何对待中国的资本主义?为解开这道难题,中国共产党人走过了异常艰难曲折的道路;中国资本主义(如今所指称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也因而经历了从“异类”到“同盟”的历史性嬗变。

由于马恩笔下的资产阶级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条件下中国的资产阶级有着极为悬殊的差别,致使理论与现实之间出现极大反差,而中国又因未经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使中国共产党人无论从理性抑或感性上都对资产阶级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客观上主要地只能以马恩的论述为唯一依据;加之国际共运中对资产阶级认识的总体偏差及我党历史上“左”的指导思想多次占据主导地位,使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本本主义”压制了党内的理性思考,其结果是使全党患上了“恐私症。”虽然也与民族资产阶级结成了统一战线,但更多地是从政治斗争策略的角度考虑,内心深处始终存在着不信任感,将其归于“异类”。只是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党的领导集体,毅然冲破笼罩在社会主义之上的层层雾障,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大胆地用理性、求实的方法全面、准确地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再认识,将着眼点放在经济的发展之上,从而才使党在如何对待中国的资本主义这一难题上终于有了真正质的飞跃;将处于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从必欲除之而后快的“异类”提升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又经若干年的发展,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十五大报告中更将非公有制经济明确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首次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现阶段被“利用”来发展经济的权宜之计。换言之,非公有制经济已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我国公有经济的“异类”发展到“同路人”进而变成了“同盟”,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家人”。这就从制度上给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了“名份”。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70余年艰辛探索的结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发展学说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二、科学定位之所依:“同盟”论

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由“对立论”到“补充论”,再到“共同发展论”,层层递进,终于登堂入室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一分子。这一定位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重新认真研析马克思主义精髓,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我国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彻底省察我国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极为理性的结论,其科学的定位乃大有深意在焉。笔者不揣浅薄,认为其所依据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理性

长期以来,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人始终未能理直气壮地正视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相容性”,未能予以“合理”之名分,其症结主要在于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简单地等同于私有化,并将其冠之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不容人置疑。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此种观点其实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片面理解,因为马恩等经典作家在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测中,对“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是持明确否定态度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对共产主义社会作出具体说明时,曾特别强调:“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 页。)还指出,特别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更应该保留和利用“旧社会的痕迹”和“私有制的影响”,允许“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在后来俄国革命实践中,列宁甚至称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并指出:“马克思并不是随便把一小块‘资产阶级’法权塞到共产主义中去,而是抓住了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里那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也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出现是必然的。此其一,为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合理性的基本理论依据。

其二,现实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理论上的一大突破是认定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直到改革前夕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率几乎为零,生产力水平也因而较落后。经济的市场化遂成为时下必须补上的一课。因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自然发展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11页。)即,社会形态可有一定跳跃性,但经济形态则必须一步步发展。任何一种特定的经济形式都有一个自然发展过程,其存在和发展只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 页。)因此,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现阶段,我们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正是马克思所说的“旧社会的痕迹”和“私有制的影响”,它“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因为现实需要它。

其三,发展依据。从世界发展的现实看,任何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都是多种形式并存,且这种多元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显。就人类社会制度更替或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说,只能是一种属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取代另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在这里,取代和被取代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对立的,不可能兼容;但具体到某一社会或该社会存在社会生产关系时,又不可能是单一的。因为从生产力状况看,无论哪个国家,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将始终存在,生产社会化本身就是一个包含诸层面的复合系统,而并不单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绝对集中和规模的无限扩大。而我们目前所处的初级阶段,更具有过渡性、不成熟性、非纯粹性等一系列特点,其包容性极大。因此,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任何事物都是肯定与否定的统一体,绝对的肯定只是一种哲学抽象。反映到社会经济形态中,就不可能有单一的经济成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与纯而又纯的私有制同样荒诞无稽。

因此,在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其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有着充分的合理性。

2.绩效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能得以不断提升,更是因了它近20年来骄人的业绩所直接促成。这是党的十五大报告能够堂堂正正写入“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定论的深厚的“物质铺垫”。该“物质铺垫”,亦即其绩效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从1978—1996年,非公有制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达25%。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始终保持在11%—13%的高水平,而其中80%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拉动。从上交税金看,更是功不可没, 其总产量及所缴纳税金占国民生产的总值和税金, 已由1978年前的1%上升到目前的1/3,且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仍在继续。其企业规模也呈不断扩大之势,正朝多元化、跨行业、跨地区和国际化的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方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庞大的就业压力是我国基本国情之一,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已成为国家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现90%的新增就业仍来自非公有经济部门,且此比重还在不断加大。由于十五大对其积极的定位,极大地消除了人们的疑虑,其吸纳就业的势头更快。当前在接纳国企下岗职工上成绩尤为斐然。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社会安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消化国企改革成本方面起着极为积极的作用。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建立真正的市场机制,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及其所有权自主的让渡与转移是其必要前提。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关键是要再造具有自主功能的多元化产权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正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有内在激励又有外在硬约束机制的商品生产者,是天生的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正是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诱致了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使市场机制开始在诸多领域发挥作用,从而推动了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和较为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而这两者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创造了改革国有经济的条件。即:一是提供“市场环境”。由于非公有经济的崛起,使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才日益被人们所认识。二是提供“经济补偿”。非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新增国民收入成为国企改革成本的主要来源,从而保证了旧体制得以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三是提供“行为示范”。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能使习惯旧体制的人们在潜移默化中破除单纯依赖国家的观念,学会如何适应新体制,以新的方式工作和生活,而此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社会人文环境。四是提供“重要归宿”,即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出路。十五大决定的收缩国企战线所采取的多种形式中,非公有经济将成为主要的行为主导者。国有经济部分乃至全部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所形成的空白需非国有经济填补,而非公有制经济正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非公有制经济还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生力军。这不仅体现在非公有制经济业主通过办企业、吸纳大量人员就业,带动大家一起致富(如浙江的一乡一品、一村一品),而且他们还主动投身到以开发性扶贫为主题的光彩事业这一大好民心工程中去。目前此项工程正在赢得更多非公有经济业主的大力支持和参与,成效显著。他们为带动老少边穷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作出了积极努力。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且其作用还在继续增强,因此,报告对它的科学定位是势在必行。这既是对现实的肯定,更是对现实的鞭策与升华。

3.可控性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否等同搞私有化,这把十几年来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着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明确定位,已悄然他去,因为报告所蕴藏的深意中已包含了对其资本主义性质的可控性的充分肯定。

从微观的层面考察,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私有制经济,即姓资无疑,因为它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生产过程及分配等各子项上均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但从宏观的层面考察,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即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受控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管理,其资本主义属性得到限制,从而改变着它们的特点,使其拥有更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素。

首先,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性发生了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认为,作为资本主义特有经济范畴的剩余价值,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其经济前提和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可能性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必要性是劳动者自由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只剩下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存这一条出路。观照我国实际情况,显然有了质的变化。在我国,找不到自由到只剩下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存为唯一出路的劳动者,准确地讲,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雇工是“有且不多”的剩余劳动者,而非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故在当代中国,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性,是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者的转移和待业、下岗人员的就业问题。这就使雇工的工资不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受社会消费基金总量制约、由等量劳动交换规律调节的劳动价格。

其次,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非公有经济剥削的无限性受到明显抑制,它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和宏观管理手段的控制。如前所述,雇工工资的总体水平受全社会消费基金总水平的制约,雇主在确定雇工工资时必须比照公有制企业相同职工的工资状况,把对雇佣劳动剥削的无限性变为有限性。而且,国家法律及各级政府对非公有企业职工的工资下限、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保险以及业主再生产投资的比例及个人生活消费等均有一系列明文规定。通过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也可约束雇主的剥削程度。由此可见,我国非公有经济企业的剥削程度与资本主义企业剥削的无限性已不可同日而语。从雇工的角度而言,其受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养家糊口,而是为了多挣一点收入,他们虽受到了有限度的剥削,但却获得了就业机会和稳定的收入,权衡利弊,还是得大于失。因此,这种雇佣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自愿而非强迫的基础上,其本质从社会角度看,是一种资源交换或社会交换关系。而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整体来看,雇主虽有一定的剥削,但较之其企业对社会作出的贡献,特别是它提供了社会上的稀缺物资——资本,无疑,是利大于弊。

最后,非公有制经济自发发展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受到限制。在公有资产占优势、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经济再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必然与公有制经济相衔接,从而使它的盲目性在与公有制企业为主的产供销合同的衔接中失去了可能。何况,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根据我国经济结构的现状,规定其生产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使其盲目性规范化。

马克思曾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正是这样一种被社会主义的普照之光所隐没了原有色彩的经济关系,其特点与典型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企业有着质的区别,其资本主义性质不仅可控,而且在它身上体现更多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因素。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经济学家萧灼基还在1996年底就提出“私营经济姓社不姓资”的观点。全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也认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走的是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绝不等同于搞私有化。

4.融合性

十多年来,人们往往因过于偏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异质性而认定它最终将危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使我们不幸成为“农夫与蛇”中的农夫。其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是社会化而非私有化,它们与公有制等其它经济形式最终将有机结合,共溶共荣,因而具有融合性的特点。这不是理论假设,而是实践给我们提供的启示。

非公有制经济随着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上遇到的困难将随之增加,促使其同其他经济形式,主要是同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联合。其企业规模越大,面临的困难越多,这种联合的愿望就越强烈。因此,同公有制经济的联合是非公有经济解决内在矛盾的必然要求之一,它并将成为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同时,从企业经营机制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原先大多为家庭作坊式经营,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这种原始的生产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而必须依靠企业的转制,充分挖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来共同管理企业。而让员工持有企业一定的股份,甚至争取使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吸纳社会公众股,从而使业主、员工乃至社会公众与企业结成生命共同体的股份制,便是最佳方案。

这样,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外部联合和内部转制两条途径,使它与公有制企业的资本最终都将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资本”。随着十五大对股份制的明确肯定,时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认识越来越清晰,改制积极性日益高涨,力争使企业尽早走上资本社会化的道路。

应当说,非公有制经济在走过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后,目前正处于一个转折关头,即面临着二次创业的考验,而能否抓住当前企业转制、使其资本实现社会化这一历史机遇,已是成败论英雄的关键之一。因此,中央党校王珏教授就指出,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必然使资本主义内部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因素,而广大职工共同支配的财产,这不是私有化,而是社会化。即,股份制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胜利。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是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股份制的出现缓解了这一矛盾,资本主义也正因吸收了“公众持股”这一社会主义因素,所以才没有在本世纪初的“垂死”状态(列宁语)中衰竭而亡,反而在二战后又有了几次大的发展。可以说,股份制正是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一种“演变方式”。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采用股份制方式,这不是私有化、资本主义化,而恰恰是社会主义因素的一种“返朴归真”。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途是资本的普遍社会化,它最终将融入社会主义经济系统之中。在股份制这种形式中,公有制与私有制可说“殊途同归”。在我国,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不仅是板块式互补,更是渗透式互补和交融共生。因此,我们完全不应恐其“大”,而当忧其“小”,我国目前的非公制经济不是发展得太多太大,而是还很不够,故而无需我们先验地、主观主义地加以人为限定。十五大报告说得好:“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是我党在拨开理论迷雾之后的清醒,又是匡正实践误区之后的归真。

三、切实到位之所靠:让“同盟军”健康成长

马克思有名言曰:“一步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这当然绝非否认理论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了在建立正确的“纲领之后”,必须将其付诸实践,才能使思想转化为物质力量。如若我们把十五大这支“箭”拿在手中,只是反复地赞叹“好箭,好箭”,然就是不肯“射”出去,这决不是学以致用的科学态度。而要实现从科学定位向切实到位的飞跃,让非公有制经济真正享受到“同盟者”应有的权益,从目前情况看,主要靠在下列方面首先切实予以到位:

1.使非公有制经济真正享受“国民待遇”

非公有经济已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己人”,那么,让其享有基本的“国民待遇”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第一,“人格”平等,即取消对非公有经济一切政策性的限制和岐视,首先是解除其在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体制与政策约束,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在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如同一些学者提出的,政府应有“国家经济观念”,各种形式的所有制都应视为“自己的”企业。经济学家曹思源更是直截了当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12亿人口的政府,并非仅仅是7500万国有企业职工的政府。因此,她首先应关注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搞好国有经济,是为发展整个国民经济服务的。在此,国民经济是种概念,而国有经济只是属概念,政府因此不能厚此薄彼,理当平等对待。而政策平等正是最基本之前提。

第二,“人格”保护,即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在现代经济学分析中财产权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先于交易的初始权利。只有当交易双方相互承认并尊重对方的初始权利时,自愿而公允的交易才会发生,市场机制也才能提供一种有利于生产效率提高的激励机制。因此,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非公有经济已属我们国家经济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保护理所当然。但现行宪法中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通常指的是对每一个自然人享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却未予必要关注,以至不少非公有经济业主长期来为此而困扰,从而影响其对企业的长远考虑,短期化行为较普遍,故宪法应将明确保护的“个人财产”延伸为“私有财产”。这样,有利于引导私营业主将消费投资更多地用作生产投资,有利于加强国内私有资本的国内有效流动,防止资本流失到国外。可喜的是,广州已率先于1997年10月13日颁布了实施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法规《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相信这一缕拂面春风不久将吹遍中华大地。

2.对非公有制经济应切实加强服务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显示了其强大生命力,但同时不能一叶障目,忽视它仍存在的种种问题。所以,十五大报告鲜明的观点是,要继续鼓励,但也要引导。

第一,首先需特别强调的是方法问题,即引导的方法不能再延用昔日简单一刀切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必须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并经过市场这一中介来发挥引导的作用。在该问题上,政府部门应确立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作为的辩证意识。

第二,要树立引导即服务的观念,通过恰当的服务来达到正确引导之目的。现实中,各类政府管理部门对非公有经济的管理一般仅处于简单的收费水平上,其实这不仅远远不够,甚至还是对引导管理的一种曲解。概而言之,这种服务应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硬件”服务,即为非公有制经济及时提供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宏观政策的指导,提供准确、快捷的国内外市场的各类信息,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给予排忧解难,等等。也即为它们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使其在发展中不因外部人为的因素而迟滞企业的发展。二是“软件”服务,即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其员工的素质上提供相应服务。企业致胜的最终法宝是人的素质。在我国,这一素质必须包含思想和业务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驾驭全局,把握机遇,健康发展。但从目前实际看,这种“两手硬”的高素质“老板”并不很多,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就应通过各种服务渠道提高业主的素质,并对其员工也施以必要培训,从而使企业不因被人主观能力的局限而成了其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政府在这些服务中主要是起宏观指导的作用,具体运作则应更多地交由自律的民间中介组织机构来进行。因为中间机构组织的规模与数量是衡量市场发育成熟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便于更好地协调宏观经济管理与微观市场运行间的矛盾。如若不然,我们很难保证不再回到计划经济年代。

第三,要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变“多头”管理为协调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使上述的服务职能得以切实执行。就现实情况而言,当前主要需协调统战部、工商局和工商联之间的关系,不因三者间关系的不够顺畅而使非公有经济感到无所适从。这三个机构应突破部门利益的狭小天地,站在国家全局利益的高度,真正彻底厘定各自职责:统战部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思想的引导与教育为主旨;工商局是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之责;而工商联则广泛联络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人士,以其“娘家”的身份出现,为它们提供尽可能周全的服务,并对其各类问题和要求上通下达,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向社会各方面延伸的一个支点。同时,三者在有具体分工的基础上,还必须确立协同作战的强烈意识,因为目标只能有一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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