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呼唤存款保险机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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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一条款,以法律形式向中国百姓表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商业银行完全有可能破产,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的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这意味着一旦银行宣布破产,居民的储蓄存款必将受到冲击。

当时,看到这一条款,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感到疑惑:我国的金融司法专家是不是有点杞人忧天?社会主义国家的银行还会倒闭吗?

但是,当我们再把目光调整到刚刚过去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实,我们就应该明白了我国金融决策层的明智之举。

当心,银行也会关门

1998年6月21日, 《海南日报》一版显著位置刊登中国人民银行公告:鉴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支付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 同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

1998年7月7日,《中国青年报》经济蓝讯头版头条以大幅图片报道了河南省鲁山县张良镇农民存入该镇基金会储蓄存款,到期不能支付,基金会关门的消息,看后使人惊异、感慨。

1998年7月18日, 新华社江苏分社主办的《现代经济报》在头版显著位置报道了六合县城市信用社的储户存款到期不让提取的消息。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今年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全国迄今为止涉及财产金额最大的金融企业破产案。

长期以来,银行储蓄一直是老百姓的“保险箱”。谁都不会认为,自己存进银行的钱会有风险,有朝一日可能被打折扣,甚至用光。很多人认为:“银行是国家开的,银行还不起债,政府总不能不管。”近几年老百姓对集资、证券、股票、邮票等等,教训颇多,投资变得十分慎重,因而更觉得银行储蓄最值得信赖。人们总认为,银行都是国家的,把钱存入银行、信用社最安全,无风险。如果这一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时代,该转换脑筋,更新观念了。这不仅因为银行也有假的,即便是依法批准建立的商业银行,也有风险问题。199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1996年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海南发展银行的接连倒闭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使这一法律条文变为活生生的事实。

我国由于宏观经济稳定、金融市场开放和汇率政策等与别国不同,故在亚洲金融动荡中波及不深。但我国金融运行有自身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如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较混乱。业内人士指出:我国金融领域最大的隐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运作和管理方式未完全改变,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还不完善。这集中表现在国有企业改革与金融改革的关系上。可以说,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是导致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系统风险放大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信贷管理体制,银行是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所以也并不存在什么金融风险问题。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特别是以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市场的建立为基本特征的金融改革的正式启动,造成了新旧体制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进而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贷款质量低,一些银行的分支机构亏损问题严重。

一些人误以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他们不知道银行的资产中大部分是居民的储蓄存款。银行是通过向居民负债的方式筹集资金再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一些厂长、经理、地方政府的官员看不懂《子夜》、《钱商》、《金融家》,甚至有的万人大厂的厂长听不懂啥叫“贴水”、“贴现”、“承兑”,但却光知道打银行的主意,他们想方设法逃避银行债务,大量拖欠银行贷款及利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企业负债的70%左右是银行贷款,企业破产损失最大的是银行。尽管目前企业破产面小,但在某些地方,一些非国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因主要贷款客户破产而出现了生存危机。一旦企业破产,银行首当其冲。很显然,现在企业破产实质上是破银行的产。

银行风险究竟来自何方

我们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大发展改变了过去银行几乎完全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日益成为银行的重要服务对象,在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国有经济而居于优势地位,它们既有一定量的存款,又有相当数量的贷款。其次,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式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负债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大幅上升,已占全国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总额的一半以上,而企业存款中国有企业存款比重大幅下降,非公有制企业存款大幅上升。第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而破产倒闭不仅在理论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尽管在目前条件下还不十分规范),企业的破产必然要影响到金融企业。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确实很大,这是毋庸讳言的事实。

目前银行业转化为商业银行还相当困难,关键问题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它是银行不良债务负担重的根源。银行贷款收不回,客户的存款要支付,银行就会有风险。加之,银行内部的贷款评审、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上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银行信贷队伍人员素质偏低等原因,也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信贷风险的加剧,无疑使居民储蓄的风险随之增加。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必须实现以利润为主要目标,存款讲成本,贷款讲效益。银行贷款必须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这是我国银行业向商业银行转制的目标之一,也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根本要则。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我国的银行身分模糊,实行的是非企业化管理,使我国银行贷款的“三性”受到严峻挑战。一些地方信贷资产质量相当低下,大量贷款形成沉淀和呆滞。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储户有可能要承担其存款的部分或全部付诸东流的风险。一是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二是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三是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当某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和被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时,虽然《商业银行法》有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当其经营不善,在严重亏损情况下终止时,一般来说,是很难有实力来支付全部的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最终损失只能由储户自己来承担。

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存不存在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呢?应该说,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经营破产的可能。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业务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向,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危及银行经营安全的问题:一是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突出,二是银行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三是工商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严重,许多基层经营行处陷入了亏损境地。第二,日益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保险。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一直呈现高速增长之势,到今年第一季度末,已接近60000亿元。大家知道,居民储蓄是银行对亿万民众的硬负债,到期后是必须足额还本付息的。由此可见,银行在硬负债、软资产的双重压力下,一旦宏观经济运作出现比较大的波动,没有相应的保险措施是难以承受的。第三,多元化的金融竞争需要提供安全保护。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九大商业银行和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金融业的风险亦非危言耸听。不仅如此,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由此只会加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和扩大风险领域,优胜劣汰将在所难免。因此,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重要问题。第四,我国的金融运作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为银行在国内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稳健经营,也会向我国货币主管部门提出存款保险的需要,外资银行业务越是拓展,这一要求就越强烈。

近一个世纪的金融发展史表明,银行面临的风险可以来自资产方,如呆账、坏账;可以表现在负债方,如活期存款比重过大、过度依赖同业拆借等等;可以是资本充足率低于8%;也可以由表外业务引起, 如巴林银行的倒闭。风险的积累引起银行流动性的下降,最终影响支付能力。现代银行都是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存款合约对银行而言是“硬约束”,银行出于信誉考虑,对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总是给予满足;贷款合同对借款人而言则是“软约束”,银行一般不可能提前收回贷款。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只能低于负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否则一旦存款人普遍失去信心,任何一家银行都无法应付挤兑风潮,再高的资本充足率也无济于事。

给银行存款加上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在“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内地、香港金融市场发展”高级研讨会上透露,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持下,我国正研究和组建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提供服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

因此,适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机制已提到了我国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上来。

那么,什么是存款保险机制呢?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制中设置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建于本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针对当时大危机中造成1/3以上银行破产倒闭的状况,1933年美国决定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从而创立了现代金融业的存款保险制度。

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业的风险性明显上升,各国在放松限制性金融管理的同时,强化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尤其是加强了对金融的风险管理。至70年代末,大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当今各国市场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史,尽管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时间上有早晚,内容上有差异,但却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运作中的通行惯例。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银行走向了市场,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逐渐形成,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增大,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必然。

如何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是应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一部我国银行存款保险法,作为未来此项制度构建与营造的法律依据。为此,业内人士在此提出了多种思路:

鉴于我国中央银行高度集中统一,我国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应由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以便协调行动。根据需要,按经济发展区划,在中央一级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在中心城市设立分公司,在中等发达城市设立支公司,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存款保险事业。存款保险公司在业务活动和方针制订上受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鉴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已开办企业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所以我国存款保险的标的应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为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对全国金融业的保险和稳定作用,我国的存款保险应包括我国的全部银行,从事储蓄及存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在存款保险种类设计上,应首先设立居民个人储蓄存款保险,然后办理企业存款及机构、团体等财政性存款保险。

明确投保人的资格与义务。对凡在我国境内营业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及我国银行的国外机构,都应强制参加存款保险。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国民的风险意识不强,不注重对银行风险的选择。从保险角度看,参加的银行只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因此其只承担义务,而无权力。投保银行应按期缴纳保费,并随时准备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

保险费率的高低应视当前我国的国情而定。同时,为增加对投保银行的激励,对各不同银行应采取差别费率,把银行风险度与费率挂钩。而保险金额是被投保银行一旦倒闭,每户存款所收到的最高限额。对每个存户设立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依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而定。

亚洲金融危机再一次表明,健康、良好的银行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1997年以来接连发生金融危机和全球股市动荡等一系列事件,使人们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在这一次次的冲击波中,我们都能够处惊不乱,镇定自若。这充分显示:我国驾驭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的能力和手段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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