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_经济增长方式论文

生态伦理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_经济增长方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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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经济增长无不通过工业化得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方式也就表现为单向度地追求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经济效益,无论是先发国家,还是后发国家,或者是追赶型国家,都循环着同一个经济增长的模式。这个模式给人类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利益,但也使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当人类在吞食着这个“酸果子”时,开始意识到生存危机正一步步向我们走来,寻求一个社会、经济、生态和谐发展的方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发展战略成为联合国的议题,并形成决议,也成为各国政府和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纷沓而至。同时,保证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伦理学理论,例如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相继产生,并且正从理论层面走向实践层面。

一、从“征服自然”到“遵循自然”的人的自我定位上,实现生态伦理对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

工业化时代,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唯一目标,一切活动均要服从于、服务于经济的规则和要求。经济学家们以此为特征,提出了“经济人”的范畴,它与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发展史,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是吻合的。当人们在批判资本主义的社会不公、伦理道德沦丧时,经常集中在对“经济人”及其实现形式上的揭露和批判,并进而提出了“道德人”的范畴。现代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例如高工资、高福利等,企求达到“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平衡。然而自然生态的危机和生态环境的高度污染引出的可持续发展话题,使人们对“经济人”与“道德人”所达到的平衡产生了“这种平衡是否真正公正”的疑问;作为对“道德人”的提升,产生了“生态人”的范畴,这个范畴要求的人自身的定位,不仅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公正”,还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之间的“公正”,为此,人们的理念形态和行为法则都要从“征服自然”走向“遵循自然”。

美国著名哲学家、国际环境伦理学会前主席罗尔斯顿从伦理意义上提出了“遵循自然”的七个方面:

(1)绝对意义上的遵循自然。自然规律具有不容置疑的绝对意义,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必须遵循它,因此,凡是遵循自然规律的行为都是有道德的行为。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要选择符合自然规律,顺乎自然的道路。这条道路的标准就是要保持自然生态及其环境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协调性,这具有绝对性的意义。

(2)人为意义上的遵循自然。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得人工自然已经成为客观的现实,并且在日益发展。天然自然变为人工自然,人的选择意义上升,但仍然没有达到“选择自由”的程度,依旧是沿着顺从自然的路线发展。因此,任何一种行为的失当,都可能使人类的选择自由受到制约,人的选择具有相对性,服从自然规律仍是必需的。

(3)相对意义上的遵循自然。自然价值和人们利用自然价值的多样性,人类自身利益的多样性,导致人类对自己社会行为选择的多样性。在文化中,人类相对于自然又有独立性,由此产生了人对自然的能动性,人就具有了对自然价值新的选择需求,这种选择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受到人类内在的和自然外在的局限。

(4)动态平衡意义上的遵循自然。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社会活动,不能超出自然生态的平衡系统,应当避免损害自然生态内在的自动调节机制,否则,自然生态的再生机制就会丧失或者减弱,并将导致人类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生态平衡是自然的基本要求,人类要予以保护。

(5)拟人伦理意义上的遵循自然。自然界,包括有机界和无机界均无道德可言,它在许多方面、许多时候的相互吞食和弱肉强食,从人的伦理观念上判断是不道德的残酷行为,因而,不能把自然界拟人化,提出或者认为自然界也要“遵循自然”的伦理意义。只有人才是文化意义上的伦理主体,不能要求自然界对人讲道德,也不能要求自然生态之间讲道德。

(6)价值论意义上的遵循自然。自然界不仅有外在价值,即对人和其他生命的有用性,而且有内在价值,即自然界自身的生态平衡和发展。因而自然界值得人类尊重。要从价值意义上去尊重、爱护、关注自然界。

(7)服从自然意义上的遵循自然。自然界在其存在的数十亿年间,依靠自身的力量和“智慧”,持续发展、不断演化为完整的、和谐的系统。它的这个过程告诉人们:“生命遵循自然,自然遵循生命”是基本规律性的要求。人类要从自然的“能力”和“智慧”中,获取置身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机制,就是要学会如何在自然中系统地、和谐地生存和发展。

无论是什么意义上的“遵循自然”,都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都是以征服自然,进而破坏自然达到其设定的目标,从而使人类与自然处于对抗之中,而这种对抗相悖于生态伦理所主张的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只有纠正和改变社会经济增长的方式,遵循自然的真实意义,才能变为社会现实。

二、从自然界的价值意义上实现生态伦理对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

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是:当某种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时,我们说客体对于主体是一种价值关系。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自然界对人具有价值。这种价值关系表现在人类出现以前,是自然界支持着生命的存在,并逐步使地球成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的家园;在人类出现以后,自然界同时还支持着人类特有的社会和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具体地说,自然界对人的价值关系体现在:

(1)对人的经济价值。自然界的各种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经济生活的基本资本,人们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把它改造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满足和支撑着人的生命对物质的需求。

(2)对人的科学研究的价值。自然界是人类进行科学活动和研究的对象。人通过对自然奥秘的探索和揭示,了解和认识它的真实面貌,把握它的运动规律,为接近它的自然本质奠定着基础。同时,人类正是借助于对自然界的科学研究,进一步了解和认识着自己,从而达到掌握自己生命的活动规律。

(3)对人的精神生活的价值。大自然是精神产品的重要源泉,人们在欣赏精神产品时,实际上是在欣赏大自然的美,美术、音乐、摄影等无不如此。人在享受精神产品时,就是在内心深处领略自然的神秘、神谧、壮丽、和谐,从而陶冶着自己的精神世界;享受着自然的美,精神生活在实现着自身的价值,也就振奋了精神生活的新的追求。

(4)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价值。人类祛病强身的各种药物和滋补品,绝大多数来自于大自然,特别是我国的中药更是如此,就是西药也只不过是对自然物的化学处理和加工。同时,大自然特有的韵致和氛围,对于治疗某些疾病具有独特的功效。

(5)对人类文化和宗教的象征性价值。文化是人类社会独特的现象,但它是对自然存在物的升华;宗教所塑造的一切崇拜物,也只不过是自然拟人的文化表现。

自然界对人的这种有用性价值称之为工具价值,或者称为自然界的外在价值。从工具价值判断来说,自然界能给人类提供什么样的资源,以及提供多少数量的资源,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增长以及经济增长的方式,具有显而易见的制约作用。自然界除了工具价值之外还有内在价值,或者称为独立价值。它是指人与自然各自所具有的不以对方为尺度的价值形式。自然物在其生态系统的共同体中,通过各自的作用,每一个物种均对共同体的稳定和均衡发展发挥着特定的功能,并通过各自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向、信息交流等方式实现它的价值。

既然自然生态客观地存在着内在价值,那么,价值主体是什么呢?

(1)人是价值主体,这只是在认识论意义上所作的判断,离开此判断,人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人是价值主体的判断是指只有人才能认识和评价自然界和人自身。当我们把价值从认识论意义扩展到自然物的存在意义时,自然生态的所有个体都具有不依赖于他物的内在价值,这时,自然物也就成为价值主体。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自然物的价值不取决于对其他物是否有用,而在于实现自身的生存环境,维持自身的生命生存和繁衍。人类要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就是要尊重、爱护自然物价值主体的地位和价值主体的作用。只有把价值关系立足于这个基础,地球上的人、自然生命体以及自然界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和谐地处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之中,既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优势,也要成为他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地球上的人类、自然界中的其他生命体,都处在既是价值客体,也是价值主体的位置上。

(2)自然生态的价值主体是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生态共同体。自然界不仅存在着价值的不断增值,也存在着价值的不断衰减,但却能够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的内部平衡。这种平衡,无需人的参与,由自然界自己完成、自己调节,生命体也就在这个过程中循环往复地产生着、消失着。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无机物完成了向有机物的进化,有机物完成了向生命体的过渡和进化,从而地球上产生了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的自然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然物本身是发展变化的主体,它以客观的生存规律体现着生命体间的合作与竞争。任何一种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既是它自身的存在,也是其他生命体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人类只不过是这条生命链中的一个环节。生命体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表明的是它的内在价值,生命体相互作为生存条件表明的是它的外在价值。在这条生命链中,生命本身是自然法则的主体。所以我们说,承认了自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已经内在地承认了自然生态作为价值主体的理性内涵。

人类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中,对自身以及自然生态作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判断,进而对自然生态价值主体地位的肯定,也是对自身在自然关系中重要地位的肯定。罗尔斯顿指出:“我们把荒野作为产生生命之源加以颂赞,也颂赞我们在万千事物中发现的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我们不可能自己产生自己,而必须珍视产生我们的自然系统。但是,作为生命之源的自然系统不能对自己所产生的事物进行反思性的评价,只有我们才能作出这种评价。有了人,地球这进化的生态系统便有了自我意义。”(《哲学走向荒野》第251页)

当人类把经济增长作为价值实现的唯一目标时,我们不难发现,自然生态只存在外在价值,而内在价值却被人为地剥夺了,从而自然生命的价值主体地位和作用被忽视,生命的链条出现了断裂。当人类自身生命的存在都被漠视时,社会的经济增长还会有什么意义呢?生态伦理主张的尊重生命,就是从所有生命都是价值主体上,要求人类对无限度地追求经济增长进行自我控制。

三、从自然生态的权利意义上实现生态伦理对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

权利作为伦理学范畴使用,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某些利益关系产生冲突引起了种种的不公平、不平等,影响了甚至危害了利益关系的协调。传统伦理学认为,只有人和社会才有利益冲突,因此才有伦理学意义上的权利问题,非人类的自然界,包括有生命的各种生命体都没有权利可言。然而,当我们在前两节的叙述中,确认了自然生态的价值时,权利不再仅仅属于人类所特有了,因为价值需要通过权利才能实现。价值和权利的核心是一致的,那就是生存问题。罗尔斯顿提出:“生存权,从生物学上讲,是指为了生存适应性配合的权利。适应性配合,需经上千年的维持生存过程。这种思想至少使人们想到,在某一生态系统的物种,它们有完善的权利。因此,人类允许物种的存在和进化,才是公正的。”(《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义务》第288页)我国环境伦理学家余谋昌先生把自然生态的生存权利归结为两个方面:(1)权利所有者的生存利益要受到尊重;(2)权利所有者对于侵犯它的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甚至报复。

地球上的自然界存在着亿万种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体,它们都利用所处的特定空间、资源,进行着自身内在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信息的传喻,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在此同时,也实现了地球生物圈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因此,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体,无论是高级形式的还是低级形式的生命,无论是微生物、植物的生命,还是包括人在内的动物的生命,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这种生存权利表现为各自不同的生存目的性:(1)人的生存的目的性,表现为人类特有的自觉的、有计划的对生存目标的追求;(2)动植物等生命体的目的性,表现为生命对外界环境的本能的生存适应性;(3)无机自然界的目的性,表现在对外界所具有的反馈作用的机制中。人类尊重自然界所有物种的生存权利,就是要尊重它们维持其特定的内部系统的稳定性,使得自然物体自身的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相协调、相一致。因此,人类只能用自然物体自身的种族目的性为客观尺度,不能用人类的目的性为尺度,要求动物、植物、自然物服从于人类。当然,我们在这里说的是某一种族的目的性权利,而不是自然界中某一个物体的权利。

自然界生存竞争规律决定着人类的生存权利与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从统一方面看,人类要尊重自然、爱护自然所具有的权利。但从矛盾方面看,人类的权利要广泛得多,除了有生存权利外,还有享受的权利,奢侈的权利等;权利的强度也要大得多。因此,当人类的权利与自然物的权利产生矛盾时,首先考虑的是人的权利的需求和满足。马克思曾说过:“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2页)又说:“要占有一棵活的树,就必须用暴力截断它的机体联系。这是一种明显地侵害树木的行为”(同上书,第1卷,第138页)。

人类不能够无限度地为满足自己的权利需求而损害其他生命体的权利,而是要限定在必要的生存的权利需要上。当人类的其他权利需要,例如享乐权利、奢侈权利等,与自然生命体的生存权利相矛盾时,人类应该放弃,起码应该降低自己的权利需求,尊重自然生命体的生存权利需求。因为人类对享乐、奢侈等的权利追求往往是无限度的。这种无限度的权利追求带给大自然的只能是掠夺性的开发、毁灭性的利用,结果是自然物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必定对人类实施报复。例如,当我们对地表植被的开采利用达到了毁灭性时,地表的沙漠化程度加快,沙暴将毫不留情地侵袭人类生存的村庄、城市。2000年春季,北京城所受到沙暴的侵袭已在提醒我们这一点。

对自然生态权利的尊重,是人类自我克制,从而达到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开始,今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走的路还很长,但基本原则已变得越来越清晰和明确,那就是,经济的增长不仅必须与自己所生存的社会、道德、组织结构、科学技术等发展同步,还要与自然生态的成长发展实现同步,决不能背道而驰。否则,人类将遭到自然生态的挑战甚至是毫不留情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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