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权力总量_政治论文

中国共产党与权力总量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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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她的政治地位决定了这个组织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中国共产党遵照人民的意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政治权力的制度安排,主导着政治权力在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分配,履行着政治动员和社会整合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她还肩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社会发展重任,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充足的权力总量来实现自己的政治使命。

一、权力总量:流动的政治资源

在现有的政治学文献中,亨廷顿也许是最先使用“权力总量”这个概念的学者,但是,或许是由于亨氏本人对此概念作了简单化的处理,所以这个概念在政治学著作中较少出现,并未受到政治学者更多的关注”[1]。事实上,权力总量不仅有着积极的学术价值,而且它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一般而言,权力总量的现实意义在于:(1)权力总量是政治体系进行政治供给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政治体系的能量充足,它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政治支持;(2)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演进逻辑表明,国家是现代化的最主要的推动力量,而国家推动型现代化的成功与否根本上取决于权力总量的规模;(3)权力总量是政治体系在多元社会中进行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砝码,只有充分的权力资源,政治体系才有能力实现利益的重新分配,保持利益结构的均衡状态;(4)权力总量又是政治秩序的维护力量,只有足够的权力总量,政治体系才能调节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将社会冲突降低到最小限度,使得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中发展。从20世纪中期至今,推行民主改革的国家与地区即使忠实地“复制”了英国或美国的政治制度,但其民主化改革要么夭折,要么背离了民主的基本原则,走到民主的对立面。如拉美国家政权普遍陷入了军人统治的尴尬境地,而亚洲地区则形成了威权与民主的混合政体,而且往往是威权的力量压倒了民主的力量,这种政体大多数民主理论家将其定义为“有限民主”。全球第三次民主化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遭受挫折原因各异,但是,总体而言,国家在建立民主政权过程中,政治体系所能支配的权力总量是有限的,这是这些国家在民主巩固阶段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政治学研究领域,权力总量的内涵可以通过以下最基本的三项指标来确定:(1)政治一体化的水平。政治一体化是影响权力总量的首要因素。政治一体化表明,一方面,政治体系能够拥有独立的、不受政治体系外部力量干涉的主权,形式上是一个民族国家;另一方面,政治体系结构完整,具备统一的行政体系、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2)政治体系的能力。一般而言,政治体系的能力与权力总量的规模成正比。政治体系的能力包括行政能力、司法能力和立法能力三部分内容。每一种能力的实现实际上就是政治权力在这三个领域运作的结果,如果权力总量不足,政治体系的整体能力则必然下降。(3)权力分化。任何现代政治体系的权力都是高度分化的,这是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衍生出税收、法律、福利、信息、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政治体系要满足这些要求就必须进行权力分工,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权力总量只有在权力被合理分配时才能不断被创造出来,因此,权力分化是保持权力总量规模的前提。

权力总量是任何一种政治体系维持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能源。不同性质的政治体系所具备的权力总量不是等值的。一般说来,影响政治体系获取权力总量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政治体系内部权力主体的结构模式是影响权力总量获取的首要因素。政治体系的权力总量只有在权力被适当分割之后,才能实现增量发展。权力分割通常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政治体系内部;二是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之间,即国家与社会之间。就前者而言,政治体系内部的权力主要分割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体部分,这三个部分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一体化的权力结构。权力从集中到分割再到集中,最终扩大了政治体系的权力总量。

其二,影响权力总量扩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权力分配的制度化程度。缺少制度的社会一定不成其为现代社会。西方学者所津津乐道的并不是他们发现了人的自由权利,而是创造了保障资产阶级自由权利的民主制度。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各权力主体有了行动的准则和规范,知道哪些是自己权力范围内的事,哪些是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权力界限明确。对政治体系而言,制度保证了政治生活的有序进行;对权力总量而言,制度保障了权力供给的长期性。现代社会,权力分配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是宪法,它明确规定了各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和活动边界。各权力主体只有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在宪法的框架体系内履行各自的职能,政治体系的权力总量才有扩张的可能。

其三,政治体系的开放程度是影响权力总量扩张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现代政治体系之所以较之传统政治体系具有更多的权力总量,一方面是因为现代政治体系实现了权力分化,另一方面是因为现代政治体系是开放的系统,它能够吸纳体系外的因素使之成为权力总量扩张的资源。政治权力获得的逻辑是:政治体系内部权力结构的合理化能够放大权力总量,但这个过程是以社会授权为前提的。社会既是政治权力的源头,也是政治权力的“储备库”。“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开放的政治体系对权力总量获得的意义在于:政治体系能够不断获取社会力量的支持,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得到加强;政治体系将不同的个人或集团纳入政治体系,表明政治体系有较强的整合社会的能力;开放的政治体系为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的机会,消解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性张力,民众在参与政治过程中不仅获得政治知识,而且逐步培养了对政治体系的价值认同,这样,政治体系的权力基础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二、权力总量的耗散

作为一种流动的政治资源,权力总量可能有两个流动方向:增量发展或总量耗散。当权力总量呈增量发展态势时,政治体系的能力以及合法性会保持较高水平;而权力总量耗散表明,政治体系的能力以及合法性水平在下降。1966-1976年,尽管中国共产党采取全面渗透的方式,希望通过超强控制来提高权力总量的规模,但是,权力总量却表现出耗散的发展态势。对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总量问题,笔者将根据影响权力总量耗散的三要素分别予以分析。

1.权力结构的状况 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权力结构包括横向权力结构与纵向权力结构,前者指政治体系内部水平面上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1966-1976年,中国政治体系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状况合理性程度不佳,其结果导致权力总量耗散。在横向上,权力结构表现为权力主体的高度重叠,中国共产党居于各权力主体的核心,并且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不明。党直接管理经济事务,直接领导司法工作,并涉入具体的司法过程,党的政策不仅是制定法律规范的依据,而且有时还是法律诉讼的依据。权力结构在水平方向上的高度重叠使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党组织,党组织的权力越来越集中于第一书记,最后形成了党、国家与领袖权力三位一体的模式。在纵向上,虽然中央曾经多次尝试扩大地方的自主权,但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仍然没有走出中央高度集权的窠臼。在1966-1976年期间,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在这样几种情况下中央有可能采取集权的方式:经济恢复期国家建没资源极度匮乏;中央财政危机;政治分离主义势力抬头;政策执行不力等等。而当全国范围的经济衰退、行政支出负担过重等情况出现时,中央有可能采取分权的形式。然而,在1966-1976年期间,短暂的分权过程往往为集权的因素所打断。不过,中央采取集权的方式事实上并未实现领导者事先所预想的目标。一方面,由于地方丧失了大部分的自主权,国家的财政状况始终未能走出困境;另一方面,尽管中央垄断了地方权力机构的自主权,形式上实现了对地方的控制,但是地方权力机构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他政治机构和地方性政治组织虽然失去了自主权,但政治体系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权力总量耗散的现象在权力的上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着。权力向党在中央和地方的集权表明,权力结构缺乏合理性、权力分化的程度较低,决定了政治体系不可能掌握充足的权力总量,权力结构与权力分化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权力总量的规模。

2.制度化水平 1966-1976年,政治体系之所以出现权力总量耗散的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权力分配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各权力主体特别是中心主体的政治活动权责不明,权力活动的界限不清,致使权力行使缺乏明确的分工。这种情况在党政关系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具体地讲,党政权力关系的制度化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1)党与政府的职能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党与政府的分工不明,它们各自不清楚哪些是属于自己权责范围内的事、哪些是属于权责范围以外的事。在权责不清的情况下,党与政府的职能就自然没有制度来予以划定,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以规范。通常情况下,因为政府的事情就是党的事情,所以党履行政府的职能就在情理之中,这样,党不仅代办了政府的事务,在中央和地方一级,党委决策就是政府决策,相关决定也以党委的名义发布指示,而且党对政府的领导有时超越了宪法的规定。(2)党对政府的领导缺乏一套有效的制度。1966-1976年期间,权力集中主要指的是党的权力集中,党的领导在20世纪70年代形成了“一元化”模式,在党委内部,权力集中于党的主要领导,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政府任职,所以,政府的决策一般是在党委会上由几位党的主要领导说了算,民主化的程度较低,党在早期提出的集体领导制度没有得到坚持和发展。

3.政治体系的开放程度 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从理论上讲是高度开放的。一方面,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保证了其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并且在建国之初形成了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高潮;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有了当家做主的权利,他们可以直接向政治体系进行政治表达。但是,这个开放的政治体系有三个重要前提:一是中国社会是一个利益一同与价值一同的同质化的政治共同体;二是来自社会的参与主体基本上是原子化的个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参与政治的机会是很少的;三是个人是否具有参与权利的标准基本上是由其所属阶级决定的。这三个前提既保证了参与的有序性,也限制了政治参与的范围,影响了参与质量,给政治体系的开放程度打了折扣。衡量一个政治体系的开放程度有很多指标,其中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渠道的制度化显得尤其重要。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看,1966-1976年间,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不足,政治体系对社会组织总的来说呈限制其发展的态势。限制措施包括:(1)限制发展规模,60年代全国性社团不到100个[3],这是政策性限制;(2)行政化,用行政组织的制度规范替代社会组织的社会规范,在社会组织中建立政治体系的代理人制度,将社会组织纳入到政治体系中来,这是制度性限制。这两种限制措施基本上控制了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的成长。由于这些组织缺乏独立性,所以在连接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基本上是单向的,即表达国家意志而非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个人的政治表达如果采取原子化的形式,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政治表达的有效性低下;另一方面,政治表达在缺乏中间缓冲机制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参与爆炸”。尤其在十年“文革”期间,人们自觉不自觉地被卷入“非理性的”政治生活中,程度不同地参与政治事务,但是,这种参与不同于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指的是:(1)参与者本人有意识地自觉参与公共事务;(2)个人的政治活动只与公共事务有关而非私人事务。这一时期政治参与机制的缺乏使社会群体对政治体系的抵触情绪有可能转化为政治行动,也降低了对政治制度的心理认同。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因此而受到削弱,发生权力总量耗散的现象就不难理解。

三、政治变革:权力总量的增量发展

权力总量的增量发展既然关涉到权力结构合理性、制度化程度以及政治体系的开放水平,那么避免权力总量耗散的发生、提高权力总量规模的惟一途径就是进行政治改革。1978年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建立与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改革措施与改革成果有利于权力总量的增量发展。

1.权力主体之间的结构关系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系中的领导地位更加稳固。1978年之后,政治改革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对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对此,中国共产党有明确的认识,十三大报告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权力结构的调整包括:(1)改变党、国家与领袖三位一体的模式,使权力集中的主体实现从领袖个人向机构的转移,确立机构的权威性。改革后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决策机构。(2)党、立法、行政和司法各权力主体的权力分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党在政治体系中的作用已经很明确,就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政治领导,不再干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具体事务。在党政关系上,党与政府的职能分开,其主要的改革内容涉及: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由各级政府讨论决定,不再由各级党组织作决定;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有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撤消各级党委办事机构中与政府重叠对口的部门,它们原来管理的行政事务转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在党与立法部门的关系上,党改变了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方式,党的一些重大的方针政策都经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讨论、表决和颁布,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逐步得到确立,其他权力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也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在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党恢复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司法独立原则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党还将过去的司法职能向司法机关转移,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再处理法纪与政纪案件。

2.政治体系的制度化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政治体系制度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体系内部各权力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制度化,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的制度化问题。就第一层含义而言,以制度来规范党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主要体现在党的活动受到法律规范和党章的制约,使得党组织的政治行为不再具有随意性,这也保证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活动免受干扰。规范党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982年宪法和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之中。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十二大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就第二层含义而言,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的制度化最根本的进步是完善了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领导制度,这两项制度都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具根本性的制度,因为党的其他具体的制度如选举制、任期制、党委制等都是这一制度的延伸。如党的选举制度,其目的是产生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选举党的领导机构,如果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选举制也就无从谈起,党委制也是如此。因此,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强化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民主化程度有了长足进步。在中共十四大对党章作重要修改前,许多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党章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都受到中央的重视,许多意见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被采纳。中国共产党从十三大开始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中共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与此相应,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也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集体领导制度指的是,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实际上是防止权力无限地向个人集合的一项制度,它不仅提高了党组织的制度化水平,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提高了整个政治体系的制度化水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地建立与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第2条就是“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强调“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准则之一”,对实行集体领导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届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工作规则(试行)》、《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及《十三届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试行)》。1992年,中共十四大再一次重申了各级党委必须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1994年9月,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了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些决定和规定使集体领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3.政治体系特别是党组织更加开放民主。在政治体系内部,中国共产党以积极的姿态吸纳党外优秀成员进入权力机关,并且有大量的民主人士在各级政权机构中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将更加有力。政治体系在面对利益多元的社会需求时同样采取了开放的政治策略,允许社会组织的合法存在,并且创造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这样,政治体系在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成功地应对了多元社会的政治需求,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提高了政治体系的能力。同时,中国共产党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允许和鼓励社会先进分子加入党组织,这样就更加扩大了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政治体系在逐步向社会开放的同时,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结构也在逐步走向开放。事实证明,开放的政治体系必然是民主的,民主的政治体系必然是有能力的政治组织。

21世纪,中国社会将进行深度变革,改革开放事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政治体系所能掌握的权力总量的规模。中国共产党是改革开放的发动者和领导者,他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政治体系要实现权力总量的增量发展,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政治体系进行不断的变革,以满足不断变化中的社会发展的政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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