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3
摘要:目前,我国有134万台出租车和260万左右出租车司机。2015年以来,因互联网“专车”大量投运,一些地方出现了出租车罢运事件,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5年8月10日,武汉市等地部分出租汽车通过罢运、集体“散步”等方式,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干预互联网“专车”。本文对出租车行业的根本问题和改革路径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出租车;问题;改革
一、当前出租汽车的根本问题
当前中国出租汽车的根本问题是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入持续下降导致其在社会中的相对地位越来越业,在悄悄地进行新的职业选择。正如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眼下对于这个行业冲击的因素并不仅仅是各种打车软件。在贵州某城市,交通拥堵导致出租汽车开不起来,也是一些出租汽车驾驶员萌生去意的原因之一。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出租汽车行业正面临着全面的发展危机。各地出现的打车软件以及由此支撑的“专车”被广大市民使用,还有其他交通工具,诸如黑车、三轮车、摩托车,它们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且,公共选择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而又有所不同。贵州遵义是因为堵车,打车软件不能保证约租“专车”按时到达而逐步被淘汰。各地围绕出租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的公共讨论,诸如,武汉市民一边倒支持互联网“专车”和谴责该市出租汽车在8月10日的停运行为,以及贵州一些城市在公共舆论上研讨“拼车”的合理性与非法性,等等,表明在社会舆论上,出租汽车开始失去其舆论优势和社会同情。
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对策
3.1准确把握发展方向,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明晰行业发展定位。这是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的基本前提,也是深化行业改革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与大容量公共交通相比,出租汽车使用成本高、资源环境浪费大,在公共交通中产能最低。因此,应优先发展公共客运,提高公共客运在交通出行中的分担比例,发挥公交的“主角”作用,从而解决大多数人的普遍出行需求。出租汽车解决的是一般群体的特殊需求和特殊群体的一般需求,不属于普遍服务,因而应将其定位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实际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二是建立运力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企业与驾驶员合理收益等因素,研究制定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标准,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调整机制,及时调控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协调互补,避免由于出租汽车运力盲目投放导致供给过剩。三是建立完善差异化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完善出租汽车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成本、市场需求间的联动机制,适当拉开出租汽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运价层次,有效引导乘客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同时,结合出租汽车、“专车”功能定位,明确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专车”实现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3.2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转机制
一是实行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明确规定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目前,如果采取“一刀切”停止经营权有偿使用,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应按照“承前启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权,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关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政府部门应发出清晰的导向信号,明确以经营权的无偿使用为改革方向,降低投资者的心里预期;第二步,鼓励各城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计划投放新的无偿使用经营权,稀释现有出租汽车市场;第三步,采取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对无偿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严厉打击擅自转让行为,遏制经营权非法转让势头。二是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制度,对具备法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允许其进入出租汽车市场。对已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主体或者多次违法违规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设定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优化。经营权期满,按照协议约定重新配置,或者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三是严格规范经营权转让。建立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制度,设置经营权转让程序,在经营者不能或者不想继续经营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收回经营权,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重新发放给有经营能力的经营者,避免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非法倒卖行为。
3、鼓励引导“专车”规范运营,推动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
一是鼓励支持“专车”规范发展。交通运输部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专车”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范畴,应当承认“专车”的合法性,并纳入政府行政许可管理范畴,明确“专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准入退出条件,规范“专车”经营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满足特殊群体需求的个性化、定制化高端服务需求。二是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在电话约车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进行预约服务,并规范终端软件发放和使用管理,对预约服务运营商进行备案,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预约服务行为规范和乘客使用预约服务的规则,并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进行信誉考核。三是推进“专车”平台与政府平台信息共享。“专车”平台信息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有效整合供需信息,智能调配运力资源,提高运营服务效率,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保障乘客便捷、高效、安全出行。
4、统筹做好行业基础性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从国家层面抓紧研究出台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标准,便于各地操作。重点要解决好出租车运力供给和需求、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传统经营方式和现代经营方式三对矛盾。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把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之中,积极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港湾站、乘降站建设,逐步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就餐、如厕、免费停车、车辆维修、培训等实际问题。同时,加快建设出租汽车监管系统,对出租汽车运行状况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加强各类信息收集和统筹分析,搞好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三是加大信誉考核力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誉考核制度,通过奖优惩劣,激发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经营、履约诚信、文明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束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群众出行需求的多元化发展,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与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越来越不相适应,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专车”服务异军突起,给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如何加快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亟待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付伟.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研究[D].长安大学,2014.
[2]杨梦露.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问题研究[D].长安大学,2014.
[3]葛平.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4.
[4]张迎辉.出租汽车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论文作者:邰启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1
标签:经营权论文; 专车论文; 汽车行业论文; 运力论文; 城市论文; 互联网论文; 需求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