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美关系与东亚安全保障_军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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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苏联的解体、美苏冷战体制的终结,影响东亚国际关系和安全保障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中、日、美三国关系。当然,其他因素,如中俄关系、日俄关系等等,也会对东亚的国际关系和安全保障问题产生影响。但是,中、日、美、三国关系的改善和稳定,对东亚的国际关系和安全保障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着重研究中、日、美三国关系,是研究当前东亚国际安全保障问题的关键。

一、东亚地区缺少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 美国对东亚的国际关系应负主要责任

本文所说的东亚地区泛指亚洲东部,是涵盖东北亚与东南亚的地理概念。

现今,东亚各国的社会制度并不相同,思想意识和经济发展也有差异,战后50余年,东亚地区并没有形成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但却存在过或依然存在着以美国为主体的各种条约关系和同盟关系。例如,1951年形成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同年签署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缔结的《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54年形成的《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以及同年美国与中国台湾当局签署的《共同防御条约》等等。

上述条约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尽管后来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改变。战后以来,以美国为主体而形成的东亚国际关系或地区关系,具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特征:

其一,以美国为主体而形成的上述条约或同盟,从其产生或形成的宗旨而言,是以战后开始的美苏冷战对峙或反共、反社会主义为背景的。1948年1月,美国陆军部长罗雅尔在一次讲话中,便公开表示要把日本作为对付共产主义的“防波堤”;1954年4月,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进一步言称,“在东南亚,如果有一个国家落入共产党手中,那么这个地区的其他国家就会像多米诺骨牌那样,一个接一个地倒下去”(注: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62页。)。这些说法正是战后美国插手东亚地区,并连续结成各种条约或同盟关系的背景。

其二,上述条约或同盟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是以美国在东亚保持军事力量为前提的,而且具有军事同盟或冷战对峙的性质。如《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中明确规定:“为了更有效地达到本条约的目标,缔约国将分别或共同地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来保持并发展他们抵抗武装进攻的个别的和集体的能力。”(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页。)1951年签订的《美澳新安全条约》也是如此(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292页。)。而同年签署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则是以美国在日本保留驻军,日本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为主要内容的。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公开承认,“有些人说我们被带到了战争的边缘。当然,我们是被带到了战争的边缘……但是如果你不能掌握它……如果被吓得不敢到达边缘,你就输了”(注: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第463页。)。

其三,上述条约或同盟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实际是美国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例如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利用美日条约使日本变成了美国侵朝战争的后方基地。同样,1963年美国卷入越南战争以后,《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的成员国——菲律宾和泰国也曾追随美国,其间美国对越南进行狂轰乱炸的军用飞机,也是从美国在日本冲绳的军事基地起飞的。

由此可见,上述条约或同盟所形成的国家或地区关系,并不是东亚地区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但是,上述条约或同盟关系的形成,却说明美国在东亚地区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的对外政策对东亚地区关系的形成,负有主要责任。

当然,时代在发展,东亚地区的国家关系也在变化。如1976年2月,东盟国家举行第一次首脑会议,共同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7年《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宣布终止;1978年中美建交后美国宣布终止实施对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等。但是,时至今日,美国介入东亚并影响东亚安全保障关系的地位并没有变,特别是美苏冷战体制终结后,美日两国的同盟关系反而通过“重新定义”而扩大了合作的内容与范围。

1996年4月17日,美日两国首脑共同发表《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其中写道:“冷战终结后,发生世界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正在减小……但是亚太地区依然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朝鲜半岛的紧张正在继续,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军事力量依然在大量地集中,未解决的领土问题,潜在的地区纠纷,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手段的扩散,是造成整个地区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两国首脑“强调了日美两国对付所面临的安全保障课题的重要性”,“再次确认了日美之间的同盟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进而,两国首脑宣布,“日美两国密切的防卫合作,是建立在自卫队适当的防卫能力和日美安全保障体制的配合之上的”,为了进一步强化日美两国间的信赖关系,“两国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交换有关国际形势、特别是有关亚太地区的情报和意见。同时要继续就有关对应国际安全保障形势可能发生的变化,包括最充分地满足两国政府所必需的防卫政策,以及美军在日兵力构成的军事态势,进行密切协商”(注:《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见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学习之友社1997年版,资料部分,第50-52页。)。

也就是说,美苏冷战体制终结后,美日之间所确立的“面向21世纪的同盟”依然是建立在冷战思维之上的军事同盟,而不是基于冷战体制的终结,寻求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相互合作与理解。1997年9月重新修订的《美日防卫合作指针》(新防卫指针)(注:1978年的美日防卫合作指针被称为旧指针。),可谓更加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

美日新防卫指针的内容,不仅包括两国“日常进行的合作”,而且包括所谓“日本周边地区的事态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构成重要影响时的合作”。进而,则是具体规定:“在自卫队与美军实施共同作战时,双方要确保一致,并适时地以适当的形式运用各自的防卫能力。是时,双方要有效地统一运用各自的陆海空军部队……”,“自卫队和美军要共同实施为了防卫日本周边海域的作战,以及为了保护海上交通的共同作战”等等(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3-54页。)。

进而,则是建立双方的“后方支援”体制,内含相互救援、战区搜索、监视和警戒、提供情报、海空输送物资和武器弹药、海上扫雷、现场检查不明船舶、营救非战斗人员等等。日本前防卫次官西元承认,“战争行为的广泛含义,不仅包括战斗部队也应包括所有的后方活动。从这种意义上看,运输、通信比在前线作战的士兵更加重要,医疗也不能看作是战争以外的行动”(注:《中央公论》1990年10月号。)。换句话说,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实际是构筑了冷战后的美日东亚政策的基本态势,并通过军事、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密切合作,建立强有力的、与欧洲北约组织遥相呼应的外向型的战略同盟。

现今,有人煽动“中国威胁论”,并将“台湾问题”视为影响美日两国或东亚国际安全的因素。本文认为,这是应该辩论清楚的问题。

其一,早在1947年,美国总统特使魏德迈在写给杜鲁门总统的报告中,尽管充满了对中国共产党的敌对和偏见,但依然承认,“中国历史充满了外国的侵战、横行、特权、剥削和侵夺领土的例子。外国不断的渗入与侵略,或在中国包括满洲与台湾谋取势力范围,这只能解释为是对中国主权直接的侵害与破坏,并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相违背”(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196页。)。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中国一直是被侵略、被压迫的国家,现今的“台湾问题”也离不开这个历史背景。

其二,现今的中国,依然是个发展中的国家。1998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一次讲话中再次明确谈到:“我们对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争取和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同所有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改善和发展同大国的关系,彼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平等相待,互利合作。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国与国之间存在的分歧和争端”。“我们一贯认为,世界是丰富多采的,各种文化的并存和互补,是促进世界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条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制度的差异,不应成为相互疏远和对抗的理由,而应成为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动力。”(注: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见《新周刊》1998年年终特辑。)中国在国际关系上所要求的,是在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基础上的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其三,据斯德哥尔摩和平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表明:1998年,美国的军费开支高达2561亿美元(1999年2599亿美元),日本高达513亿美元(1999年512亿美元)(注:《光明日报》2000年7月19日,B4版。),而同年中国的军事预算不过110亿美元(注:日本外务省编:《外交蓝皮书》,1999年第二部,第22页。)。这个数目只有美国军费开支的1/23,只有日本军费开支的1/4或1/5。但是,中国需要自卫的国土却是日本的26倍。这是一个非常明白的事理。此外,中国政府公开宣布:不搞霸权主义,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更不想以之作为讹诈的手段。

其四,近代以来,中国被侵略、被压迫的历史,使中国人民形成了一种坚定的信念,那就是中国人民不能忍受外来的侵略和压迫,也从来不想欺负别的国家和人民。这可以说也是中国对外政策的总根源。邓小平同志说过:世间的事情是大道理管着小道理。煽动“中国威胁论”是没有根据的,这只能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并掩盖自身的意图。台湾与大陆的统一,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皆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把“台湾问题”视为影响美、日两国和东亚安全因素的说法和做法,援用魏德迈的话说,它“只能解释为是对中国主权直接的侵害与破坏,并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相违背”。

二、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应该反思 东盟国家组织的发展方向值得重视

1996年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与大多数东亚国家要求和平与发展的愿望也是相去甚远的。因此,为寻求和确立东亚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对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应该进行反思。

其一,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是以美日两国的国家利益为基础的。1996年4月17日,美、日在《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中宣布:“首相和总统一致认为,日美关系的三个支柱——安全保障、政治和经济,都是建立在两国共有的价值观与利益之上的,而且是建立在日美安保条约所体现的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2页。)同日,美日两国首脑在《致日美两国国民书——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再次重申:“日美两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关心和共同的愿望,并作为同盟国与伙伴而迈向21世纪。”(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3-54页。)

也就是说,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不仅扩大了美日两国军事合作的范围,而且是以谋求美日两国的国家利益为目的的。而客观的事实是,东亚各国也应该拥有各自的国家利益,而且东亚各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美日两国的价值观及关心和愿望,不能替代东亚各国的价值观,也不能代表东亚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愿望。

其二,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使美日两国在军事同盟与合作的方式上出现了超越或挤压联合国的倾向。冷战期间的美日安保条约中,清楚地规定了与联合国宪章之间的关系。如1960年1月19日签订、6月23日生效的《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中规定:“缔约国约定,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用和平方法并以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的方式,解决涉及各自关系的国际争端,而且在各自的国际关系方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慎重使用武力或通过武力威胁、采取任何同联合国的目的不符合的其他方式”;“缔约国将同爱好和平的其他国家共同加强联合国,以便联合国可以更有效地履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务”(第一条)。此外,还明文规定,作为受到武力攻击及其结果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立刻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安理会在采取为了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上述措施必须停止”(第五条)(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86页。)。

但是,《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中,却只是轻描淡写地提到了联合国,而且两国首脑一致同意:“两国政府要加强合作,通过维持和平行动和人道主义的国际救援活动,以支援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第八项)(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2页。)。这实际是颠倒了美日同盟与联合国的位置,把联合国置于次要的位置上,更不要说采取一切措施时,立刻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了。进而,1997年9月美日重新修订的《防卫合作指针》进一步强调:“这个指针的目的,在于从平时开始就构筑对付武装进攻日本及其周边事态的更加有效的和更加可信赖的日美合作的牢固基础”。此外,则是宣称:“日美为了在安全保障方面促进地区及全球范围的各项活动而进行的合作,将有助于构筑更加稳定的国际安全保障环境”;“日美两国政府根据形势的变化,在加强收集情报及警戒监视的同时,还要准备对付可能发展为武力攻击日本的行办……”;以及所谓“在对付周边事态时,日美两国政府要采取包括抑制事态扩大在内的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应根据上述第二项所载的基本的前提和想法,并基于各自的判断而采取措施”等等(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34-42页。)。即把双边同盟凌驾在国际协调上,出现了不受联合国制约的倾向。

其三,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使美日的军事同盟与合作完全纳入了美国的全球战略和地区战略,不利于东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也不利于建立东亚地区和平与发展的共同机制。人们知道,1951年的美日两国安保条约,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并不十分明确,日本不过是主动地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和被动地接受美国的某种保护。1960年重新修订《安保条约》时,虽然把美日防卫合作范围扩大到“远东地区”(第六条),但为了避免卷入军事冲突,当时的日本政府曾明确表示:远东不包括中国和朝鲜半岛。然而,苏美冷战体制终结后,1995年日本在重新修订《防卫计划大纲》时,却把“远东”换成了“周边地区”,而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则覆盖了亚太地区乃至更加广泛的地理范围。

前述《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所规定的合作范围有三个层面。一是两国安全方面的合作;二是地区方面的合作;三是全球范围的合作。该宣言中写道:“两国政府认识到,两国间密切的防卫合作是日美同盟关系的核心要素……”;“两国政府注意到,自卫队和美军的合作在一切方面相互运用的重要性,要在以共同研究开发下一代支援战斗机(F-2)等装备为主的技术和装备领域内,加强相互交流”;“两国政府认识到,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运载手段的扩散,对两国共同的安全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两国政府在采取共同行动以防止其扩散的同时,将在已经进行的弹道导弹防卫研究方面继续合作”等等。此时,“两国首脑一致认为,两国在联合国及亚太经合组织内的合作,在北朝鲜核开发问题上的合作,在中东和平进程对在推行前南斯拉夫的和平进程等问题上的合作,将有助于建立更加确保两国共同利益和基本价值的世界。”(注:畑田重夫:《自动参战·列岛总动员的新指针》,资料部分,第51-52页。)

这种强调美日两国的“共同利益和基本价值”,以及反复强调美日两国在“一切方面”的军事合作,是美苏冷战期间的美日安保条约所没有的。特别是美日防卫合作新指针所确定的“周边事态”,更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作为战前深受日本军国主义之害的亚洲各国人民,不能不想到战前日本所主张的“利益线”和“生命线”。

1890年12月日本总理大臣山县有朋在《施政方针》中言称:“国家独立自卫之道有二:第一为保卫主权线;第二为保护利益线。所谓主权线者,即国家之疆域也;所谓利益线者,即与主权线之安危有密切关系之区域也。一般而言,国家不保护主权线及利益线,则无以为国。而今介于列国之间,要维持一国之独立,只保卫主权线,已经决不充分,必需也要保护利益线……”(注:大山梓编:《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年版,第203页。)。山县所说的“利益线”,实际就是朝鲜。也就是说,日本要维持本国的独立,就必需把朝鲜作为“利益线”。这就是当年日本政府的逻辑。结果,这种政策导致日本发动了侵朝、侵华战争。

由此可见,所谓“利益线”和“生命线”的主张,绝不是“自卫之道”,而是对外侵略、扩张之道。同样,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把所谓的“周边事态”作为美日“安全合作”的范围,也不是什么“安全之道”。这是值得并应该引起反思的。1997年10月1日,朝鲜中央通讯社发表声明,反对美日把朝鲜半岛纳入防卫合作的范围,并认为“这是美日侵略朝鲜和统战亚洲的战略计划,其首要目标是朝鲜”。美国日本政策研究所所长查默斯·约翰逊,也在同年撰文指出:“新的美日安全同盟的目标显然是针对中国的”(注:朝鲜《劳动新闻》1997年10月1日,见林晓光2000年9月向南开大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换句话说,“周边事态”不仅超过了美日两国领土防卫的范围,而且与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现今,在评价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时,有的学者也往往强调外部因素,诸如所谓北朝鲜的“导弹试验”(1993年)与核原料的疑惑,以及中国增加军事费用、发射导弹和军事演习(1996年)等。这种把美日两国政府缔结新的军事同盟的原因完全转嫁到他国身上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

在这里,本文应该谈到的是,为了寻求东亚的和平与发展,有必要考察一下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的发展历程。1967年8月,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共同组成的东盟,是以经济、社会与文化方面的合作为宗旨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与磨合,1971年上述五国外长会议通过了《吉隆坡宣言》(亦即《东盟中立化宣言》),明确地提出了“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要将东南亚变成“和平、自由与中立地区”的目标。

1976年2月东盟国家举行第一次首脑会议,共同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其宗旨和原则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永恒和平和持久的友好与合作”;“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征”;“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民族生存,不受外来干涉、颠覆或压力”;“彼此不干涉内政”;“用和平手段解决分歧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等。其中还特别谈到:“每一个缔约国都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参与能对另一缔约国的政治与经济的稳定、主权或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任何活动。”(注:全文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97-602页。)

现今的东盟,已经发展为包括东南亚10个国家在内的“大东盟”,其总面积达450.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5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7300多亿美元。当然,目前对东盟的评价并非众口一词,东盟组织内部也难免存在种种矛盾,但是1976年所确认的原则,取代了1954年的集体防务条约,却是值得重视的,也是引人深思的(注:1984年文莱、1995年越南、1997年老挝与缅甸、1999年柬埔寨相继加入东盟。行文参阅北京大学梁志明教授论文:“东盟的扩展和区域意识的增强”。)。

三、正确总结历史经验是和平发展的需要 中国与日美确认的原则具有战略价值

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正确地认识战前日本所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东亚各国造成的巨大灾难,不仅是东亚国家友好相处的基础,而且是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基础。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坦率地讲,战后以来的日本内阁还没有做到认真对待。所以,战后以来,否认战前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思潮得不到遏制,而且与亚洲各国人民包括日本人民的意愿相反,日本战后以来的教科书,对于战前军国主义的罪行却是反复掩饰,以致战后出生的年轻的一代人几乎不知道战前的日本军国主义为何物,也不知道战前的日本给东亚国家造成了多么巨大的灾难!

近年来,日本有人把反省战前的侵略战争视为“自虐史观”,也有人主张超越“谢罪外交”。其实,这正是不能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战前日本军国主义对外发动的侵略战争,不是“超越”或者否定便可以改变的。思想上的错误,往往导致行动上的错误。“自虐史观”或“超越”论,只能给日本国家和民族带来新的错误。在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陷入“难以自拔”的误区。日本的某些政治家(包括一些研究者),总是力图寻求某些“理由”,为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政策进行辩解,或者不能承认受害国家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的批判,这无益于解除历史矛盾,也不利于日本同亚洲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在美苏冷战体制终结后的现在,为了寻求东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日美三国还应重温和恪守1972年中美《联合公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1982年中美《联合公报》所确认的各项原则,并充分体现这些原则在处理国际问题上的普遍意义和战略价值。

人们知道,1972年2月21-28日,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来华访问期间,代表美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共同发表了《联合公报》(注:全文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70-573页。),从而揭开了战后中美两国关系的新篇章。中美《联合公报》中明确谈到:“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双方同意“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这是中、美两国政府在承认双方存在本质区别的前提下,向全世界庄严宣布的处理两国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则。

同样,1972年9月中、日两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也明确地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注:全文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第587-589页。)。

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1982年的中、美《联合公报》,又分别再次确认了上述原则。这些原则符合中、日、美三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些原则不仅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价值和战略意义。

当前,中、日、美三国关系,实际是处于三对两国关系的状态。中美、中日之间分别确认的上述原则,并没有与美日两国所确认的同盟关系发生必然的联系。应该说,这是一种矛盾现象。对于这种矛盾现象,本文认为:要求一个国家遵守另一个国家所提出的原则是困难的,但是一个国家对业已认同和确认的原则,就应该恪守不二。原则问题是不能倒退的,尤其是已经确认的原则。

最后,本文想就冷战后中、日、美三国关系与东亚的安全保障问题作以下几点总结:

(一)冷战结束后,美国在东亚的国际关系中依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美日安保条约的“重新定义”,过分强调外部因素,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美日安保条约不肯放弃冷战思维与军事对抗,有引发新的矛盾的危险性。

(二)冷战结束后,东亚国际关系中原本并不突出的矛盾有所显现,但是并未形成新的冷战对峙。中国的首要任务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中国和东亚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危及美日两国国家安全的因素。

(三)冷战结束后,放弃冷战思维,加强对话与交流,坚持与恪守中美、中日分别确认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东亚的和平与发展有赖于正确地对待历史,有赖于在互相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相互信赖的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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