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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基础应该包括生产力”的观点,已有论者提出。笔者拟以新的视角,从八个方面论证,经济基础不但应包括生产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而且首先应是生产力。
一、从生产力对上层建筑的直接作用看,经济基础首先应是生产力
“要对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整个社会结构作科学的解剖,可以把它看作是一座建筑物,分析什么是社会的基础,什么是社会的上层建筑。马克思正是用这个比喻制定了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二者的统一体——社会形态等范畴,用以表达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的。”(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294页,以下简称李本)
的确如此。马克思把整个社会形态比喻成一座建筑物,从而才制定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诸范畴。“整个社会结构”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而我们在探究这个社会结构的基础时,竟将生产力置之度外,这岂不是滑天之大稽吗?
整个社会结构都是建立在生产力之上的,因而生产力也就的的确确、实实在在地直接作用于上层建筑,是整个社会的最重要的首当其冲的基础。
首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决定着上层建筑的物质装备和作用的大小;上层建筑的思想内容必须通过各种制度、设施等物质手段,才能表现为现实的物质力量。而这些物质手段的状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效能和作用的大小,则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直接决定的。
其次,生产力及其所提供的物质财富的状况,也对人们的政治、道德观念发生直接作用,因而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政治局面。统治阶级的思想和政治统治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接受或容忍,必然受到生产力及其所提供的物质财富状况的影响。
再次,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也规定和影响着国家的有关政策。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也会引起上层建筑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方式的变化。(参看张绍龄:《生产力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直接作用》,《淮北煤师院学报》,1987.3)
二、从上层建筑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看,经济基础首先应是生产力
按照传统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上层建筑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但是,单纯的生产关系能决定这一切吗?不能!
首先,单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
国家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但上层建筑并不单是国家。“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李本第298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可以决定政治、法律观点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设施的产生,但它不能完全决定包括哲学、宗教、艺术、社会心理等在内的庞大的思想上层建筑的全部体系的产生(设施的产生从物质形态看,也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能决定全部上层建筑体系产生的是全部生产关系及其支撑物生产力,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愿望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
其次,单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
一个社会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难道仅仅“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能决定吗?不能!如果能决定的话,我们只要变革生产关系,共产主义就到来了,还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干什么?还干嘛要继续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国后一次次切肤之痛的教训证明了生产关系不能单独决定社会性质。如果可以说“正如现代工具制约着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蒙昧人的工具也制着他们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那么,我们也可以倒过来认为,正如蒙昧人的工具(生产力)决定着他们的社会一样,我们目前落后的生产力也决定着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的性质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而不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可以直接决定政治上层建筑,决定由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但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特别是思想上层建筑,是由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从根本上看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最后,生产关系根本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
我们难以设想,有哪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会把为自己服务,当自己保镖的上层建筑变革掉。相反,总是生产力主体——劳动者阶级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夺取了上层建筑的核心——国家政权之后,才以国家政权的强力来变革生产关系。不是生产关系变革上层建筑,恰恰相反,是上层建筑代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来变革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封建社会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也是这样。
总之,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是相互作用、相互决定的,只有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经济基础,才能真正全面地、最终地决定上层建筑。
三、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看,抛弃内容而把形式作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显然是不可取的
毫无疑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列宁全集》第38卷第89页)。现在,形式被迫离开内容单独支撑庞大的上层建筑,它力不从心,捉襟见肘,顾此失彼,漏洞百出。这就难怪以往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经常被人们责难、质疑,难以应对了。
四、从语义学的观点看,很难设想,一个社会离开了生产还能有什么形态
按传统观点,作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形态是不包括生产力的。
形态,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事物的形状或表现”。当我们观察一个社会的“形状或表现”时,首先见到的是什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以及它所直接决定的消费关系”(李本第283页)即生产关系呢?还是工厂土地、高速公路、飞机火箭、甲虫似的车群、高耸入云的大厦和从事各种劳动的人们,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生产力诸要素呢?显然是后者而非前者。后者是直接可以看到的,触目皆是的表象的东西,即“形状或表现”,而生产关系则是依附于生产力的,隐藏于事实后面的,不能直接看到的东西,那个是社会的首当其冲的“形状或表现”呢?显然是生产力。
不仅在现象上是如此,而且从实质上看,正是生产力决定着社会形态,决定着一个社会的面貌。“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马克思说得多形象,多生动又多么精辟、准确呀:“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连。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着自己的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在马恩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他们甚至直接指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4页)。既然无论从表象上看还是从实质上看,都是生产力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状或表现”,那么,我们又为何不把生产力纳入社会的经济基础呢?
五、从哲学范畴的递进关系看,经济基础只有包括生产力才是符合逻辑的
“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9页)。“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在社会历史观中则表现为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1页)。由此递进下来,当我们用社会历史观来观察社会形态——社会的“形状和表现”时,“可以把它看作是一座建筑物,分析什么是社会的基础,什么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李本第294页)。于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便随着哲学基本问题,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顺理成章地递进下来,摆在我们面前。如果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则从体系上看是完整的,从逻辑上看是严密的;而经济基础如果不包括生产力,那生产力又将置身于何地呢?这样一来,无论怎么安排,都会出现逻辑上的漏洞,体系上的缺陷。因此,从哲学范畴的递进关系看,由哲学基本问题——存在与意识,到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再到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基础包括了生产力,而且首先是生产力,才是符合逻辑的。
六、从人们的基本常识和唯物史观的基本点看,经济基础也应首先是生产力
《现代汉语词典》从语言习惯和基本常识的角度向我们介绍了“经济”一词的五层含义:“(1)经济学上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2)对国民经济有利的或有害的经济作物、经济昆虫;(3)个人生活用度;(4)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5)治理国家。”
这五层意思除(5)外,都是从物质、生产、生活、成果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的客观存在的角度来解释经济的,我们平时除了在传统的哲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之外,也都是从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劳动成果等的生产、增减、多寡这一意义上来使用“经济”、“经济基础”这一概念的。
真理是朴素的,人们的语言习惯、基本常识往往反映了真理。
从唯物史观的基本点看,其基础也应指的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而不应单指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物质生产的发展,即整个社会生活以及整个现实历史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恩格斯在总结马克思的理论贡献时也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从马恩的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看,我们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论者,如果还不是“做得要反”,也该是平躺着的,倒伏着的,不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七、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看,导师们也更倾向于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的观点
马恩在其著作中是从多层意义上使用经济基础一词的,有时指物质生活条件,有时指生产关系,有时指生产方式。当我们对“经济基础”一词进行狭义的严格的定义时,不但必须全面地去理解马恩的论述,而且必须用发展的观点去探究他们在哲学意义上对“经济基础”一词的使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引证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时,将原来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改为“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表明马克思已经修改了“生产关系的总和”的提法(《资本论》第1卷第99页),而且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中,紧接上述引文之后,马克思就强调:“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由此可见,马克思经过思考,最终认为,严格意义的经济基础应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恩格斯也是同样。他在1891年1月25日《致符·特尔吉马斯》的信中明确指出:“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说的。因此,这里面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5页)。
导师们的论述是如此明确,我们在确立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经济基础时,怎能视而不见、一意孤行呢?
八、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经济基础包括而且首先是生产力的观点,有利于确立生产力标准,防“左”反右
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充分证明,“生产关系等于经济基础”的理论给国家、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它是“生产关系决定论”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以农业为基础”、“基础等于生产关系”,于是我们便从土改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这个“基础”便坐火箭似的“一大二公”了,但国家和人民却遭了殃。确立经济基础即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而且首先是生产力这样的观点,有利于确立生产力标准,反“左”防右,这是显而易见的,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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