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中“第三方评估”的适用范围与限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用范围论文,第三方论文,限度论文,绩效评估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6)03-0012-07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加大了对政府绩效评估引进、推广的力度。早在2007年,《中国人事报》统计发现我国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省份或多或少使用了政府绩效评估。2011年,国务院绩效管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确立,明确了由纪委监察部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此后,中央纪委监察部选择北京、吉林、福建、广西、四川、新疆、杭州、深圳等八个地区进行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试点,同时选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进行中央机构绩效评估试点。另外,中纪委监察部还确定了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来试点节能减排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以财政部来试点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估。在这些试点工作的推动下,政府绩效评估在我国各地加速扩散。据中纪委监察部绩效管理监察室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政府绩效评估进一步扩展到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 然而,随着绩效评估的普及,各种操作性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其中社会反响最大的是绩效评估中“自己评自己”“自说自话”问题[1]。也就是说,政府绩效评估在操作中完全由政府自身发起,政府自己确定评价指标、权重,自己确定采用何种绩效数据,最终的绩效评价结果也只在政府内部“消化”。这种“自己玩”式的绩效评价,不仅未能有效提升民众所希望的“绩效”,比如绿水青山、老有所养、幼有所教,反而助长了政府层层加码式的“GDP”崇拜,出现了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的政府绩效观。为了矫正此问题,李克强总理2013年3月5日在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随着国家顶层设计对突破体制内“自己评自己”式绩效评估的不断谋划,我国开始探索走出这种困境的具体方法。2015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明确了突破“自说自话”式绩效评估的路子在于推进第三方评估,并把它提升到“创新本届政府管理方式”的高度,“第三方评估是本届政府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更好推动国务院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第三方机构在评估中做了大量工作,既展现了宏观整体情况,又做了典型案例剖析。对评估成果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对他们提出的建议和问题,要高度重视”。2016年3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也强调了“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和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此后,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将“第三方评估”向教育绩效评价领域延伸,“引导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独立、科学、公正的多样化评估机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提出,在慈善组织监管中,也要推进第三方评估,“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一时之间,以“第三方评估”来解决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积弊似乎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共识”更多是一种盲目的随声附和,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性意见。这种做法有着重复往日“运动式”治理的风险,因为它更多属于盲从、盲动的行为,忽略了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第三方评估”的适用范围和边界。要避免“第三方评估”被乱用、误用的风险,就需要科学地厘清它被引入政府绩效评估中的今夕,找寻“第三方评估”应用的规律。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政府绩效评估萌芽之后,“第三方评估”就开始登上了舞台。历经近一个世纪的使用、完善,美国、英国、德国等政府绩效评估的先行国家逐渐摸清了使用“第三方评估”的规律,积累了使用“第三方评估”的成熟经验。厘清这些先行国家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在把握第三方评估规律的前提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二、“第三方评估”随着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而完善 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的政府绩效评估其实并非“突降”产品,它的萌生甚至比科学管理运动与科学管理理论的形成还要早一些。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各地如火如荼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已开始进入尾声,国家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就工业生产而言,美国已经超越英、德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在工业高速发展中,工业企业中逐渐孵化出福特制(流水线管理)、成本会计法、初步的时间动作分析法、工作效果测量法等管理思想与工具,这些管理思想与工具在促进工业企业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深深地影响到政府等公共部门[2]。其时,许多地方政府效率低下,甚至腐化无能的事件陆续被媒体曝光,公众呼吁各级政府能够采用工业企业的一些有益做法来改进政府效率。1906年,Bruere等人发起成立了纽约市政研究院(The New York Bureau of Municipal Research),1907年该研究院率先开始了对纽约市政府进行初步的绩效(效率)评估,这是我们能够检索到的最早的绩效评估、绩效测量、绩效核算的实践,它本质上是由一个外在于政府、以探究政府管理为宗旨的研究机构发起的“第三方评估”[3]。1911年,新当选的费城改革派市长决定聘请科学管理创始人之一莫里斯·库克(M.Cooke)采用成本会计思想对费城的公共事业进行预算规划、管理效果测量。在这种绩效规划、绩效测量与评估的作用下,库克4年内为费城节省了100多万美元的垃圾收集成本,降低了125万美元的公共事业费用,解雇了1000名低效率工作人员,建立了养老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把“市政府管理从烟雾缭绕的房间变成了阳光明媚的场所”,这是由政府引入外部第三方智慧的“体制内绩效评价模式”[4]。到了20世纪40年代,在胡佛委员会(Hoover Committee)的推动下,政府绩效评估实践的范围逐渐扩展,各类“政府的行政机构,特别是预算署,开始制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工作绩效标准”[5]。1943年,Ridley与Simon在《测量市政活动:对行政管理评估标准的调查》(Measuring Municipal Activities:A Survey of Suggested Criteria for Appraising Administration)中提出了评估政府绩效的5个基本维度,即需求、结果、成本、努力、业绩[6];1949年,胡佛委员会将自己的报告称为绩效预算报告,从而开创了政府绩效预算的新时代。胡佛委员会、Ridley、Simon等组织与个人的绩效评估探索,也属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评估。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政府绩效评估开始在发达国家蔓延,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之后,政府绩效评估实践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的一种公共管理潮流。1970年,美国民主党参议员Proxmire与Douglas要求对联邦政府的效率进行评估,该工作由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具体来落实,这是在政治—行政两分体制中,处于政府之外的政治从业人员以人民监督者身份提出的绩效评估要求,虽然立足点是以政治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但实际形式是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推动模式。在这种模式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来推进政府提升效率。1973年,尼克松政府出台了“联邦政府生产率测定方案”,开始探讨政府绩效评估的规范化。在该方案的指导下,联邦政府制定了3000多个绩效评估指标,由劳工统计局负责搜集评估信息、着手日常的具体评估工作[7]。1977年,由各国审计部门组成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秘鲁首都利马出台了著名的“利马宣言”——《利马宣言——审计操作指南》(The Lima Declaration of Guidelines on Auditing Precepts),该文件引导各国将绩效评估贯彻到财政管理中去,以财政绩效评价来实现政府财政的公共责任,这是世界性“第三方组织”指导各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尝试。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在国力衰落、福利制度使得公共财政严重透支的情况下,开始了以绩效评估工作来节省开支、提高财政效率和服务效率的探索。1979年,撒切尔夫人开始了英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她倡导以提高服务绩效与服务质量为目标,大规模推行私有化、竞争化、分权化。在提高效能的导向下,撒切尔政府相继推行了雷纳评审、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新方案等改革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政府绩效评估在英国的推进。20世纪80年代,英国陆续实施了“下一步”行动方案、“公民宪章”运动、为质量而竞争等绩效评估活动,英国的改革大量吸纳各类专家参与,使得处于政府之外的各类知识以“第三方”指导的形式大量涌入政府,实实在在地推动了政府绩效的提升[8]。 随着政府绩效评估实践在发达国家的普及,各国逐渐开始探索绩效评估的法制化、制度化,将绩效评估的管理工具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为一种长效机制,这种法律往往都有在绩效评价中引入外部“第三方”知识、第三方评估明确的规定。英国1983年出台2011年修订的《国家审计法》(National Audit Act,NAC)规定必须对政府工作、政府项目展开绩效审计工作,其间可以借用第三方“外脑”来促进绩效审计科学化、民主化;1997年出台的《地方政府法案》(The Local Government Act)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在此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或者采用第三方评价方案。另外,英国财政部于1989出台了《中央政府产出与绩效评价技术指南》(Central Government Output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Technical Guidelines),1998年至2010年还实施了《公共服务协议》(Public Service Agreements,PSA),这些法规要求各部门同财政部进行协商,同时引入政府之外的专家、知识以确定出本部门公共服务绩效协议白皮书。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GPRA),2010年国会对该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正与升级,这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份政府绩效评估领域的专门法律。在1994-1997年中,美国“国家绩效评论委员会”(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推出了一系列《顾客至上,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标准》(Putting Customers First:Standards for Serving the American People)来规范政府绩效评估的具体实施。美国的各类绩效法案、规章是各类第三方组织多年来自发展开政府效率、绩效评估“倒逼”国会、政府的结果,同时它们又确立了在评估中可以借用第三方专业知识的制度。新西兰1989年通过了《公共财政法》(Public Finance Act,PFA);1999年,日本内阁依据《中央省厅等改革关联法案》的要求,制定了《关于推进中央省厅等改革的基本方针》;澳大利亚1999年出台了《公共服务法》(Public Service Act,PSA),2001年出台了《财政诚信与透明条例》(Fiscal Integrity and Transparency Bill,FITB);日本2002年进一步推出了专门性法律《政府政策评价法》;加拿大在2004年出台了《管理问责制框架》(Management Accountability Framework,MAF);新西兰国家服务委员会和财政部2008年联合发布了《绩效评估:关于如何建立有效框架的建议和实例指南》(Performance Measurement:Advice and Examples on How to Develop Effective Frameworks)。所有这些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关的法律,除了在规定评价周期、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实施等方面大同小异之外,另一个显著的相同点体现在强调借助“第三方”知识,使用“外脑”的重要性,甚至提倡借助于第三方机构的“超脱性”“科学性”,合理地授权它们开展“第三方评价”。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绩效评估从19世纪初萌芽到目前已经走过一个多世纪。在这一个多世纪的岁月里,可以说它萌发于具有“第三方组织”性质的“纽约市政研究院”(The New York Bureau of Municipal Research),之后的每一步发展也都离不开“第三方”的智力支持,直至这种支持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够自动发挥作用。“第三方评估”在政府绩效评估中如何运行、应用到何种程度,有着它自身的规律。 三、国外先行国家政府绩效评估中运用“第三方评估”的经验性规律 我们按照“改革先行者”的标准,选择了政府绩效评估实践较为成功,且由于政府绩效评估产生的“杠杆效应”带动整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标杆”国家。这些标杆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德国等,它们符合诺斯所说的“先动者”优势,具有先动者示范作用。 通过对美国政府(USA.gov.https://www.usa.gov/)、美国国家责任署(USA.gov.https://www.usa.gov/)、美国总统办公室(http://www.white-house.gov/)、美国财政部(http://www.ustreas.gov)、英国政府(https://www.gov.uk/)、英国审计署(http://www.nao.org.uk/)、英国内政部(http://www.homeoffice.gov.uk/)、澳大利亚政府(http://www.australia.gov.au/)、澳大利亚财政与行政管理部(http://www.finance.gov.au/)、澳大利亚国库部(http://www.treasury.gov.au)、澳大利亚总理和内阁部(http://www.dpmc.gov.au)、新西兰政府(http://www.govt.nz/)、新西兰统计局(http://www.stats.govt.nz)、新西兰公共服务委员会(http://www.linz.govt.nz/regulatory/overseas-investment)、日本内阁府(http://www.cao.go.jp/)、日本电子政府网站(http://www.e-gov.go.jp)、日本人事院(http://www.jinji.go.jp/)、韩国政府(http://www.korea.go.kr/)、韩国网(http://www.korea.net)、德国联邦政府(http://www.bundesregierung.de)、德国联邦统计局(http://www.statistik-bund.de)等相关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各类资料的获取、梳理,我们确定了它们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政府绩效评估中“第三方评估”的使用情况(见表1)。标签:第三方评估论文; 政府绩效评估论文; 工作绩效论文; 组织绩效论文; 绩效目标论文; 绩效反馈论文; 绩效评价方法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