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岛“全民投票”的发展、演变及其实质_陈水扁论文

论台湾岛“全民投票”的发展、演变及其实质_陈水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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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陈水扁当局策划的两道“防卫性公投”议题的投票率分别只有45.17%和45.12%,因没有越过“公投的第一道门槛”(半数选民参加)而被宣告无效。尽管这一结局在人们的意料之中,但是陈水扁当局不会因此而停止以“公投”的方式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

一、“公投台独”的提法有不同,但是通过“公投”实现分裂中国的图谋一直是所有“台独”分子的共同主张

“两个45%”虽然表明陈水扁当局精心设计的政治阴谋的破产,但也说明“台独”势力具体实施“台独三部曲”又迈出了一步。纵观岛内分裂势力以“公民投票”搞分裂中国的活动的演变过程,大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鼓吹“住民自决”“公投”阶段

“公投台独”的萌芽出现于台湾光复前后。在帝国主义势力豢养下活动的早期“台独”分子,上世纪40年代末在日本成立所谓“台湾住民投票促进会”等专门组织,公开提出“决定台湾前途的民主方法为由联合国监督举行公民投票”、“联合国应速派兵占领台湾,在国际监督下举行公民投票,让台湾人在‘维持现状、以非暴力手段与中国联合、联合国托管进而由台湾人民自主决定台湾未来’中进行自由选择”。后来在日本、美国等地活动的各类“台独”分子,公开宣扬“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完全要由台湾的1500万民众自己决定”;台湾问题必须“按照民族自决原则,以国际协定所保障的台湾民族的、自由的和独立的台湾来解决。实行在中立国监视下的台湾共和国国民议会的自由选举,制定宪法,进行台湾共和国大统领的自由选举”(注:在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早期“台独”分子如廖文毅、潘钦信、萧友山、蒋友钦、吴大成、王育德等,拼凑起“台湾再解放同盟”、“台湾民众联盟”、“台湾民主独立党”、“台湾共和国临时国民议会”、“台湾共和国临时政府”等一批早期“台独”组织,发表了向联合国、美国提出的“请愿书”、“台湾发言”、“台湾民本主义”、“告台湾八百万同胞宣言”、“苦闷的台湾”等一批“台独”文件。60年代以后,辜宽敏、黄昭堂、许世楷、彭明敏、张灿鍙、罗福全等“台独”分子,先后组织起“全美台湾独立联盟”、“全球台湾人争取独立联盟”、“世界台湾人同乡会”等“台独”核心组织以及发表的“台独”文件中,主要宣传通过“住民自决”实现“台独”。)。

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期台湾地区开始日趋活跃的“党外反对运动”,一些“隐性台独”组织便在“争民主、反戒严”的政治要求中,夹进了“公投台独”内容。“基督教长老协会”则公开喊出“台湾居民的人权是上帝所赐,台湾的主权是属于台湾人民的”,“台湾的将来应由台湾1800万住民决定”的“公投自决”口号(注:“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人权宣言”,分别刊于1971年12月29日、1977年8月16日台《台湾教会公报》。20世纪70年代以后,“党外反对势力”中的代表人物,把“台湾的命运应由1700万人民来决定”、“台湾未来应由1800万住民决定”作为基本政治纲领。参见全国台联研究室:《历史怪胎——台独》,1992年,第13页、14页。)。1986年9月成立的民进党,在成立之初就把“住民自决”作为基本政治主张,在其最初的党纲中声称“台湾前途,应由台湾的全体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遍、公平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任何政策或政府的联合,都没有决定台湾政治归属的权利”。

以“住民自决”鼓吹“公投”的特点是,“台独”在海外开始兴起后,把“住民自决”当成实现“台独”的基本手段,提出了不少分裂中国的理论和主张,进行了包括大搞文宣、发展组织、街头抗议、恐吓暗杀等在内的许多分裂中国的活动。

(二)鼓吹“通过公投建立台湾共和国”阶段。

李登辉上台后,在其支持与庇护下,“台独”组织合法化、“台独”活动公开化,并且活动的大本营由海外移到岛内,民进党的“自决、公投”的“台独”诉求更趋明确,在该党“4·17决议文”中具体提出“如果国共片面和谈,如果国民党出卖台湾人民的利益,如果中共统一台湾,如果国民党不实施真正的民主宪政,则本党主张台湾应该独立”。在所谓“民主大宪章”中声称两岸“应相互尊重国民主权及各自辖区内统治权之完整”,在“10·07决议文”中公开主张,“我国(即台湾)事实主权不及于中国大陆及外蒙古”。特别是在1991年8月25日的所谓“人民制宪会议”通过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及10月14日召开的民进党“五全”上通过的“台独党纲”中,声称“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自主自立的台湾共和国及制订新宪法之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选举决定”;“对于台湾未来应统或独,民进党的理想是透过和平、民主方式,即透过公民投票建立台湾共和国”;“公民投票就目前而言是一个以和平手段达成民主革命与台湾独立的必要工具”(注:“4·17决议文”参见1988年4月18日台《民众日报》、“10·07决议文”参见1990年10月8日台《中国时报》、“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台独党纲”参见1991年8月26日、10月15日台《中国时报》。)。

与此相配合的是,民进党开始纠集“台独”势力,采取具体行动推动“公投”。1990年7月由各类“台独”分子组成的“台湾公民投票基金会”成立;11月民进党籍“立委”蔡同荣发起成立“公民投票促进会”;次年3月民进党新潮流系“立委”炮制“公民投票法草案”;1994年间,朝野围绕“公投”出现6个版本,其中赤裸裸鼓吹“台独”有民进党的蔡同荣、林浊水及黄尔璇提出的3个版本,均是“有关国家前途定位、领土变更、宪政变革等亦得请求交付公民投票表决”的“台独公投法”。

“通过公投建立台湾共和国”阶段的特点是,在推行“实质台独”的李登辉的全面配合下,以民进党为核心的“台独”势力在台湾迅速蔓延,并且开始进入体制内活动。民进党更加重视把公民投票作为实现“台独”的主要途径。

(三)鼓吹“台湾已经独立”、“利用‘公投’拒绝统一”阶段。

民进党的“台独党纲”出台后,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革”进入具体运转阶段,由于“台独党纲”为主流民意所拒绝,社会各界深恐民进党将两岸推向战争的边缘,民进党在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各类选举中的结果一直不理想。

为此,民进党方面开始不断对“台独党纲”进行重新包装。1995年9月间,民进党主席施明德提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民进党若执政,不必也不会宣布台湾独立”。自此,“维持现状就是独立”的“实质台独”,逐渐成为党内主流派的意见。1998年7月4日,为发泄对美国克林顿总统在上海提出“三不政策”的不满,民进党中常会发表“七点声明”声称,“台湾为一已经独立的国家,任何改变台湾独立现状的要求,都必需由全体台湾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加以认可。”在“七点声明”基础上,党内主要派系经过反复磋商和争吵,终于在1999年5月形成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注:民进党主席施明德在美国发表谈话,见1995年9月15日台《联合报》;参见1998年7月5日台《中国时报》;“台湾前途决议文”参见1999年5月9日台《中国时报》。)。

“台湾前途决议文”的关键有三:第一是提出“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固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即台湾已经是“主权独立国家”。第二是拒绝统一,因为台湾已经是“主权独立国家”,重点是要否定一个中国原则与“一国两制”,凝聚“拒统”的所谓“全民共识”,整合政治资源对抗大陆,拒绝中国的统一。第三把公民投票看作对抗大陆、拒绝中国统一的主要手段,声称“面对中国的压力时,则通过公投以落实直接民权,凝聚国民共识,表达全民意志”;“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必须经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鼓吹“台湾已经独立”、“利用‘公投’拒绝统一”阶段的特点是,民进党方面已经开始把抢夺执政权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在制订符合“台独”需要的“公投”理论方面,提出把“台湾应该独立”改为“台湾已经独立”,把“维持现状就是台独”改为“台湾已经是主权独立国家”,把“台独建国公投”改为“拒绝统一公投”,把原来利用公民投票方式实现“台湾独立建国”改为利用公民投票方式决定是否两岸要统一。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台独”毒芽冒出时,还是“台独”被迫在海外活动时,抑或“台独”进入体制内恶性膨胀时,“台独”的代表人物、组织机构、活动手法虽有所不同,但是利用公民投票方式实现分裂中国的图谋一直是所有“台独”分子共同主张,“防卫性公投”则是“台独”长期宣扬的“公投理论和主张”的变种。

二、陈水扁策划的“台独公投法”与“防卫性公投”的出笼

陈水扁当局在台湾地区执政后,充分利用执政的机会和条件,开始把“通过公民投票方式实现分裂中国的图谋”由理论向实践推展,明确把“防卫性公投”作为“台独三部曲”的第一步,作为完成“台独时间表”的第一要务。

(一)陈水扁当局自上台起,一直在为“公投台独”造势。

陈水扁当局在台湾地区执政,使得长期以来“台独”宣扬的理论有了实践的舞台,“台独”作为在野党时提出的种种“台独”措施有了实施的机会。陈水扁上台后便加快完成“台独”的政策化、法制化、具体化,开始部署“公投台独”。

四年来,陈水扁当局一再违背“四不一没有”中“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鼓动一些“台独”分子在“立法院”为“公投”造势。2002年8月3日,陈水扁公开声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跟对岸‘中国’是‘一边一国’,要分清楚;台湾的命运和现状是否改变,应该要透过‘公民投票’决定,要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注:《陈“总统”:两岸是“一边一国”》,见2002年8月4日台《联合报》。)。在陈水扁的谈话中,第一个关键点是宣扬“一边一国”,明确定位两岸关系是“国与国关系”。第二个关键点是明确如何落实“一边一国”。宣扬“一边一国论”,要与公民投票立法相结合。第三个关键点是加快公民投票的法律和实践准备。陈水扁在2002年7月抢任民进党主席成功时,公开声称“要走自己的路,走咱台湾的路、走出台湾的前途”(注:陈水扁就职党主席时的谈话,2002年7月21日台《中国时报》。),走什么“路”、“路”怎么走?就是要加大推动“公投立法”的进度和力度。

显然,陈水扁的“台独焦虑症、紧迫感、盲动性”越来越强,开始加紧推动以“台独”为目标的“公投”。

(二)陈水扁当局策划的“台独公投法”被否决。

在陈水扁当局利用2003年春夏之交发生的“非典”挤入世界卫生组织的图谋再次挫败后,于5月20日突然提出“希望朝野各界共同研议推动‘台湾加入WHO’的公民投票”(注:《扁:研议推动加入WHO公投》,2003年5月21日台《自由时报》。)。陈水扁当局推动公投的第一步是制订“公民投票法”,完成“公投”的合法化,建立“公投”的法律机制。陈水扁当局结合“台湾地区领导人换届选举”竞选活动为“公投”频繁造势、煽动:第一是加大“公投”声势,声称“公投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没有法也可以公投”。2003年6月24日“行政院”提出所谓“公民投票实施要点”,准备在即使没有“公投法”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执行公民投票”。第二是提出“咨询性公投”以制造“台独公投”的事实依据,根据“不在乎有没有公投法”的“公投实施要点”,8月18日“行政院”决定成立“全民公投推动委员会”。10月25日在高雄举行“全民公投”、“催生新宪”的“台独”游行。第三是明确提出“公投”的具体目标,是在“2004年3月20日举行第一次公投,2006年12月10日通过公投制订‘台独新宪法’”,在此基础上,2008年5月20日实施“台独新宪法”(注:《陈水扁:2006催生“台湾新宪法”》,见2003年9月29日台《中国时报》;《“总统”:2006年人权日“公投制宪”》,见2003年11月12日台《自由时报》。)。2003年11月1日发表所谓“年轻国家·全新宪法”说帖,详述“催生新宪法”的“台独”内涵及目的。开始把公投与制订“台独新宪法”联系起来。第四是制订“公民投票法”。在11月27日表决中,陈水扁当局一直策划、由少数“台独”分子提出的“台独公投法”被“立法院”否决,按照泛蓝军“创制复决法”版本的“公民投票法”在“立法院”三读通过。

尽管“公投法”对“滥用公投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公投的法律机制已经建立。“公投是个筐,什么菜都往里装”,特别是“公投法”第十七条规定,“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陈水扁称这是“彰显台湾主权的条文,有这一条就够了”(注:“公民投票法”、《扁:飞弹威胁依法办“防御公投”》参见2003年11月28日、12月1日台《联合报》。)。“防御性公投条款”不必通过“立法院”审议,为陈水扁当局利用“台湾地区领导人换届选举”绑桩举办“台独公投”创造了条件。

(三)陈水扁当局举办“防卫性公投”。

陈水扁当局策划的“统独公投法”失败后,开始把推动公投的重点,转到“防卫性公投”方面。

第一是为“防御性公投”制造理由。“公投法”通过后的2天后,陈水扁声称“防御性公投”有“法源”基础因而具有正当性,目前大陆“在东南沿海部署近500枚导弹瞄准台湾,强迫台湾接受一中原则”,发起“防御性公投”可“捍卫台湾主权、深化民主、巩固心防,若等中国打过来,再举行防御性公投就来不及了”。后因为“防御”含有“消极等待和防御”的内容,而改为含有“主动防卫和出击”内涵的“防卫性公投”。陈水扁还多次欺骗称,“防卫性公投是为了维持现状,绝对不涉及统独争议,也不违背‘四不一没有’政策”。在向“行政院”提出“公投咨文”中,集中为“和平公投”的“正当性、必要性与急迫性”(注:《陈“总统”:“防卫性公投”为维护现状》,参见2003年12月5日台《中国时报》;《陈“总统”今提“和平公投咨文”》,参见2004年2月3日台《中国时报》。)。

第二是把“防卫性公投”作为助选文宣主题。“公投法”通过后,也进入“台湾地区领导人换届选举”高潮期,陈水扁利用选举造势机会,一天数次在不同地点兜售“防卫性公投”,到处宣讲所谓“防卫性公投”借机大肆煽动对大陆的敌意,竭力攻击从法理角度、违法高度揭露陈水扁滥用职权发动“防卫性公投”的泛蓝军。因此,宣扬“防卫性公投”成为陈水扁“竞选拼连任”的主要内容。

第三是变换手法。“防卫性公投”一出炉,作为单方面改变台海现状的具体步骤和行为,不仅遭到祖国大陆和岛内社会各界的反对,而且也遭到美国、欧盟、日本、东南亚和许多国家的公开点名反对。陈水扁当局计划在2004年1月初派往重要国家的“公投宣达团”,也被对象国所拒绝。对此,陈水扁当局巧为因应:对美国是“拉”,对日本是“亲”,对东南亚国家是“劝”,对法国是“骂”。特别是为了减少美国的反对力度,陈水扁在“公投题目”上做文章,以全面迎合和讨好美国的方式换取美国的支持。陈水扁把“防卫性公投”定名为“和平公投”,两大题目分别是“如果中共不撤除瞄准台湾的导弹、不放弃对台湾使用武力,您是否赞成政府增加购置反导弹装备,以强化台湾自我防卫能力”、“您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共展开协商,推动建立两岸和平稳定的互动架构”(注:《扁320公投题目谈话全文》,参见2004年1月17日台《联合报》。)。相应的是,台湾军方也提出7000亿新台币的采购美国反导弹等武器计划。当然,因为两个题目背后的“台独”原因,也没有得到美国的认同。

2004年3月20日,半个多世纪以来台湾地区政坛上最为荒唐的政治行为“防卫性公投”举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台独”梦寐以求的“台独公投”终于变为现实,陈水扁又一次超越李登辉等许多“台独”分子站上“台独”的制高点。只是公投结果令“台独”沮丧:陈水扁发动的第一次“台独公投”失败了。

三、“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的欺骗性

“防卫性公投”取得“两个45%”的投票结果因而被否决的结局,并不令人意外。这是因为“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违反国际法,成为“国际麻烦制造者”;愚弄台湾民众,利用部分民众压制另外一部分民众的意志;破坏台海现状,危害和平和稳定。

(一)从法律上看,“防卫性公投”违反国际法。

陈水扁当局为“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设置的第一个欺骗点,是宣称其符合国际法。追根溯源,“防御性公投”、“防卫性公投”或“和平公投”都是“台独公投”的不同表述,起自半个多世纪来所有“台独”分子鼓吹的“自决原则”。陈水扁当局还声称,“防卫性公投”体现出“公投的普世价值”,因此“三二○公投可以让台湾人民表达心声”,在国际社会面前“展现追求自由与和平的国民意志”,“争取第一次公民投票的基本人权”(注:《扁:“公投”护台湾》,参见2004年3月11日台《自由时报》;《扁打恐吓牌促销“公投”:彼岸对台布弹六天增一颗》,参见2004年2月23日台《中央日报》;《扁:吓、挡都没用明年定“公投”》,参见2003年12月10日台《联合报》。)。

陈水扁的欺骗性在于借助“人权”、“自决权”而不谈行使“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自决权”源自中世纪思想家卢梭系统、集中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主要内容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主权在民”的体现则是“自决(self-determination)”,一般是指具有某种民族情感的群体形成它们自己的国家和选择他们自己的政府的过程。“自决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延伸是“民族自决权”,《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民或民族的自决权。由于“民族自决权”是针对国际关系而言,因此国际上规定“民族自决权”行使的前提是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规定:“关于自决权的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地破坏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政府之自由独立之领土完整式政治统一。每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注:《国际法资料选编》第1至9页,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明确规定实施民族自决权必须反对“民族分离权”。联合国大会在1960年12月14日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即联合国大会1514号决议中,规定“民族自决权”是指殖民地人民或托管地、非自治领的人民在非殖民化过程中所行使的实现国家独立的权力。二战后的民族独立浪潮和许多国家的完成独立,都是根据“民族自决权”完成的,与“民族分离权”没有任何关系。

陈水扁当局“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的理论和法律基础是“自决权”,问题是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民族”,不是“殖民地、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完全不适用“民族自决权”。因此,陈水扁当局宣扬的“普世价值”完全是用错了地方,把解决国际关系的“民族自决权”用到解决国内问题方面,用“自决权”来否定实施民族自决权时“必须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和“反对民族分离权”的两大原则。陈水扁当局故意混淆“自决权”和“分离权”的相互关系,用行使“自决权”的形式来掩盖实现“分离权”的实质,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为了搞“台独”,要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充当“国际麻烦制造者”。因此,违反国际法成为“防卫性公投”在岛内失败、在祖国大陆和国际间遭到广泛反对的重要原因。

(二)从民主上看,“防卫性公投”愚弄台湾人民。

陈水扁当局为“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设置的第二个欺骗点,是宣称“防卫性公投”是“民主的深化和巩固”,是“争取第一次公民投票的基本人权”,“也希望继续与人民一起筑梦、追梦、圆梦”(注:《扁:320一定会行使和平公投》,参见2004年1月1日台《联合报》。)。从启动“防卫性公投”的整个过程看,正好与此相反,“人权”、“民主”成为陈水扁当局愚弄人民的工具。

第一是愚弄台湾人民的“公民投票权”。公民投票(plebiscite)也称为“公民复决”,应该是直接、普遍、公认的民主行使形式。公民投票用途有两类,一类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如暂时为“殖民地、托管地和非自治领”的地区对自己的主权从属进行表决,如一个主权国家内所有公民对涉及国家领土和主权变更的重大政治问题进行表决,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行使“对外独立权”。一类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内部重大政策改变或重大决策引起争议后,经由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其命运,弥补代议制的不足,行使“监督执政权”。按照国际法基本观点,进行“对外独立权”式的公投,作为行使民族自决权应该受到“必须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和“反对民族分离权”两大原则的制约,任何有关台湾统独的“公投”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陈水扁的“防卫性公投”则是利用合法的“监督执政权”来行使非法的“对外独立权”,利用“创制复决式宪法公投”的形式进行“更改国族国歌国号和领土的台独公投”。陈水扁当局混淆两者区别、故意推行“台独公投”,则是对民众民主权利的最大嘲弄和伤害。

第二是愚弄台湾人民的“使用公投权”。作为公民投票,本身就是体现“多数决定权”,决定“公投”程序、议题、过程更要体现民主和法治原则,所以“公投”议题的产生过程必须民主,“公投”如果失败则组织者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防卫性公投”不是这样,两个题目成为政治图腾,陈水扁当局不仅把“公投”当成选举工具,而且还垄断议题制定、运作程序、发动时间、命题包装等一切权力,自行解释及执行“公投”的情况,最体现民主的“公投”由最不民主的方式完成。此外,从“公投”的基本功能来说,是要寻求民意、化解分歧、凝聚共识,通过民主程序解决高度争议的问题,“防卫性公投”自始自终遭到“公投主体”即广大民众的反对,遭到海内外的反对,变成破坏两岸关系、挑战大陆、危害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工具,变成强化岛内分歧、激化对立、加剧族群矛盾和社会动荡的手段。特别是作为“公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投责任制”也没有得到尊重,面对“公投”失败,陈水扁当局没有承担应有责任,甚至辩解称选民否决“公投”“并不表示民众反对公投或反对这两项公投议题的实质意义”,“公投”失败是“将民主向前推进一大步”(注:《陈水扁:台湾民主要严格监督》,参见2004年3月21日台《中国时报》。),显然是强词夺理,推卸“公投”失败的责任。因此,陈水扁当局严重违反公民的“使用公投权”。

第三是愚弄台湾人民的“民主选举权”。陈水扁当局把“公投”与正常的“台湾地区领导人换届选举”不正常的捆绑在一起,为选举加入许多不正常的、非选举因素,造成选举的不公平不公正。一是选举议题不公正,换届选举本来只有一个议题,则围绕候选人进行。在陈水扁当局的强制性安排下,无视民意和选举法则强行增加选举议题,选举事实上增加为两个议题——选举和“防卫性公投”,显然是利用“防卫性公投”来为赢得选举服务,利用换届选举的不可替代性增加“防卫性公投”的合法性。二是选举议题改变,增加换届选举的规则、程序、方式的不完整性,泛绿军用煽动“防卫性公投”取代正常换届选举应有的文宣主轴,用对“防卫性公投”的立场取代对参选政党、候选人的评价,把参选活动变成“防卫性公投”的造势活动,用批评“防卫性公投”的泛蓝军扣上“反民主卖台湾联大陆”的帽子,在正常的投票活动加入“公投”以造成投开票的复杂化和增加“选举作票”的机会,并且制造出“民主等于公投、公投等于爱台湾,泛绿和阿扁支持公投、支持公投等于爱台湾和要民主、要民主爱台湾就要支持阿扁”的极端助选思维和逻辑。“防卫性公投”搞乱了社会,搞乱了民心,搞乱了选举主题、竞选活动、投票过程、选举结果,严重侵犯公民的“民主选举权”。

显然,“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不是“民主的深化和巩固”,而是对“民主的嘲弄和伤害”。陈水扁当局策动的“防卫性公投”,对台湾民众拥有的“公民投票权、使用公投权、民主选举权”的伤害,利用部分民众压制另外一部分民众的意志,成为其失败的直接原因。

(三)从政治上看,“防卫性公投”威胁和平。

陈水扁为“台独公投”及“防卫性公投”设置的第三个欺骗点,是宣称在“维护和平”,是要“透过防卫性公投追求台海永续和平”,“要借防卫性公投表达反对中共武力威胁的心声,争取免于恐惧的自由”;并且“更可让美国知道‘台湾有防卫自己的决心’,一旦台湾有了坚强的自我防卫能力,就能进行第二题所称的两岸和平架构”(注:《“外交部”说帖“三呼吁四理由”》,参见2003年12月19日台《中央日报》;《绿营:全民公投展现约束力》,参见2004年1月17日台《中国时报》。)

“防卫性公投”称为“和平公投”正好是对和平的讽刺,也是对和平的最大威胁。第一是对“防卫性公投”的定位。陈水扁当局对“公投”寄予很大的希望,已经列出的基本任务有二:通过“公投”实现拒绝中国统一的手段,通过“公投”完成制订和实施“台独新宪法”。为了完成这两项任务,则把“防卫性公投”作为“台独三部曲”的第一步。也就是说,在历经“住民自决”、“公投台独”两个阶段后,“台独党纲”实质上就是“公投党纲”,“公投拒统”已经成为陈水扁当局实现“台独”的基本途径,“防卫性公投”已经成为陈水扁当局“台独”的具体行为和步骤,成为“台独”最后冲刺的序幕。从陈水扁当局不顾岛内社会各界、祖国大陆和美国、欧盟、日本、东南亚和许多国家的反对,悍然举办“防卫性公投”,说明“台独”的铤而走险随时可能发生,必然引起战火,谈何“和平”?

第二“防卫性公投”本身是对大陆的挑战。陈水扁当局自己提出的“防卫性公投”的“四个理由”是:“中共对台部署导弹,台海现状已有随时被中共片面改变的危险;中共深具野心的军事现代化,让人无法看出中共将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岸歧见的倾向;中共一再于国际上压缩台湾的生存空间,也使人民深刻感觉台湾主权已经受到中共威胁;台湾人民要借防卫性公投表达反对中共武力威胁的心声,争取免于恐惧的自由”(注:《“外交部”说帖“三呼吁四理由”》,参见2003年12月19日台《中央日报》。)。显然,陈水扁当局无视祖国大陆的坚决反对,无视13亿中国人民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无视中国人民解放军打击分裂势力的信心、能力和办法,在诬陷祖国大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同时,把“防卫性公投”当成挑战一个中国原则、宣扬“台独意识”、煽动对大陆敌意、向祖国大陆示威、制造两岸对立、破坏两岸关系的重要招数。谈何“和平”?

第三“防卫性公投”的两个题目充满虚伪性。关于所谓“强化国防”题目,祖国大陆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在军事要地部署导弹是正当行为,是客观需要,有没有“台独”都要部署。在“台独”等分裂势力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更需要部署导弹和其他军事打击设施。台湾有人对此不理解并不奇怪,但是要祖国大陆“撤除导弹”,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求”。关于所谓“两岸协商”,是祖国大陆的一贯主张,两岸协商无法启动的根本原因是陈水扁当局拒绝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九二共识”,是因为陈水扁当局缺乏发展两岸关系的诚意。因此,此题显然是“不可行的建议”。在“和平公投”的背后,陈水扁当局提出“四个理由”,配合“台独时间表”,要进行“台湾人民对抗中国共产党的圣战”、“不能输掉的最后一战”,再加上“不合理的要求”、“不可行的建议”,“防卫性公投”挑战大陆、破坏和平之心谁人不知!

“防卫性公投”因为“两个45%”而失败,但是这一结果并不能促使陈水扁当局改邪归正。根据已经出笼的“台独时间表”,根据陈水扁赋予“公投”的完成“台独制宪”的任务,同样根据已经有45%左右的选民参加投票的现实,陈水扁当局必将在“台独公投”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所有中国人和关心中国统一的人们都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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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岛“全民投票”的发展、演变及其实质_陈水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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