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萨诸塞等人的案例看美国环境法的新发展五.环境保护局_环保局论文

从马萨诸塞等人的案例看美国环境法的新发展五.环境保护局_环保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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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局”(Massachusetts Et vs.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t)一案作出最后判决。种种迹象显示,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将会对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司法与立法产生广泛的影响。它既有利于美国公民诉讼的有效实施,从而监督美国法律的严格执行,也可能促使美国制定更加综合性的有关气候变化的法律,激励像加利福尼亚州等州那样制定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州法律,同时也意味着美国政府将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政策和能源政策。

一、“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的案情

2006年11月29日,马萨诸塞和其他11个州①以及一些地方政府②和非政府组织③,根据《清洁空气法》第202条第(a)(1)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对美国环保局的诉讼,称环保局对由交通部门产生的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四种温室气体未加管理而导致了全球气候变化,并由此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如引起马萨诸塞州海平面升高等,要求美国环保局行使监管职责,制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此,环保局辩称:第一,马萨诸塞州等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规定,环保局并未被授予监管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权力;第三,即使《清洁空气法》授予环保局监管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力,此时行使此项权力也是不明智的,因为它可能与现任政府针对气候变化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国际谈判相冲突。

美国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一案于2007年4月2日作出判决。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法院针对环保局的观点认为:

第一,马萨诸塞州等原告在事实上具有要求环保局监管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起诉资格。提起诉讼应当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等条件。法院认为环保局拒绝监管二氧化碳给马萨诸塞州造成“事实上的”和“巨大的”损害,特别是海平面的升高,而且这种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损害是严重的、公认的。法院认为,美国环保局既不怀疑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与全球变暖之间的因果联系却又拒绝监管排放,这种做法至少助长了对马萨诸塞州的损害。法院虽然承认监管由交通部门产生的温室气体不能够逆转全球变暖,但认为此类行为在减缓变暖问题上可以发挥作用。

第二,美国环保局有权对温室气体进行监管。法院认为,二氧化碳符合美国法律对空气污染物所下的广泛的定义,“环保局不能举证证明国会想抑制环保局将温室气体认定为空气污染物的权力”,环保局主张监管二氧化碳需要的燃料经济标准应当由运输部制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在针对全球气候变化这样重要的问题上确实需要多个机构监管,“交通部通过制定每英里能耗标准来促进能效的职责可能会与环保局的环境职责相重叠,但绝不是许可美国环保局推卸它保护公共卫生及社会福利的责任”,保护公共卫生及社会福利是《清洁空气法》赋予环保局的职责。

第三,环保局必须保护公共健康和福利。法院认为,环保局关于监管由运输部门产生的排放可能妨碍总统劝说主要发展中国家降低排放的说法是不充分的。法院进一步认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其国内排放的降低都将减缓全球排放增长的步伐。法院判决,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清楚的术语界定,环保局只有在它能够确定温室气体不会引起气候变暖时,才可以不颁布有关规章或者有足够理由说明它为什么不能或者能够做此判断。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尽管监管本身不足以扭转全球气候变暖,但是,为了减缓或者降低全球气候变暖而对来自于交通部门的温室气体进行监管是环保局的职责。

二、“判决”对“起诉资格”理论的新发展

起诉资格④是公众对美国环境法是否能够施以事实上的监督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因而其长期以来在美国环境法的诉讼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⑤如果原告没有起诉资格,那么原告就不可能利用司法资源来维护正当的利益,法院也不需要进行其他实质性审查。因此,在Massachusetts一案中,被告环保局抗辩的第一理由就是从原告的主体资格入手的。

回顾以往,1972年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Sierra Club v.Morton)[1]一案是美国法院解决环境诉讼中起诉资格问题的第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也被认为是在起诉资格理论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最著名的案例。1969年1月,美国内政部森林局批准迪斯尼公司在与美国加州红杉国家公园(Sequoia National Forest)为邻的、本来是国家级禁猎区的矿金谷(Mineral King Valley)建立一个总投资为3 500万美元,集旅馆、饭店、游泳池、停车场和其他设施为一体,占地80英亩、日旅客量为14 000人的滑雪胜地。为了使游客能够进入滑雪胜地,加州提议修建一条20英里长的高速公路。这条公路将横贯加州红杉国家公园,同时还需要架设一条高压电线将电力送入滑雪场。高速公路和电线架设均得到了对国家公园负有保护职责的美国内政部的批准。然而,环保团体塞拉俱乐部的成员反对迪斯尼的开发计划。1969年6月,塞拉俱乐部向加州北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美国内政部(部长为Morton),认为迪斯尼公司的开发计划在许多方面都违反了联邦法律有关公园、森林、禁猎区维护与保护的规定,请求法院限制联邦政府颁发同意或者许可与矿金谷有关项目的永久性禁制令。可是,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起诉资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地区法院认为原告具有起诉资格,向被告发出禁制令。被告不服,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迪斯尼公司的开发行为对矿金谷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会均等地到达每一个公民,只有那些利用矿金谷和红杉国家公园的人可以直接感觉到高速公路和滑雪场的修建会减少这里的美感和娱乐价值。”“塞拉俱乐部无法证明它的成员利用矿金谷,也不能证明他们的活动与消遣受到迪斯尼开发行为的影响。”因此,上诉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取消地区法院的禁制令。

从此案中可以看到,尽管塞拉俱乐部一案的原告败诉,但是在起诉资格问题的认定上仍然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一是法院在这个案例中确立了损害不限于财产与人身,对美感的损害也是一种损害。二是强调“事实上的损害”。如果塞拉俱乐部的成员受到伤害,那么塞拉俱乐部就受到“事实上的伤害”,即具有起诉资格。三是用利益范围取代了传统的权利标准,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只要处在法律规定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以内,就具有起诉资格。由于塞拉俱乐部不能说明它的成员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而是代表广大公共团体寻求提高环境质量,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上的伤害”不能仅仅就一般的社会利益而言,要涉及具体利益,于是判定塞拉俱乐部未能满足“事实上的伤害”这一要求,所以不具备起诉资格。

“塞拉诉莫顿案”表明,当时的环境运动已经对美国法院产生了影响,在环境运动的背景下,美国法院对环境案件持较为开明的态度。随着 1972年《清洁空气法》的颁布,美国国会在几乎所有的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授权公民对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联邦机构和违反环境法的私人机构提起诉讼。但是,每当公民提起诉讼时,起诉资格问题经常妨碍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原因“就是国家的管制逐渐增多,而法院常常借助宪法来阻挠管制立法的实施”。[2]因此,能否对起诉资格理论有所突破,就成了公民诉讼能否成功的关键。

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开始从上述对起诉资格所作的自由主义宽泛解释上后退[2],但在塞拉俱乐部一案之后,最高法院于1990年关于Lujn v.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3]和1992年Lujan v.Defenders of Wildlife[4]两个案件的判决,再一次被认为是限制原告诉讼资格的典型判例。在Lujan v.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案中,原告国家野生动物联盟 (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NWF)认为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违反《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以及《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因而控告土地管理局,要求对1亿8千万英亩的公共土地提高保护标准。NWF通过它的两个成员递交了书面陈述。它的一个成员认为他使用和享用联邦土地,特别是那些位于俄怀明州南关山口附近的约200万英亩的土地。地区法院鉴于只有4500英亩的土地受到BLM决定的影响,因而认为该原告的主张不足以构成“使用和享用”。但是,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的判决与地区法院的判决恰好相反。待到该案诉至最高法院后,斯卡利亚(Scalia)法官⑥[5]代表多数人撰写的法院意见认为,NWF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它具有控告BLM的起诉资格,法院最终以 NWF不具备诉权而驳回了诉讼。该案的判决之所以一波三折,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在该案中,原告虽然满足了法院要求的具体成员受损的举证,但是法院却进一步提出了原告在其中有“足够的利益”的要求,以此限制了诉讼资格。

在Lujan v.Defenders of Wildlife中,原告野生动物保护者协会(Defenders of Wildlife)控告美国内政部长,认为内政部为解释美国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第7条所制定的规则的内容是不恰当的,因为该规则没有要求当联邦其他机构的活动可能破坏濒危物种核心居住区时应与内政部进行协商。野生动物保护者协会通过提供它的两个成员的书面陈述来证明该团体具有起诉权,主张受联邦其他机构支持的海外活动增加了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希望使用和观察动物物种,甚至纯粹为了美学目的,也是拥有诉讼资格的可辨识的利益。但是,“事实上的损害”标准要求具有比可辨识的利益更加具体的损害,要求寻求司法审查的当事人本人受到损害。因此,原告必须通过具体的事实提供其他证据,说明不仅濒危物种名录中的动物事实上正在受到受助活动的威胁,而且原告除了一个以上的成员在这个项目中有“具体利益”之外,还应有因此而受到“直接影响”的证据。而原告在陈述书中却没有列举事实,说明对动物的损害是如何对其成员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原告的两名成员虽然曾经分别到过埃及和斯里兰卡观察濒危动物尼罗河鳄鱼和亚洲象、豹的出没栖息之地,但这两名成员只有重访濒危动物栖息地的打算而无具体计划和行程,这说明没有“实际的或迫近的”伤害以及“即将来临”的损害。美国最高法院在Lujan v.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一案中,明确表达的主张是,对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使用被控行为影响范围内的土地而不是使用大概与这块土地邻近的土地。根据这一主张,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原告没有诉权。

从上述两个环境案件的诉讼中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在1990年之后对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所持的态度是十分保守的,对原告的要求也是十分苛刻的,不仅要求有足够的利益范围,还要求具有直接的、具体的损害。其原因在于,美国有些人认为“起诉资格理论是权力分离原则‘关键的也是不可分割的要素’,它需要法院进行严格的解释以降低司法对其他领域的干涉”。[6]也有人认为美国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是以“宪法的名义否认了1970年美国进入环境保护新时代以来通过的众多环境法律授予公民的起诉资格的合法性”,“是‘绿色反弹’在美国法院影响愈来愈大的结果,也是反对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所取得的巨大成功”。[2]有的美国学者甚至认为“环境保护主义正在死亡”。[7]

进入21世纪后,美国法院关于“地球之友”诉雷德洛(Friends of the Earth v.Laidlaw Environmental Services)[8]一案的判决,则标志着美国最高法院在起诉资格理论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该案之前,法院要求原告提出具体的环境损害的证据,现在最高法院倾向于按照国会的意图来解释起诉资格理论。”[9]因而该案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史上具有转折性影响。该案的案情是:位于南卡罗来纳州的雷德洛公司在1986年购入一套有毒废物焚烧装置,该州给雷德洛公司发放了一份国家污染排放削减制度(NPDES)许可证,允许它向北泰格河(North Tyger River)排放废水,并对其特定的污染物实行排放限制。在1987至1995年,雷德洛公司违反许可证近500次。为此,环境保护组织“地球之友”(FOE)于1992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⑦[10]雷德洛公司认为 FOE没有起诉资格,因为原告作为团体不能说明它的任何成员面临或遭受雷德洛公司的“事实上的威胁”,“没有证据证明来自于雷德洛公司的水银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最高法院于2000年以7比2票作出的最终判决普遍赞成原告FOE已经有足够的伤害获得起诉资格。[10]FOE的成员Denneth Lee Curlis陈述,他住在离雷德洛公司排污设施的半英里远的地方,而且他经常开车去北泰格河,这条河看起来和闻起来都是被污染的,他想像小时候一样在河下游3~15英里的地方钓鱼、野营、游泳和野餐,但是他现在不能这样做,因为他担心河水被雷德洛公司的排污行为污染了。 FOE的其他成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的这些陈述足以说明雷德洛公司的排污给FOE造成“事实上的伤害”[10],特别是当环境诉讼中的原告利用受影响的地区而这些地区的美学和娱乐的价值受到减损时,就足以说明原告具有对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要求原告证明‘对环境的损害’将会‘使起诉资格障碍高于要求原告证明有权对没有遵守《清洁水法》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控告的合理水平’。最高法院合理地关注了环境违法行为对人们所赖以生存和得以娱乐的环境的影响,放弃了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并且认可了原告的起诉资格。”[11]

这个案件的判决给美国的环境保护人士、环境法学者以及环境保护NGO组织以极大的鼓励和信心,因为它是在美国“现任政府对许多环境关注和环境团体的声音抱持敌对态度”[11]的背景下作出的,从而预示着美国法院近20年来在公民诉讼资格问题上所持的保守态度有所松动。

如果说美国在“地球之友诉雷德洛环境服务公司”一案中对原告起诉资格有所放松的话,那么在“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一案中针对原告起诉资格的判决就显得更加开明了。在“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件中,美国环保局首先提出马萨诸塞州等原告没有起诉资格,想以此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突破传统“起诉资格”的条件限制,认为原告具有起诉资格。在要求原告证明必要的“事实上的损害”方面,法院特别强调科学界已经对“全球变暖会导致严重的海平面上升、更加猛烈的和更具破坏性的暴风雪(雨)”达成共识,尽管大家共同承担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减轻原告所受的“个别”损害。马萨诸塞州已经证明了它的“个别”损害,因为马萨诸塞州已经确定了它广阔的海岸将会因海平面上升而被淹没。关于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这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温室气体大规模排放的情况下,环保局拒绝限制排放将增加原告的损害,相反,环保局限制排放也几乎不会减少原告的损害。至于可救济性,法院认为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虽然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解决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严重的问题,但是一步一步地以及原告以温和方式寻求降低排放并不影响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另外,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全球快速增长的排放使温室气体的减排变得非常困难,但是即使是放慢排放增长率也是一种救济。[12]

从环境法理论来看,长期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问题将会因这个判决而取得进展:第一,它将使环境案件中的原告比较容易获得起诉资格。因为法院倾向于认为原告要求减排温室气体以减缓气候变暖的诉求能够构成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事实上的损害”,并且法院的司法管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对这种损害予以救济。第二,它强调要根据国会的立法目标和意图来解释原告的起诉资格。《清洁空气法》的目标就是要增进公众的健康和福利,并且认为在以前无类似案件的情况下,国会有权来界定引起一个“案件”和“争议”的因果关系。第三,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环境法执行的监督。虽然美国从1972年起在《清洁空气法》等大部分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而且据此规定,公民可以对排污者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诉讼,但是由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公民诉讼的实效大打折扣,实际上也削弱了公众对环境法实施的监督。在“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起诉资格理论的新的诠释,其实也表明法院开始对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态度。这将极大地推动公众对环境法执行状况的监督,因而这也应当被视为是该判决最重要的影响。

三、“判决”对美国未来环境与能源政策的影响

2001年,美国作为全球第一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为了一己私利,公然退出《京都议定书》⑧[2],导致《京都议定书》迟迟不能生效,受到世界舆论的普遍谴责。不仅如此,美国从1990年修改《清洁空气法》以来,在环境政策和立法方面停滞不前。一些美国学者公开批评美国因为退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京都议定书》而拱手让出了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领导角色。[5]

在由于温室气体排放而增加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共识的今天,全球变暖问题也开始成为美国国会、政府与民间最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⑨“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的判决,是2007年初民主党掌管国会后美国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一项对环境保护表示“友好”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在直接的意义上使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起诉资格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而且也将对美国的环境政策与能源政策产生影响,并迫使美国政府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作出回应。

1.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将会制定更加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机动车污染在美国早就受到足够的重视。流动源执行标准(Mobile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被看做是1977年《清洁空气法》的最成功的规定之一。流动源执行标准最初的目标是降低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一氧化二氮的排放量,并通过联邦机动车控制计划实现。根据联邦机动车控制计划,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为燃料蒸发、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颗粒物制定了排放标准,美国汽车制造商也在规定的期限达到了排放标准。1975年,美国环境保护局开始要求新车使用无铅汽油,到2000年以后,美国售出汽油中的70%是无铅的。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规定了新的排气管排放标准,要求厂商设计和生产能够使用代用燃料的汽车,还规定1994年全美售出汽车的40%尾气排放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5%和60%,1996年售出的车辆的100%要达到这一标准;同时规定从 2003年开始,流动污染源的上述污染物排放要进一步削减50%。

长期以来,美国虽然对汽车尾气加以管理,但从《清洁空气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列为空气污染物加以控制。布什政府的环境保护局则以“因科学的不确定性太大而不能采取行动”,来推卸其对机动车排放温室气体加以管制的责任。因而长期以来,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没有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排放标准。在“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一案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在《清洁空气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二氧化碳”的情况下,对二氧化碳作什么样的解释以及能否把二氧化碳列为空气污染物。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二氧化碳是空气污染物,符合《清洁空气法》对空气污染物的广泛的定义,并且要求环境保护局基于公共福利对所有空气污染物加以监管。这一明确的答案势必要求美国环境保护局就汽车排放二氧化碳制定严格的标准加以管理。

可以预期的是,美国有关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与政策的出台,势必对美国的能源政策带来影响。石油作为化石燃料,排放污染物并污染环境是不可避免的。美国要想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发挥作用,必须对当前的汽车能源政策进行修正。2007年5月14日,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要求美国环保局、能源部、运输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政策,以使在下一个10年将美国石油消费降低20%(这个政策即为“Twenty In Ten”计划),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3]布什政府已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以实现该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布什政府提出了“两步走”措施:第一步是通过制定强制性的燃料标准,增加可再生和其他替代燃料比重,要求到2017年可再生和其他替代燃料达到350亿加仑,这个数量是现有法律确立的2012年目标的近5倍;第二步是改革和修订汽车的“公司平均油耗标准”(Corporate Average Fuel Economy,CAFE)和扩大适用现有“轻型卡车规则”,通过这项措施,到2017年将美国年均石油使用量减少85亿加仑。[13]作为对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响应,布什要求联邦有关机构首先采取第一步,并在2008年底前完成这个程序。[13]

据此我们可以预期,美国将在能源领域有更多的政策出台。第一,进一步鼓励开发可再生和其他能够替代石油的汽车燃料。美国已经比较重视提高混合动力汽车的技术,并增加乙醇及其他可替代燃料的使用。目前,美国10辆车中就有1辆是混合型车。随着美国环保局出台更加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美国将会有更多的人购买混合型汽车。第二,提高能效。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大大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而美国政府是否采取经济等激励政策来鼓励提高汽车能效技术的研发也值得关注。美国热门总统竞选人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就提出将汽车装置换成节能技术的税收鼓励政策,并给予混合型车以更高的税收优惠。[14]第三,美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减少对石油、煤炭等的使用。美国除了来自汽车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外,电力生产部门燃烧煤炭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也不容忽视。虽然布什总统在此没有强调对其他部门的减排要求,但是发展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也应当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方面。美国在2005年出台了美国国家《能源政策法》,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但是政府的更加细致的实施规则将是法律能够贯彻执行的必要条件。

2.美国国会将会为应对全球变暖而力推新立法

在2005年到2006年间,美国国会共收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议案106件[15];而自2007年1月起到2007年7月间,美国第110届国会共收到 125件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建议,包括议案、决议和修正案。这些立法建议的主要内容涉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国际协商、机动车排放、气候科学研究、气候友好型技术研发、农业和碳封存、国家安全和气候变化等方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众议院民主党人力促通过一项针对全国排放的强制性总量控制法案,这项法案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碳排放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参议院中来自两党的总统候选人也在制定气候变化法案。参议员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与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的气候控制及创新法案提出,要将2010年的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水平上。[14]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2007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到2020年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电力中,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由目前的6,1%提高到15%。[16]根据美国政府的统计,能源部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占美国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1/3。[16]事实上,美国一些大的民间组织如ACORE已经着手通过贸易、金融和政策等途径,致力于将太阳能、风能、水利、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生物燃料和废物生物能等诸多可再生能源引入美国经济和生活,并成为能源消费的主流。ACORE预测,到2050年,美国的可再生能源将达能源总量的 50%。[17]因而能源部门在未来国会立法中,将成为利益最为密切者。尽管民主党力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受到大型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等的强烈反对⑩[18],不过,可以确信的是,美国第110届国会将在排放贸易、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对气候变化和气候友好型技术(如碳封存)的资金支持等方面积极作为。另外,能源效率、能源安全、新技术研究、农业和资源管理、国家安全和野生动物保护等,也将受到适当关注。[15]

四、“判决”与美国各州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

美国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的判决不是孤立的,法院在此判决中之所以能够一改以往的立场,是与美国乃至世界的环境保护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而驱使法院作出这一判决。

从美国近年来的环境保护行动来看,虽然美国政府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11),但美国的一些州却率先实行二氧化碳减排行动。这说明在美国这样一个联邦国家中,联邦政府无论在环境保护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持有一种什么样的保守立场,但是,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深植于公众的心中,一些州政府由于更为贴近公众,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选择了更为积极的行动。

2006年9月27日,作为全球第五大经济体的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率先采取行动的州,其州长施瓦辛格(Schwarzenegger)同意并签署了《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根据该方案:第一,加州应当于2008年1月前以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础确立2020年全州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第二,2009年1月前,为温室气体的重大排放源制定强制性规则;第三,2011年1月前,通过制定规章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并寻求温室气体减排的最大限度的可行性技术支持和最大效益路径,包括规定使用市场机制和可替代的遵守机制;第四,2009年1月前,制定一项计划,明确如何使温室气体的重大排放源通过规章、市场机制和其他行动实现减排;第五,召集环境公平咨询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委员会,向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局提供咨询意见;第六,确保公众知情并有机会对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局的所有的行动予以评论;第七,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局在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或者授权性的市场机制时,应考虑加州的经济、环境和公众健康、受规制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电力安全、与其他环境法律的一致,并保证这些规则不给低收入团体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19]此外,加利福尼亚州还通过了《全球变暖对策法》,从而创立了温室气体排放全州综合控制措施体系。[19]

不仅加州如此,2005年11月,美国东北部7个州(12)也宣布将参与旨在创立区域性有效控制来自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贸易计划”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此后又有3个州加入该行动计划。(13)“这些新行动计划最显著的地方,是它们通过填补国家层面的政策空白代表各州去解决全球问题。随着全球变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对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采取一些措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的意识激励了各州。”[5]也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和对布什政府在全球变暖问题上的不作为的不满,美国马萨诸塞州等12个州不仅建立了“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而且和塞拉俱乐部等13个环保组织一起将美国环境保护局告上法庭,以求通过司法程序去推动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采取行动。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州政府和民众对温室气体减排和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是深切关注的。这种关注不仅影响了美国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一案作出“开明”的判决,也将进一步影响美国国会和政府未来的环境与能源立法与政策。因而对于美国来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总的说来,在美国环境法的发展史上,“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是一个重要的判例,它是美国面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而发生态度转变的一个标志。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它的一些重要判例往往会发生综合性的影响,会决定着这个国家某一方面的未来走向。就美国的现实政治来看,从2006年9月到目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不仅议会选举之争异常激烈而备受关注,环境保护特别是温室气体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也受到空前关注。在这种政治环境下,美国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的判决是对美国近期环境保护再次升温的最好诠释。预期它将对美国环境与能源立法与政策、环境法执行等产生影响。我们知道,美国是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大国,美国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能否采取积极的行动,必将对全球变暖问题的缓解起到重要作用。鉴于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一旦其在这方面采取了积极行动之后,就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这样一来,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将是一个全球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共同采取积极行动的新图景。

注释:

①其他11个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伊利诺伊、缅因、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俄勒冈、罗得岛、佛蒙特和华盛顿州。

②地方政府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萨摩亚群岛、纽约市和巴尔的摩。

③非政府组织包括生物多样性中心、食品安全中心、美国保护法基金会、环境倡导者组织、环保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国际技术评估中心、国家环境托拉斯、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塞拉俱乐部、科学家联合会和美国公益研究集团。

④美国在其宪法第三条中规定司法权力只限于“个案和争议”(Cases and Controversies),并没有规定起诉资格。直到1944年,美国法律才开始关注这一概念并进行讨论,到1970年后才被广泛使用。

⑤美国有关起诉资格理论不仅在美国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立环境等公益诉讼机制,其中一个难点是原告起诉资格的获得。学者们经常引用的理论和国外的经验就是美国的案例,但是仔细研究美国法院在起诉资格问题上的态度,可以看出,30年来,美国在原告起诉资格问题上只取得了有限的进步。

⑥斯卡利亚法官被认为是限制公民诉讼资格的代表。在判决中,斯卡利亚法官进一步确立了原告适格的“三步法则”作为宪法对原告适格的要求。“三步法则”的第一步是要求具备“实际损害”,该等损害必须同时满足“具体的和特别的”以及“实在的和即将发生的”条件,而不能是“虚构的”(hypothetical);第二步是该等损害必须由被告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而非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第三步是该等损害必须“有可能”(Likely)由法院的有利判决所补偿。法院判决还区分了原告作为行政管理的“直接对象”(object)和原告由于对政府对第三人实施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受损害两种情形,指出在后一种情形下主张原告资格须满足“更多要求”。在这种新规则下,原告主张可补偿性和因果关系的责任都有所加重。

⑦1997年1月,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雷德洛公司因违反许可排放共获得总计为1092581美元的利益,因而对雷德洛公司处以向美国国库缴纳405800美元的民事罚款是合适的,但拒绝向雷德洛公司颁发禁制令。FOE认为该处罚太轻,上诉于美国第四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支持FOE的主张,对雷德洛公司给予禁制令处罚。该案到美国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又撤销了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

⑧布什作为一个保守的共和党人,在环境问题上倾向于林业、矿业、农业、石油业和美国大公司的利益。他上任后的惊人之举包括让美国单方面撤出有关全球温室效应的《京都议定书》,并试图通过以所谓自愿、灵活、合作为基础的种种政策举措对环境保护进一步放松管制。

⑨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专门研究气候变化的著作《难以忽视的真相》在美国一上市,便在短短一星期之内登上《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以及亚马逊畅销书排行榜。根据该书改编的同名纪录片也成为全球热卖影片,在美国的票房收入高达2380万美元。该环保纪录片获得2007年第79届奥斯卡金像奖最佳纪录片奖和最佳歌曲奖。

⑩布什总统虽然提议在2008年前由美国召集主要排放国和能源消费国提出并完成一个新的有关气候变化的框架,不过他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建立在增进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上,并通过促进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来实现。

(11)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原因是,认为遵守议定书的成本太高,而且议定书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减少其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

(12)这七个州指康涅狄格、特拉华、缅因、新罕布什尔、新泽西、纽约、佛蒙特。

(13)2007年1月,马萨诸塞州和罗得岛州加入到此项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2007年4月,马里兰州加入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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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萨诸塞等人的案例看美国环境法的新发展五.环境保护局_环保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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