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思考--天津市河西地区社区家庭问题干预的调查与分析_社会性别论文

城市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思考--天津市河西地区社区家庭问题干预的调查与分析_社会性别论文

城市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思考——天津市河北区家庭问题社区干预调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北区论文,家庭论文,天津市论文,社区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调查背景

由于社会转型的变化和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变化和差异。以人们的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细胞,极其敏感地反映了社会变化中的进步与成就,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困难及矛盾。

从家庭所反映的困难和矛盾来看,主要是家庭的传统功能受到削弱,使它为其成员提供资源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降低了。市场经济中,以“效率原则代替公平原则”的价值取向,使处于普遍性的竞争职业岗位上的男人和女人面临着事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冲突,导致家人之间甚至夫妻之间的交流沟通减少,许多家庭由于其成员主观愿望的变化或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保障家庭群体的需求满足,甚至家庭内部出现剥削、虐待、暴力等破坏性的现象。

中国城乡婚姻的离婚率自80年代以来明显上升,家庭的解体当然对其所有的成员都有影响,但最大的影响是对孩子和妇女。目前,大城市里相对贫困的人口中,单身母亲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特殊的一群。这一群体的人数还在逐年增加,但目前政府的福利政策和传统的社会保障系统尚未顾及到她们。破碎的家庭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而那些处于分居、不和、怨恨乃至暴力威胁中的家庭,也是不能履行其正常职能的,她们同样需要他人和社会的救助。

面对社会转型期的家庭矛盾和问题,需要各种社会支持系统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国家的正式支持系统和非正式支持系统。如何替代单位组织发挥维护妇女及儿童权利的作用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2000年6月彭佩云同志在全国省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把城市妇女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并指出:“社区是由党和政府领导、社会各方面参与、住地居民自治管理的区域性小社会,它通过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繁荣、共同管理、共建文明、共保平安的社会化自治管理的运行机制。”在国外的研究中,很多学者也认为,解决家庭和婚姻问题,停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社区是重要阵地,而发挥社会资源,民间组织的进入又是重要的一环。

2001年3月在德国Henrich Boll Foundationd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天津市妇联和北京红枫妇女中心联合成立一个社区妇女活动中心进入社区,选定在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进行一个为期3年的实验项目,把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一些理念运用到实践,在充分发挥社会各种资源潜力的同时,实现各种社会支持系统的网络化、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

本项研究是从婚姻与家庭问题的社区干预需求状况和现有的社会支持系统为切入点进行的问卷调查,是实验项目的前期研究成果。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目的和内容

1.人们遇到婚姻家庭问题时的求助对象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新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和社区服务体制日益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职能日渐专业化,原先全面、多元的社会职能日益外化,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控制尤其是对私生活的行政干预相应弱化。于是,一方面婚姻当事人从单位组织所收获的社会援助和安全感明显减少,另一方面,个人生活开始和社会生活相分离,个人的隐私权为社会所逐渐认可,私生活行为出轨对其职业前程的负作用递减。与此同时,以往在基层单位严格约束下所形成的婚恋道德标准普遍失范,伦理责任作为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也开始松弛,一些人出于对传统和压力的反叛,或为追求个性自由、人性解放而选择与主流文化相悖的婚恋方式,试婚、同居、婚外恋等,甚至卖淫嫖娼、家庭暴力等不轨行为或有所增或显性化。面对这些问题,人们需要哪种社会帮助,现在他们找哪些人(部门)求助,求助的效果如何等,是本调查的目的之一。

2.现有社会支持系统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干预功能

目前,政府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构想。实践中,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强调加强社区工作,增强政府服务职能等,这些都更贴近社会现实的需要,也更接近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同时社区干预正日益呈现出多渠道、多主体的倾向,政府鼓励社会的方方面面重视社区工作。

在这样的社会转轨时期,有哪些机构干预、服务、支持家庭解决问题,在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矛盾、危机时,社会系统如何支持家庭?探讨回答这些问题是本次调查的目的之二。

3.探索民间组织深入社区服务家庭和妇女的新理念

本次调查是“婚姻与家庭问题社区干预实验”项目的前期研究,所以,它有一个十分特殊的目的,就是从妇女的需求和现有的社会支持中发现实验项目的切入点——以何种理念服务家庭和妇女?这些理念将影响未来实验项目的服务目标、宣传宗旨、培训对象和活动的方式。

(二)过程和方法

本次调查的问卷由项目专家组经过专家集体三次讨论和多次修改,初步定稿。经过实地试验调查,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又针对被访者的思维和心理习惯,并遵循通俗、明了、方便、中立的原则,对问卷的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统计学角度的规范处理,最后问卷确定18项问题,44个变量。

此次调查的对象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内2个居委会中600名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口,样本数量的确定是依据社会学对抽样样本的科学规定,并考虑到这一样本数对于河北区鸿顺里街社区成年人的样本代表性。确定把18岁以上的成年人作为调查对象,是考虑18岁以上的成年人对婚姻与家庭问题的思考和生活经历比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成熟,更有人生经历的发言权,从而便于更为集中地研究婚姻与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的需求问题。该调查采取立意与等距抽样方法进行。第一阶段,根据课题意图,在河北区鸿顺里街的27个居委会中选取了2个居委会作为调查基地,一个是距街中心较近的胜天里居委会,另一个是距街中心较远的择仁里居委会。选择两个地点相异,其他情况相近的居委会的目的是便于课题终结时,再就相关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第二阶段,在被抽选的2个居委会中按家庭户口名册分别等距抽取家庭样本各300户;第三阶段,对被抽选的户,按抽样表确定调查对象。

调查的实施时间为2001年3月23日—4月6日,调查采取入户访问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率为100%,有效率为100%。问卷回收后,进行了SPSS社会统计软件的计算机数据统计分析。

三、调查的主要结果及分析

1.滞后婚恋观和超前生育观的反差

中国传统的择偶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起在大城市中开始倡导自由恋爱,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婚姻自由作为家庭制度固定下来,由父母包办的婚姻自50年代起在城市已不多见。然而,这次被调查的夫妻,婚姻属于自由恋爱的只占32.4%,朋友或同事介绍的占40.6%,父母或亲友介绍的占25.2%,其他情况的占1.9%。这些人的初次婚姻由父母决定的占17.2%;由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的占11.9%;由本人自己决定的占42.2%;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占28.4%。表明在城市婚姻中,以朋友、同事、父母或亲友介绍为主要方式,只有1/3的人采取自由恋爱的方式。他们初次婚姻的决定权是以本人决定为主,以本人决定,并征求父母意见为辅。

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择偶机会更多,婚姻更自主,然而人们选择谁作为终身伴侣在中国依然不仅仅是当事人个人的私事,尽管当事人的婚姻由父母包办或作媒介的比例并不太高,但实际上由亲友、朋友和同事作介绍的婚姻,也大多是“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或“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这仍能看到传统恋爱观念对当今人们的影响。

我们国家在婚姻革命的道路上,虽然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里程,但真正意义上的观念转变可能还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次调查中,除上面所述滞后的恋爱观外,发现在人们的头脑中婚姻观念也很陈旧。在600名被调查者中,有2/3的人(400人)非常同意和基本同意“婚姻应从一而终”,有一半以上的人赞成“男主外,女主内”,有近1/4的人认可“父亲是一家之主,全家都应听他的”,有72.1%的人认“家丑最好不要外扬”,有55.3%的人认为“女人应优先保障丈夫和孩子的发展”,甚至有26.2%的人持“挨打事小,家庭完整事大”的观点。

与这种滞后婚恋观形成明显反差的是,中国人几千年恪守着“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被“生男生女都一样”现代生育观和“夫妻可以不生育”的超前生育观所替代。在这次调查中,非常同意和基本同意这两种生育观的人,分别占被调查总数的93.5%和63.6%。形成这种生育观鲜明反差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政策的普及、文化的冲击和经济的制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原因,抚养孩子的直接费用在不断提高,孩子仅仅是父母的精神安慰而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几乎不存在。相反,为了孩子的前途,父母培养孩子的教育费用增多,教育过程延长,使投资收益见效慢。城市居民有离退休金,无须儿女养老。另一方面,城市妇女越来越不愿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的机会或减少收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提高,是城市家庭持少生或不生态度的重要原因。正是这种生育与婚姻的分离,使孩子作为家庭黏合剂的作用降低了,无疑是对婚姻根基的动摇。

2.稳定的婚姻关系,冲突家庭内化解

从社会学角度看,婚姻关系指结合为夫妻的个体之间具有约束效力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权力关系等;从个人或微观角度看,婚姻关系又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作用的行为模式,它往往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和实际表现来确定,包含婚姻幸福、婚姻满意、婚姻稳定、婚姻调适和婚姻成功等。

为了充分反映婚姻关系,我们在调查中用了大量的客观指标,如家务劳动分工、家庭财产以谁的名字登记、处理家庭事情由谁作主及夫妻之间的吵架情况等。在家务劳动分工中除买粮、买煤等重体力活由丈夫承担外,做饭、洗碗、洗衣服、收拾屋子、卫生和日常家庭采购及照料孩子等家务活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在以住房为最有代表的家庭财产名字登记上,除去“不适用、不回答”者外,回答丈夫多的占61.3%,妻子多的占14.7%,夫妻差不多的占3.5%。其次是家庭存款的名字登记,以丈夫多、妻子多和夫妻差不多的比例分别为33.6%,28.4%和25.3%。上述情况表明存在明显的两性差异,其感受和渴望方面应该是不平衡的。我们知道,就在大部分妻子既要承担一份社会工作,又要担负着繁重家务劳动的过程中,她们却对目前的家务分工和家庭关系满意度很高。具体调查结果是,女性对目前的家务分工表示很满意的占40.6%,比较满意的占45.5%,两项加起来的比例是96.1%,几乎涵盖了所有被调查的女性。她们对家庭关系表示“非常满意和基本满意”态度的比例分别是58.4%和30.2%,分别高于此项调查的总体水平。通过上述婚姻两性权利义务的比较,可知在人们感到满意的家庭内部,确实存在并非完全平等的现象,而且这种不平等是以人们司空见惯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它是自然而然的,不带有粗暴色彩,并渗透在日常的观察与思考之中。反映出男女两性各自参与社会的自我评价认定的差距,家庭经济收入中的不同份额,不同性别的生理、心理特征的自然差别,以及与传统的家庭性别权利义务差异观念的深刻影响息息相关。如调查中很多人认可“男主外,女士内、女人应优先保障丈夫/子女的发展、父亲是一家之主,全家都应听他的”等观念。这也是今后研究妇女婚姻地位时应予以重视的方面。

婚姻冲突是指夫妻由于需求、目标或期待不一致所造成的矛盾、争执或对抗,它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婚姻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冲突的类型、严重性和解决冲突的效力。婚姻冲突原因很多,但其普遍的根源在于不当的需求和期望、经济纠纷、性生活不和谐、亲属之间冲突、权力与控制、角色和责任、嫉妒和占有、婚外性关系等方面。夫妻双方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来解决冲突,无疑是明智的。为了了解婚姻冲突,我们在调查中设计了有关夫妻吵架的三个变量,当问卷问到“夫妻之间是否有吵架现象”,回答“是”的占30.9%,回答“否”的占69.1%;在回答是有吵架现象的被调查者中,75%属于偶尔争吵,只有1.7%的人属于经常争吵;在这些有吵架现象的夫妻中,通常是由夫妻双方互相引起的比例较大。根据婚姻关系的反映,可以把它分为稳定且满意、不稳定但满意、不稳定又不满意和稳定但不满意四种类型。通过上述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这个社区家庭的婚姻关系普遍为稳定且满意型。

另外,面对家庭的矛盾和冲突,如何进行婚姻调适,使婚姻成功,标志着夫妻相互作用的水平或婚姻关系的状态,它们是维护和发展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为此我们在调查中设计了“如果您家出现矛盾,您通常的作法是什么?”20个多项选择题,让被调查者有足够的回答空间。但问题的回答相对集中在五个方面,按所占比例的顺序是:出现家庭矛盾,通常的作法是“谁也不找,自己忍着”比例最大(占41.8%),其次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占41.2%),第三是“找自己的亲属”(占11.8%),第四是“找邻居”(占8.2%),第五是“找对方亲属”(占7.2%)。由此可以看出,当家庭出现矛盾时,首先是化解在家庭内部,当矛盾难以在家庭内部解决时,人们一般会求助于双方的亲属和常言说的远亲不如的近邻。这是合乎一般情理的作法。但众所周知,家庭矛盾是非常复杂和多变的,基本可以分为一般性家庭矛盾,如对事物看法不一的吵架。特殊性家庭矛盾,它的极至表现就是家庭暴力。我们这份问卷中只笼统地提出家庭矛盾,并没有具体划分对待家庭一般矛盾和特殊矛盾的通常作法,按照生活常识,一般矛盾在家庭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可行的,但发展成家庭暴力这种特殊矛盾时,家庭内部和家庭以外的亲属和邻居的救助就是勉为其难,作用有限了。

3.家庭暴力认识模糊,社会干预需求低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特殊的亲人(亲属)关系中,滥用自己所占优势的权力,包括体力上、经济上、年龄上或智力上等方面的优势,强行控制他人服从自己,并以暴力的言语和动作给对方造成心理恐惧、身体伤害甚至生命威胁。家庭暴力行为若发生在其它社会关系中早就被视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然而,当它发生在家庭内部、发生在具有特殊关系的生活圈内时,人们往往认识不清。在这次调查中,有72.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84.8%的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有51.5%的人认为“宁拆十座桥,不拆一桩婚”;还有26.2%的人认为“挨打事小,家庭完整事大”。因此,许多受害者难于向外人或外界启齿求助,而家庭之外的人们也感觉不易介入或干预。另外,在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上,很多人的认识也模糊不清,如这次问卷中列12项暴力行为让大家确认,有“打、砸、踢、推搡以及强迫发生性行为”的明显暴力,被调查者认为算家庭暴力,有“愤怒争吵,甚至大叫”、“争吵中说一些侮辱性的话”不明显的,及“控制对方的经济收入、限制对方与异性交往”隐性的家庭暴力,大部分人认为不算,还有为数不少的人表示说不清。

天津市民政局与天津社科院曾联合进行了一项天津市婚姻家庭状况调查。在2002名被调查者中有18.5%承认配偶对自己有过暴力行为(打骂或赶出家门),在其中300名离婚者中这一比例高达45.8%。就是在刚刚登记结婚不久的503名新婚者中,也有10.2%的人坦承配偶曾对自己施过暴力。中国妇女联合会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中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和儿童,也有老人。在访谈中许多受害者谈到:他们不仅要忍受身体和情感上的痛苦,而且每天都生活在一种恐惧之中,因为暴力行为会不断地发生,施暴虐待者就是他们的亲人。他们无法躲避也无处可去,因为施暴场所就是自己的家。

家庭暴力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美国,几乎三位妇女中就有一位承认在她的生活中曾受过丈夫或男朋友的身体或性虐待。每天都有上百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向刑事司法体系寻求保护。而我们这次调查反映,“遇到婚姻家庭问题寻求社会帮助”的人只占被调查总数的2.7%,如此低的社会需求,除上述分析的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之外,调查发现对有关社会机构缺乏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人们对居委会、派出所还是很了解的,对妇联、律师、法院、检察院和110比较了解,对政府办的法律服务中心、其他民间组织和传媒舆论就不太了解了。

四、结论与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婚姻家庭问题是非常复杂且普遍存在的,而且大量是一般性的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除特殊情况需要司法部门干预外,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社会干预机构如居委会和各种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和帮助的。遗憾的是,我们调查发现,现有的社区干预系统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单位组织这个支持功能削弱的情况下,社区的一些支持系统还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是这些支持系统的功能还未为多数人所了解:二是这些支持系统的职责不够明确;三是这些支持系统处在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未能做到支持服务的系统化、规范化、网络化。

调查还反映,传统的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模式如此深入人心,不仅影响到今日的男性,而且往往内化为妇女的观念,有不少妇女在遭受到来自丈夫的虐待或控制时,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往往是因为她们也认同丈夫的权利与权威。一些处在家庭不利地位的女性,缺乏主动寻找社会支持的意识,摆脱不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力求把“家丑”化解在家庭内部。由此可见,唤醒广大女性的主体意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让全社会树立起社会性别平等新观念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此建议:

1.树立全新的社会性别平等观念

社会性别理论作为一种新的视角、新的思维方式和分析范畴,对中国妇女研究和妇女运动所具有的革命性的意义,使其已经成为妇女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视角,弥补着以往妇女研究中存在的性别盲点,提高了妇女研究的学术质量,也推动了性别观点对决策主流的影响。它对中国妇女研究的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倡社会性别视角的目的是主张男女平等,缩小两性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差距;第二,社会性别视角是深刻观察性别关系、认识性别差异与歧视的钥匙,它通过对经济层面背后性别结构的揭示,丰富和补充了人们以往对性别不平等起源的认识;第三,不同的社会发展政策会对男女带来不同的影响,社会发展不能简单地等同和代替妇女发展,单纯的经济增长不能“自然”带来妇女的进步,因此,应将社会性别观念纳入各项社会发展政策的主流,探讨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模式;第四,性别分析是增强性别观念,提高性别敏感的前提。性别分析重视比较女性相对于男性而存在的关系,从而确认其在社会上的地位。

由于社会性别意识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因此在我国的推行会有一定的难度。这种难度是来自社会性别是张扬的观念和与流行的人们认知的观念的尖锐矛盾与冲突。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的建立本质上是一场文化上的革命,只有社会性别研究具有深厚的经得起推敲的理论支撑,具有强大而彻底的理论说服力,才能使社会性别意识在与流行观念的对垒中得到人们的认可。

现代家庭的本质特征应是夫妻关系的平等,承认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同等的价值与尊严。这就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只有在全社会,在各种社区支持系统中,特别是在保护妇女在家庭的人权起着决定作用的司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中,都树立起全新的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摒弃陈旧的男主女从的观念,家庭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因此,在全社会,在社会支持系统中,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敏感的培训,帮助他们树立起家庭中夫妻平等的观念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2.开办婚姻学校

在婚姻学校中,为新婚期、老年期、单亲家庭以及即将离婚的夫妻开展不同的教育活动或讲座。通过教育培训,向社区中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家庭新模式;同时对社区各种支持系统的不同人群进行性别平等意识培训,提高这些支持系统干预家庭问题的能力,实现社区干预的多元化、系统化及网络化。

3.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

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对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把反对家庭暴力和妇女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4.提倡志愿者互动,建设群众自己的组织

运用社区人力资源,开展多种志愿者活动,促进妇女的成长与发展。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以往曾有占被调查总数34.0%的人参加过志愿者活动,分性别情况看,男性占35.2%,女性占33.1%。这是我们开展互助活动的有利条件。同时随问卷被调查者提出的64条建议中,有1/3的人倡议,在我们自己拥有的社区中建设群众自己的组织,为维护妇女的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办实事,办好事。

5.呼唤妇女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

当作为国家职能延伸的单位不能以有效的组织形式实现对公民的管理后,公民就会产生新的自组织要求和新的自组织形式,这种新形式就是非政府组织或社区组织。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产生与存在是中国社会组织结构变化的必然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的分化,在计划经济和行政体制下尚不明显的妇女问题或性别差异凸现出来。先是婚姻家庭问题,继而是妇女回家、女干部落选、女大学生就业难、女童失学、打工妹权益被侵犯、拐卖妇女、嫖娼卖淫、女工下岗、对妇女的暴力、妇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问题相继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得到比较充分保障的妇女地位有不同程度的失落,部分妇女的权益在市场机制、资源短缺和男性中心文化的共同作用下受到或多或少的剥夺和侵害。寻找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指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政策,提供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和环境,为妇女排忧解难,成为妇女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迫切需求。而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仅靠政府和既有的较为单一的妇联和居委会组织是远远不够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尽快健康发展已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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