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牧[1]2010年在《多元化 抑或统一——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有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业已经过约30年的历程,却并没出现学界所力求的"大一统"之观,相反,仍然是观点林立,呈现"碎片化"现象。实践和研究表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难以统一,多元化发展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必由之路。只有加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前置性问题研究,注重其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的证成和开放式的比较研究,强化理论的推广和应用,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才能最终走向辉煌。
章志远[2]2004年在《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评析》文中研究指明发轫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使这一课题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必须建立最低限度的理论共识、倡导真诚地学术对话并加强诸论实证基础的研究。政府法治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学说,既有丰富的内容,也具有内在的立论基础和外在的实证基础。
刘明厚[3]2012年在《我国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前置性论题——基于国内现有研究的文献梳理》文中研究指明从国内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中,可以剥离出叁大前置性论题: "行政法"的具体指涉及其前缀、"理论基础"的涵义范畴及其判定标准、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必要性。基于国内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学界在前两个前置性论题上尚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研究中可以发现以下特点,即多数学者笔下的"行政法"指涉的是作为部门法实践的"行政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等同,并且"行政法"的前缀应该倾向于使用"中国"而非"世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既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还要有足够的现实基础。在行政法理论基础判定标准这一问题上"四力"得到了广泛认同,反映了学者们大多从狭义论来理解理论基础的范畴,几乎都为理论基础的判定设定了非常高的标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并非我国行政法学科的独特现象,它有着重要的学术和现实价值。
苗连营, 仪喜峰[4]2004年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西方的宪政原理和制度以及社会历史条件导致了诸多行政法学说的相继出现 ,并指导着其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呈现出与西方不同的路径 ,行政法理论基础处于规范研究层面 ,对我国行政法的认知和把握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 ,紧扣“控制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 ,在公民与政府的对峙与良性互动中点滴积累行政法的实践 ,以此迎来宪政的曙光。
沈岿[5]2008年在《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文中提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国学者,在行政法学复兴未久、行政法知识还相当薄弱的时候,面对国外行政法学理论,就有意识地建构一种属于中国自己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努力滋生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学说。尽管学说分歧较多,但大致都沿循整体观、历史学和类型论的路径,且经由系统化而成熟。本世纪以来,统一公法学、软法和公共治理研究的兴起,使得本主题研究又面临新的知识资源和挑战。中国行政法学界由此经历了一次整体思维的训练过程,对许多行政法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未来的学术争鸣将延续,学说的生命力在于可检验性和可容纳性,而诞生可与世界对话的中国学说,是共同的期待。
成协中[6]2015年在《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文中认为叁十年前开启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学术讨论与争鸣,几乎贯穿了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法(学)发展的全部历程,对于完善中国行政法的制度规范,塑造和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的思维品格,推动中国行政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具有重要历史意义。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功能预期在于揭示行政法的本质性特征、为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提供概念工具和逻辑框架、描述行政法治的发展历程并指引发展方向。平衡理论较好地实现了这一功能预期,从而在这场学术争鸣中脱颖而出,成为发展最为完善的一个学术流派。但在新行政法的背景下,平衡论在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内容、目标和结构等方面都面临理论张力。重新探寻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要深入认识现代行政国家背景下行政法治的使命与功能,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与发展方向。
刘长会[7]2007年在《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时代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于理论指导的需要更为重要。近年来,围绕着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问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形成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与学说。但是理论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范畴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诸多观点的争鸣使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定位的抉择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本文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指对一国特定时期内的有关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践具有指导力、渗透力和浓缩力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石。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社会时代变迁性和较长时期的阶段稳定性等两大特性。同时,本文在对以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模式进行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刻反思与重新定位。批判了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几种理论模式,在合理借鉴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权服务属性的阐释以及行政法服务精神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对服务论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了逻辑推演。服务论作为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昌永岗, 穆美丽[8]2014年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流派及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早在行政法学刚刚复兴之时,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便随之开始。经历了90年代初热烈而规模壮大的探讨后,如今,针对该主题的研究仍在继续。在回顾、反思和总结这一主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以罗豪才、应松年、朱维究、杨海坤四位前辈为代表的,新中国最早培育的法学家们在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方面所作出的开拓、发展与引领贡献。
李韩[9]2004年在《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文中提出行政法学存在与生长的基石便是其理论基础的构建,这个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旨,也是行政法学学说发散与延伸的逻辑起点。综观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客观条件的不同,产生了诸多理论和学说,诸如“控权论”、“公务说”、“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等等,每一种理论和学说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实用性。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学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于是对现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探索与追究便成为当前行政法研究的重要问题。笔者准备基于对各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形成与发展的考察,对各种学说加以评析并寻求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在法哲学上的理论起点与根据,进而以“服务”与“控制”作为制度层面理论的建构支撑,揭示出现代行政法学基于“职责本位”之上的“服务控制论”。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关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方法。在这一部分中提出了“比较研究”之方法论与“利益衡量”研究之方法论。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我们可以把握住法律现象的共同内涵,并加以分析和认识,推进人类整体性的法律进步,同时也通过法律研究的交流与借鉴,以完善我们自身的理论研究。而“利益衡量”研究方法则指导我们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活动中对各种利益加以权衡,以促使行政法在运作机制与效果上得以优化,也使行政法在实践层面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通过对“权利—权利”模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范畴性研究以及对权力本身性质的追究以寻求行政法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并将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归纳为:自然权利、叁权分立及法治理论。 文章的第叁部分是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一般认识及评说。这一部分通过对法、英、美等西方国家和苏联、日本及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横向的整体性比较和纵向的个体性比较建立对各理论与学说的一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加以分析与评论,以期获得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一些共同性的内涵。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现代行政法学之理论基础“服务控制论”的构造。这一部分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在法哲学层面的研究,该理论在法哲学上的核心主张为“职责本位”;其二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在制度层面的构建,该理论的两大基点为“服务”和“控制”,“服务”为理论基础的价值目标与最终追求,“控制”乃是实现这一目标追求动态的、理性化的运作机制。 最后,文章认为“服务控制论”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状况的要求,代表了当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基本方向,将该理论作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具有现实意义与前瞻性。
张旭[10]2008年在《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文中指出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曾吸引许多学者投身其中,但现在却进入了它的低潮期;很多学者甚至开始怀疑其研究的必要性。笔者针对当前的研究现状,企图为其研究注入一丝新的血液,从而为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尽一份微薄之力。本文旨在通过反思当前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现状,尤其是针对研究方法上的不足,提出了研究的转向,并尝试在这种转向中实现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这是基于中国历史与现实考察之下的一种重构,由于这一考察是一项宏大的工作,而笔者自身能力十分有限。因此本文虽然尝试着进行了重构,但更侧重于一种研究倾向性的重构。本文分为叁部分,具体论述如下:第一章“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现状的反思”。首先通过分析“理论”一词表明,虽然当前存在的众多行政法理论基础论说对中国行政法做出了一定合理的诠释,也是人们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但能称其为理论的却为数不多。其次是分析了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现存的路径,笔者主张一种开放的态度、多路径的尝试。但笔者选择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抽象的看就是政府与个人)——的路径来分析。由此展开了对这一路径下的“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的反思。可以发现,由于它们解释力的不足都不能很好的诠释中国行政法。而造成叁者解释力不足的关键就在于它们研究的方向存在问题。第二章“研究的转向”。进一步反思以上叁种观点,研究者们都把目光聚焦于国外,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移植”国外的理论而运用于中国的。由此引发了法律是否可以“移植”的问题;而法律“移植”的背后其实是法律与其所运行的“情境”是否切合的问题;而当前的研究正是忽略了这一考虑,从而缺失“本土关怀”。因此,笔者主张我们应该把考察的对象转向中国自身的“情境“。即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去重构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叁章“重构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尝试”。笔者更深入考察了“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生存的“土壤”,通过与中国对比发现,当前的“情境”与叁者的“土壤”是不相契合的。因此,我转向考察中国自身的“土壤”。当前政府与个人关系在很大程度受到了传统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新的特点。传统中政府权力强大、个人缺乏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与非讼传统、政府与个人对彼此的漠视、家(社会)与国家的复杂关系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影响着政府与个人。而现代国家下的政府不再推行“无为”而治,呈现出一个强有力且积极干预个人生活的状态。这必然导致政府与个人之间冲突的凸显。致力于缓解它们之间摩擦的行政法由此产生,而行政法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除了受到法律自身规定的左右外,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受到政府与个人关系的影响。由此可见,正是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主导着行政法的产生以及运行,因此,学者们面临着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即通过考察复杂丰富的传统与捉摸不定的现实,厘清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对行政法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诠释。
参考文献:
[1]. 多元化 抑或统一——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思考[J]. 李牧.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2]. 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评析[J]. 章志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
[3]. 我国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前置性论题——基于国内现有研究的文献梳理[J]. 刘明厚. 研究生法学. 2012
[4]. 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J]. 苗连营, 仪喜峰. 当代法学. 2004
[5]. 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J]. 沈岿.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
[6]. 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J]. 成协中. 清华法学. 2015
[7]. 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综述[D]. 刘长会. 兰州大学. 2007
[8]. 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流派及述评[J]. 昌永岗, 穆美丽. 知识经济. 2014
[9]. 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D]. 李韩.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10]. 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D]. 张旭. 中国政法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