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推进政制与法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制论文,法制论文,法治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时代临近20世纪末,中国人民经过百年奋斗,终于开始迈出了法治的重大一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执政党和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但是,提出了口号、任务,并不等于在认识上已经达成一致,实践上则更只是千里之行的起步。这是一项巨大的国家工程与社会工程。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实行这一治国方略,逐步实现这一宏大目标,还会有许多困难乃至阻力。
我们国家以怎样的面貌走进21世纪?在新世纪中我们将有怎样的法治文明?这要寄希望于我们饱经内忧外患、不屈不挠的人民,也要求肩负着未来国家民族命运的新一代党政精英,不负人民的重托。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仍然是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迎难而上,加紧推进刻不容缓的政治体制与法制改革。在策略步骤和模式上,需要政府主导与社会推动并举,中央与地方上下结合,官民互动;本土资源与外邦经验兼收并蓄,综合创新,建设既具有中国特色,更符合时代精神与世界潮流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任何改革总是以思想为先导。实行法治,首先遇到的是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幽灵,还有长期以来高度集权的党内外体制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习惯,以及长期闭关锁国导致的对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戒惧,这是阻碍法治顺利通行的三个路障。清除这些路障,首要的是要在全党全民中,特别是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在法治领域实现进一步的思想解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党和人民经历过三次思想解放:一次是打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一次是摆脱了“姓社姓资”的争论;最近一次是否定了“姓公姓私”的非难。这三次思想解放,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大大推进了生产力的解放、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三次思想解放的波浪冲击下,我国政法界、法学界走出了屡遭禁锢的思想牢笼,在法制与法学上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可是相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言,差距仍很大。迄今某些领域仍然门禁森严。如党权与国权的关系尚待理清,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与权力结构需要改革,司法独立的禁忌,公民的政治权利立法的难产,对违宪行为的漠视,人事制度改革滞后,选举制度的民主化还有很大的差距……,等等。这些问题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排除各种思想障碍,作出突破性的理论探索和制度改革,是需要有高屋建瓴的胆识和勇气的。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突破上述的一些禁区,还有赖于营造一个民主的、宽松的政治环境与学术环境。只有在民主的政治环境下,人民才能真正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科学研究自由权,也才敢讲真话,敢讲新话,敢讲本本上没有讲过的话,也敢讲同领导人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反而包含真理的话。这样才能集思广益,为建设法治国家出谋划策。
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法治意识,还须加强教育。邓小平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这是长远之计。在当前,更要抓好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使之正确、完整地领会和把握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实质。譬如现在讲“依法治国”的多,而联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要价值目标的少;而讲“依法治国”,又多限于依法管理(管事、管人),把“依法治国”演化为各级政府作为法治主体去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而不重视首要的是依法治权、治官。这就会抓不住关键,甚至走偏方向。
二、破除禁忌,加紧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现在已经有人预测下一次思想解放的突破点,当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宣示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这一主题。这是有根据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已极大地扩展,现在已到了攻坚阶段。如果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将不能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也难以克服改革转型时期所遇到的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障碍乃至潜伏着的危机。近年权力腐败、社会腐败现象有增无已,几乎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连主持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有的也几乎失灵失控,就是明证。单靠来一次“教育整顿”,虽不无成效,但毕竟非治本之道。根本还在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积弊未除。因此,加紧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这项任务比之经济体制改革所遭遇的旧观念、旧思想、旧习惯和旧教条的障碍,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改革既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完善,又是对有诸多弊病的旧体制的革命,而且是通过对旧体制的革命来促成基本制度的完善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要改革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核心在改变高度集权的人治体制,实现人民权力与权利至上的民主法治体制,这就势必触及某些权力者的既得利益,触犯长期以来被奉为神圣的某些政治理论教条,其思想阻力与权力抵抗当会更加激烈。现在还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虽只是在现行体制下的量的调整,还没有触及上层建筑的权力结构的变动,就已经碰到了一些守旧势力和既得权益者的抵制。再进一步的体制改革,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但却踌躇不前。这确因有种种客观困难,不能一蹴而就。但在思想上、理论上也有某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点在起阻滞作用。
一是“挪后论”,即认为经济改革先行,政治体制改革有意滞后是比较稳妥的。持这种观点的人错误地总结苏联、东欧剧变的教训,以为他们迅速垮台,是因为过早、过快地搞政治体制改革所致。其实这是因果颠倒。苏联恰恰是由于高度集中的僵化的旧政治体制,长期窒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到发现了病根时已病入膏肓,再搞政治体制改革为时已晚,何况其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对头,导致灾难,而不是要不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反观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所走过的历程,恰恰是率先进行、或者同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和取得成效。如我国战略重心得以转移,改革方针得以提出,首先是由于政治上粉碎了“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的政治统治,思想上打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的结果。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也是由于同时改革、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政治体制,才释放出长期被压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与能量。城市的改革,也是从改革政府入手,调整了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改革了国家的领导体制,初步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恢复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保证。而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困难重重,步履维艰,重要原因之一也是由于与之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积重难返所致。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开放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他还强调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表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心在实行法治。
二是融合论。即认为可以把政治体制改革“寓于”经济体制改革之中,或“融于”其内,说这是“极高政治智慧的战略选择”。好象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内自然而然地顺便解决。正如一位学者所批评的:“这种‘寓于’论、‘融于’论实际上是把政治体制改革融化、湮没掉。”(注:王贵秀:《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再往后推》,《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3月12日第7版。)固然有些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如政企分开。但以这种微观或中观改革中政治与经济的交叉,来排除宏观上、全局上改革国家政治体制的任务,势必使政治体制改革流于形式,而不触及重要体制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三是风险论。即认为搞政治体制改革风险大,政治成本高,搞不好会翻车。这也反映了对“苏东波”的“前车之鉴”的恐惧和对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凝聚力的低估,是缺乏自信的表现。有人主张绕过敏感地区,只作某些万无一失的“形式法治”的修补。或者借口所谓“中国国情”(如经济文化落后,国民性素质较差,等等)满足于“慢慢来”。这实际上是放弃政治改革,因循苟且,但求平安无事。殊不知这只会掩盖和压抑各种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终将爆发而不可收拾,其风险更大。“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产生,原因之一不也是由于长期忽视民主政治建设,结果受到“大民主”的惩罚吗?
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他一再说:“我们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小平同志这些指示应当得到高度的重视与贯彻执行,经济改革才可望顺利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可望建成。
三、上下结合,土洋兼容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任务。西欧法治国家的建立,经过了两三百年的反复斗争历程。我国可以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站在当代法治文明的肩膀上攀越高峰,可以少走些弯路,加快其发展。譬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迎头赶上,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所制定的法律不仅数量多,速度快,而且新。有些法律,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立法,连西方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才创立的。这是我们的一方面优势。
但是,另一方面,经历几千年封建专制和几十年的现代人治,其后遗症影响深远,要转轨到现代法治,而且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困难重重,需要有步骤地进行。现在,政法界、法学界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策略、步骤与模式。
1.一种主张是,实行“抓基层、打基础”的方针,从基层、从地方的依法治理抓起,广泛开展依法治市、治县、治乡、治村、治厂、治校、治街、治店乃至治家等基层的依法治理活动。有的论者把基层的依法治理称之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把地方的依法治理称之为“主体工程”,把行业的依法治理称之为“支柱工程”。有的则把这种策略称之为法治建设上的“乡村包围城市”,如同经济体制改革是先出自农村改革一样。有的称之为“自下而上”的运作步骤,先地方,后中央。
这种方针或模式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即近年村民委员会的基层民主颇有起色和特色。表现在实行了直接选举的民主和村务公开(包括政务、财务公开),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乃至外国参观者的赞赏。这也有党的政策依据: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如果基层民主与法治得以逐步开展,“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法制日报》1998年6月11日第2版。)当然也有利于促进上层的依法治县、治市、治省。
但是,把建立法治国家完全寄托在农村基层或地方的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上,一则有违“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与理念。法治,即法的统治,其主要锋芒与对象是对抗人的统治,反对人治。“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其实质与重点在于“依法制权”、“依法治官”,而不只是按等级层层依法办事。如果只抓了地方与基层、行业的依法治理这些“基础”、“主体”、“支柱”工程,而忽略了依法制权、治官这一“主导”工程,就有失重心。二则这种从基层开始的依法治理,回避了实行法治首先必须在中央和全国推行政治体制改革,自上而下,先有整体上的改革,才有基层的依法办事;否则其所依之法仍未跳出旧体制的窠臼,或者只是依县、乡政府自己制定的“土法”,或只依村委会自订的“村规民约”。这就可能导致依非法之法办事的恶果。三则上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只抓下级的依法治理或依法办事,而自己超然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
因此,实行法治,必须是上下结合。治上与治下、治事与治官、治权并举,而且首要的还是先抓上层,从中央做起,从省做起,从官做起。即使是抓基层,也要从中央对基层的体制改革及立法先行。譬如讲依法治村,就得按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真正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与政治积极性,但实行法治不同于打江山,靠文化滞后的农村来“包围”文明的城市,是不大可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应当是中央与地方的双向互动。
2.另一种主张是采取政府主导型来推进法治,如同经济体制转轨是由政府主导的一样。这按中国的历史与现状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确不像西方那样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而是靠政府的主动,这样也才能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但如果完全依赖政府,民主靠政府去“发扬”,法治靠政府去倡导,一则可能因袭人治时代的恩赐和钦定“民主”、“法治”的弊病,而且民主、法治的锋芒首先是针对政府的权力的,难免受到当权者的推延、抵制;二则单靠国家权力,而不动员社会力量来推进民主、法治,也会事倍功半,不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
可取的方略应是政府主导与社会推动相结合。以政府领导、主持法制的改革为主,以社会公众运用其各种社会资源、社会权利与社会权力,施加各种积极影响乃至压力,促使政府加快和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法制改革)的速度与力度。
3.还有一种主张是强调借助“本土资源”建设现代法治。即多依靠中国民间自然地、历史地形成的法传统、法观念,所谓“民间法”,而不能靠“变法(改革本国的制定法)和“移植”(引进西方法治)。这种关于法治模式的思考,有其独到的见地。它从法社会学的观点出发,较重视尊重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尊重中国老百姓的法理念、法习惯,推崇民间“活的法”。如认为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控告村长打人,并不是要求按国家法制予以惩罚(给以行政拘留),而只是要求讨个“说法”,即农民自己认为合理、合乎公道的处理——村长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就行了。农村中很多采取“私了”的办法,虽不合现代法治,却符合农民的习惯与情理,有时比法治的效果更好。中国广泛实行的“民间调解”就有这个作用。这同中国法传统中处理社会纠纷对“法、理、情”作三维度的综合考量,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立法中注意吸收、切合人民中合理的习惯规则,在实行法治过程中采取某些结合民情的灵活性,也是有利于人们对法治的接纳和信从的。
但是,如果忽视了中国的民间、特别是农村农民中本土法资源的贫乏,而且受长期封建宗法社会消极传统的影响较深这样一些特点,笼统强调法治以本土资源为支柱,而贬低吸收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国家法的干预,那效果也会适得其反。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地方强调“依法治村”乃至“依法治家”,实际上是依照村民(实现是村干部)自订的乡规民约来治,而乡规民约虽不乏“本土资源”,却常常成为村长、族长治民之法,甚至比国家之法更不讲情理,更多的是惩罚(罚款之类)。笔者在80年代曾到广西、湖南作过乡规民约的调查,发现有的乡规民约条条是罚款,而且,只见谩骂干部要罚款的条文,却不见干部打骂群众要罚款的条文。80年代广西个别农村的乡规民约甚至有“通奸者处死”的规定,而将一妇女活活烧死!
当然,中国现行的国家法也并非完善,离现代法治文明还有很大差距,单靠本国法律资源也是不够的。特别是现代经济日益全球化,有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也渐趋同;加之我国法治启动很晚,观念与经验都落后于现代发达的法治国家。因此,大力借鉴外国先进的法治思想、法制经验乃至法规范本身,对在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选择。不能因为强调结合中国“本土资源”,而拒绝借鉴外国法治。现在有个别人走向极端,把借鉴18世纪以来、特别是当代法治国家先进的法治思想、经验,攻击为“西化阴谋”,是“向资产阶级法治靠拢”,甚至从近代中国一度鼓吹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上倒退,把西方法治文明视为洪水猛兽,连“为用”也加以戒惧,实际上是把“西化”作为一根大棒,反对法制和法学的现代化改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本土法文化和外国法文化资源都应当兼收并蓄,其取舍标准,既要切合中国风俗人情,切合中国实际需要,又不能迁就落后的现状和非理性的历史法文化传统与习惯;既不要全盘照搬外国的价值标准与法文化传统,也不能闭关自守,一味强调“中国特色”而拒绝人类文明成果。应当放眼世界,借他山之石,攻自己之玉,以砸烂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残留顽石。并借他人之镜,照出中国过去旧政制与法制的病态,对症下药,给以有效的疗救。综合中外法治之长,创造适合我国的新的法治理论与制度,即实行“综合创新”。在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际,进行相应的政制与法制改革,以同国际人权条约接轨,就更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了。
总之,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解放思想,革新观念,上下结合,土洋兼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清除曾被摧毁的法治废墟上的瓦砾,在华夏“本土”上综合创新,建设一座符合时代精神,适应世界进步潮流,切合我国人民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文明大夏,屹立于21世纪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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