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新闻节目如何与儿童互动?_社会互动论文

儿童新闻节目如何与儿童互动?_社会互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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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儿童节目的当代特征之一是专门为儿童制作新闻节目。这一理念在1994年召开的慕尼黑国际青少年电视节目会议上提出,得到包括美国、日本、英国、荷兰、德国、奥地利等在内的世界各国儿童电视的积极响应。1995年,上海有线电视台创办中国第一档儿童新闻栏目《小小看新闻》,以此为起点,全国各地相继开设儿童新闻栏目,特别是2003年广电总局要求各省市创办少儿频道的政策出台之后,各个少儿频道都开设有至少一档新闻类栏目。

设置儿童新闻节目的根本原因在于儿童观众好奇、探索和求知的心理刺激了他们对信息的渴求,研究表明:认知世界、了解外界信息是儿童使用媒介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另一方面,在满足信息需求的各类媒介渠道中,少年儿童选择电视媒介的比例占53.5%,其它各类媒介的比例总和未超出一半。这是由于电视媒介具备视听兼备、图文并茂、家家普及的特点,降低了儿童接触和解读信息的难度。一般而言,儿童受众受到知识文化水平、社会交往范围以及独立自主能力的限制,难以通过书报、新闻杂志以及新闻网站等其他媒介途径获得信息,而成人模式的电视新闻节目从内容题材到播报方式超离了他们的认识水平。“少儿电视新闻是以少年儿童为报道对象和收视对象的新闻”①,度身定做的儿童新闻栏目以其通俗易懂的儿童化语言、生动形象的画面、轻松活泼的节目形式成为儿童观众了解信息最有趣、最有效也是最常用的途径。

从文化层面上讲,专门为儿童创办新闻节目的前提是对儿童这个特殊群体的尊重——将儿童视作独立的信息主体,其具体内涵有二:第一,儿童有知晓信息的权利和需求,但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儿童的世界。因此,节目以满足儿童的信息需求为主旨,题材内容涉及儿童所生存的这个世界的诸多方面,而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话题;第二,儿童有表达意见的权力和需求,希望向外界传递关于自己的信息,而另一方面是表达对于外界的观点和看法。第一个层面的儿童作为受众,被动接受着由成人模拟所谓的“儿童视点、兴趣、认知程度”而制作出的新闻节目,事实上,这就是目前中国儿童新闻节目的普遍现实,尽管制作者们宣称具有多年的儿童媒介经验,再加上日渐盛行的受众调研,对目标观众已经十分了解,但实际上,国内儿童新闻节目收视率和满意度偏低的客观事实有力地表明:儿童的信息知晓权力并未从儿童新闻节目中得到很好的满足。第二个层面的信息表达权利由于成人话语的实质性把控而难以得到真正实现。儿童新闻节目作为连接儿童与外部世界的桥梁在实践中却又被设置“重重关卡”,阻碍了儿童信息交流的顺畅进行,这些障碍主要来自于成年人的猜测性判断与替代性思考所导致的节目与目标受众之间的隔膜。一般而言,儿童节目制作的依据是收视率调查报告和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但不可否认的是收视数据的误导性和儿童理论的滞后性本身就不能够成为儿童节目制作的完全指南,再加上制作者对收视数据的盲目崇拜和对儿童理论的一知半解,使得制作出来的儿童节目不尽如人意。

那么,儿童新闻节目制作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逻辑?而在节目制作中被一再重申的“儿童本位”到底体现在哪里?儿童在儿童媒介实践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由此凸显出的一个问题是——儿童作为主体在节目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问题。

儿童的主体权利与“儿童参与阶梯”

社会进步在儿童观上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社会逐渐认可“儿童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存在价值”。西方教育学经典论著之一《爱弥儿——论教育》中,卢梭认为:“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美国现代教育学家克伯屈在《学习的现代理论》中强调:“不能把儿童的现在只作为到达某种遥远未来的手段。”换言之,童年的价值在于其本身,儿童作为独立的主体需要得到尊重,而不仅仅被简单地当做弱小群体得到身体上的照顾;虽然儿童正处在成长阶段,但他们作为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见解,这一切都应该得到所有人的尊重。在这一理念的推动下,1989年,联合国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这项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提出:“缔约国应该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利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该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第13条进一步指出:“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该包括口头、书面和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自由的权利。”

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分享和参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理念为起点的青少年媒介权利,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媒介接近权、有益信息知晓权和媒介参与权。其中的媒介参与权赋予儿童表达意见的自主性,使得“媒介”这个公共信息平台能够为儿童所享,发表特殊群体的独立意见。从这个视角出发,关注儿童节目特别是儿童新闻信息类节目所呈现出来的儿童媒介参与的种种特征和问题,不仅有助于改进儿童节目质量,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促进青少年媒介权利的积极实现。

顾名思义,儿童媒介参与是指儿童作为客体或主体对节目制作环节的介入,通过节目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见解,对节目发挥实质性功用。比如儿童作为被报道对象出现在节目中,或者作为主创人员比如小记者、小主持人等参与节目制作。儿童媒介参与度的高低折射出对于成人社会对他们的尊重,也决定着儿童表达权实现的程度。参照国际儿童救助会联盟亚洲分部所编辑的《促进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培训手册》中的“儿童参与阶梯”标准(如图1),我们对儿童在新闻节目中的参与程度做出具体划分:

第一个阶梯——操纵

从选题、策划到采、摄、编、播,成人意见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并包办一切,儿童观众难以读懂信息并从中获益,更无从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一阶梯中儿童参与程度几乎为零,完全被动接受由成人制作的儿童节目。当前,从世界各国的媒介实践来看,完全置儿童主体于不顾的儿童新闻节目几乎不复存在。

图1:“儿童参与阶梯”标准

阶梯1 操纵

阶梯2 装饰

阶梯3 象征性参与

阶梯4 成人决定,但事先通知

阶梯5 成人决定,但咨询儿童意见

阶梯6 成人策划,但与儿童一起做出决定

阶梯7 儿童策划,并由儿童自己做出决定

阶梯8 儿童策划,邀请成人一起讨论,然后做出决定

第二个阶梯——装饰品

儿童有机会参与一些节目制作或参与节目制作的某些环节,例如被要求唱歌、跳舞、展示各种特长等等,或是被安排为小记者、小主持人成为儿童节目的标志性符号等等,但儿童自己并不明白这些事项的意义,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有权利选择参与,如何参与,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作为“装饰品”的儿童点缀着节目“看上去很美”,具备儿童节目的明显识别标志,但儿童仅仅处于附属地位,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力不被认可,仍然由成人掌控着节目制作的话语权。

第三个阶梯——象征性参与

在节目中,可能会直接呈现儿童的声音和想法,但是他们的意愿并没有真正被重视或对节目产生实际作用。类似于第二阶梯的“装饰品”,参与了节目制作,也占据了屏幕一席,但只是在成人的影响和指挥下表演着“规定动作”,而儿童的本性无从彰显,儿童的意见也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这种情况的节目不在少数,例如大量的儿童新闻节目启用小主持人出镜,但却只有儿童的面孔,而缺乏儿童独有的语言、视角和播报方式。

第四个阶梯——成人决定,但事先通知儿童

儿童的主体性在这一阶段开始得到体现,在节目策划或者制作之前,儿童得以知晓关于节目的相关信息,比如设置何种类型的节目、节目的题材选择、儿童参与的环节构成、参与的方式等等,并且可以进一步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做这些事情,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参与。例如某电视台策划的《暑期变形记》让分别来自城市与乡村两个家庭条件迥异的孩子交换居所,实地体验对方生活。报名参加节目的孩子事先被告知交换的家庭、交换的时间以及相关规定,比如不能携带手机、电脑、游戏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不可携带现金及银行卡,可自带换洗衣物、书本等。在征得孩子同意的情况下,节目组才能够进行拍摄。形象地讲,这个阶梯的儿童参与如同面对一道选择题,儿童拥有“读题”和选择的权利,尽管这是一道由成人出的题,成人决定着一切,但相比前三个阶段儿童完全被动接受的状况,总归是有了一点进步。

第五个阶梯——成人决定,但事先征询儿童意见

呈现在儿童面前的节目,从类型、内容到表现形式都是由成人设计并确立的,但与第四阶段所不同的是,这个决定不只是成人的思考,而是包含有儿童的智慧,在征询了他们的意见,并认真分析之后,最终做出节目的具体规划。儿童的主体性得到进一步彰显,从这一阶梯开始,儿童真正参与到节目的制作中。从当前中国儿童媒介的实践来看,各家媒体几乎都开始有意识地征询儿童的收视意愿,通过专业媒介调查公司、儿童教育机构、科研团体、儿童公益性组织开展定期的或者专项调查,实时掌握儿童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变动,并吸纳儿童所提出的建议。例如儿童新闻节目的调查问卷通常会问及:

你希望了解哪些方面的信息呢?教育、军事、娱乐、政治、经济、文化还是其他?

你希望谁来主持新闻节目呢?叔叔、阿姨还是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或者自己的同龄人?

你希望信息是从成人新闻中选编加工还是大人专门为儿童采集,或者儿童自己采集呢?

你希望他们在哪里播报节目呢?演播室、校园还是新闻现场?

你希望儿童新闻节目有多长呢?1分钟、5分钟、8分钟、15分钟还是更长?

……

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通常会对儿童新闻节目的制作产生直接影响,儿童初步参与制作环节,并得以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六个阶梯——成人策划,但与儿童一起决定

成人根据自己多年的媒介经验,提出想法和方案,但并不直接付诸实施,而是交予儿童,向他们解释策划的缘由、目标、可行性、进程等等具体细节,儿童在掌握基本信息之后,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与成人共同商讨节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最终的执行方案不是由成人或儿童单一一方决定的,而是综合了双方的智慧。从这一阶梯开始,儿童进入节目的决策层面,拥有实质性的话语权。与根据调研报告了解目标受众并制作节目相比较,由儿童直接参与设计的节目更能够真实地表达孩子们自己的意愿,并听到他们真正的想法。例如东方电视台的《少儿新闻》由成人策划选题、采访领域,让孩子们参与讨论,并交由儿童自己拍摄、自己撰稿、自己配音,以他们的视角看待这个世界。

第七个阶梯——儿童策划,并由儿童决定

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折,儿童取代成人而成为节目的决策者,全权负责节目从策划、制作、宣传到播出的各个环节。成人在其中扮演辅助角色,从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儿童实现自己的想法。儿童的主体性地位得到真正实现,在此意识指导下所制作的新闻节目能够真正体现出儿童的兴趣、判断和理解。

第八个阶梯——儿童策划,并以主体身份邀请成人一起讨论,并一起做出决定

从第七阶梯开始,儿童全面掌握了制作播出的各个环节,选择具有童真童趣的视角,以儿童能够理解的方式通过节目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真正体现儿童的主体地位。但是,受到阅历和学识的限制,儿童在新闻节目制作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盲目性,也可能遭遇很多超出他们年龄和解决能力的问题。因此,在保证儿童主导话语权的前提下,以节目主人翁的身份邀请成人参与讨论,从他们那里汲取多元视点以及建设性意见。应该说这是一种理性而周全的做法,强调儿童的主体性参与不能够矫枉过正,不能简单等同于“撒手不管”,为了避免由于儿童年龄特征所导致的种种问题,有必要邀请成人参与到选题策划、报道深度、技术实现等多个环节的商讨,这样做,有助于优化儿童新闻节目的信息传递和观点表达。需要强调的是儿童的最终决策权,成人的意见需要得到儿童的理解和认可,而不能采用各种隐形或显性的手段强制儿童接受。

总体而言,处于一、二、三阶梯的节目中出现了儿童形象,但儿童并非节目主体,尚未得到应有的充分尊重。从第四阶梯向上,儿童参与的程度逐渐提升并得到优化。那么,当前儿童媒介参与的普遍状况怎样?现象背后折射出怎样的文化价值观念?

儿童媒介参与的现有模式与文化解读

美国文化学者尼尔·波兹曼将童年视为一种社会结构和心理条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波兹曼提出了“电子媒介正在让童年消逝”的论断:电视的符号形式无法保证童年世界存在所必需的社会和知识的等级制度,而成为“一览无余”的媒体,使得儿童过早进入成人世界,并且消磨了儿童不同年龄段之间的界限。但笔者对这一著名论断另有新解,反而认为:正是由于电视视听符号的传播特性——直观、形象、低门槛,使得儿童参与其中成为可能。而“童年的消逝”恰恰可以理解为是对当前儿童媒介参与现状并不理想的真实写照——儿童的主体话语权是被遮蔽的。在这一现状的背后,密切关联着不同文化视野下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培利·诺德曼在《阅读儿童文学的乐趣》中曾引用了夏哈尔的一句话:“养育孩子的习惯、教育方针,和父母——孩子的关系,都不是单由生理法则所决定,它们同样也是被文化所建构出来的。”②

目前国内儿童新闻节目的普遍操作模式为:成人+儿童,以成年人为主。从节目创办阶段起,其动机就裹挟着复杂的因素:

一是来自节目制作者。很多儿童新闻栏目的制作者都宣称要构建“专为儿童所享的信息平台”。譬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袋袋裤》的宣传语为“一个以少年儿童的视角解读新闻,分析时事,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的儿童新闻栏目”;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小智情报站》自称为“紧扣时代脉搏,关注社会热点,提供切实帮助,孩子的视角,独特的诠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由成人搭建起来的儿童信息平台并没能真正实现上述目标,更谈不上儿童意见的顺畅表达。

二是来自管理层,国家广电总局明文要求各个省、市需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开办专业少儿频道,新闻信息节目的设立是响应“少儿节目应具有知识性、教育性、信息性”的政策要求的必要设置。

第三是市场因素,儿童受众好奇、求知心理所激发的对信息节目的需求是儿童新闻节目的收视保障,也是广告收入的保证。而同时,相比起儿童综艺类、影视类节目,新闻节目的制作成本相对低廉,确保了节目收益的最大化。上述三个元素中,后两者在实践中表现出更大的影响力,儿童主体在其中几乎未能享有话语权。进入节目制作阶段,从策划、选题到采访、拍摄、后期、播出的各个环节,成人编导决定着话题选择、切入角度、表现形式、话语尺度等等具体操作。尽管各档儿童新闻节目的宣传语不乏“儿童视角”、“儿童心理”、“满足儿童”、“服务儿童”等以“儿童”为核心的字眼,但成年人主导的制作模式决定了对儿童视点、心理、认知程度的关照只能通过间接的猜测和模拟完成,而在实质上仍然是由成年人为儿童代言,是“成人为儿童制作”(by adult for children),并非儿童意愿的真实体现,也谈不上儿童作为主体在新闻节目中的真正参与和意见表达。以“儿童参与阶梯”的分层标准来衡量,当前中国儿童新闻节目中的儿童参与止步于第五阶梯,即表现为被操纵——装饰——象征性参与,逐步提升为成人决定,但事先通知——成人决定,并征询儿童意见。不可否认,受到世界范围内尊重儿童权利思潮的带动,中国儿童的媒介参与度呈现上升趋势,但同样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参与度并没能突破“成人决定,成人把控”的临界点,中国儿童的媒介参与仍然是在成人设定的框架内,按照指示完成“规定动作”,也因此,我们在儿童新闻节目的小主持人、小记者以及接受采访的青少年身上,看到明显的成人痕迹:原本活泼天真的少年儿童却正襟危坐,拿腔拿调地播报新闻,而评论新闻以及发表看法的立场和观点也来自成人世界。我们一方面可以认为“儿童成人化”是儿童渴望成长、向往成人世界而产生的自觉效仿,而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由于成人话语在儿童节目中的实际把控,使得儿童的自由发挥空间和主动创造力受到抑制,儿童自己摸索的媒介参与方式不被鼓励也得不到认可,迫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只好选择模仿成人模式。在中国儿童媒介参与程度受限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儿童观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是“和”文化:强调个体与社会、国家的同构性。在道德层面,要求个体遵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等伦理规范约束自己,有意无意之中养成了儿童易于顺从、趋同的心理。③处于成长期的儿童个体,其独立行动能力和认知水平本来就受限,再受到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成人意识和成人权威的双重压抑,儿童不得不隐藏个性,遵从既定文化和秩序强加的规范,这不但束缚了儿童的自由发展,也忽略了儿童的个体价值。在中国传统的儿童观里,未成年人缺乏独立存在的价值,被视为需要按照成人文化的要求进行模塑和规训的对象。社会普遍追求的培养目标和共同认可的 “好”孩子标准是“听话”、“乖巧”——易于顺从、趋同于成人的引导。鲁迅曾说:“中国的一般趋势却只在向驯良之类——静的方面发展,低眉、顺眼、唯唯诺诺才是一个好孩子”。在这样的观念框架之下,儿童需要朝着成人期望的方向成长,同样,儿童节目也需要按照成人设计的模式制作。但事实上,中国传统的“好孩子”标准,无视儿童的独立人格,压抑了儿童的自然天性。正如鲁迅所言“驯良之类并不是恶德,也许简直倒是没出息了”。进入二十一世纪,受到中西文化交流的影响,人们逐渐意识到信息时代所需要的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的个人素质,是传统的儿童观、教育观所难以胜任的。现代“好孩子”的标准越来越明确地指向敢于挑战权威、敢于质疑、大胆探求、不趋同、个性张扬、具有灵性的“真孩子”。④尊重儿童的主体价值,放手让孩子完全参与节目制作的各个环节,则正是朝着“真孩子”的方向,培养勇于担当、勤于思考、敢于表达、张扬个性的新世纪“好孩子”。西方媒体的尝试对改进中国的儿童媒介参与状况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目前国际社会基本认同的童年概念包括三层内涵:第一,必须将儿童当“人”看,承认儿童与成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成人的附属品,更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第二,必须将儿童当“儿童”看,认同童年阶段的独立价值,而不能仅仅将它看作是成人的预备,尊重儿童的天性并保护他们得到充分的彰显;第三,儿童正处于成长发展阶段,成人应当负责任地为其提供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儿童个人权利、尊严应当受到社会保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积极推动儿童对媒介的参与,践行着对儿童的独立性和主体价值的尊重。基金会特别强调儿童对新闻节目制作的实质性参与,强调是真正意义上从选题、策划到采、摄、编、播等各个环节的深度参与。目前,全球已有超过2000家媒体响应,力求为儿童开辟一片在公共媒介上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1975年起,美国、英国和日本都相继设立了CE(Children's Express)组织。CE类似于一个小小通讯社,由儿童全程管理包括新闻选题、组织采访、撰稿、编辑、审稿等新闻制作的所有环节,采制工作是独立的,最后的稿件交由大众传播媒体来播发。CE改变了以往“由成人为儿童制作(by adult for children)”的思维定势,旗帜鲜明地表明CE的宗旨是“由儿童为所有人制作(by children for everybody)”,而不仅仅局限于“儿童为儿童制作(by children for children)”。“其目的不仅让儿童了解自己的生活,也要让成人或全社会听到儿童的声音,通过大众媒体让儿童的声音进入主流社会或决策层”。⑤纽约CE的任务基本有三条:第一,提供不同背景的儿童的观点、经历和感受,发现儿童的重要性;第二,通过赋予儿童的责任感使他们的声音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第三,放大儿童和青少年的声音、经历来教育社会。⑥由此可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强调儿童参与媒介的根本目的是给予孩子们发挥潜能的机会,鼓励他们以自己独特的品性、丰富的想象力以及独立的认识和判断,更多更大胆地参与社会,发表对整个世界的看法,简言之,重视儿童作用于社会,而不仅仅是社会作用于儿童。因此,在美国、英国、日本、荷兰、德国等国家的少儿新闻中经常包括政治选举、武装冲突、能源危机、两性关系、金融风暴等成人关注的话题,并能听到少年记者和儿童观众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判断,突破了传统“儿童新闻”概念的框定。传统儿童新闻认为: “儿童新闻,主要是反映社会、家庭、学校与儿童有关的新近发生的、适合于儿童理解和接受的事件。传递一些活动、游戏、娱乐、学习等等方面的信息。”⑦简言之,“与儿童相关”是关键概念。在CE模式里,儿童不止局限于学校、家庭等空间,不再固守于活动、游戏、娱乐、学习等领域,而是与真实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战争、灾害等现实问题密切相关,大大拓展了儿童的视野。对照“儿童参与阶梯”,CE模式达到了第八梯——由儿童策划,以主体身份邀请成人参与讨论,以儿童为主体做出最终决定。这是儿童媒介参与的最高也是最理性的模式:看孩子表演,让孩子做主,成人与儿童和谐相处。

媒介参与权赋予儿童表达意见的自主性,使得“媒介”这个公共信息平台能够为儿童所享,真正实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提倡的让儿童“分享和参与文化与社会生活”。同时充分尊重儿童特性,发掘儿童潜能,从这个视角出发,也符合现代社会关于“好孩子”的培养目标——率真、个性、敢于挑战权威、大胆探求、勤于思考、充满灵性的自然之子。

注释:

①⑦陈舒平:《儿童电视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第82页

②转引自:谭旭东《论童年的历史建构与价值确立》,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11月,第17-23页

③齐学红:《儿童:一个悖论式的存在》,《教育科学研究》,2005年第11期。

④张丽:《好孩子 乖孩子 坏孩子——兼论中国民间文化中的儿童观及其演变》,《教育导刊》,2005年10月号下半月。

⑤卜卫:《媒介与儿童教育》,新世界出版社,第40-41。

⑥《让孩子们发出自己的声音——对少儿电视新闻节目的评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4bcfc5ec01000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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