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与分散性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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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百多年的国际合作社运动历史中,合作社研究者一直在探索着两个问题:“合作社是什么”以及“合作社通过什么去团结什么”。从欧文、傅里叶的合作思想到罗虚代尔合作社的具体实践,从国际合作社联盟到各国合作社的立法,再到中国的合作社实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均强调合作社是通过联合弱者来平衡与强者在市场竞争、社会地位等方面差距的组织平台。中国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同样倡导把弱者团结起来对抗强者这样的理念,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合作社团结普通、弱小的农民。在合作社法律制度中,团结力量的两大要素——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被视为吸引普通成员加入合作社及改善成员弱小地位的法宝。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全体成员享有的民主权变成了少数成员的话语权,权利的真正行使者是大户或者公司等强势主体。因此,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若即若离的特点,生产者成员对合作社的经济参与过度集中在向合作社交售产品或者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治理和后续经营的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则集中在投资者成员手中。对农民而言,他们缺乏对合作社的归属感,越来越像是合作社的客户。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着合作社对成员的凝聚?它又是如何影响的?本应成为合作社主体的农民成员对合作社的归属意识为什么会淡化?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离散力”这一命题,希望通过研究合作社的团结途径这一问题,从根源上厘清影响合作社成立、发展、联合、解散或分立的诸多力量,描绘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离散力的作用机制,并通过制度安排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量、屏蔽合作社的离散力量,最终促进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对象界定

已有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离散力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关合作社的利益机制和治理结构。Rhodes(1983)指出,净经济收益是影响农民做出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决策的关键因素;Hansmann(1996)提出,共同利益是合作社的根基,阻碍合作社的关键因素并不是资本的风险分担,而是在异质性的社员队伍中建立一个有效的集体治理结构非常艰难;孙亚范(2009)认为,制度安排的异化使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丧失了社员基础和基本动力。其二,有关合作社发展中人的因素。张晓山、苑鹏(2010)认为,合作社的制度框架本身不能创造出成就,绩效还是要靠人来实现;任大鹏、郭海霞(2009)认为,集体行动的困境是阻碍合作社发展的原因,正是“骨干成员”的存在克服了集体行动困境,促进了合作社发展;程同顺、黄晓燕(2003)认为,农民的保守性和对合作社认识的差异性是导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的原因。其三,关于社会和文化因素。黄祖辉、徐旭初(2006)认为,亲缘关系在合作社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了“润滑剂”;李昆、傅新红(2004)认为,“信任”是合作社重要的生产资源,而外因(市场信号、竞争对手的策略、政府行为)只是影响合作社兴衰的进程而已。其四,有关政府的力量。潘劲(2011)认为,政策优惠是一种收益,它是促使合作社成立的力量之一;温铁军等(2009)认为,合作社天生具有“精英俘获”机制,农村社会分化以及部门“扶持”等因素与政府推进产业资本“下乡”交织在一起,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学者们多从增强合作社凝聚力的角度提出建议,而较少分析凝聚力的构成因素,也很少从合作社离散力的角度去透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当前合作社运行不规范以及农民的局限性,是导致合作社离散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合作社的离散归结为合作社内部治理的不规范,而应该注意到合作社法律等主要制度的适用性问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合作社规模偏小,经营活动单一,内部管理简单,过度的“规范”也会导致交易费用增加。农民作为理性的个体,在合作社管理中会理性地规避不适用的制度,选择交易费用低的制度,因而合作社并不仅仅是由于农民能力和知识的局限而逃避规范管理。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使是相似区域、相近产业的合作社,也会有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这是因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离散力不尽相同。在现代化、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中,工商资本已经在农业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占据了决定性地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生起就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很大比例的合作社逐渐演变成少数人控制的合作社。合作社研究学者例如任大鹏、郭海霞(2009),黄祖辉、徐旭初(200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9)分别从“依赖相对强势的非小农群体”、“能控制下游业务活动及其基础设施的社员拥有合作社的控制权”以及“天生内在具有‘精英俘获’机制的大农主导型合作组织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主体”等不同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的中国合作社具体实践进行描述。由于不同类型合作社的差异性,其凝聚力与离散力的构成要素与作用机制也会存在差异。这就是本文对研究对象做出界定的原因。

三、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离散力分析合作社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变化的组织。全世界合作社实践的差异性也表明,在相似的组织框架内也会产生不同的实践模式,例如在北美出现的股份化、公司化的新一代合作社,在东亚出现的综合性农协、服务型合作社,以及中国不同地区产生的合作组织。这表明,合作社不是一种封闭的组织,在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下会有相应的变化,这也正体现了所谓“环境适应性的合作社”特点。在不同的背景下,合作社内部都会有一个吸引点,这一点会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包括合作社内部的制度、章程以及外部的市场、政策支持、社区文化等,吸引着不同的资源。这种吸引是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连带着背后的资源一起跟进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核心的共同利益从一开始就是有差异的,共同利益有分层,表面都是“有好处”,但好处的表现各不相同。凝聚力在产生过程中所伴随的离散力包括多个不同凝聚力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及单个或某几个凝聚力发生了异变。同时,这个过程也暗含了凝聚力集聚的过程也是离散力生成的过程,但并不意味着两者的一致,离散力也可能单独出现。

(一)凝聚力

“凝聚力”在心理学领域是指“群体成员为实现群体活动目标而实施团结协作的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表现为经济利益和文化的凝聚、合作社内部制度和机制对成员产生的吸引以及产业和政府的力量。

1.经济和文化因素。作为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要从经济需求出发,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市场价格竞争、产业链限制等因素,导致个体农户出现经济困境。合作社能达成共同利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组织租①以及得到社区和政府的扶持等,这些优势正好满足了社员的经济利益需求。农民共同为合作社提供必要的财产,并扩大合作社的交易规模,进而提高合作社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并最终共同分享合作社的盈余。合作社在凝聚成员方面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合作社的盈余不断增长;二是增长的盈余在成员间得到公平分配。毫无疑问,这样的合作社是合作社专家、合作社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成员心目中的理想状态。

而事实上,合作社成员分层普遍存在,骨干成员与普通社员之间利益取向并不总是一致,普通社员被骨干社员的优越禀赋或个人魅力所吸引,归根结底是被经济利益所吸引,从而让渡产品销售渠道的选择权,放弃合作社之外的交易机会,甚至让渡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的情况则是,普通社员会让渡其在合作社中的治理权,最终合作社的话语权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话语权往往和风险承担紧密相关,即话语权越大的合作社成员,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表面的不公平又体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公平。普通社员的这种“搭船出海”心理可以被称作“被剥削的幸福”,农民在加入合作社时,明知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但仍希望通过“搭船出海”或“借鸡生蛋”的方式得到收益。当农民通过工商资本的优势进入合作社时,工商资本的优势也相对成为了合作社的一种凝聚力。因此,在合作社框架里,首先有着若干个经济利益点,例如合作社能满足成员的购买、销售、技术支持、统一品牌等需求,且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利益点,从而使得利益序在利益分配方面得到合理安排,最终实现农户收益的增长。这样的合作社在凝聚成员方面同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合作社的盈余不断增长,二是盈余在成员间按照一定比例分享。

合作社凝聚成员的力量不仅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还表现在文化方面。合作社文化不能过于狭隘地理解为经济活动宗教化或仪式化,而应当理解为合作社的精神特质,具体包括特定区域基于其内部固有的逻辑而在合作社中形成的文化,它涉及地域、历史、偶然要素等方面,具体表现为合作社制度和成员意识、观念等受到区域、产业、历史以及农民个体生活习性、生活模式等的影响。合作社文化凝聚还表现在受制度的约束或吸引,这意味着在合作社内部有一个民主的、理念性的、经济利益的释放和表达途径。合作社建立在地缘、业缘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人合特点,强调成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理念,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得到了其他成员的认同和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各自生产同样的产品,有着更多的共同话语,交流互动成为每一个成员的需求。合作社通常有一定的地域边界,地域内共同的乡土特性也在合作社中传递和延伸,成员之间基于对习俗的一致理解,更容易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一致意见。

2.制度因素。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年来的客观情况来看,该法基本保证了当初立法目标的实现,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了一系列增强合作社内部凝聚力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保护成员财产权利制度。尽管出资不是成员的法定义务,但是,农民加入合作社通常都需要按照《合作社章程》向该合作社出资。在出资问题上,农民首先顾虑的是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即出资财产归谁所有,由谁支配,是否会被发起人截留、挪用。对于当年加入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时出资财产不明去向,不少农民仍然记忆犹新,这更加剧了农民对出资财产安全性的担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设立成员账户制度,将成员出资、量化为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记载在每个成员的账户中,并规定成员退社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返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出资财产的安全,消除了农民对财产去向的顾虑。

(2)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了“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扶持措施,相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扶持办法。农民能够明确感受到,合作社将是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渠道,这些支持措施也对农民加入合作社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合作社对农民的凝聚力因此增强。

(3)成员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社能够凝聚成员,关键在于让成员享有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表决权制度、内部管理结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的规定等,都充分体现了成员对合作社实施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关法律和制度的目标无疑是保护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防止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进而损害农民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与合作社的人合特性相适应,能够进一步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

(4)保护成员监督权制度。由于合作社不同的成立背景,成员异质性的现象不可避免。同时,基于决策效率的需要,合作社的决策权往往是由少数成员行使。因此,保障成员有效实施监督权就成为合作社凝聚成员的必要条件。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诸如置备相关财务报告等供成员查阅、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实行内外部审计等制度,以保护成员对合作社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权利。

(5)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制度。合作社凝聚成员,取决于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更取决于成员的剩余索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就保护了生产者成员的利益,从而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这是合作社凝聚成员的核心制度。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根本上保护了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能够确保合作社经营决策的透明性和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从而成为合作社凝聚成员的重要制度保障。

3.市场因素。市场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业链的延伸等。由于普通农户面临市场信息不对称、经营规模狭小、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因而渴望通过参加合作社改变其在市场中的不利地位。合作社在运行中依靠产业链延伸达到产业畅通、靠近终端消费者,从而形成利益增加,这也吸引着农民加入合作社。

合作社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功能,它在凝聚合作社成员的同时,也凝聚了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资金、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技术、加工能力、品牌等,这些要素进一步提升了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例如,某养蜂合作社是由公司发起创办的,该公司成员以加工设备和“绿纯”蜂蜜品牌等折资加入合作社,从而使蜂农由销售散蜜转变为销售品牌蜜,全体合作社成员分享到蜂蜜加工的利益,由此也提高了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

合作社还发挥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功能。例如,河北廊坊某糯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加入之前总是认为玉米穗越大越好,加入之后根据合作社的统一安排,生产更适应市场需求的鲜玉米穗,一些种植普通玉米的成员也纷纷响应合作社的要求,并在合作社的技术指导下开始生产符合规格和品质要求的糯玉米,当地的糯玉米生产逐渐形成了规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商,合作社对成员的凝聚力也越来越强。

(二)离散力

合作社对成员的聚合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离散力量,从而导致合作社瓦解。换言之,合作社在凝聚成员的同时,也隐藏着离散的潜在风险。合作社离散力与凝聚力的区别是:凝聚力是从显性到隐性,而离散力则是从隐性到显性。即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社的离散力量是逐渐强化的,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离散力量强化到一定程度将会导致不利于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后果。合作社离散的后果可能表现为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关注点从全程转化为部分环节,例如,成员仅关心让利的幅度,而对合作社的后续经营越来越漠视,很少过问合作社的治理方式和财务状况;第二层次是对合作社服务利用的减少,例如,抛弃以前与合作社达成的契约而直接在市场上销售产品;第三层次是所谓的用脚投票,即成员直接选择退社,与合作社分离。这三个层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成员对合作社背叛的程度,都是合作社凝聚力淡化、离散力增强的表现。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合作社离散?为什么合作社的凝聚力不再,离散力开始发挥作用?

1.成员异质性程度过高。合作社离散的一个重要渊源,首先是成员之间异质性过大,共同利益演变成分层利益,骨干成员和核心成员出资比重太大,普通成员的主体性地位无法体现,小户变成盲从者而不是合作社的主人,从而导致大部分农民成员或者生产者成员不关注合作社的可持续营利能力。农民成员加入合作社本来是瞄准可能增加的经济利益。由于在利益链条中普通农民成员或者生产者成员分享到的“蛋糕”过小,同一合作社中成员间利益目标和实际所得出现差异,普通成员“被剥削的幸福”演化成为“被剥削的痛苦”,因而选择退出合作社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与大户的合作。而骨干成员则选择维护自身利益,设法摆脱普通成员对利益的共享,合作社因此转化为少数大户的合作社或者呈现出公司化倾向。

2.社区化问题。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应是打破社区边界,以产品为纽带形成的为同业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平台。但是,基于地缘关系的影响,实践中大多数合作社往往是以村落、乡镇等社区为边界的。在以社区为边界的合作社中,社区功能与合作社功能重叠,可能形成社区范围内对成员的凝聚,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合作社离散力的增强。以社区为基础的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在团结社区内成员的同时,对社区外成员则可能成为一种排斥力量。实践中,基于地缘及其附带的社区传统文化以及社区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集合等因素,以社区为基础形成的合作社对社区外成员的排斥现象越来越凸显。其表现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社更易于在成员、财产等方面与社区边界重叠,即合作社社区化现象更为明显。这是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基础更为厚实,合作社从建立初期开始就对农村集体经济过度依赖。在这些地区,“占便宜”和“搭便车”两种现象并存。“占便宜”体现的是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内部防御策略,指合作社不具有相应的自我盈利能力,离开社区的支持就难以发展,甚至解散、资不抵债,合作社所丧失的是其法人的人格独立性;而“搭便车”是指外部性的溢出效应,即在社区化背景下,社区外成员加入合作社,就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免费午餐”,当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各种措施限制社区外成员加入合作社时,合作社基于专业特性应有的产品集聚功能出现缺失,合作社规模也就难以扩大。例如,北京郊区某梨产销合作社,因为担心社区外成员免费享有本社区提供的土地、水电、人力资本和政府支持等资源,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社区外成员的应得利益,最终导致合作社中社区外成员纷纷退社。在此个案中,社区边界不仅没有起到对成员的凝聚作用,反而成为某种离散甚至瓦解的力量。

3.政府扶持的干预和瞄准机制。政府的支持政策不仅对合作社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也增强了合作社对农民成员的凝聚力量。然而,实践中,中国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尚不完善,尤其对合作社财政支持目标和方式的偏差以及不同指导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导致政府在选择支持对象时,会过度注重效率,而忽视对农民成员的带动作用。一些地方为了追求数量指标,只要成立合作社,就给予财政补贴;一些地方政府在选择示范社时,更多考虑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成员的增收水平等相关的效率指标,而不关注合作社运行是否规范、成员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和经济利益是否公平分享等。在如此的政策导向下,公司化倾向突出的合作社通常可以得到财政支持,其原因是公司化倾向明显的合作社,其内部治理权较集中,决策效率也较高,盈利能力也很强。这样的结果便是由弱小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或者合作社中的小户成员难以享有财政支持。在政府的财政支持使少数人获利时,不能获利的成员则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脱离合作社,这样,合作社的离散力便得到增强。

四、增长极理论对合作社凝聚力和离散力的解释

针对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发展观点,经济学家佩鲁(转引李小建等,2006)提出了增长极理论,指出现实世界中经济要素的作用完全是在非均衡的条件下发生的。所谓增长极,是指具有空间聚集特点的推动型经济单位的集合体,它的成长是一个动态过程,从经济活动的发端到经济要素的聚集,由此便形成经济的极速增长,但同时由于反聚集经济要素的出现,离散力量也在汇集,这样,增长极便会出现转移或消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和离散效应,恰可以用增长极理论加以解释。作为经济组织,合作社在合作制度框架下运行时也呈现出凝聚和扩散的趋向,因为要素导向不同而产生的向心力和离心力迫使合作要素发生变化,其中,向心力对各合作要素产生凝聚,而离心力则迫使合作要素转移和扩散,最终出现能与指向极核中心的吸引力相抗衡的向外的分散力。合作社的规模和结构是由集中的聚集力和分散的反聚集力共同作用并达到动态平衡的结果,这个过程不仅包含要素的聚集和要素的扩散,而且还是凝聚和离散两种运动形式的耦合。

通常情况下,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合作趋势不断加强,离散力量较弱,合作社运行良好;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种种问题,例如环境变化导致原料缺失,或者成员分层过大导致的收益分配不均和信任缺失及个人主义的霸权管理等。在这个过程中,凝聚力量失去凝聚作用而转变为加速离散,并产生多米诺效应,成为离散的强大推力;在离散力量继续增加的同时,凝聚力量会持续减弱,最后合作社面临着改革、转型甚至分立或解散。

(一)合作社的凝聚

离散力量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在凝聚力量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整个合作社结构处于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中,而当合作社的增长极达到高潮时,“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的出现、异质性导致的成员分层过大等因素会使原有的凝聚力量转化为离散力量,进而导致合作社低效率、成员合作意向淡化,甚至导致合作社解散或分立。

在合作社成立初始,内部和外部的聚合力量不断聚集,使合作社的经济、社会功能显现,正如“马太效益”会引起乘数反应和连锁反应一样,会产生生产资料、人才和政府关注度的聚集。如图1所示,在O至t’时段,合作社各种资源得到最初整合。在t’至t"时段,各种凝聚力相互作用之后的耦合力促使合作社的生产资料、资本、人才、政府关注度等各种因素的组合扩展,合作社发展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在这段时期内,凝聚力的集聚作用十分明显:首先表现为人数(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增多与人才(优质劳动力加入合作社)向合作社集聚;其次表现为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向合作社集聚,使其有能力扩大外部市场范围,并带动更多的成员加入,从而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农产品供给能力;再次表现为资金向合作社集聚,通过成员入股、增加借贷资本、规模经济外溢和政府扶持等渠道,资金不断流向合作社,从而增强其发展的后劲。

图1 聚合力量变化曲线

资料来源:参见李小建等(2006)。

注:t代表时间(time),s代表力(strength)。

总体而言,在合作社成立初期,聚合力量大于离散力量,而且合作社内外聚合因素得到不断加强,同时,合作社内部形成比较稳定的结构。促成这种相对平衡结构的力量,包括合作社的经济和文化、相关制度、外部市场因素等。其中,合作社制度既包括法律规则,又包括合作社章程,这些制度能确保每个成员公平地表达诉求,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合作社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形成不同层次成员间的谈判机制和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阻止了合作社利益向骨干成员的输送。外部市场因素包括产品价格和产业链的延伸等。最后,各种凝聚力量的汇合,使合作社可能需要更大规模的联合与合并,或者建立更大区域内的联合社。

(二)合作社的离散

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离散效应也呈动态的趋势。在合作社发展的每个阶段,离散力量都会出现,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强度的力量出现。当离散力量大于聚合力量时,合作社原有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而合作社成员,尤其是普通的生产者成员,将脱离交易约束,不参与合作社决策,且从初期关注惠顾额返还到只关注一次让利的幅度及退社等方式,将自己的身份从合作社主人转变为合作社客人甚或是无关的人。

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合作趋势借助于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地域优势,并在国家的扶持下,不断得到加强。此时,离散力量较弱,只是阻碍合作社的成立,但在聚合力量持续加强的情况下,离散力量会处于消减状态,仅成为潜在风险因素。例如,法律规定合作社的重大事务应由全体成员大会决定,这是合作社的内部凝聚制度。但现实中,大多数合作社内部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发起人往往既是理事长又是大额投资者,而骨干成员依据所拥有的优势资源,例如人脉、资金等,成为合作社实际的“主体”。同时,在这些骨干成员利用合作社特有的组织优势去实现自身目标的同时,普通成员作为合作社的惠顾者,也分享了骨干成员的部分社会资本利益。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骨干成员逐渐强大,对普通成员的惠顾需求逐渐降低,同时,骨干成员借助其拥有的社会资本优势,在合作社内形成有话语权的利益集团,此时,合作社的离散力量就会逐渐加大。当离散力量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合作社正常运行的平衡将被打破,从而分立或者解体。

对于如何减少合作社的离散力,促进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建议:第一,完善共同利益的维系机制。从现实来看,合作社之所以出现离散现象,多数是因为共同利益变成了多元利益,因此,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实施更完善的机制来维系合作社的共同利益,以平衡各类成员间的利益关系。第二,要保障普通成员的民主权利。合作社的离散表面上看是经济利益的分散,但在多数情况下,离散力表现为成员对经济利益分配不公的担忧,因此,健全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环节的监督机制,是促进合作社凝聚的制度基础。第三,严格遵守惠顾返还原则。凝聚力归根结底体现在经济利益上,而合作社的惠顾返还原则是成员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法律规定按照“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在有条件的合作社中,应该有更高的惠顾返还比例。第四,完善财政补贴制度,使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及其收益归全体社员共享,防止被少数人攫取。

合作社作为一种开放性的组织,在外部环境变化的同时,自身也在发生变化,而影响合作社凝聚和分散的因素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动态地观察合作社凝聚力和离散力的构成及其变化。

①组织租的概念借用了青木昌彦在企业合作博弈理论中的术语,主要指组织的特质性资源分布于不同的组织成员之间,如果单独使用这种资源,其价值就会下降,只有相互联系的成员形成稳定的相互协作关系,这种特质性资源的生产力才会发挥出来。这种基于团队协作而产生的额外收益被称为“组织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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