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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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范畴,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决定》在谈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时强调,“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和“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在谈到市场体系的培育时又指出:“资本市场要积极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在嗣后公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考核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文件中,又使用了“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概念。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明确指出:“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对资本概念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而且是最能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特征的经济范畴。所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运动规律的巨著的书名就叫《资本论》。《资本论》论的就是资本。在《资本论》中,资本至少包含四层含义:①资本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才会转化为资本。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②资本只有在不断运动中才能带来剩余价值,资本的“生命”也在于运动。③资本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反映资本和劳动之间一种特殊经济关系,它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④资本随着资本积累的增进而不断增大,而且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显然,马克思在在论资本时,是紧密围绕剩余价值展开的,或者说是以剩余价值为基础的。因为马克思论资本的宗旨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社会最终要走向灭亡,而要揭示这一基本历史趋势,就不能不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基本的阶级矛盾,即资本家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这一特殊的阶级对立关系只有从剩余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中得到说明。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剩余价值表现为一种“差额”或“余额”,即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成本价格(C+V)之外的余额。从质的规定性方面看,剩余价值只不过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物化的剩余劳动。

既然资本以及同它相关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那么,它们又为什么会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呢?为了说明资本范畴是否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有必要对资本和剩余价值进行深入的再认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劳动过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是人类生存的永恒的自然条件,是人类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过程的结果——产品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劳动时间只是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在这段时间内消耗的劳动是必要劳动。另一部分劳动时间即工人超过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是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从剩余劳动和剩余时间的角度来理解剩余价值,马克思说,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资本论》第一卷第244页)可见, 剩余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并非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经济范畴。马克思在嗣后的论述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末,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资本论》第三卷第990 页)这就再清楚不过的说明了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而且是作为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基础而存在的。事实也是如此。如果每一个劳动者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他们生产的产品只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那就不可能有社会分工,不可能有积累,不可能实现扩大再生产,也就谈不上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以上我们看到了剩余劳动的一般性,那么,作为剩余劳动转化形式的剩余价值也是否有一般性呢?笔者认为,剩余价值的一般性是存在的,但是它的一般性的范围要比剩余劳动一般性的范围小得多,它仅仅存在于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形态里。也就是说,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有商品,有价值,就必然会有剩余劳动的转化和物化,因此就必然有剩余价值。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有剩余价值,社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同样应该有剩余价值。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 商品的价值都由c+v+m三个部分组成,这是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

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生活中,一直把剩余价值定义为“由雇佣工人所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不敢正视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客观存在。于是出现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只运用商品、价值、剩余劳动、剩余产口、利润、生产价格等等范畴,而唯独不使用剩余价值的不正常现象。尤其是在广泛使用利润这一概念而又把利润定义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同时,却不敢理直气壮地承认剩余价值的客观性,更是违背了一般的逻辑常识。事实上,“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好,“剩余产品的价值”也好,当我们用经济范畴来反映它的时候,它就是剩余价值。当然,我们在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剩余价值范畴的时候,还应当看到它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剩余价值的区别。因为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和运行过程的理论表现。所以,我们在区别两者时,主要是从各自反映的经济关系方面来考察。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剩余价值的来源和归属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有本质的区别,由此导致两者的性质不同。资本主义剩余价值体现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阶级对抗关系,而社会主义剩余价值所体现的则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不是阶级对抗关系。

既然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客观必然性,那么,资本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社会主义企业的资金,在投入生产或经营之后,在正常情况下,它带着一个增殖额回到出发点,它带来了剩余价值,因此,社会主义企业的资金就是资本。这里我们看到,资本并非资本主义独有的经济范畴,而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但是,当资本一般同不同的所有制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时候,它又会显示出不同的社会特性。社会主义的资本是同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结,因此它同资本主义资本有本质区别。资本主义资本主要是私人资本,私人资本表明它所带来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也有国家资本,但它是非劳动者占有的资本,它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和剥削制度的一种特殊经济关系。社会主义资本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它排斥任何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还不完全是公有制,还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它非公有经济成分,资本相应采取国家资本、集体资本、私人资本、外国资本等形式。因此,在这一历史阶段中还不能完全排除剥削和被剥削的经济关系的存在。但是,由于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居主导地位,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所以,多种资本形式的并存并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它会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

这里还需要提及的是,如果把资本作为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的分析,例如按资本在价值增殖中的不同作用把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按资本价值不同周转方式把资本区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以及把投入不同领域的资本称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等,对社会主义经济同样也是适用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社会主义经济中资本范畴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那么,为什么马克思要把资本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呢?这与马克思对商品经济历史性的论断有密切关系。马克思认为,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产生了简单的或偶然的商品交换,但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还不是商品经济而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奴隶主对奴隶和封建主对农奴的剥削采取直接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形式。剩余劳动尚未转化为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甚至连人的劳动力都成了商品,商品经济成了普遍形式,这时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便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产生商品生产的真正原因私有制已经消亡,因而商品经济不复存在,所以剩余劳动并不转化为剩余价值。这样,剩余价值以及余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资本也就成了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

但是,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当历史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时,商品货币关系还不能消亡,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一切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都成为商品,产品也应有自身的价值形式,剩余劳动自然要物化为剩余价值。这是马克思所没有预料到的。但马克思的论断毕竟为我们分析社会主义资本以及和它紧密相关的剩余价值范畴提供了方法和理论依据。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前面对资本和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是不会否定马克思的资本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因为这种再认识并没有改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基本内容,资本仍然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从量的规定性上看仍然是超过原预付资本额的余额;从质的规定性上看仍然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物化的剩余劳动。马克思所作的这些精典界定丝毫没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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