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工程师加强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论文_杨超

浅谈监理工程师加强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论文_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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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管理是指依据合同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合同管理可分为宏观的合同管理和微观的合同管理。宏观合同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机关为建立和健全合同制度所开展的管理工作,包括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监督工作等;微观的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合同的管理工作。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言,微观合同管理按主题的不同可分为业主的合同管理,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以及监理单位的合同管理。

关键词: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

1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基于工程合同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模式是实现建筑工程现代化监理的起源。监理不但满足市场经济需要,还满足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不但能进一步明确分配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增强各方合同意识,对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还突破建设单位既有的生产管理模式,重视积累经验,提高建筑工程的专业化建设水平。具体而言,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合法规范地建设建筑工程,即监理单位采取一系列策略,形成有序的、完善的合同管理网络,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不仅对顺利建设建筑工程有利,还能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法制化进程;二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通过动态管理有效规避建筑工程施工环节的各类安全隐患、质量隐患,真正在细节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三是管理建筑工程建设资料,即监理人员所保存的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各方合同、资金投入与流出报告、建筑图纸、相关法律规定等,能为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提供可靠的依据,利用这些资料调整建设过程。随着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队伍逐渐融合各领域专家及技术人才,监理队伍不断壮大,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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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2.1严格遵循监理工作基本原则

在控制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中,监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合理性,即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的特征、规模、复杂程度及环境条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程、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等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管理水平与实力,保证建筑工程承包建设的合理性;二是全面性,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忽视任何子系统或环节,避免影响计划的实施;三是与合同要求相符,因为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是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依据合同条款安排监理工作计划,并详细分析约定的各项目标,弄清楚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招标人员对监理的深层次服务要求,全面解读招标人的意图;四是与计划的弹性需要相符,因为建筑工程项目计划的建立是基于预定项目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既有工程经验、对未来的合理预测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之上的,在监理工作的实践环节会受到各方因素的干扰,需及时调整计划,满足弹性需要。

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受到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质疑,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商不应回避自身的责任,而监理单位则应做好这些环节的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做出的一切决定和判断时都是用数据和资料来说话的。在处理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时,监理单位也应详细的进行论证,为排除虚拟臆造的成分,应看质量是否得到了保证,工期是否延长了,成本是否增加了,划清责任,从而准确的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妥善的处理。监理工程还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向建设单位索取完整、清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2)搜集和整理好所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往来的电函;(3)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方面的相关资料;(4)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时,也要整理好各类的试验数据和检测资料;(5)搜集工程照片和音响资料。

2.2工程费用索赔

由于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往往是机会性的,索赔数量较大,有时夸大、虚报、移花接木和行贿等手段希望索赔成功。而且业主总希望监理工程师拒绝承包商提出的一切费用索赔,以减少工程成本的增加。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正确对待FIDIC合同条件赋予的裁决索赔的充分权利,必须做到大公无私、不偏不袒地以独立裁判人的身份调查索赔原因是否成功,审核索赔费用是否实际,做到既维护业主利益又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树立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威信。由此可见,合同条款是监理工程师依法办事的依据,而监理工程师又是合同条款的执行者。

2.3公平公正履行合同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是施工监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的规定,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既代表监理单位在现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也代表甲方监控施工合同条款和招投标文件的落实。那么,如何履行好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地处理有违合同条款的各种矛盾。

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着诸多矛盾点,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社会条件和商的选择等问题。这些都是当前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司空见惯的违约现象。针对这些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在监理合同约定条件范围内,以积极公平的态度加以处理,做到主动预控,及时书面提示建设单位防止违约,化解风险,一旦发生应及时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产生的矛盾。对产生的利益纠纷应明确责任,合理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各方书面备忘,待时机成熟再行公平处理。

一般来讲,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鉴于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更应有根据地维护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要约条件,正视矛盾、运用不同的合理手段和措施适时处理,做到不积压矛盾;既代表建设单位利益,又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工程监理人员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领悟FIDIC条款的精神实质,认真执行合同条款的内容,加强合同管理,坚持监理规范与原则,更好的为我国的建筑行业服务。

参考文献:

[1]苑宏伟,李元刚.浅谈监理工程师加强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31):382.

[2]黄卫东.建筑施工监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J].建材与装饰,2016,(26):159-160.

[3]王婷.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6.

[4]赵宸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论文作者:杨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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