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阿尔都塞的“理论与实践”观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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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哲学家路易·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历史观、辩证法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仅就他的以“理论实践”为特征的认识论思想作一些探讨。

一、具有“理论主义”倾向的实践观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实践,是人们有目的的改变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实践具有自觉能动性和直接现实性两大根本特征。然而,在对实践的理解上,哲学界往往存在着两种片面倾向:一种是否定实践本身具有意识性和目的性等主观因素,把实践理解为“纯粹”的物质活动,从而与意识、精神对立起来。例如,有人认为:“人们改变现实的事物、现象、过程的感性物质活动,叫做实践。”〔1〕“实践是不依人为转移的物质客体”〔2〕; 另一种观点则过分夸大实践活动中的主观意识因素,甚至把理论本身也看作实践,从而带有强烈的“理论主义”倾向。这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中相当普遍。例如,德国哲学家克劳斯和维蒂希认为:“我们的观点是,所谓实践,就是成为认识的直接基础、直接目标、直接的真理性标准的一切物质的以及观念的活动。”〔3〕南斯拉夫哲学家认为:“人的实践是理论的,同样, 理论也是实践的。”〔4〕

阿尔都塞给实践下的定义是:“任何通过一定的人力的劳动,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把一定的原料加工为一定的产品的过程。”〔5〕他认为,“实践的这个一般性定义本身包含着特殊性的存在,因为实践尽管有机地属于同一个复杂的整体,但不同的实践毕竟有不同的特点。”〔6〕他把社会实践区分为以下具有不同特点的实践形式:

(一)生产实践。在“社会实践”这个复杂统一体中起决定作用的实践形式,就是现有的人在一定的生产关系范围内,通过有计划地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把一定的实物加工成日常用品的那种实践;

(二)政治实践。就是政党或个人把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原料加工成一定的产品(新的社会关系)的实践;

(三)意识形态实践。阿尔都塞认为,人们往往不把意识形态的存在当作一种实践,然而,意识形态不论表现为宗教、政治、伦理、法律或艺术,都在加工自己的对象,即人的意识,因此,是一种实践。承认这一点是一切意识形态理论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四)理论实践。阿尔都塞认为,理论如同生产,政治等实践一样,也是一种实践。因为,它也符合于实践的一般定义,就是说,它也符合“把所与的一定的原料改造成一定的产品的过程,”“也是由一定的人类劳动使用一定的(‘生产’)手段所实现的改造。”〔7〕他特别指出,承认理论实践的存在,对我们了解马克思主义如何认识理论,以及认识理论与“社会实践”的关系,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理论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包含在“社会实践”的复杂统一体中。

我们认为,实践除了由毛泽东同志概括的生产实践、阶级斗争(有人将其扩大为“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和科学实验三大基本形式以外,还有教育、医学、艺术等多种形式。实践形式可以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而分成各种形式。但不管哪种形式的实践,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实践作为现实的社会的人(主体)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外部客观对象(客体)的有目的的感性物质活动,是主体作用于客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现实过程。它通过主客体之间双向的对象性活动,体现着主观能动性和客观物质性的统一。而认识活动、理论活动虽然也是反映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并且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但它只能以主观的形式观念地把握客观对象,通过知识理论体系来观念地反映世界,不能实际地引起客观世界的任何变化,不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因此,阿尔都塞把意识形态和理论这种认识活动与其它实践形式并列起来是不正确的,他的实践观带有明显的“理论主义”倾向。

二、“理论实践”的双重客体论

阿尔都塞指责经验主义把主体和客体、抽象和具体对立起来,以为“认识就是从现实客体中把它的本质抽象出来,于是由主体来把握客体的本质就叫做认识。”他认为,这样的认识论观点没有把关于具体事物的概念与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具体事物区别开来。因为,真正“科学的”认识“并不是作用于现实的客体”,而是作用于作为独特原料的“概念客体”。这种概念客体同其所表达的客体是不同的,把二者分开是理论实践的前提条件,也是人类认识的一个积极方面。

他说:“认识的对象……其本身〔是〕绝对地区别于和不同于实在的对象的……必不要把〔作为〕认识的对象的关于圆环的思想同作为实在客体的圆环混同起来”〔8〕“认识在其‘对象(客体)’上面工作……它并不在实在的客体上面工作,而是在特有的原材料上面工作,这种原材料在此词的严格意义上构成它〔指认识〕的‘对象(客体)’,这种对象(客体)甚至在认识的最根本形式上,也是不同于实在的客体的,因为那种原材料是现成的。”〔9〕但是, 在《保卫马克思》一书中,阿尔都塞的态度则有所不同。他区分了“思维中的具体”和“实在的具体”,认为前者是“一种认识”,而后者是它的对象,就是说,作为被理论所认知的东西,实在的具体还是认识的对象。

这样,在阿尔都塞的认识论中,就出现了“两个客体(对象)”的问题。在他看来,认识的对象(客体)并不是实在的客体,这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认识的过程经过这种认识的客体(对象),最终所认知的对象,又还是实在的客体,实在的客体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才是认识的对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客体是与主体对应的,作为人们认识和实践对象的对象性存在,是行为的受动者。以物质世界为认识的出发点,还是以精神世界为认识的出发点,这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条认识路线的根本区别。唯心主义总把精神世界当作人类认识和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例如“上帝”、“理念”、“绝对精神”、“自我”、“感觉”等。辩证唯物主义把客观物质世界当作认识的出发点,强调认识只能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但并不否定精神现象的存在。认为,精神、思想是客观存在的反映,精神现象一旦产生,也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胶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客观物质载体保存下来,成为物化的精神文化成果。这些物化的精神文化成果再次与主体发生认识与实践关系,也可以作为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对象,即所谓“精神客体”。但这种“精神客体”绝不是阿尔都塞那种只存在于思想过程中的“概念客体”,而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因此,作为认识对象的只能是客观物质世界,精神和思想只能反应客观实在,不能作为认识、实践的对象。

三、“理论实践”的过程

对于“理论实践”的过程,阿尔都塞论述道:

(一)“理论实践”的原料GⅠ。“理论实践”据以开始的原料不是现成的所予,具体的实在,而是一种已经作成的原料——概念和抽象。这种原料是对先前实践的产物进行抽象而得到的。

(二)“理论实践”的手段GⅡ,对GⅠ进行改造的理论生产的手段GⅡ,在任何时候是一门科学的基本概念。

(三)“理论实践”的产品GⅢ。作为“理论实践”的产品GⅢ,则是具体表现认识的科学概念。阿尔都塞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说法,把它称作“思维中的具体”,从而把他的“理论实践”的过程解释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10〕

在实践过程中,他还特别强调劳动本身的重要性。他说:“在任何这样地设想的实践中,决定性的要素既不是原料,也不是产品,而是狭义的实践;改造性劳动本身这个要素。它在一个特定的结构中,使得人们手段和利用这些手段的技术方法运转起来。”〔11〕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所说的认识过程是指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感性认识阶段又有感觉、知觉和表象三个环节;理性认识则可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三个环节。整个认识过程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辩证运动过程。并不是一个逻辑于精神领域里的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过程。然而,认识过程虽然离不开物质世界和社会实践,但它毕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不能把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混为一谈。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的主要区别有:

(一)存在形态不同

认识过程是客体的属性及运动规律通过主体实践途径,通过主体本质的规范内化为主体的观念的过程。是对象的客观形态变为存在于人意识当中的主观形态的过程。

实践活动则是在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现实的、物质性的活动。它以直接的形式改变、创造对象,使对象在形态、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得到真正的改变。

(二)表现形式上的不同

认识过程是概念的运动过程,是概念和现实的矛盾,概念自身逻辑和对象逻辑之间矛盾的展开、丰富和发展。所以,认识的表现形式是反映着对象内容的观念;

实践过程则是主体和客体、精神和物质“交错点”〔12〕的现实运动,是实践自身逻辑和对象的逻辑之间矛盾的展开,丰富和发展。所以,实践过程的表现形式是改变着对象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

(三)使用的工具不同

认识过程主要是使用概念、词、判断、推理等观念形态的工具,使客观的认识对象变成观念;

实践过程则使用一定的物质形态工具作用于客观对象,使对象发生物质形态的改变。这种物质形态工具主要有三类:一是作为物质工具的人自身;二是作为人体外在延伸的物质工具;三是被人们利用的自然界物质。

(四)过程的目的和结果不同

认识的目的在于创造出对象的观念形态,使对象在人的主观之中获得另一种存在形式,即在观念上把握对象,在观念上再现对象的客观存在以及它的辩证运动。认识过程的结果则是反映着对象现实结构的观念系统;

实践过程的目的是改变对象的存在系统,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人们的主观逻辑和结构“外化”为现实存在的逻辑和结构,实践活动的结果就是得到具有新的结构、功能和存在形式的客观现实。

由此可见,阿尔都塞把认识过程归结为实践过程的观点是错误的。

注释:

〔1〕(苏)《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第364页。

〔2〕《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2期。

〔3〕《当代哲学思潮述评——日本学者的有关评价》, 求实出版社,1984年,第62页。

〔4〕(南)《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第61页。

〔5〕、〔6〕、〔7〕、〔10〕、〔11〕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第167、167、166—167、183—193、166—167页。

〔8〕〔9〕阿尔都塞:《读<资本论>》第40、43页。

〔12〕列宁:《哲学笔记》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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