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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27 (2002)02-0064-04
我国漫长的入世谈判,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市场,推进经济市场化的过程。要兑现加入WTO的承诺, 发展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从传统经济监管中解脱出来,改革创新,以适应入世新形势的要求,顺利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肩负起保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历史命。
一、WTO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目的是推进贸易自由化
(一)从GATT的产生到WTO的诞生, 其目的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进贸易自由化。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即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或企业、经济人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即企业要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如何分配都由企业自己决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资源的配置不仅追求在一国范围内优化配置,而且努力实现资源配置和商品市场全球优化。
战后,美国经济实力最强,迫切需要全球化的商品市场和资源配置市场。在美国等国家的倡议下,建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八轮谈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大幅度的降低,大大地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WTO的诞生,不仅继续在货物贸易领域、而且在服务贸易、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了规范,目的在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贸易自由化。WTO 各成员方已就以上诸方面达成了共识,随着各项协定的贯彻落实和随后的谈判,必将呈现出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界市场,真正实现贸易自由化,资源配置全球化。
(二)我国加入WTO十五年的漫长谈判,就是逐步开放市场, 推进经济市场化的过程。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排斥市场经济体制的。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卖什么价格、如何分配都由国家计划决定。复关或加入WTO就要让别国的商品进来,且不能干预他们的生产与销售。
现代经济都是混合经济,但市场经济是主导,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而不是一般方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商品经济和按价值规律办事,此后,集贸市场开放,其它市场也开始萌芽。80年代中后期,市场建设的步伐加快。1993年中央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我们先后进行了价格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贸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企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为资源的自由流动、企业自由地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创造条件,为国外企业的进入、产品的销售打开大门铺平道路。现在我国已是WTO的缔约方,我们必将实现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二、维护市场正常有序竞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责任重大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一般认为1929年前的资本主义基本是完全自由竞争的。政府和资本家都认为发展经济是资本家自己的事,政府的责任是提供包括国防交通等在内的公共产品。1929年发生的经济大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并不完善,市场调节的短期性;常常是事后调节;国家长期总体失衡;企业为了追逐盈利常常散布谣言进行欺诈、垄断、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操纵和哄抬物价;社会两极分化等市场失灵现象经常发生,随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推出了《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反托拉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规范市场运作,以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
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习惯以红头文件、领导讲话作为指导工作的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健立和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执法环境大为改善。无论政府、企业、还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和行为都有法可依,须依法行事。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有责任保证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
朱镕基总理在去年7 月底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是监督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他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执法,勇做市场卫士,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概括起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三方面,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二是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经济违法违规案件,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诈、传销等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培育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在良好的法律环境条件下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
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商要充分发挥其市场健康运行“裁判员”的作用,做好市场经济有序竞争的坚强卫士。
三、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紧迫
作为WTO的成员,拥有制定规则,修改规则, 参加争端解决的权利。同时我们必须承诺遵守已达成的国际规则,这种承诺也给我们带来极大的挑战。如何与国际接轨,在各类市场都有很大发展和变化的形势下,在观念、管理的法律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研究。
(一)观念转变
首先是解决人治和法制的问题,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计划经济时期什么都是上面布置、领导说了算。甚至把内部文件首长讲话当作法。伴随改革开放的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使交易和行政有法可依。但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
1)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与立法进程不甚协调影响着执法效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经常受到行政性垄断、歧视性待遇的阻碍,假冒伪劣、侵权行为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经常发生,不仅外国人、外国企业存在着低于国民待遇或高于国民待遇的问题,就连外地人、外地企业也难于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
2)执法落后于立法。不学法、不懂法、老一套现象依然存在, 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现象缺乏有力的监督。人治大于法制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犯了法疏通疏通,托托人就没事了。
3)部门、地方政府的某些法规条例、 甚至内部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往往是内部文件大于部门法规,部门法规大于国家法律,有的地方甚至仍是长官讲话为上。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先依据本地内部文件,然后才是国家法规、法律。难怪一些跨国公司的CEO到中国投资, 总是直奔北京,求见中国的高级领导人,获取一张与高级领导人的合影照片,然后挂在墙上;或获一承诺作为尚方宝剑来对付地方各级官员。按照WTO的规则,现在那些已经在中国投资或即将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家们,则可以在网上或政府的公报上直接了解到中国政府的各项承诺,实施的程序,照章办事。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改革已取得巨大成果。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比较,职能转变更重要,其核心就是从管理型职能转到服务型职能上来。
传统经济下,一切生产、销售、人事安排均由政府管理,计划安排。市场经济下,政府除提供公共产品外,最重要的应是向所有居民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公务员,其最基本的责任就是向公众服务。工商部门要从管企业、管市场、管人的传统管理中解脱出来,当好维护市场秩序的卫士。不仅如此,还应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清除影响市场发展的障碍、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上大显身手。
再次,突破部门地方主义观念,树立公平竞争的大市场观念。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形成所谓的“诸候经济”。一些地方控制原材料输出,而另一些地方限制加工品和制成品输入,封锁市场,互设关卡,强行征税,滥用罚款;有的地方违背经济发展规律,仍在搞那种“小而全”或“大而全”的封闭式自给自足的经济,凡此种种严重扭曲了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内耗和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还人为地扩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与世界市场接轨。
要改变这种状况,打破这种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分割的、封闭的和垄断的市场,除需要政府制定出一整套改革、开放的政策与措施,真正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地方垄断、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方面,大有作为。欧洲十五个国家形成的统一大市场,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布局,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和商品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流动,有利于各地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从而生产出成本低、质量高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其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也符合WTO的规则,其战略意义特别重大。
(二)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按照国民待遇等原则,WTO在市场准入、 贸易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高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我们现行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中与WTO规则不相适应、难以衔接之处还不少, 有的规定甚至与WTO规则相悖。若不尽快地调整和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就会使我们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影响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加入WTO,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大量承诺, 目前应迅速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在市场监管方面有的需要新建,有的需要修改。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缺乏可操作的一般性条款(兜底条款),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对查办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款本身存在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致使一些经营者利用法律在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将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注册,造成市场混乱。此类现象还很普遍,但按现行法规却难以解决。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赋予冻结、查封、扣押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且规定的行政责任相对较轻,最高罚款额为20万元,惩罚力度不足以起到对不法者有效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加之违法人员的不配合,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实际取证难或对违法物品无法控制,违法人员拒绝提供账目并随时转移违法物品或销毁违法物品、转走银行存款,使结果查无证据,致使“违法所得”难于认定、计算;还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低价倾销、商业诋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有禁则无罚则,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们确实危害着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市场监管的主体对象结构在变化,市场监管机制应当改革
工商开始主要是对集贸市场、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管。加入WTO 意味着我国不仅在经贸体制方面,而且包括整个经济体制都要与国际惯例实施对接,这将大大增加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和热情,加上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吸引大量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的进入,同时我国私营企业迅速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市场主体在总量和成分结构上正在并将继续发生显著变化,这就要求工商对各类企业进行规范监管,以维护统一竞争的大市场。
我们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根据WTO的市场准入原则,改革现有前置审批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要着力抓好:一方面,要改变注册和监管职能不分的局面,按照“大登记”观念和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外资、国企、个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统一注册。各种类型企业的登记条件可以不同,但登记程序应当统一。除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国家认为应当进行控制的项目和商品等实行前置审批以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可以取消,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进行注册登记,变审批制为登记制。贯彻WTO的国民待遇规则,取消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人为障碍和繁琐手续,同时,解决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问题。
回顾审批制我们发现,大量行政性重复建设、许多无效工程、“豆腐渣”工程都是经由各级政府审批出来的,例子不枚盛举。PT红光70年代试制出了中国第一只彩色显象管,日本人都感到很惊奇,那时红光梦想成为中国彩管生产基地,但在旧体制下,13年才批下来,黄瓜都黄了。
必要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程序、时限和责任,增加透明度,健全监督机制,使必要的审批能够显著提高效率。
另一方面,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改革市场监管机制。改变过去注重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管理为侧重于交易行为监管,变注重事后管理为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且以事中管理即日常监管为主,在强化总体监管的前提下,逐步由完全的行政管理向以行政管理为主、社会管理为辅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经营者自我管理,形成工商依法管理、行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从而形成适应加入WTO要求的现代市场管理机制。
(四)市场的监管重点在变化,监管方式需要改进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监管的重点已不再是小商小贩、投机倒把,监管工作重点将转移到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与倾销、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上来。
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 经营业态和方式也更加多样化。现代经营方式和流通模式如特许经营、品牌专卖、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将普遍采用,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若不及时确立新的监管理念,根据市场形态的变化改进监管方式,将难以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另外,要积极探索对保险、证券、 电信、旅游、金融等行业的有效监管。努力实施经济户口的微机管理,积极采用高科技、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推行网上监管,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监管。如果能实现工商管理的联网,把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侵权、不正当经营等活动和行为一一记录在案,并通过网络和媒体暴光,违法者将无藏身之地,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另外,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形成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保证公平行政;积极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及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以保障法律最终实施;考虑工商与当地财政、人事脱钩等问题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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