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立法、档案机构和档案基础建设的连续性与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论文,基础建设论文,连续性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论
在回顾本世纪各国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的连续性与变化的历史,阐述若干带有一定规律性的发展轨迹时,我想强调如下三点无疑是必要的、有益的:第一,档案立法、档案机构和档案基础建设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档案资源的价值和社会对它的需求。正因为如此,人们则有必要对档案加以科学管理,进而为使档案管理有规可循,就必须有档案立法;为使档案管理有组织依托,就必须有档案机构;为使档案管理有库房、设备,就必须有档案基础建设。第二,档案立法、档案机构和档案基础建设已经成为支撑各国档案事业大厦的三大重要支柱:档案立法——国家档案事业的法律根基;档案机构——国家档案事业的组织形体;档案基础建设——国家档案事业物质保障。第三,档案立法、档案机构和档案基础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发展过程中显示出一种基本态势:档案立法是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及其体系,以及进行、加强档案基础建设的法律依据;档案机构是确保档案立法和加强档案基础建设的组织依托;档案基础建设则是实施档案法规和履行档案机构职能的重要体现。
二、分论
1.档案立法的连续性与变化。
档案立法起源于古代中国、希腊和罗马。早在中国西周,就有管理档案文件的规定。古希腊、罗马,亦有档案法规的雏形。1794年法国“穑月7日档案法令”的制定、颁发,为近代各国档案立法提供了范例。进入本世纪,随着加拿大“公共档案法”(1912)、俄罗斯“改革与统一管理档案工作法令”(1918)等的先后制定、颁布,开创了现代各国档案立法的历史先河。
档案立法,是各国立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范,确立和调节档案社会关系的工作。各国档案法规的类型主要有:档案法、部门档案法、专门档案法、单项档案法和地区档案法。各国档案法规的体系包括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两个层次。各国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是集中管理档案;二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三是档案开放;四是档案机构的独立性。各国档案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有关档案概念、术语的界定;二是有关档案的法律地位和受法律保护档案的范围;三是有关档案的捐赠和监督;四是有关档案的管理;五是有关开放档案;六是有关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任务。
当代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一是档案立法日益普遍化和档案法规日益体系化的趋势日趋明显;二是将管理公共档案和保护私人档案统一立法的趋势日趋明显;三是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统一立法的趋势日趋明显;四是将保护档案遗产纳入档案立法和文化、文献遗产立法体系的趋势日趋明显;五是档案立法超越国界,在一些国际法中包含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条款的趋势日趋明显;六是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新型载体材料档案纳入档案立法的趋势日趋明显;七是各国强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意识,坚持依法治档的趋势日趋明显。
2.档案机构的连续性与变化。
伴随档案在人类社会的产生,作为档案管理的组织依托,档案机构随之问世。从古埃及、巴比伦的档案馆库,到中国西周的天府档案馆库,到古希腊、罗马的王室档案馆、宗教档案馆,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一批档案机构。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建立的法国国民议会档案馆,是世界上第一个近代国家档案馆。1918年俄罗斯联邦档案管理总局的建立,是现代各国档案机构的连续性与变化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各国档案机构大体形成由如下两部分组成的系统:一是主体性档案机构,即以档案和档案管理为直接或间接工作对象,包括档案馆、档案室、文件中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教育机构、档案科研机构和档案宣传出版机构;二是辅助性档案机构,包括档案工作者协会和档案咨询机构。
在此,我想着重讲述有关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问题。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是指各国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等。按照中央、地方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类型主要分为:第一,集中制,指一些国家的地方档案机构接受中央档案机构的领导、指导或监督。按照档案行政管理中心的设置及其性质,集中制的形式主要有:一是中国式,实行执政党和政府档案、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下的管理体制,在全国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二是法国式,即在首都设立中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国档案局,负责全国公共档案馆和公共档案事业建设,指导和监督中央、地方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但又尊重地方档案机构的自治权。三是瑞典式,即不单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国家档案馆具有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国家档案馆同作为它的分馆的地方档案馆之间,形成有隶属关系的档案馆网络。第二,分散制,指一些国家的地方档案机构不接受中央档案机构的领导、指导或监督。采用分散制的大多为联邦制国家。其形式主要有:一是英国式,即在中央不设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设立中央级国家档案馆——公共档案馆或联邦档案馆,同地方档案馆之间权力均等,没有任何一般性领导、指导或监督关系。二是瑞士式,即中央不设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设立联邦档案馆,它和各州档案馆之间没有任何领导、指导或监督关系,但由档案工作者协会协调档案馆之间的关系。三是美国式,与上述略有不同的是,在首都设立联邦政府的业务管理机关——国家档案与文件署,通过其管辖的国家档案馆对联邦政府内各机构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对各州档案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对各州档案工作和档案机构不起任何领导、指导或监督作用。
当代各国档案机构的发展趋势是:第一,不少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科技、文化、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各国政府机构改革,对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体系的间接或直接影响日益强化。第二,集中制和分散制两种不同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档案机构及其体系之间的相互渗透、借鉴和影响日益强化。第三,不少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计划管理职能、手段逐步弱化,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管理职能、手段逐步强化。第四,文件中心的设置、发展的势头方兴未艾,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普及、扩展。
3.档案基础建设的连续性与变化。
档案基础建设是指档案库房和基本设备、设施建设。由于档案库房是集中、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安全保管、妥善保护档案长期起作用的因素,档案库房建筑水平和质量如何,往往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妥善保护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所以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档案界在档案库房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取得了共识。越来越多国家的档案界比较倾向地认为,在档案库房建设上,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指导思想。所谓“适用”是指各国档案库房作为集中、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的特殊性建筑,在设计上必然提出既有利于防治外界有害因素对档案的损害,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的较严格的适用性、专指性要求。所谓“经济”是指在坚持“适用”要求的前提下,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国情出发,将档案库房建筑的投资、造价控制在各自经济实力相适应或者能承受的水平上。所谓“美观”是指在服从“适用”、“经济”的前提下,还应当考虑到档案馆作为与图书馆、博物馆齐名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库房应当尽可能兼顾造型适当美观的要求。
当代各国档案基础建设的发展趋势是:第一,在社会和公众不断增强档案意识的前提下,不少国家由于经济、科技发展导致对档案部门资金投入、先进技术采用日益增多,不断促进档案基础建设。第二,越来越多的国家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排除各种消极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干扰,尤其是重点防范诸如水灾、地震、火灾、战争等突然事故对档案基础建设的破坏。第三,有利于保护人类宝贵历史遗产的档案不遭受损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开放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档案用户有效服务的趋势日趋明显。第四,在档案管理中采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强化现代化管理,尤其是在继续有效保管、保护传统纸质档案的同时,日益强化对各种新型载体材料档案(如缩微档案、音像档案、机读档案、光盘档案等)的保管、保护。
* 这是作者在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主报告, 因限于篇幅,本刊作了删节。——编者
(作者照片:刘卫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