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生活实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马莹云
(甘肃省电大陇南分校,甘肃 陇南746000)
[摘 要]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并不是无根之木,而是真真切切地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般的密切联系。通过列举生活中的一些实例,通过这些实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与探索。
[关 键 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实例;案例展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各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所具备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我仅从几个经典的生活实例出发,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让更多的人都能深刻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法律法规所具有的庄重和威严,进而更好地尊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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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试了就必须买,不买就必须掏试穿费”的霸王条款
(一)生活实例
一天,三名高中学生来到某服装店看衣服。其中一名学生在该店看到了自己喜欢的衣服,要求店员调出适合自己的衣服型号进行试穿。可是,在经历了一番试穿之后,该学生觉得这件衣服并不太适合自己,脱下来之后还给了店员,便要同另外两名伙伴一起离开。不料,这时这家服装店的店员将三名学生拦了下来,告诉她们自己店里的衣服不能随随便便让人试穿,如果购买衣服的话,买之前试穿没问题,但是如果不买的话,试穿衣服需要50元的试穿费,试穿费的收取一是为了补偿衣服被反复试穿之带来的损伤,二是试穿之前及之后店员也付出了劳动,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店员关于衣服试穿费的解释并没有赢得三名高中学生的理解,他们对该服装店收取试穿费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坚持离开,不料却被该服装店的多名店员集体拦截,并多次口出不文明话语,对三名高中学生进行语言上的侮辱、谩骂及恐吓。无奈之下,三名高中学生只能报警救助,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二)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黄庭坚多用拗句,拗句不符合平仄规则,很难进入集句诗,但朝鲜的一些诗人还是在集句诗中用了黄庭坚的一些诗句。如林惟正《题高城三日浦》:
某女性买家在某以民族风为特色的网店花4600余元购买了18件衣服,不料却在小长假结束之后以不喜欢为由发起了全部退货退款的请求。网店负责人认为女性买家的购买周期已经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便拒绝了其关于全部退货退款的请求,但这名女性买家却申请了电商平台的客服介入,最终电商平台的客服以申请退货退款的时间并未超过7天肯定了女性买家关于全部退货退款的请求。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做好水利建设、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水利改革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和保障。
在上述实例中,在三名高中学生拒绝了服装店关于试穿费的无理要求之后,店内的多名店员对三名学生实施了拦截,期间伴有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企图阻止其离开服装店。这种强行扣留的行为显而易见地侵害了三名高中学生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
对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的法律规定,该服装店店员应当停止对三名高中学生的人身攻击,在向其进行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其相关损失之后允许其离开服装店,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当地消费者协会所进行调查并进行调整。
而作为消费者的三名高中学生若是未能同该服装店达成和解的协议,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相关条款进行问题解决,条款具体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来看,其同时也存在消费者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像在上述案例中所陈述的那样,类似女性买家购买商品之后对其进行使用再退货的现象在电商平台屡见不鲜。遇到这种事情,大多数店主会选择息事宁人,因为害怕拒绝退货退款请求之后,买家会对所购买的商品给出差评,而差评对一个店铺来说是“致命”打击。因此,经常网购的上述生活实例中的女性买家正是由于对网购流程十分熟悉,才抓住了卖家害怕差评的心理,再加上有7天无理由退货作为保障,才会做出穿过再退货的行为。对此,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的电商平台也应当享有一定的鉴别权,设立相应的评判机制,并对其进行细化,这样才能在既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经营者的权利。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了一幅乡村振兴的壮观图景,并且指出,农业农村农民关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的城镇化正在经历着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的时代巨变,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逐渐弱化的主体感和归属感,拥有更多选择机会的个体也需要更加内向化的道德力量来维持更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乡风文明建设的道德目标,需要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被进一步再诠释和再创造。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七日无理由退货”所遇到的极端案例
(一)生活实例
服装店卖衣服,理应让前来购物的消费者试穿,以便让消费者在经历自主选择之后再决定买或者不买,若买的话选择买哪一款、哪一件。可是,在上述生活实例中,该服装店却在消费者决定不买自家衣服的时候向其索要50元的试穿费,显然该服装店的行为未能尊重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权。
C/C试样与蒸馏水、润滑油的接触角测试结果如图5所示,由图可见,C/C试样与水的接触角最终稳定在130°左右,与润滑油的接触角最终稳定在1.8°左右,说明C/C复合材料为疏水亲油性材料.试样浸渍润滑介质后,润滑油在材料内部的体积分数大于水,且油膜在C/C试样表面呈铺展状态.将浸渍润滑介质后的试样在相同载荷(1.5 MPa)下进行测试,得到C/C试样在干态、水润滑及油润滑3种条件下的测试结果如图6所示.
网店负责人倍感委屈,便想方设法联系到了该女性买家,并加上了其微信,本想询问其全部申请退货退款的原因,却意外发现该女性买家于假期出游的照片中多次身着自家店内的衣服进行拍照留念,当被网店负责人询问后,女性买家的回复却是“买了肯定要试穿”。在将退回的衣服进行拆包处理后,网店负责人发现其中有5件被穿过,并在朋友圈晒图,对二次销售有一定影响。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三、因为相貌引发的纠纷
(一)生活实例
高女士欲到某酒吧消费,但却3次被该酒吧的工作人员拦截在外,不允许进入,当高女士询问该酒吧的工作人员自己被拦截的理由时,得到的回复却是“面容不好看,出于担心影响酒吧生意的考虑故不允许其进入”。高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人格侮辱,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该酒吧人员侮辱自己人格为由要求该酒吧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以及经济损失2847元,此外,还应当对自己进行公开道歉。因为长相引发的纠纷侵犯了高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呢?
(二)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是这样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但在上述案例中,酒吧工作人员却以高女士面容不好看为由拒绝其作为消费者进行消费,这实则侵害的是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时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使得她作为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酒吧对自己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诉求是有着切实的法律依据的。
四、买东西却吃进了医院
(一)生活实例
居民李某家里因中午家里来亲戚,在某农贸市场个体商户处王某处购买了2斤牛肉,购买的时候,李某感觉这些牛肉有些发黏,便特意询问王某其是否坏了,又是否能正常食用,王某回答,都是新鲜肉,肯定没有问题。考虑到自己平时牛肉购买较少,不具备正常辨别的经验,而王某又是专门卖牛肉的,听他的肯定没错,李某便很痛快地支付了2斤牛肉的钱。当天中午,李某一家同做客的亲戚将购买的2斤牛肉吃光了。不料,下午4点,李某一家加上亲戚共有6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典型的食物中毒症状,共花费医药费3000余元。后来,经调查,王某处卖的牛肉是隔夜的,没有经过冷藏保存和必要的防腐、防蝇等健康方面的消毒措施,因此致使李某购买并食用牛肉之后出现了多人食物中毒的症状。李某要求王某对自己进行经济及精神上的赔偿。
(二)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对隔夜的牛肉继续进行销售,期间并未采取任何能保证牛肉不变质的健康防护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是王某却在李某询问其牛肉是否坏了,又是否能正常食用时却回答都是新鲜的肉,肯定没有问题,这便侵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对所购买商品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综合上述分析来看,王某应对李某进行经济及精神上的赔偿。
五、结束语
生活中有法律,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其应当作为我们生活的重要支撑性力量。在日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中,我将进一步挖掘生活实例中蕴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力求以最真实的故事最简单、清晰地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本稍显抽象与复杂的法律法规,也能让更多的人都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法律法规真正用到每一名消费者的日常消费过程之中。
通过增加“a contrast to Huange’s shaven done”和“grown-up”,表弟的形象跃然纸上与环哥纯朴的乡野气息形成对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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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9-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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