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人权观的异同及其对中欧关系的影响_欧盟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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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中—欧关系的长期政策报告》。报告中认为:“在改革进程中保持中国的内部稳定具有地区和全球重要性。为此,欧盟能够支持在中国推行一种在法规基础上的,同国际准则相一致的机构和民权社会。同欧盟对人权和世界水平的基本自由所作承诺相一致,欧盟的政策还表现在它将长期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在承认中国改善其人民,尤其是穷苦人民的生活状况的同时,欧盟希望重申其要求,即在中国境内,包括西藏在内,中国政府应当尊重全球公认的人权。欧盟欢迎中国和欧盟已经开始就人权进行对话,而这对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治对话有补充作用,有助于协调各方面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双边政治对话和不定期的人权对话为准确和有效地制定实用的对华人权政策提供了合适的框架。”

近年来,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治关系、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发展顺利,双方保持了频繁的互访和接触。就人权问题而言,由于欧盟及其成员国已经改变了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对中国施加压力和进行指责的做法,同意并积极实行了与中国进行对话的战略,到目前为止,中欧双方已经进行了10余次人权对话;双方开展的多次司法研讨会和妇女权利研讨会也在不同层面上涉及到人权问题。中欧双方在人权领域内总的气氛是良好的。

在承认中国的人权状况在经济领域有所发展或改善的同时,欧盟尽管使用了比较委婉的说法和外交辞令,但是在总体上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是不满意的。因为它有自己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标准。

尽管包括欧盟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学术界所持的理论和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其主流人权思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欧美中心主义或西方中心主义。这种思潮将西方的人权观念、人权理论、人权制度、人权标准、人权模式作为绝对、惟一的尺度,去衡量、判断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状况。

应当说,在对华关系的总体战略上,欧盟及其成员国所谓的“人权政治”、“人权外交”与美国大体是一致的,它们所持的理论也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策略上,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美国却有一个从一致到各行其是的发展过程。从1991年开始,欧盟的许多成员国与美国一道,连续6年在日内瓦人权会议上提出所谓谴责中国的决议案。1995年,欧盟在对华战略上提出将人权问题与经贸关系脱钩。1997年由于法国行使否决权,欧盟内部发生重大分歧,各国不再以自己国家的名义,而是以欧盟的名义在日内瓦人权会议上附属美国提出所谓谴责中国的决议案。这表明了欧盟策略转变的开始,即不再在人权问题上以各国分别与中国进行对抗,而是以欧盟作为整体来向中国施压。这说明欧盟开始认识到在人权问题上对中国进行谴责、对抗、施压的策略是不可能奏效的。

当然,我们认为,欧盟的这种策略转变,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根本性的转变,更不是它不再坚持自己的人权观和人权标准,只是因为中国的强大和欧盟对华贸易的需要,使欧盟不得不做出政策调整。中欧在人权问题上,既有对话,也有摩擦。例如,2001年1月25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有关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决议案。2001年4月18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审议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时,以22票赞成、18票反对、1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中国代表团提出的“不采取行动”的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而欧盟与会的国家对此都投了反对票。2002年3月11日,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年度结论,并决定在联合国人权会涉华提案问题上采取基本与去年相同的立场。

我们认为,造成中欧之间在人权问题上“对话中有摩擦”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中欧在人权观方面的分歧仍在。

中欧双方人权观的共识和分歧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是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与此相联系的还有人权的共同标准问题。双方都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是这样说明人权的普遍性的:它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联合国会员国要“同心协力促进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所以,在一个国家里,任何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普遍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宗旨和《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保障一系列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共同签署了某些国际人权条约;共同采取行动来制裁某些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这些都是人权普遍性的体现,也应当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共同标准。双方对此没有大的分歧。分歧在于人权的特殊性。

中国政府及其学者认为,在承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人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各民族由于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不同,在对人权的理解上,在人权保护的实施上,一定会有差异。这是人权的民族性。每一项人权的产生都有它特殊的历史进程,因而在推进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步骤和安排上,不同的国家因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的差异,不可能一模一样,一定要分阶段、分步骤、分轻重缓急,既不能一步到位,也不能强求一律。这是人权的阶段性。[1]也就是说,各国总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自己的人权政策和制度,进而形成自己的人权观的。在不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国内法领域,各国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抽象的、毫无二致的人权标准或模式。这是人权的国家性。

由于秉承人权的欧美中心主义或西方中心主义,欧盟及其许多学者仅仅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否定或很少关注人权的特殊性。他们强调,人权应是普遍的,实现与保护人权的制度与模式也应是普遍的;而最应推广的人权保护模式是西方式的,这种人权保护模式中的基本价值原则如民主、自由、政治参与、选举、政治多元化等等,应该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他们还认为,仅仅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普遍适用的人权制度和共同标准。因为,对人权的特殊性的承认会使某些国家对人权做出随心所欲的解释,最终会使人权的普遍标准完全崩溃。

第二,是关于人权的内涵。双方都承认政治权、公民权等是十分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人权。分歧在于人权还有没有其他的内涵。

中国政府及其学者认为,经济权、社会文化权同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人权。对于中国和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而且,中国方面还认为要讲集体人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它们同等重要,应当同等对待。

欧盟及其许多学者认为,人权就是政治权、公民权。虽然有时有些西方国家也“承认人权也包括经济权、社会文化权,但实际观察和论断人权状况时,并不把它们放在天平的砝码之中。至于生存权、发展权,一般都不予承认”[2]。而且,西方学者讲的人权一般也仅仅指个人人权,并不包括集体人权。

第三,是关于民主。双方都认为民主很重要,但是对什么是民主,有不同的理解。

中国政府及学者认为,首先,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形态,即多数人进行的统治;其次,民主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和原则来管理国家;再次,民主还是一种政治程序和政治方法,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决策。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认为,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所以在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坚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此同时,中国也一直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之一,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认和肯定,而且还根据国情,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来维护和改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欧盟的许多国家和学者认为,民主就是个人有发表意见、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他们还认为,只有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多党竞选的方式,分上下议院的议会制等,才是民主,否则就是专制,就是剥夺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由此产生的逻辑是,世界上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符合西方模式的所谓“民主国家”,在这类国家中是天然有人权的。另一类是不符合西方模式的所谓“集权国家”,在这类国家中是不可能有人权的。

第四,是关于主权和人权的关系。在双方之间,这是一个在认识上最不一致而且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严重冲突的问题。

中国政府及学者认为,经济的全球化虽然为人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但国家还没有消亡,而人权说到底要还是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必须尊重各国主权。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除了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诸如殖民主义、种族灭绝、武装侵略、国际恐怖活动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由于为全世界一致反对,需要由国际社会干预和制止外,基本上只能由各国自己来处理。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已成为强国、大国推行霸权主义的理论根据。所以,中国始终坚持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首先是国家的独立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欧盟的许多国家和学者则认为,全球化已经影响到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各国的国内生活。因此,人权是无国界的,是超阶级、超国家的人类共同价值目标,而坚持人权主要是一国主权范围的问题是违反时代要求的。人权高于主权,所以可以因人权问题而干预别国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盟的各成员国不断向欧盟交出了传统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权力,对传统的主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要重新审视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中国和欧盟在人权观方面的异同还有其他许多,以上仅是就大的方面而言。这些异同特别是分歧,将始终对中欧关系的发展起间接而持久的影响作用。

如前所述,欧盟与美国在对华战略方面的差别主要是,欧盟早已认识到在人权领域必须与中国对话,而不能只进行指责和对抗。这其实意味着,在人权观方面的分歧将使双方的对抗始终存在,而经济和政治的需要又使双方必须保持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循着这一思路,可以将中欧人权观异同对中欧关系的影响分析如下:

第一,中欧双方在人权问题上最重要的共识就是都认为要进行对话。这是中欧关系继续平稳发展的基础之一。

中国不仅一贯重视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且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各国要平等对话和协商。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4月7日会见法国国防部长时说:“中国历来主张,对待人权问题,只能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来处理。”[3]1997年5月法国总统希拉克访华时在国家行政学院发表讲话说:“我们应该提倡相互信任和对话的办法。只有更好地了解对方,才能使我们对人权的观点接近起来。”他还说:“因此,法国不会对任何人评头品足,但是法国要处处维护人权、维护人的尊严以及自由,所以法国和它的欧洲联盟伙伴一样,同中国进行了相互信任的、建设性的、高要求的对话。这种对话既尊重历史,也尊重人们的精神面貌、传统和发展速度。”

所以我们认为,只要欧盟像中国一样,能够如江泽民主席所说的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来处理人权问题,真正实现希拉克总统所说的在人权领域进行互相尊重对方特性的对话,那么,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中欧关系的发展。同样,中国政府签署和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将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为中欧双方的人权对话提供了新的平台,使双方有了更多的共同语言。

第二,中欧在人权方面的摩擦依然会有,这是中欧关系中经常会出现的不和谐音之一,必须注意控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否则,将危及中欧关系的正常发展。

说双方在人权方面的摩擦依然会有,是因为说到底,欧盟及其各成员国不喜欢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而中国尽管在进行改革开放,却要坚持自己的基本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所以,即使欧盟及其各成员国无意改变中国的性质,出于其国内政治的需要,也还是不能不在必要的时机和适当的场合表达指责中国人权状况的立场。

说必须注意使双方人权的摩擦控制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究其实质还是因为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既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欧盟的资金和技术,而欧盟也认为中国是世界上仅有的最大市场;既然中国和欧盟都主张建立多极世界并将各自视为重要的一极,同样都重视发展双方的关系;所以双方的人权对抗理应以不损害经济和政治的全面关系为限。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双方在经济领域都执行的是与人权相脱钩的原则,而欧盟方面对此原则时有背离的现象,如前面提及的欧洲议会通过的有关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决议案,就提出要将发展中欧关系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与人权问题挂钩。我们对这种挂钩的言论应予以警惕。

第三,关于人权是否高于主权的不同观点,将使中欧双方对世界某些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热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这是影响中欧关系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关于这种不稳定因素所发生的影响,过去已有科索沃战争可以说明。从近期来看,美国9·11遭遇恐怖主义袭击后,在反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问题上,中国与欧盟包括美国的立场都是一致的。但是中国希望反恐怖措施在联合国的轨道上进行,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不应当采取“双重标准”。而在人权和主权关系上的不同观点,将有可能使中欧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军事干预方式和具体措施方面产生分歧。与此相联系的还有反对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的问题,例如,在如何界定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裂主义的问题上,由于对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认识不一致,中欧也可能会有不同看法和做法。

第四,欧盟关于与亚洲关系的新战略,为中欧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的互相接近提供了又一契机。这是中欧关系发展的新途径之一。

2001年9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加强伙伴关系的战略框架》的报告,提出了今后10年发展欧盟与亚洲关系的方针。这是欧盟自1994年以来首次修改亚洲战略。这一新战略的提出,将把与中国进行的人权对话扩大到其他国家,促进亚洲民主,并为亚洲的法制建设提供合作。

就中国而言,虽然与大多数亚洲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都不同,但是在社会发展程度、人文观念和历史传统等方面却有不少共同性,特别是在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压迫方面,有类似的共同遭遇,在对当今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的感受方面,也有相通的共同语言。所以,中国与亚洲大多数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共识,是多于欧盟国家的。当欧盟将人权对话扩大到其它亚洲国家时,实际上可以加强中欧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的互相理解和沟通。因为欧洲理解了亚洲,也就多少理解了中国。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可以将中国与亚洲国家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也作为对欧关系的一个方面来考虑。

第五,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及其人权理论的历史影响,有助于中欧双方在人权问题上互相理解和沟通。这是发展中欧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深层次理论之一。

法国学者卡莱尔·瓦萨克(Karel Vasak)首先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从近代社会以来,人类经历了三次大革命,而每次革命都赋予人权新的含义。第一代人权理论受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影响,人权基本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畴;第二代人权理论受20世纪初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人权基本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三代人权理论受20世纪的二次大战后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的影响,民族自决权、维护和平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从严格和准确的意义讲,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为代表的19世纪和20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中的人权理论,属于欧洲人权观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只不过根据大多数欧洲学者的看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人权观并不代表现今欧洲思想界的主流。基于此,从同样受马列主义影响大小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在欧盟国家占主流地位的人权思潮中是可以找到某些与中国的共通之处的。因为不争的事实是,中国一直坚持马克思主义,尽管与欧洲学者的马克思主义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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