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保护机制的选择、运行和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对农业实施有效的保护,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完善的农业保护机制。农业保护机制是农业保护系统内在构成要素的有机联系和功能。农业保护机制有不同的类型,我国应选择什么类型的农业保护机制。选择后如何运行,在运行中如何完善,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农业保护机制的类型与选择
农业保护机制可以根据其构成要素的不同组合而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其主要类型有:(1)计划经济型的农业保护机制与市场经济型的农业保护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资源配置由计划调节,决定了农业保护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其保护对象重点是农产品生产,其保护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最终保护目标是保障食物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农产品短缺型的保护。市场经济型农业保护机制的保护主体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农产品生产,而且包括农业地位、农民权力与利益、农业资源与环境等各方面。保护手段不仅包括行政手段,而且还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最终保护目标包括保障食物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双重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保护是一种农产品过剩型保护。(2)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机制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护机制。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机制往往是与市场经济型保护机制相联系的,保护主体多元化,但以中央政府为主;保护对象多元化,但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为主;保护手段多元化,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农业份额小,因而对农业保护的范围广,保护的水平高。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机制主体规范、对象明确、手段得力,其运行是卓有成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护机制往往与计划经济型保护机制相联系,其主体、对象、手段都较单一,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水平低下,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都是负保护。(3)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保护机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一般要经历以农补工、工农并进、以工补农三个阶段,与此相适应,这三个阶段的农业保护机制也有所区别。在以农补工阶段,要求农业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食品、资金、原料、外汇、劳力,其中主要是资金,以农业的剩余支持工业的发展,以农业的发展推动工业化进程。在这一阶段,对农业吸取较多,农业保护基本上是处于负保护状态。在工农并进阶段,要求农业剩余停止转移,留在农业内部,用于农业自身的发展;而工业的进一步推进则主要依赖于自身的资本积累,不能再向农业索取。这一阶段的农业保护水平基本上是零保护。在以工补农阶段,工业份额超过了农业份额,工业发展速度快于农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以工业剩余来支持农业的发展,保证工农发展比例的协调。这一阶段的农业保护是正保护,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而* 保护水平是逐步提高的。
由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所选择的保护机制也就有差异。我国的实际情况是:(1)正在逐步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前农业的竞争能力较弱,比较利益低,风险大,农产品“卖难”现象时有发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产品供给还存在结构性短缺,农业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2)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尤其是农业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3)我国经济发展进程正处于由工农并进向以工补农过渡阶段,工业产值份额虽然大大高于农业,但其人口和就业份额却远远低于农业,由于工业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景气,工业很难有较多的剩余支持农业。基于这三个基本的国情,我国农业保护机制既不是单一的计划型或短缺型机制,也不是单一的市场型或过剩型机制;既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型机制,也不是简单的发展中国家型机制;而只能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型的农业保护机制。其一,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者都要承担起农业保护的责任。其二,我国的农业保护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保护,受财政能力的制约,农业保护力度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那么高的水平,只能是与现有财力相适应的适度保护。其三,对农业的保护不可能是全面的,只能是有限的、有重点的保护。
二、农业保护机制的运行
农业保护能否取得成效,在于农业保护机制能否有序而高效地运行。为了实现农业保护机制有序而高效地运行,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农业保护组织实施机构,并规范其职责和功能。其职责和功能包括:(1)根据中央对农业保护的方针、政策,制订各级农业保护的实施规划、方案及有关细则。(2)对农业保护政策、法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3)对农业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为上级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4)及时处理、解决农业保护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协调农业保护与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关系。(5)对有关农业保护的经费进行预算、分配和审计。(6)对农业保护的方针、政策、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农业保护组织实施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强化为农业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业保护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保护,对我国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没有直接的经验可以借鉴,在短期内,要在我国全面实施农业保护,难度较大。为了稳妥起见,我国的农业保护可以考虑分步骤、分阶段加以实施。(1)从保护主体看,先以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为主,再过渡到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与社会各方共同承担起农业保护的责任。(2)从保护对象看,先重点保护生产领域,保护农产品有效供给不断增长和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再对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实施全面保护。(3)从保护手段看,先以行政手段与经济政策为主,配合使用法律手段,再过渡到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配合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最终实行农业保护法制化,使各项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行政措施都以法律为依据,并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4)从保护的区域范围看,可以先在重点农业大区实施,在取得了经验以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广。(5)从保护的水平和目标看,可以先改变农业负保护状况,实现农业保护的近期目标——零保护,再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护,并逐步提高保护水平,实现农业保护的长期目标和最终目标——农业保护率30%左右的水平。通过分步骤、分阶段及由点到面的推进,能够使农业保护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农业保护机制的完善
农业保护机制体系实际上是由农业保护决策机制、农业保护实施机制、农业保护调控机制和农业保护约束机制等构成的。要实现农业保护机制运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业保护机制。
(一)农业保护决策机制包括决策主体、决策目标、决策内容、决策方法和决策步骤等要素 农业保护的决策主体有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中央政府是农业保护的最高决策者。由于各类决策主体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各自的决策目标和决策内容也有所差异。中央政府的农业保护决策目标是实现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增长与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各决策主体要使农业保护决策科学化、合理化,就必须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按照科学决策的程序,先广泛收集有关的数据、资料,再对资料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了解和把握农业保护的现状,找出影响和制约农业发展的因素,确定农业保护的内容,制定农业保护的可行性方案,最后确定最佳方案加以实施。
(二)农业保护的实施机制是确保农业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的机制 有关农业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被确定以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为了使农业保护政策能顺利地得到实施,各级政府应在农业部门内部设立和完善有关机构,专门负责农业保护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功能。农业保护组织实施机构应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农业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农业保护调控机制是调控农业保护主体行为及其目标的机制 在农业保护的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与预定的目标有偏差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对农业保护的实施过程进行调控,以保证预定目标的实现。政府对农业保护的调控目标、重点、方式、方法与力度,应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当农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其他产业发展速度时,或者当农业保护的政策措施实施的力度不够而未能达到预期的保护目标时,政府应着力加强对农业的保护。相反,当农业保护成本过高致使政府的经济能力无法承受时,政府应适当调整农业保护的力度。有的地区农业基础薄弱,农业自我保护能力差,政府的农业保护政策可适当向该地区倾斜。
(四)农业保护约束机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农业保护过程的监督、约束,从而达到使农业保护得以正常、健康实施的目的 农业保护约束机制可分为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外部约束是指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农业保护政策措施执行与落实情况的监督。自我约束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使自己的经济行为合理化而采取的经常性的自我约束。从手段上划分,农业保护约束机制可分为行政约束、经济约束和法律约束。行政约束主要是指对不执行农业保护政策或对农业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约束主要是指对不执行农业保护政策或对农业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实行相应的经济制裁。法律约束主要是对违背有关农业保护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相应的法律制裁。诸如忽视农业基础地位、不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保护方针、政策、克扣农业投入或把农业投入挪作他用、任意增加农民负担、滥占耕地、污染农业环境、破坏农业资源等行为,都要以相应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给予有力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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