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先生的新闻民主与法制思想_孙中山论文

论孙中山先生的新闻民主与法制思想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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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11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在辛亥革命后的这一百年间,中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三十多年间,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凝心聚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有了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包括社会主义新闻民主和新闻法制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我们认为,作为“中国近代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民主革命事业的继承者,在今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环境下,纪念伟大的辛亥革命100周年,研究孙中山先生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从中汲取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的营养,不但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文献表述

为了研究孙中山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笔者比较认真地查阅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山大学孙中山研究中心以及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联合编辑,孙中山先生夫人宋庆龄先生题名,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和其他文献。大致有如下文献与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表述直接相关。

文献一:《咨复参议院弹劾吕志伊违法文》(1912年3月3日)

该文称:“接二月二十八日来咨,自系为尊重立法权、保障言论自由起见,诚无可非难之理。惟查法律最重方式,苟方式一有不备,即不能发生效力。此次司法次长吕志伊所发之函,系私人书信,在法律上无施行之效力,不能认为正式公文。该私函所述,仅系发表个人之意思,并无行为。在法律上亦无徒据个人之意思,不问其有无行为遽认为有效之理。来咨以‘欲施行’三字断之,未免重视意思而忽略行为矣。贵院议员刘成禺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据此即不能断定吕志伊有不法干涉之行为。既无不法干涉之行为,则来咨所指蔑视议院、蹂躏民权之事实皆不成立矣。来咨对于议员刘成禺出言不慎一事,谓‘即令有之,亦不过偶尔失慎,不能指为违宪之确据。’今吕志伊用私人信函转托请示办法于副总统,亦有如来咨所谓出言偶尔失慎之嫌,本总统何能为之讳。抑共和民国之下,立法权固当倍加尊重,而行政权亦不宜轻蔑。司法次长系民国之望,遽尔因其私函之意思,弹劾不职,恐非民国之宜。美国百年以来,议院弹劾行政官不过数次,诚互相尊重维持之至意。当兹民国初定,常人亦不能无过激之意思,其未见于行为者,自不必深求,亦不能以其为司法次长而遽据‘欲施行’三字加等深文也。此咨。”①

文献二:《内务部规定暂行报律通告各都督电文》(1912年3月4日)

该文称:“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鉴:民国完全统一,前清政府颁布一切法令,非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者,应失其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遽行编定颁布。兹特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报界各社一律遵守:(1)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止阴历四月初一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2)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3)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出诉讼、讯明,得酌量科罚。以上三条仰希转令新闻杂志各社,一体遵守。俟《民国报律》公布时,即行停止。”②

文献三:《上海中国报界俱进会关于拒绝暂行报律的通电》(1912年3月6日)

该文称:“南京孙大总统鉴:接内务部电,详定暂行报律三章。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就得之罪。政府丧失权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除通电各埠外,请转知照。”③

文献四:《(孙中山)复报界俱进会及上海各报电》(1912年3月6日)

该文称:“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颁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除令该部知照外,特此复闻。”④

文献五:《(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1912年3月7日)

该文称:“昨据上海报界俱进会及各报馆电称:‘接内务部电,详定暂行报律三章,报界全体万难承认,请转饬部知照’等语。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故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两字,谓可从权办理。寻绎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宪法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议决,勿遽亟亟可也。除电复上海各报外,合行令仰该部知照。此令。”⑤

文献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经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后,按照民国政府的立法程序,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正式发布。其中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规定“人民得享有左(下)列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⑥

文献七:《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1912年3月17日)

该文称:“天赋人权,胥属平等。自专制者设为种种无理之法制,以凌轹斯民,而自张其毒焰,于是人民之阶级以生。前清沿数千年专制之秕政,变本加厉,抑又甚焉。若闽、粤之蛋民,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谓义民者,又若薙发者并尤倡隶卒等,均有特别限制,使不得与平民齿。一人蒙垢,辱及子孙,岂容此等苟令久存,为民国玷!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该部接到此令之后,即行通饬所属一体遵照,并出示晓谕该省军民人等,咸喻此意。此令。”⑦

文献八:《(大总统)令交通部核办报界公会请减邮费文》(1912年3月17日)

该文称:“兹据上海日报公会呈称:军兴以后,种种困难情形,请减轻邮电费以维报界等情前来。查报纸代表舆论,监督社会,厥功甚巨。此次民国开创,南北统一,尤赖报界同心协力,竭诚赞助。兹据呈称军兴以后困难情形,均属实况,若不设法维持,势将相继歇业。合将原呈发交该部,仰即酌核办理可也。此令。”⑧临时政府交通部经过交涉协商后向孙中山汇报说:“邮电费重,报价因之增加,直接为报纸发达之障碍,间接为开通社会之阻力。但民国各省报馆林立,每年邮电费其数颇巨,若悉照该公会所请求如数减少,则邮局电局所受损失太多。报界困难固宜体恤,而邮电营业前途亦不可不预为维持,以防竭蹶。兹经本部邮电两司共同商定,嗣后凡关于报界之电费,照现时通行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费减轻二分之一。庶商困得以稍苏,而邮电两政亦不至大受影响。”⑨

由于时间和其他条件的局限,除了上述文献外,可能还会有少量与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相关的文献遗漏,但重要或主要文献不会有大的遗漏。我们也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来探析孙中山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

二、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

从上述文献中可以看出,与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表述直接相关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民国成立之初的1912年3月份即他担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期间,其中又以解决当时轰动全国的“《民国暂行报律》风波”这一事件为主线。下面,我们就立足于有关文献,来探析孙中山先生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纵览上述文献,我们认为,孙中山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而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容体系。这一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方面:

(一)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新闻自由是中华民国国民基本私权的思想

孙中山的建国目标如他所说,“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⑩,即在中国仿照美国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创建中华民国。美国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新闻自由得到充分尊重。这也是孙中山的新闻法制思想的基本内容。他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所言:“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就是说“言论自由”的原则在西方各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中都得到充分尊重,所以中华民国政府也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是理论原则。在实践上,孙中山签署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规定“人民得享有左列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而这些“人民之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十五条)。一方面向世界各国和全国人民昭示了中华民国政府坚决维护国民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基本自由权利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昭告社会,人民享有的这些自由权利,只有在为了“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依法律限制之”,一是只有在上述特殊情况下才能“限制”而不可随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如果必须“限制”,也必须“依法”即依照法律程序或依照法律规定才能“限制”,而不是某一个官员有权随意“限制”。再一方面是对于在旧时代长期遭受歧视压迫的特殊群体,孙中山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关于“中华民国公民一律平等”的条款,发布特别通令规定“闽、粤之疍民,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谓义民者,又若薙发者并尤倡隶卒等”,“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充分表现出孙中山新闻法制思想中充分尊重国民享有的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民主新闻法制思想,这是孙中山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的基本内涵之一。

(二)“民主国”和“专制国”不以“是否订立报律”区分的思想

在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颁布《民国暂行报律》三章后,遭到以上海中国报界俱进会和上海各大新闻报纸为主体的中国新闻界的强烈反对。章太炎(字炳麟)于3月7日在他主持的《大共和日报》上发表社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上海各大新闻报纸破例在同日同时刊载这篇社评,对南京临时政府造成了很大的政治和舆论压力。章太炎在该篇社评中称“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亡清诸吏,自知秕政宏多,遭人指摘,汲汲施行报律,以为壅遏舆论之阶。今民国政府初成,杀人行劫诸事,皆未继续前清法令,声明有效,而独皇皇指定报律,岂欲蹈恶政府之覆辙乎?”(11)就是说民主国家都没有报律(新闻法制),推而论之即是有报律(新闻法制)的国家就不是“民主国”。照此推理,因为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颁布施行了《民国暂行报律》,那中华民国就不是“民主国”了。对此孙中山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公开表示:“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议决。”明确表示是否订立报律并不是“民主国”和“专制国”的本质区别。即使订立了报律,只要立法宗旨正确(出于“补偏救弊”之心),立法程序规范(经参议院议决后由总统公布施行),中华民国仍然是“民主国”;但若政府实施的是“钳制舆论之恶政”,即使不订报律也算不得“民主国”。有人依据孙中山《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有“无取特立报律”一言,认为“制定报律的行为,实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12)。我们认为,孙中山这里所说的“无取特立报律”,不是指中华民国“无取特立报律”,而是指《民国暂行报律》中所列举的三条“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宪法所应稽,”而“无取特立报律”,因为仅仅把这三条列为报律,“反形裂缺”。我们进一步认为,孙中山之所以明令取消《民国暂行报律》,不是因为他认为“无取特立报律”,而是因为内务部制定颁布《民国暂行报律》的行为,一是没有经过参议院议决,使得《民国暂行报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给临时政府造成了“甚无谓”的政治和舆论压力。为了打消“议者”的“疑虑”,向社会各界昭示中华民国是“民主国”,所以才明令取消了“暂行报律”。孙中山说得很明白,“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议决”。所谓“当俟国民会议议决”就是应当等待国民会议议决。假如“国会议决”不订立报律,民国政府当然执行国民会议的决议而不订立报律;但如果“国会议决”订立报律以及明确如何订立报律,临时政府也执行国会的议决,按照法定程序订立《中华民国报律》。根据“国会议决”,临时政府即使订立了报律也仍然是“民主国”,而不因为它订立了报律就成了“专制国”。因为订或不订报律,既不取决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也不取决于章太炎等人,而是完全取决于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会”之“议决”,这完全符合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运作体制和机制,另一方面也充分表现出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先生所秉持的充分尊重民主和彻底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和精神。

(三)政府订立新闻法制应以“补偏救弊”为主旨的思想

民主国家应该不应该订立报律,这个问题从孙中山的上述文献中得到了解答。那么,民主国家应该订立什么样的报律?或者说民主国家订立报律的宗旨应该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孙中山在其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中也有清楚的表述。孙中山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虽然明令内务部取消了所颁行的《民国暂行报律》,但却同时认为内务部制定颁行报律的行为是“出补偏救弊之苦心”。“补偏救弊”虽然只有寥寥四字,却蕴含了深刻的含义。仔细解读后我们可以体会到在孙中山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里,政府订立新闻法制的宗旨应该是“补偏救弊”。这是因为:一方面,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社会公器”,理应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新闻记者更应该秉承“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优良传统忠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作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也应该承认,社会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社会的、人为的、经济的、政治的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干扰,而出现各种“偏差”和“弊端”。政府以什么态度和立场对待新闻媒体及新闻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和“弊端”,就决定了政府订立新闻法制的宗旨。孙中山认为,对新闻媒体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弊端”,应该持“补偏”和“救弊”的态度和立场——即从爱护新闻媒体声誉、保护新闻媒体利益和维护新闻媒体新闻自由、言论独立的善意态度出发进行管理和规范。作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各方利益的和谐发展,必须要通过制定法律等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其区别仅仅在于以什么宗旨来制定实施法律。在这个问题面前,孙中山主张国家制定实施新闻法制应该以“补偏救弊”为宗旨,即一是为了“补充”新闻媒体及其新闻活动中的不足,二是为了“补救”新闻媒体及其新闻活动造成的社会伤害,但根本是为了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民众的和谐相处,而不是如清朝政府那样为了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而“钳制舆论”。孙中山关于“补偏救弊”的新闻立法思想,是其“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闪耀着民主主义的灿烂光辉。

(四)新闻法制应该形成完整体系和立法应分轻重缓急的思想

孙中山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明确表示“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宪法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在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孙中山对“中华民国”完整新闻法制体系的构想。首先是孙中山提出了完整的新闻法制体系应该包含的三个法律层次。其中最高的层次是“宪法”,就是即将由民国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并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既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顶层,也是国家新闻法制体系的最高层次。新闻法制的订立过程及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和“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的规定必须也应当在中华民国的新闻法制中得到忠实体现。第二个层次是在“宪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面的“出版法”,这是规范包括新闻报纸的出版发行活动在内的所有出版发行活动的基本法律。在“出版法”中不但应该规定国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还应规定国民在出版发行方面的义务;不但要规定新闻报纸的出版发行规范,还要规定图书的出版发行规范、杂志(期刊)的出版发行规范、小册子的出版发行规范以及非纸质媒介的出版发行规范等等。第三个层次才是“出版法”之下的“新闻法”(即“报律”)。“新闻法”(“报律”)则必须在“宪法”基本原则和“出版法”的综合性条款下,具体规定以新闻报纸为主体的新闻媒体的运行规则,规范的对象明确而又单一,就是也仅仅是新闻媒体及其新闻传播活动,而不涉及新闻媒体及其新闻传播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由此可见,孙中山设想中的中华民国新闻法制体系是一个包括“中华民国宪法”、“出版法”和“新闻法”在内的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不仅仅是一个“新闻法”。在制定新闻法制的次序上,应该是先制定公布国家大法“宪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然后制定公布施行“新闻法”的上位类法《中华民国出版法》,最后才是制定公布《中华民国新闻法》。因为临时政府内务部在制定公布“报律”时,作为国家大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没有公布实施,“出版法”的制定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匆匆制定发布“新闻法”即《民国暂行报律》”,一方面是《民国报律》的内容难以和即将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还未提上立法议程的“中华民国出版法”的内容相对接——必须是“新闻法”服从“出版法”,新闻法和“出版法”都服从于“宪法”;另一方面也使公布施行的《民国暂行报律》失去了法理依据——在“新闻法”的序言中应该标明“根据宪法的某一条款”和“出版法的哪些条文”规定制定新闻法。同时也打乱了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先“临时约法”,再“出版法”,最后“新闻法”的立法次序,即孙中山所说的“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因此下令取消了内务部公布的《民国暂行报律》。孙中山先生关于应当构建一个完整的新闻法制体系和立法活动应当遵照先顶层设计再逐级延伸,并区别轻重缓急的新闻法制思想,在当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新闻法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

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共同完成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正常运行的目标。法律的产生一般是国会决定设立法律,授权有关部门或人员草拟相关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完成后提交国会;经国会讨论通过后呈请总统签发公布,然后在规定的时间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完整的立法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国家元首(即总统)拥有的是公布法律的权力,国会拥有的是讨论通过法律的权力,而政府部门拥有的是根据授权草拟法律草案和法律公布实施后依法行政的权力。不经过国会议决立法,不经过国会讨论通过和不经过总统签署公布的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运行的基本法则之一。正是根据这一基本法则,孙中山妥善处理了由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公布施行《民国暂行报律》引起的那场舆论风波。孙中山先是在1912年3月6日发出的《复报界俱进会及上海各报电》中明确表示“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颁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尔后又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训令内务部“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两字,谓可从权办理”。孙中山在这些文件中明确表示,内务部公布施行的《民国暂行报律》因为“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和“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从立法程序不完备的角度否决了《民国暂行报律》的合法性,并严肃指出“不得以暂行两字,谓可从权办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关于法律产生效力必须经过完备立法程序性的必然性关系,孙中山在《咨复参议院弹劾吕志伊违法文》中也特别阐述了“法律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思想,认为“惟查法律最重方式,苟方式一有不备,即不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公布和生效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只要其中某一个环节不符合法定程序,这项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孙中山鉴于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公布的《民国暂行报律》没有经过参议院议决就仓促公布施行,违反立法程序,尽管他也认为内务部是出于“补偏救弊”之心,但还是令内务部“取消”了已经公布施行的“暂行报律”。孙中山身体力行地尊重法定程序并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六)国家应该支持新闻媒体维持正常运行的思想

在孙中山的演讲、答记者问及给报纸的题词中,多次肯定了新闻媒体在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过程中的重要贡献,并期望报界诸公同仁在往后的建国中继续出力。如他在1912年3月17日下发《令交通部核办报界公会请减邮费文》中明确表示“报纸代表舆论,监督社会,厥功甚巨。此次民国开创,南北统一,尤赖报界同心协力,竭诚赞助”。在孙中山于1912年4月12日的《致武汉报界联合会函》中称“此次民国成立,舆论之势力与军队之势力相辅而行,故曾不数月,遂竟全功。我报界诸公鼓吹宣导于前,尤望指引维持于后,俾我国民得所指南,是则文所属望于报界诸公者”(13)。再如孙中山于1912年4月16日的《在上海〈民立报〉之答词》中称“此次革命事业,数十年间,屡起屡仆,而卒睹成于今日者,实报纸鼓吹之力。报纸所以能居鼓吹之地位者,因能以一种之理想普及与人人之心中。其初虽有不正当之舆论淆惑是非,而报馆记者卒抱定真理,一往不渝,并牺牲一切精神、地位、财产、名誉,使吾所抱之真理屹不为动,作中流之砥柱……惟知报纸有此等力量,则此后建设,关于政见政论,仍当独抱一真理,出全力以赴之,此所望于社中诸君子也”(14)。既然新闻媒体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胜利的过程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而且在以后建国中还望新闻媒体继续为之鼓吹,所以当新闻媒体在经济上遇到困难时,孙中山就明确主张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度过难关。他于1912年3月17日在《令交通部核办报界公会请减邮费文》中明确表示“兹据呈称军兴以后困难情形,均属实况,若不设法维持,势将相继歇业”(15)。明确要求交通部对新闻媒体予以支持。根据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训令,临时政府交通部“邮电两司共同商定,嗣后凡关于报界之电费,照现时通行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费减轻二分之一”(16)。孙中山主张政府应该支持新闻媒体维持正常运行的思想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体在以往的新闻传播活动中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是由于战争对新闻报纸(大概包括诸如纸张价格的上涨等新闻纸成本的提高和新闻纸发行量因战争的影响下滑等)的影响,使曾经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奋力呼喊的新闻媒体处于一时的困难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关于“政府应该支持新闻媒体维持正常运行”的新闻民主思想和积极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当时社会新闻事业的生存和恢复发展,同时对当今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处理政府支持新闻事业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七)新闻立法活动应遵循“善从恶改”原则的思想

孙中山在《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称“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个人,对待自己的过失都应该抱有“善从恶改”的态度,才能使原来的好事更好,使坏事变成好事。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有可能出现差错。尤其是在实现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经过辛亥武装起义才推翻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因为没有国际上现成的经验可以学习参考,所以也就难免出现一些差错,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颁行《民国暂行报律》的过程也因其程序上的不完备和时机不适当而出现差错。如何对待政府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孙中山提出了“善从恶改”的指导思想,并且认真地付诸实践。在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颁布《民国暂行报律》受到上海中国报界俱进会以及上海各大新闻媒体的一致反对时,尽管孙中山认为内务部制定颁行《民国暂行报律》是出于“补偏救弊之心”而非“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但因为内务部在制定颁布《民国暂行报律》的程序上,没有经过民国参议院的议决,实际上存在“昧先后缓急之要序”的过失。也正因为内务部这次颁行《民国暂行报律》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且已经成为章太炎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文中拒绝“民国暂行报律”的重要理由之一(17),孙中山秉持“善从恶改”的新闻立法思想,断然取消了已经公布实施的《民国暂行报律》。明确宣告“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但明确《民国暂行报律》“自无法律效力”,而且申明内务部“不得以暂行两字,谓可从权办理”。也就是必须立即废止,不能接任何理由拖延施行。一个政府只要对待民众呼声抱有“善从恶改”的态度,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人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改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伤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从而使政权更加巩固。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孙中山先生民主革命家的博大胸怀和知误即纠的勇气。

(八)依据“行为”而不是依据“意思”判定有罪的思想

在现代汉语中,“行为”一般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为外面的活动”(18)。而“意思”则有“意见、愿望”等涵义(19)。所谓“应该依据行为而不是依据意思判定有罪的思想”是特指孙中山在认定言论危害方面以事实为第一性的思想。这一思想突出地表现在孙中山《咨复参议院弹劾吕志伊违法文》(1912年3月3日)一文中。在这一文中,孙中山对参议院以“尊重立法权、保障言论自由”为理由弹劾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次长的吕志伊(20)在一封给副总统黎元洪的私人信函中对时任临时政府参议院议员的刘成禺(21)的一些言论和行为表示了不满。此信外泄后成为参议院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弹劾吕志伊的理由。对此,孙中山在咨复参议院的公文中表示:“此次司法次长吕志伊所发之函,系私人书信,在法律上无施行之效力,不能认为正式公文。该私函所述,仅系发表个人之意思,并无行为。在法律上亦无徒据个人之意思,不问其有无行为遽认为有效之理。来咨以‘欲施行’三字断之,未免重视‘意思’而忽略‘行为’矣。贵院议员刘成禺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据此即不能断定吕志伊有不法干涉之行为。既无不法干涉之行为,则来咨所指蔑视议院、蹂躏民权之事实皆不成立矣。”孙中山首先指出,即使是司法次长吕志伊,个人的书信也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的效力,所以不能认定为是司法部的正式公文;接着指出吕志伊仅仅是在个人信函发表自己对刘成禺的意见,并没有采取实际的行为。三是没有法律规定只要根据个人表达的口头或书面的意见,而不问这个人是否采取实际行为,就认为该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产生了实际效果。再则是指出参议院的来咨以“欲施行”的说法就认定吕志伊的私人信函对参议院的立法权和参议员刘成禺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了伤害,难免是过分看重了吕志伊私人信函中表达的“意见,愿望”而忽视了是否实施了实际“行为”这一根本。最后,孙中山明确指出,既然“参议员刘成禺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这就不能断定吕志伊对刘成禺有“不法干涉行为”;而既然吕志伊没有不法干涉行为,那么参议院在来文中指责吕志伊的所谓“蔑视议院、蹂躏民权”的事实就都不成立。既然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那么,参议院对吕志伊的弹劾也就失去了依据和理由。孙中山的该篇复文,层层剖析,字字落实,分析在理,令人信服,通篇贯穿着以“事实为第一性”的新闻民主和法制思想。

由“中国近代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无可替代意义的一场深刻革命。它推翻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迫使最后一个皇帝宣布“逊位”,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这些意义上认识,可以说辛亥革命取得了胜利,达到了预定的革命目标。作为“中国近代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的新闻民主和法制的思想既十分丰富,又非常宝贵。它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者在学习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理论、思考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实际问题、在中国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的思想结晶。不但对于当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新闻政策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后来的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④⑤⑦⑧(13)(14)(15)孙中山:《咨复参议院弹劾吕志伊违法文》(1912年3月3日);孙中山:《复报界俱进会及上海各报电》(1912年3月6日);孙中山:《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1912年3月7日);孙中山:《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1912年3月17日);孙中山:《令交通部核办报界公会请减邮费文》(1912年3月17日);孙中山:《致武汉报界联合会函》(1912年4月12日);孙中山:《在上海〈民立报〉之答词》(1912年4月16日);孙中山:《令交通部核办报界公会请减邮电费文》(1912年3月17日),载《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68—169、191、198—199、244、244、336、337、245页。

②《内务部规定暂行报律通告各省都督电文》(1912年3月4日),载《临时政府公报》第32号,1912年3月8日出版。

③《上海中国报界俱进会关于拒绝暂行报律的通电》(1912年3月6日),上海《申报》,1912年3月6日。

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转引自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8页。

⑨《交通部复大总统核减邮电费办法呈》,载《临时政府公报》第51号,1912年3月29日出版。

⑩孙中山:《在巴黎的谈话》(1911年11月21日至23日),载《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63页。

(11)章太炎:《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1912年3月7日),上海《大共和日报》,1912年3月7日。

(12)黄瑚:《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16)《交通部复大总统核减报界邮电费办法呈》,载《临时政府公报》第51号,1912年3月29日出版。

(17)章太炎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中说“当知报界中人非不愿遵守绳墨,惟内务部既无作法造律之权,而所定者,又有偏党模糊之失。若贸然遵守斯令,是对于官吏则许其侵权,而对于自身则任人陵践,虽欲委曲迁就,势有不能”。

(18)(19)《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49、1495页。

(20)吕志伊(1881-1940),云南思茅人。1904年赴日本留学,次年参加中国同盟会,被选为评议部评议。1906年被推为同盟会云南主盟人。1908年与杨振鸿等发起云南独立会。1910年赴上海任《民立报》主笔。1911年4月参加广州起义,担任撰拟法令等工作,同时加入南社。7月与宋教仁、陈其美等组织中部同盟会,被推举为候补干事。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任司法部次长,3月辞职。

(21)刘成禺(1876-1953),湖北武昌人。1901年加入兴中会。1902年与李书城等在东京刊行《湖北学生界》。1904年春赴美入加州大学,兼任《大同日报》总编辑。1911年冬回国,加入南社。1912年1月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任参议院湖北省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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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先生的新闻民主与法制思想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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