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作用的实证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不平等论文,城镇论文,居民收入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5-0014-05
改革开放30年来,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其中,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程度是重要议题。政府再分配政策包括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两大工具对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进行调控。这里的税收仅指直接税①,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②。
研究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调控,首先需要衡量目前再分配工具的整体有效性,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目前这种研究却不尽如人意,直接体现为分析的片面性:多数研究只是限于单个再分配工具的分析——或者只是分析直接税,或者只是分析居民转移性收入的调控作用。由于定量研究需要用到居民收入数据,但统计数据中的收入受到直接税与转移性收入的双重影响,在单一工具研究下运用双重影响的数据很难得到精确结论。基于可获得数据的复杂性,需要考察“税收(指直接税,下同)-转移性收入”框架下政府再分配政策的作用。如果有可能,可以从综合作用中分离出单个工具的效应。本文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泰尔指数衡量了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城镇居民收入调控的综合效应,做出定量的结论;之后,从综合效应中分解出了税收和转移性收入各自的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城镇居民三类收入的界定
按照统计年鉴划分,城镇居民收入有两类:一是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二是可支配收入。第一类总收入的前三个部分,没有经过政府再分配作用,可视为城镇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而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账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按照黄祖辉等(2003)的分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属于政府转移性的支付。除去这些,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账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因此,年鉴中的转移性收入与政府进行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上是有出入的。但是,政府转移支付的部分占主体,可用年鉴中转移性收入的数据来表示政府转移支付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
第二类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其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由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与社会保障税实质意义相同,而记账补贴在其中所占比例较小,所以,可认为可支配收入是政府利用再分配工具对初次分配收入调节后的再分配收入。
为了测算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对初次分配收入的影响,按照前面分析,需要衡量城镇居民三类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我们首先计算出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总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泰尔指数。通过比较总收入GE(1)指数对初次分配收入GE(1)指数的变化来衡量转移性收入的作用,用可支配收入GE(1)指数对初次分配收入GE(1)指数的变化来衡量“税收-转移性收入”的综合作用,用两者之差来衡量税收对初次分配收入的作用。
2.数据来源
对于各省城镇居民收入,《中国统计年鉴》只提供了各省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总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数据,计算泰尔指数需要各省城镇居民的收入总量。年鉴中对各省城镇居民数的统计并不完全,只有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数据。《中国人口年鉴》中仅提供了历年各省的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数据,仅有部分年份的各省城镇居民数,而各省非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数是不同的。王少平、欧阳志刚(2007)采用了以《中国人口年鉴》中各省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数据替代各省城镇居民数、农村居民数的方法,得到了部分地区典型年份的城乡居民收入泰尔指数。但是,当我们分别采用非农业人口与城镇居民数计算2007年城镇居民收入泰尔指数时,发现两者相差近一倍,严重干扰了分析的准确性。所以,为了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提供的城镇居民人口数,这使得本文的分析仅限于我国大陆30个省、市、自治区2005年~2007年的状况。这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出“税收-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影响的长期变化趋势,但是也能得到近期两者对初次分配收入的影响程度。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本文将中国内地30个省、市、自治区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区域。其中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份;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1省、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份。每省、市、自治区的三类城镇居民收入分别等于其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数之积,区域内的各省份城镇居民收入之和为区域内城镇居民收入,30个省份城镇居民收入之和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
三、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
本文从两方面分析“税收-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首先,列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整体泰尔指数,分别考察初次分配收入、总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泰尔指数,比较三者间的大小关系,试图发现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因素对全国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影响及其程度。其次,对整体泰尔指数进行分解,列出区域间城镇居民三类收入的泰尔指数和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四个区域内城镇居民三类收入的泰尔指数,考察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对区域间及区域内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以此来比较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对不同区域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程度。
1.全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泰尔指数
根据各省份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及城镇居民数,利用式(1)可以得到2005年~2007年城镇居民三类收入的整体泰尔指数③,如表1所示。其中第五列是总收入泰尔指数降低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的百分率,用来衡量转移性收入对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第六列是可支配收入泰尔指数降低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的百分率,用来衡量“税收-转移性收入”对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的综合影响;第七列为第五、六两列之差,可视为税收因素对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分析表1的数据,可得到以下结论。
(1)纵向比较。2005年~2007年来,无论是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总收入泰尔指数还是可支配收入泰尔指数,均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在逐渐减小。其中有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改善——自2005年的0.045568下降至2007年的0.039352,也有政府再分配举措的作用,“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对调节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作用渐增,表现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可支配收入泰尔指数比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下降率(第六列的数据)逐渐增加。
(2)横向分析。“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对调节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是有效的,但这两种因素所起的作用程度差异较大。3年间“税收-转移性收入”降低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程度平均为24.19%。不过,第五列数据明显大于第七列数据,这表明转移性收入在降低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方面所起的贡献远大于税收。通过简单计算,2005年~2007年间,在降低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上,转移性收入的平均贡献约为63.65%,税收的平均贡献仅为37.35%,转移性收入的作用平均为税收作用的1.7倍。
2.四大区域城镇居民收入的泰尔指数
利用式(2)、(3)、(4)将整体泰尔指数分解,得到2005年~2007年城镇居民三类收入的区域间泰尔指数与各区域内泰尔指数,如表2所示。从中可以发现以下结论。
(1)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对缩小区域间收入的泰尔指数起到一定作用;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在降低区域间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的程度上有较大差异。首先,每年区域间所对应的第三、四、五列数据依次下降,这表明无论是税收还是转移性收入,均有降低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的作用,我国“税收-转移性收入”政策对于缩小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程度是有一定效果的。其次,第六列、第八列分别表示转移性收入与税收降低区域间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程度,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到,3年间转移性收入对降低区域间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的平均贡献为66.48%,而税收为33.52%,转移性收入的贡献几乎为税收的2倍。与转移性收入降低全国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贡献是税收贡献的1.7倍相比,转移性收入在降低区域间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大于税收。
(2)除东北地区外,其他三个区域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在“税收-转移性收入”作用下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税收与转移性收入所起到的作用差异较大。由表2的第七列可以看出,东、中、西三个区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泰尔指数比其初次分配收入的泰尔指数均有所下降,其中中西部下降较多,说明了“税收-转移性收入”框架在中西部发挥调节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较大;尤其是在中部区域,每年下降的泰尔指数都在40%之上。与此同时,当考察税收与转移性收入每个因素的贡献时,它们在不同区域的作用存在明显差异。在降低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上,2005年~2007年间,东部区域税收的平均贡献度为42.59%,转移性收入为57.41%;中部区域税收的平均贡献度为4.01%,转移性收入为95.99%;西部区域税收的平均贡献度为2.2%,转移性收入为97.8%。可以看出,在东部区域,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在降低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程度中都发挥很重要作用;后者贡献高于前者,但程度不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西部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几乎全部依靠转移性收入来缓解,税收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有些年份甚至出现逆转。
(3)东北地区与其他三个区域相比,表现出极大的特殊性,“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加剧了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其中,转移性收入是直接原因。由表2可以明显看出,东北地区3年间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泰尔指数小于总收入的泰尔指数,这说明转移性收入进一步拉大了初次分配收入的不平等。之后,可支配收入的泰尔指数有所减小,说明税收因素对于降低收入不平等起到了正向作用,但是力度不及转移性收入的负向作用,导致最终可支配收入的泰尔指数依然明显高于初次分配收入的泰尔指数,“税收-转移性收入”在降低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方面作用被扭曲。
四、进一步分析及政策启示
由以上结果本文认为,2005年~2007年来,“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对于缩小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状态整体上效果比较明显。这种正向效应来源于转移性收入与税收的两方面作用,其中主要是前者。但是,区域间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依然突出,税收与转移性收入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缩小收入泰尔指数,人均收入低于平均收入的省份,“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需要提高其人均收入占平均收入的比重;人均收入高于平均收入的省份,“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需要降低其人均收入占平均收入的比重。如果税收与转移性收入因素是这样来执行的,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状态将会得到明显改善。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以2007年数据为例,我们计算了各省的三类人均收入与全国相应三类人均收入的比值,如表3所示。其中,分别表示各省城镇居民人均初次分配收入、人均总收入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表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初次分配收入、人均总收入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看出,人均初次分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数的省、市中,北京、天津、江苏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进一步上升;人均初次分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数的省、市中,内蒙古、广西、重庆、西藏、甘肃、新疆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进一步下降。除去这几个省、市数据出现异常之外,其余大部分省份均符合上述使得泰尔指数缩小的规律,这直接导致“税收-转移性收入”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泰尔指数。但与此同时,转移性收入与税收对于进一步缩小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状态还有较大的作用空间。
1.转移性收入方面,在第四列中,下划线对应的省份表现异常。如北京、天津、江苏、福建,其城镇人均初次分配收入已经超过全国城镇人均初次分配收入,加入转移性收入后,这个比例反而进一步增加;其余下划线对应的省份恰恰相反,人均初次分配收入本来就低于全国人均初次分配收入,加入了转移性收入后的人均总收入与全国的人均总收入比例却进一步下降。这表明转移性收入尽管整体上在缩小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状态上有一定效果,在局部也出现了一些偏差。进一步分析,加入转移性收入后比值上升的是东部区域四省、市,比值下降的绝大部分在西部区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东部区域经济发展较快,有较多财力对城镇居民进行转移性补贴;另一方面在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存在缺陷,基于各省税收贡献的税收返还较多,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少,致使富裕区域与贫困区域的地方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尽管这在整体上不是普遍现象,但至少表明政府在运用转移性收入工具缩小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时还有较大的作用空间。
因此,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对资金的到位及运用状况加强监管,以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获得最大效率。其次,应寻求平衡地方政府效率与公平的转移支付方式。尽管转移支付中较高比重的税收返还能够有效刺激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区域间居民收入不平等状况的加剧,这在一定程度上比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还要难以容忍。
2.税收作用方面,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类似社会保障税)对收入不平等状态的调节。总体上对缩小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有效果,但弱于转移性收入的作用,个别年份在个别区域也会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收入所得,如2005年该项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5.5%⑤,社会保障支出一般也是按照工资水平扣缴,所以,包括这两者在内的税收在调节工薪收入项目时具有较大效应。突出表现在东部区域内,由于其工资薪金水平较高,导致该项目所贡献的个人所得税比重较大。2005年东部区域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全国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税的74.73%,占全国个税总额的41.47%。由于工资薪金缴纳所得税一般采用源泉扣缴,征管力度相对较大,使得税收能够有效地缩小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状态。这是2005年~2007年税收对于降低东部区域内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状态提供了42.59%贡献的原因;但对于中西部,这个贡献非常小。
在表3的第五列,下划线对应的省份税收调节也出现异常。这一方面由于城镇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增长较快,但在缴纳个税上,效率却远不如工资薪金所得,征管力度较差,导致税收流失较为严重,部分地影响了缩小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个税的征收模式。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对各项收入分别扣除费用,分别征收。这种方式在调节居民收入不平等状态上,作用明显不如综合所得税制。加强对财产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的征管,适时、渐进地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将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任务。
注释:
① 一般认为诸如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只是影响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因而来进入再分配作用的研究。如无特殊声明,本文中税收均指直接税。
② 尽管目前我国没有社保税的名称,不过现实中的社保费具有社会保障税的实质,在此将它与个人所得税同时列为直接税。
③ 本文数据的计算全部在Eviews 5.0上实现。
④ 括号中数字为该指数在总指数中所占比重。
⑤ 据《中国税务年鉴2006》中数据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