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股份合作制的误区--对北京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调查_股份合作制论文

走出股份合作制的误区--对北京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调查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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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产权关系明晰、劳资合一、利益分配直接、运作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从而打破了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企不分,缺乏民主的落后的组织管理形式,为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它的确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为及时掌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现状,促进其健康发展,规范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7月-8月,对235户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提出要--

1993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截至1994年6月底,全市共注册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1155户,注册资本6.5亿元。其中:工业企业129户,占总数的11.2%;农业企业16户,占1.4%;商业企业474户,占41%;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企业277户,占24%;房地产、公用事业、服务事业和咨询业170户,占14.7%;文教、体育、卫生及其它企业89户,占7.7%。企业从业人员113167人。

一年来,我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还处在初始阶段;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并非规范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调查情况表明,完全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仅占调查企业的21%左右。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已迫在眉睫。

发展中存在问题

看来有两大类问题较突出。

其一、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

仅从调查的235户情况看,约有77%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的问题。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本市正式予以登记仅一年时间,无论在认识上、观念转换上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意识上,还远没有跟上。具体反映在:

1.企业开业后违反章程、协议的规定

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违反章程、协议的情况在我市比较普遍。仅从这次调查情况看,完全履行协议、遵守章程从事经营活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只占调查企业总数的23%。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经营行为,背离了章程、协议规定的行为规范。有的企业为取得营业执照,在没有领会、弄懂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协议真正含义的情况下,照抄照搬登记主管部门提供的章程、协议的参考样本。如:北京市×××经济咨询公司,注册资本18万元,公司开业后实缴资本仅1.1万元。虚拟的公司章程很难适应公司开业后的实际,企业的行政管理及必要的组织机构至今健全不起来。

2.擅自改变注册地址

此次调查中,61%左右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变更过注册地址。这些企业多是租用私房、饭店、旅馆(招待所)及房管部门的公用房屋。当履行完注册登记手续后即撤出,去向不明,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甚至有的企业还提供假房产证明,欺骗登记主管部门,骗取营业执照。北京××新技术开发公司注册地址为崇文区×××街××号。据房主讲,从未将此房屋使用权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也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过房产证明。

3.擅自降低注册资本

此次调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上帐率仅为32.4%,而其中54.7%的注册资本已被抽逃转移到帐外,造成注册资本与实际运行资本严重脱节。

这主要表现在注册登记中的虚假资本验证。其一是借款验资。为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掩盖出资人实际认缴能力,借款验资便成了企业发起人的主要验资方式。为凑足规定的注册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向个人、单位筹借,然后以个人的名义将借款存入银行,以此为凭证,委托验资部门予以验证,骗取验资证明。其二是借物验资。表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验证时,将他人或单位的非货币资金,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资本注册验证。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的出资人利用某些单位为逃避国家控办的管理,以个人名义购置的办公设备、汽车、房产等作为实物投入,进行虚假注册资本的验证。其三是提供虚假存款证明。有些单位在没有收取企业发起人任何暂存款的情况下,就向验资单位出据假存款证明,致使企业发起人能够顺利地通过注册资本的验证。

其二、企业注册登记后持币观望

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在企业开业后,未按照协议、章程出资规定,迅速将股本投入到企业,而是采取持币观望的态度。待企业顺利地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就行使对企业投资义务;如企业达不到预期目标,就擅自终止对企业投资的义务。如:北京××商贸公司,注册资本70万元,由5个出资人组成。由于经营不理想,开业后,仅有一个人出资20万元,其它出资人至今未投资,企业实际上已成为私人独资企业。

认识上的误区

行为上的误区,重要根源在于误识。且举几种有代表性的误识--

第一: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长期闲置帐外

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认为:注册资本不一定都在帐上反映,注册资本在外界看来只是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体现,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注册资本帐内、帐外搁置都是一样的,都是个人出资。如:北京××服装服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经营近一年,但实缴注册资本仅有4万元。公司经理孙××解释:“公司是我们自己的,钱放在那里都是一样的。目前投入的4万元资金足以使公司正常运转,因此,没必要将全部资金投入到公司帐上。”

第二:认为“大资本”小企业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大资本”小企业,是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差额较大,形成形式上的“大资本”,实际上的小企业。而“大资本”的注册是出于企业本位利益,其目的是掩盖企业出资人有限的投资规模。北京××物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开业近一年时间,可帐上实缴资本仅有26万元左右。公司蔡经理却讲:“公司注册的300万元资本,目的只是为了便于业务的开展,实际缴付能力也仅有帐上这些。”

第三:认为股东等于债权人

由于认识上的差异,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管理分配形式上,仍然沿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分配方式。具体表现为出资人与企业间的关系是一种债务关系。名义上是企业股东,而实为企业的债权人。如:北京市××食品店,在企业章程中规定:“以税后利润的15%偿还个人投资。偿还后的投资人做为企业从业人员,按劳取酬,不再与企业有任何资金关系。

第四:认为应谨防股本“流失”

对于注册资本入资率低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有这样的一个解释:股东因怕投资转换为企业资本后,如果长期闲置在企业帐上,势必会影响股东本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一部分股东不愿意将股金全部投入到企业帐上。北京市×××广告设计制作中心,注册资本30万元,经资本验证,验资证据是全体出资人的银行现金存单。据调查,企业开业以后,大部分出资人因怕损失银行存款利息,至今没有将股金投向企业。

验资机构的问题不容忽视

验资机构对虚假注册资本的验证,是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欠缴注册资本的主要原因。验资机构能够真实、合法、公证地进行注册资本的验证,是杜绝企业虚假资本注册的重要环节。为配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调查,我们先后对涉及我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验证的31家验资机构进行了检查。主要问题是:

1.缺少实地验资的必要程序

目前,我市验资机构普遍没有对委托方的财产、商品及暂存款单位的资金证明进行实地核验的程序,致使虚假注册资本大量存在。如: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北京×××实业发展公司进行注册资本验证时,仅凭该公司经理从原单位开出的一张价值30万元的商品清单,便予以验证。经与原单位核实,该单位对此事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经理不得不承认,30万元的商品清单系背着领导开的。

2.僵化的注册资本验证

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注册资本验证时,采用借款验资。主要是利用现金借款和单位转帐支票借款两种形式。对于现金借款真假难辨。但对于利用单位转帐支票借款验资的,验资机构完全可以避免虚假验资问题的出现。而实际上,一些验资机构对待上述情况,不做客观具体的分析,为了追求验资收入,对凡是有出资“凭证”的委托单位一律予以验证。北京××经贸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证时,有60万元的注册资本是河北省新城工艺品厂的借款,但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给予验证。

3.注册资本验证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国家赋予验资机构注册资本验证的权利,由于受物质利益的作用,其所承担的客观、公证的验资义务正在逐渐丧失。在法律、职业道路和经济效益的天平上,一些验资机构将法码压在了后者,权利与义务在这里失去了平衡。如:北京市某会计事务所验证的北京××经济文化娱乐发展中心,注册资本280万元,仅凭北京××服务公司提供的280万元暂存款证明,就给予验证。经查,北京××服务公司从未存过此款,此证明纯属虚假证明。

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鉴于我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的实际状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多种形式的法规宣传,提高持股人的法律意识;培养持股人的风险意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2.配合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工作,对凡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积极做好其转轨工作。对不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继续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调整并规范企业行为,使其真正做到产权关系明晰、劳资合一、运作机制灵活、管理民主、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规范化企业。

3.以检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协议、章程为契机,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率的管理。对擅自改变出资协议、章程事项的行为,提示其限期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4.进一步加强对验资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入资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注册资本验证执业人的法律责任。对由于虚假的注册资本验证而导致的企业违法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外,还应追究验资机构、执业人的连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法律责任。

5.进一步提高企业专管员的业务技能,加强事业心、责任心的培养,将我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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