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作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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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80X(2010)05-0045-08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力促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之一。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区域金融合作得以实现。目前中国已形成三大影响的经济区域,即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区。尤其长三角地区协同发展的后发优势十分明显,已经成为全球第六大经济城市群和中国经济的中心,是全球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长三角经济区从经济地理概念上讲,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区域面积21.07万平方公里。2008年长三角两省一市GDP占全国的23%,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47%,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1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20%。2009年长三角地区经济率先复苏,并有效引领我国经济尽早恢复平稳快速增长。①年末两省一市GDP总量达7.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地区,长三角地区已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

一、长三角金融合作现状

区域经济发展必然引发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进而带动金融合作。由于长三角地区具有天然的地理优势,交通便利,交往密切,经济发达,这为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两省一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努力下,长三角金融合作已取得初步成果。

从政策层面看,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的一体化发展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政策方面的大力扶持。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等。

从机制上看,2007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在沪共同签署了推动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框架协议,设立了推进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标志着推动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初步建立;2008年开始,由沪苏浙联合举办每年一届的长三角金融论坛;2008-2010年两省一市政府共同签署了共建“信用长三角”合作备忘录、应对金融风险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合作备忘录;两省一市金融监管合作也取得一定进展,建立了两省一市金融稳定评估协调机制,发布了《长三角一体化金融稳定评估报告》,在征信与反洗钱、外汇检查、货币信贷、金融统计等方面也形成了一系列跨区协作机制。

从金融业务看,长三角地区的金融市场逐步走向融合。由于票据融资与实体经济交易密切相联,长三角地区经济的融合催生了区域票据市场的形成。长三角地区正式发布了全国首个区域性商业汇票贴现价格指数——“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签署了《票据承付自律公约》。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托小额支付系统顺利上线,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文本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文本。在《长三角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合作协议》指导下,长三角地区银行互设分支机构已开始起步,跨地区的资金流动也已开始出现。

从金融生态环境看,长三角信用体系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建立了长三角地区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信息沟通与预警机制。进一步扩大区域内信用评级结果的互认共享范围,推动信用评级机构跨区域合作。推动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共同加强票据信用管理,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推动银行卡和金融IC卡在长三角地区的推广使用。

二、长三角金融合作中的问题

一般而言,区域金融合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资金的跨区域流动频繁且规模逐步扩大;二是金融机构互设和人员的流动;三是金融市场不断融合,形成区域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价格逐步趋同;四是金融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评价标准的逐步统一;五是金融合作促进经济的协同发展。长三角金融合作,意在各地金融资源的整合,形成互补并最终走向一体化。从目前合作的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合作效应还没有完全释放,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还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金的跨区域流动尚不足以支持长三角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

目前长三角地区已经开展的一些异地贷款和银团贷款在各地贷款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在两省一市10万亿贷款中只有区区几百亿。根据上海银监局5000万元以上贷款企业信贷监测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0月,异地贷款余额为595.61亿元,上海贷往江苏、浙江的余额分别为214.75亿元、127.66亿元。而且异地贷款主要集中在少数大项目上,开展此业务的主要是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所以真正的异地贷款并没有全面开展。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异地支付行为也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长三角地区的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07年9月底,异地注册的单位存款人在上海开立各类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共计17333户,其中江苏、浙江两省注册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分别占上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总数的15.81%和13.87%。同期,上海注册的单位存款人赴异地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共计11955户,其中赴江苏、浙江两省开立的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分别占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总数的44.30%和18.31%。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期间,上海与江浙两省之间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实现资金往来业务金额共计59003.09亿元,其中江苏31985.72亿元、浙江27017.37亿元。从资金流向情况来看,上海向江苏省资金净流出共计674.97亿元,向浙江省资金净流出共计1146.10亿元,分别占江浙两省与上海资金往来金额总额的2.11%和4.24%。②

2.金融机构互设开始起步但数量极少

互设机构是指三地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策略是跟随本地经济业务扩展而确定的。因此金融机构互设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区域经济的融合度。从2009年金融统计年鉴反映的数据看,江浙两省的银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只有10家,上海和浙江的银行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只有19家,上海和江苏的银行在浙江设立机构13家。互设机构数占所在行政区内的机构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计。

3.存贷款市场的互补性尚未体现

存贷款是我国银行业的传统业务,从表2可看出,三地的存、贷款余额在增加的同时,上海的贷存比在显著下降,2008年只有67.9%,存贷差也在快速扩大,达到11422.95亿元,说明资金面比较宽裕。而浙江的贷存比始终徘徊在高位,2008年的贷存比高达83.59%。江苏的情况则居于两地之间。尽管呈现出上海对江、浙两地资金的净流出,但两省一市的存贷款市场还没有实现互补,资金转移力度仍然不够,贷款转让市场也尚未建立,上海作为金融中心的辐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4.金融市场价格差异仍然存在

随着金融合作程度加深、金融资源流动频繁出现,金融市场价格应该逐步实现趋同。但是我们看到两省一市的金融市场价格仍然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我国仍然实行贷款利率管制,市场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③,我们以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票据市场利率为代表加以说明。尽管公布了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但是从表3可以看出,三地的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利率走势并不一致,利率水平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如2009年第4季度商业承兑汇票利率,上海只有3.15%,而浙江是3.53%,相差0.38个百分点。总体上看,上海票据市场的利率比江苏和浙江都低,浙江票据市场的利率最高,而且有时还表现出此升彼降的不协调现象,如第3季度到第4季度,浙江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率从3.35升到3.53%,而江苏则从3.4下降到3.21%。

5.金融市场融合度不够

金融合作应该体现优势互补。从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看,长三角金融合作效果尚未体现。受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约束,两省一市非金融机构的融资都主要依靠贷款融资,上海的融资结构稍有改观,通过债券和股票融资的比例相对较高,分别为14.5%和12%。而江苏和浙江通过贷款融资的比例高达92%,通过债券和股票融资的比例近年来仍然在低位徘徊,分别为5.5%、2.5%和4.6%、2.8%。说明尽管上海有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但仍然没有带动江苏和浙江两省通过直接融资来改变传统融资结构问题,金融市场融合度不够。

6.金融交易环境存在差异

金融交易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果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基础环境不协调是很难真正实现合作的。从目前长三角各地的金融生态环境看,虽然都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在某些环节上的不协调发展仍然阻碍了合作的推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文化价值观不统一。由于两省一市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不同、金融文化不同、区域内不同地区之间金融市场风险敏感性存在差别、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管理水平差异大,风险价值文化对接有相当难度,因此合作的宽度受到限制,金融产品联合创新、联合营销仍显不足;二是支付结算体系没有完全对接。虽然国家在着力推进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建设,但是仍然难以实现全覆盖面,如浙江民营经济非常发达,而广大农村和乡镇支付保障体系仍显缺乏;三是征信系统不对接。各地虽然已经开始建设征信系统,但是系统收集的内容不统一、涵盖的征信数据不统一,而且系统自成体系,网络连接不通畅,相互查询还受到许多障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尤为缺乏;四是评级结果互认度低;五是银行卡受理环境差异较大。

7.金融与经济发展协调度不够

虽然长三角金融合作已经开展多年,但是并没有改变各地经济金融发展原有的格局和趋势,各地经济发展仍然按照既有的轨迹发展,产业结构趋同化没有根本改变。我们从表5可以看出,2008年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GDP增长率都明显下降,但前几年基本保持高速平稳增长。上海GDP增长率要低于江苏和浙江,但其金融相关率明显高于其他两个地区。江苏GDP增长率高于上海和浙江,但金融相关率是最低的。这说明长三角地区金融深化程度和经济发展并不完全同步,金融资源在区域内配置不是最合理的,金融资源配置与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离。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显示出较为明显的资金集聚效应,金融对经济的影响较为深刻,但对区域的辐射效应还不明显。从两省一市金融业对经济的贡献度来看,上海金融业的贡献度远远高于江、浙两省,但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长三角金融合作带来的金融经济变化并不明显,金融合作的空间和合作效应还亟待提高。

三、长三角金融合作的模式与对策

(一)长三角金融合作的模式

根据长三角区域金融状况和已有的合作基础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要求,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在市场化原则指导下,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参与推动,即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和引导。

从理论上讲,市场是合作的内在客观基础和动力,市场主导就是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愿、自由选择来推动长三角的金融合作,而政府则是合作能动的推动力量。政府推动和引导并不是指政府直接出面安排金融资源配置,而应该重点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有效发挥政府在管理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长三角地区的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区域发展,形成互补政策效应。尤其是要改变片面追求地方利益和近期利益的狭隘的行政价值观,转变追求经济总量、增长速度的政绩观,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二是联合制定区域金融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协调(如通过加强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配合),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考虑在两省一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签署的金融合作备忘录基础上,分别由两省一市人大讨论批准,形成具有一定地方法规的约束力,以保障合作的顺利推进;三是通过共同市场建设与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共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来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分布,减少交易成本和重复建设,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两省一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金融业务联网系统开发和推广、征信系统联网建设等)建设;四是联合出资建立专门基金,专门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合作中的额外成本开支,或用于业务合作中的增信行为、新兴产业的培育等;五是政府让利。可通过减免税费等手段,鼓励和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长三角地区的配置。

(二)长三角金融合作的对策

1.建立市场主体合作中的成本—收益安排机制

在既有的长三角金融合作中,政府推动的力量显得过于强大而市场主体被动跟随,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没有体现,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合作中的成本-收益安排机制。而这正是合作参与方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在建立合作机制中必须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因为开展金融合作并不是只有收益没有成本。无论是哪方面的合作都会涉及改造、升级原有业务系统、信息系统,人员调配、分支机构建设、产品业务创新的先期投入以及众多其它资源的投入,这需要增加一大笔成本支出,而取得效益则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在利润考核指挥棒下合作方首先要观察是否有合作的市场需求,如果有合作的市场需求还需要观察在合作过程中市场主体的成本和收益能否达成平衡、在什么时候能够开始获利、盈利空间有多大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参与合作没有确定的盈利预期,没有合理的分摊成本支出、共享利益分配安排机制,市场主体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进一步深入推动长三角金融合作,应该在已有的合作机制中完善成本-收益安排机制,如果合作初期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的利益,政府应该考虑建立补偿机制。

2.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

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周边城市的有差别、有梯次、有不同重点而又能够相互支撑的协同发展,而在协同发展中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不可小视。一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国家战略,得到许多优惠待遇,在改革创新方面可以先行先试。2010年国家已允许上海等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样可制定相应措施鼓励江苏和浙江的外贸企业通过上海拥有人民币结算试点权的企业代理出口,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二是上海金融业相对发达,机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已经形成集聚效应,此时应考虑如何发挥辐射效应问题。上海拥有比较多的资金存差,完全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调配到江、浙地区,以满足其资金量的需求;三是上海有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应根据产业结构转型的需要通过创新机制整合三地的企业,尤其是江、浙大量涌现的优质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借助上海金融市场平台实现融合发展;四是上海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好,上海经验可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长三角地区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广度和深度是长三角金融合作能否取得实质成效的关键环节。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包括:(1)金融政策执行机构和金融监管执行机构的合作。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长三角地区的金融政策执行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只是其总部的派出机构,分别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既要协调好金融监管系统内部政策、措施,也应该协调好不同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政策和措施。可以在当地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合作,也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协调会议,对于互设分支机构、合作业务创新、高级管理人员流动等给予积极鼓励;(2)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长三角地区金融资源的整合真正的主体应该是各地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仅仅只有政府层面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并不一定能够真正使金融资源发生实质性的流动。只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真正行动起来,才能有效推动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业务合作,也可以是机构的股权融合;可以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可能是同一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流程的再造。各金融机构还应该协调战略规划,对各家金融机构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定位进行统一和协调,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其目标是突破现有机构布局中的行政限制,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重新进行机构和业务的布局,以增强区域内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金融产品的销售实现在不同市场主体间的配置的。如果能够实现金融产品在不同地区的更大市场销售,就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更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所以,在长三角地区建立金融服务联合营销机制尤为重要。可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种业务代理机制,合作开拓金融服务市场、相互交流客户信息、互相介绍客户、互相代理金融产品销售等。当然,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只能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在金融机构合作中,发展专门的金融股权投资产业基金非常重要。可以借鉴已成立的、以金融产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产业基金——上海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验,在两省一市分别成立和联合设立股权融合的金融产业发展基金,广泛吸收长三角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投资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在两省一市金融国资和省(市)属金融企业改革整合过程中,应允许外地资金适度参与投资,形成更为紧密的产融结合,真正实现长三角金融一体化。

4.进一步推动货币资金的跨地区流动,建立区域性金融市场

货币资金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保值和增值。追求价值增值,既是货币资金的本性,也是货币资金所有者或监护人所追求的目标。长三角金融合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应该是实现货币资金的跨地区流动,资金的跨区流动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允许金融机构跨地区提供金融业务(如异地贷款、异地承保、异地承销证券等);二是金融机构之间以银团贷款方式联合调配资金;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在系统内配置货币资金;四是依靠全国和区域金融市场通过同业拆借、票据市场、国债市场等实现资金在地区之间的配置;五是通过地区产权交易市场配置资金;六是通过区域贷款转让市场等专门金融资产交易市场配置资金。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和民间资金的引导,规范各种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式弥补传统金融市场的不足,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5.大力推进长三角地区的金融信息共享

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保证地区金融协调、健康发展。金融合作也有可能产生风险,而风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缺失或者信息不对称。因此,建立区域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是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的基本保障。应大力推进信息共享工程,建立区域内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在这些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信用“黑名单”披露制度。要进一步扩大信用评级互认范围逐步建立统一的、覆盖面广泛而又可联网的征信系统。

6.加强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方面的合作

金融人才是金融资源中表现最为活跃的因素,长三角金融合作应该包含金融人才的整合。具体整合内容包括共同建立金融人才培训机构、建立统一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标准、建立统一的金融人才价值的评价机制、大体协调的金融人才薪酬标准、互相交流金融人才、建立金融人才市场及市场供求信息等。

注释:

①见苏宁“加大金融协调力度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率先复苏”,《中国金融》2009年第10期。

②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报告:“江浙沪两省一市银行结算账户及资金往来分析”,见《上海金融》2008年第3期。

③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宽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实行贷款利率下限管理。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市场较为发达,云集了大量的金融机构,也是信贷资金的集散地,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贷款利率以下浮为主。2009年上海各金融机构下浮利率的人民币贷款占比达55.9%,上浮利率占比20.2%。江苏、浙江两省经济基础较好,经济发展充满活力,贷款项目相对较多,贷款利率上浮较多,但总体贷款利率水平较低。2009年浙江各金融机构上浮利率的人民币贷款占比达52.7%,下浮利率占比14.5%。2009年江苏各金融机构上浮利率的人民币贷款占比达42.8%,下浮利率占比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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