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土地政策与税收、粮食征收的话题_农民论文

明代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土地政策与税收、粮食征收的话题_农民论文

论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以土地政策和税粮征收为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题论文,土地论文,农民论文,关系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10)04-0422-11

明代是农业社会。明代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和人口是当时国家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发展农业生产的两个基本要素。土地由农民开垦和耕种;农民靠土地生活;国家税粮按土地征收。农业生产能否发展,农村经济能否繁荣,农民生活能否改善,主要取决于当时国家所实行的土地政策和税粮征收额度。明太祖是明朝开国皇帝,也是明代土地政策和赋役政策的奠基者,这些政策对明代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农民是明代全国人户的主体,农业生产的直接生产者,也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对明代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集中发生于农业生产领域,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产品分配和灾害救济三个方面。

一、大力兴农:以解决民食

民以食为天。为了解决民食,必须大力兴农,发展农业生产。舍此,别无他途。

明太祖振兴农业,动作很大,项目齐全。最大的有两项:一是发动全国军民垦荒,增加耕地面积。于军队,争取兵粮自给,减轻百姓负担,保卫国家安全;于地方(本文只涉地方,不讨论军屯。专此说明),解决无田或少田农民的土地问题,增加人口,储蓄劳力资源,维持社会再生产。二是广泛兴修水利,扩大耕地灌溉面积,减少水旱威胁,增加粮食产量;治理河流湖泊,发展交通运输事业;保护江南水田,维护国家财赋重地。

另外,种植经济作物,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坚持“必重农时”[1]卷一二六,洪武十二年八月丁亥条,禁止农忙征调民夫等等,也是明太祖大力兴农的重要表现。

兴农之举,代有不同。明太祖大力兴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既有沿袭旧制,也有自己的时代创新,继承以往军队屯田和移民垦荒的传统模式,而政策、体制、组织、方法多有发明创造。例如,在垦荒过程中,实行强制移民与自由“招募”相结合,例如:将山西狭乡无田之民招募至山东东昌、高唐境内屯种给食,三年不征租税[1]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丙寅条;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寅条。又在中国屯田史上第一次试行“商屯”(亦称“盐屯”)的形式①,把商业资本引进农业生产领域。自始至终依靠中央集权体制,用政策的威力,从各个方面调动全民的垦荒热情。史称:“于时,东自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2]卷七七,食货一。明太祖发动的这场历时长久,空间广袤、规模宏大的全民大兴农业的生产运动,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明太祖大力兴农,广大农民全力投入。这个事实是不是也提醒我们:对于皇帝和农民的经济关系,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切忌简单化、绝对化。明代社会阶级结构,以农民和地主两大社会阶级为主体。过去我们常常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以为在中国帝制时代,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因此他只能始终与农民处于尖锐的对立地位。其实细究起来,皇帝与农民的关系并非那么简单。地主人数很少。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最主要的纳税人和各种劳役的承担者,虽然他们无权无势,地位低下,而其人心向背却关系王朝之存亡。于是人们看到,从秦、汉以来皇帝作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对于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都不能不有所顾及,对于农民更不可能事事与他们对着干。为了巩固皇权统治,保持社会稳定,皇帝在对农民进行压迫剥削(征税粮、派丁役)的同时,与他们也有生死相关、利害同在、愿望一致的共同点:这就是在经济上皇帝和农民都要求大力兴办农业,把希望寄托在田野上。“农之所望,在岁”[3]卷三,勤民,期盼岁岁风调雨顺,年年五谷丰登。“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3]卷四,仁政。农业是“富国之本”、“民生之本”[4]卷六二,劝农文。农业的根本任务是生产粮食,粮食供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最大问题。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农村才能稳定,农民才能生活,劳力资源才能保持。这种发展态势,不仅是农民的愿望,也是皇帝的理想。因为只有这样,朝廷赋役征派才有保障,国家机器才能运转。如果农业生产荒废,农民难以生活,皇帝岂能生存。所以,明太祖始终大力兴农。

思想指导行动。明太祖大力兴农,自有其思想基础。

首先,是继承历代“农本”理论。

历代“农本”理论,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把农业生产置于国民经济各个生产部门的首要地位,视为国计民生之根本。“治国之道,以足食为本”[3]卷三,勤民,“耕稼衣食之原(源),民生之所资”[1]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乙亥条。因此,明太祖从起兵之日就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把“农本”思想与“民本”思想结合起来,以“农本”为巩固皇权统治的经济基础;以“民本”为巩固皇权统治的政治保证。明太祖说:给足衣食,“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1]卷一九,元至正二十六年正月辛卯条。“农本”的核心是“以粮为纲”,为了解决民食;“民本”的核心是“民贵君轻”,争取民心。争取民心,同样必须解决民食,给民温饱。在这里,“农本”与“民本”统一融合于民食之中。“君天下者不可一日无民,养民者不可一日无食。食之所恃,在农”[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戊午条[3]卷三,勤民。只有发展农业,才能给足衣食。在古代发展农业,一靠土地,二靠人力,二者缺一不可。明太祖对此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登位以后,他以“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立即用最明确的语言,发出最有力的号召:“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1]卷三七,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条,以广辟荒地,增加人口为当日全国大力兴农,恢复社会经济最紧急的任务。

其次,是由于明太祖对农民有着特殊的感情。

“农本”思想是中国历代皇帝共有的。而在内心深处对农民怀有特殊的深厚感情,则是他们所缺少的。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由农民登上帝位的。他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受尽人间苦难,说:“朕本农夫”。但这个农夫非同一般,既懂得“天命之精微”,又深知“生民稼穑之艰难”[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癸亥条。这种特殊的经历和思想境界,决定了他和农民的关系与历代帝王相比,虽然在本质上没有多少差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不同之处,是明太祖一生对农业特别关注,对农村特别了解,对农民特别同情。早在明朝建国前夕,他就说:

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1]卷二七,吴元年十一月甲午条

建国以后,他又反复同他的儿孙和大臣们谈到农民的艰辛,认为,“四民之中,惟民最苦,有终岁勤动而不得食者”[1]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九月甲辰条。他还说;

四民之业,莫劳于农。观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1]巷二五○,洪武三十年二月壬辰条

吾民居于田野,所业有限,而又供需百出,岂不重困。[3]卷五,宽赋

对农业的艰难与风险,对农村的贫穷与落后,对农民的困苦与负担,能有如此丰富的感性知识、深入的了解、真切的体会,饱含热泪说出这些动情的话语,在中国历代皇帝中,恐怕只有明太祖一个人。

正是从上述“农本”理论和思想感情出发,明太祖从一开始就狠抓农业生产不放松,并且很快收到显著效果,农业和农村的面貌迅速改观。黄、淮流域等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1]卷一二,元至正二十三年二月壬申条,“道路皆榛塞,人焑断绝”[1]卷三三,洪武元年闰七月庚子条的萧条、破败景象,已一去不复返。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明太祖在狠抓农业生产、解决民食的过程中,配套措施得力,主体政策对头。

配套措施最主要的有:整理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法制教育,惩治贪官污吏,减少扰民现象。

主体政策就是实行多元化的土地政策。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明太祖宣布: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且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1]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5]卷一,大赦天下诏

此后不久,洪武三年六月丁丑山东济南府知府陈修及司农官上言:“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疏;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明太祖下旨允准[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洪武四年三月壬寅,明太祖又以兵革之后,中原民多流亡,其家乡临濠地多闲弃,同时有些地方出现“富者”兼并土地的现象,发下圣旨:

古者井田之法,计口而授,故民无不授田之家。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1]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壬寅

这两道诏令,可以算是对洪武元年土地政策的补充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民户授田亩数,以及“有余力者不限顷亩”;严禁富者兼并土地,防止农村贫富两极分化。

严禁富者兼并土地,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可能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洪武五年五月明太祖再次下诏,申明兼并之禁。诏曰:

兵兴以来,所在人民抛弃产业逃避他方,天下既定乃归乡里。其间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然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已业。若有去时丁少,归则丁多而旧产少者,许令于附近荒田内,官为验其丁力,拨付耕种。敢有以为旧业多余占护者,论罪如律。[5]卷二,正礼义风俗诏

由上可见,明太祖的土地政策是以恢复农业生产、解决民食为根本目标,以北方为重点区域,以大力开荒为中心任务,以多元化为基本特征,主要内容有四:鼓励开垦荒地;规定授田亩数;依靠有力之家;限制土地兼并。这些内容,有的是吸收北魏至唐中叶“均田制”的做法,有些则是根据明朝建国之初的特殊环境而制定的,不乏新意。其中,最能充分展示明太祖土地政策生命力及其历史贡献的,有下列两大看点:

第一,主要目的、分配原则与现实效应。

凡事都有目的,它是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明太祖钦定的土地政策,目的是通过开垦荒地和一部分成熟地的重新分配,满足无田或少田农民的土地要求。它的基本精神是不搞一刀切,实行多元化。因地制宜,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分配办法,授田顷亩多样化,有“不限顷亩”,也有“验其丁力,计亩给之”。“计亩给之”,亦多有差别,各地不同,南北也不同。

在北方地区,有城郊开荒地每户给“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或谓“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2]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在南方地区,“洪武年间,苏州府太詹城见丁授田十六亩”[6]卷二二,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应天府上元县,“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妻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条;还有说:“每户授田五十亩”[7]田制。

以上有“地”、有“田”。一般说来,北方地广人稀,多旱地;南方地狭人稠,多水田,因此,人户受田数量南方不可能多于北方。上列各地受田亩数恐有问题,仅具参考价值。但各地都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实行多元化,则是毫无疑义的。

明初参加分配的土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成熟地。在元、明之际战乱中有一部分旧地主被消灭,将他们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另一种,也就是数量最多的是开荒地。农民垦荒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明太祖落实其土地政策的过程。所谓土地政策,大体包括土地的开发、分配,使用和保护四个方面。由荒地变为熟地,是为开发;通过开发,分给无田的农民,是为分配;从狭乡移入宽乡开垦荒地,是为调整土地布局,合理使用土地,地尽其利。

明代的垦荒运动,启始于南方,尔后由南向北推进,转以北方为重点。这场垦荒,对于饱受战火之害、“多是无人之地”[8]卷一○,开垦荒地的重灾区山东、河南等地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对其他遭受兵祸影响的区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洪武之世经济上最耀眼,看得见,摸得着的三个现实成就,就是落实以垦荒为中心任务的土地政策的直接结果。这三个成就是:

耕地面积大量增加。仅洪武七年,户部官即奏言:“今年天下郡县垦荒田凡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1]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

水利工程大批兴建。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有关部门报告:“是岁,开天下郡县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已未。

税粮收入大幅提升。洪武十四年岁征麦米豆谷二千六百一十万五千二百五十一石[1]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一月,至洪武二十四年增为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1]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

三个之中,最重要的是耕地面积。它的增加起着巨大的拉动作用,不仅拉动水利建设。而且拉动了税粮增收,“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这些成就,既为明太祖巩固皇权统治提供了厚实的物质保证,又为后来明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基础。

第二,依靠对象、奖励机制与长远影响。

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有其主要依靠力量。明太祖实施土地政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不是无田、缺乏劳力和生产工具的贫苦农民(他们是政府扶持的对象,是垦荒运动的积极参与者),而是“有力之家”。这个政策,虽然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些矛盾,但是从总体上评论是产生了积极的深远影响。

所谓“有力之家”,起码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即自己拥有比较充足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农民(半自耕农、自耕农、富农等)。如前所述,洪武元年出台的政策明文规定:“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且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洪武三年在规定授田“户率十五亩”时,又例外特许“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②。既然“有力之家”可以将兵乱抛弃、且经“耕垦成熟”的田产占为“己业”,开荒地又可以“不限顷亩”,那么,“计亩给之”又如何实行,顶多只能行于某些地方重新分配的成熟地。同样,有力之家“不限顷亩”,严禁兼并也就成了问题。明初土地兼并的代表势力,是那帮跟随明太祖起兵、风光发达起来的新贵地主。在战乱中投机取巧的暴发户,以及各地一些没有被淘汰的豪强地主,也是一股兼并力量。“有力之家”亦具有这种发展势头。土地兼并现象难以遏制,是封建土地制度使然。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一个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明太祖反对兼并的必要性。土地问题历来都是农民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明王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就及时警惕、发现土地兼并现象,这说明他不愧是一个伟大的帝王、杰出的政治家,眼光敏锐,具有超人的远见卓识。同时,作为一代开国之君,他的诏令对后来也无疑具有警示作用。至少是留下一条“祖训”,证明明太祖从立国之日开始就明确反对“富者”兼并土地,力图使“贫者有所资”,防止扩大农村贫富两极分化,保护贫苦农民的利益。

另一个是,不能因此否定依靠“有力之家”的进步性。依靠“有力之家”,就是使一部分人通过开荒种田富裕起来。在当时这个政策于国于民都有益处,有利于社会发展。

从明初国家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分析。当时百废待举,而最为令人忧虑的是田地荒芜,人民死亡。明太祖将奖励大力开垦荒地作为其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完成“田野辟、户口增”的艰巨任务。“有力之家”多数具有较多的劳动力、生产工具以及在各方面进行资金投入的优势,无疑是垦荒队伍中的骨干力量。这个优势,使得国家只有依靠他们,才能更好、更快地开垦更多的土地,生产更多的粮食和经济作物③,以增加农民的衣食供应,促进人口增长。这个优势,也使得“有力之家”能够适应国家的要求,有能力胜任“尽力”开垦,担当垦荒的主角。

就“有力之家”的发展趋势而论。明太祖为了落实“田野辟,户口增”的总任务,鼓励农民大力开荒,还特别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有三条:一是可以占为“己业”,二是“不限顷亩”;三是三年免除租税、徭役④。对于农民来说,再也没有比这些更为实惠,更能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更能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有力之家”是这些优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土地是宝贵的资源和财富。“有力之家”通过“尽力开垦”和尽享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其经济实力得到迅速提升,不少成为自耕农、富裕农民,乃至富农、地主,有的还通过科举成为身份性地主。从而推动社会阶级结构变化。再者,是随着经济地位的提升,他们的消费欲望进一步增长,消费能力与消费品位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城乡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繁荣发展,助益新兴工商业专业市镇的形成,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代土地问题研究,是明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课题。对明代土地问题,例如明太祖的土地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洪武时全国有多少耕地、各省的田亩数、官田多少、民田多少,民田之中,地主占多少,农民占多少等,至今都不甚清楚,缺乏比较明确的数据,缺少共同语言。今后应进一步深入研究。

土地为农民生命之所系。从先秦商鞅的“开阡陌”——北魏至唐中叶的“均田制”;从明清两代的“耕者有其田”说——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从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革命——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土地改革;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凤阳小岗村兴起的农村经济改革——目前我国农村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方式,都是力图通过土地的分配或使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土地政策可行,土地问题处理得当,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就有希望。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中国,从古代到今日都是这样。兹引《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7月9日关于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一段评论:“乡村经济的基点是建立在土地权属之上的,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乡村经济的一切活动几乎都是围绕土地进行的。”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农村尚且如此,在几百年前没有现代工、商业大力支农,农民缺乏其他就业机会选择的明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了。

二、征税于农:为了权力也为责任

明代以农立国。所谓“以农立国”,至少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二是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三是农民所交纳的税粮为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保障国家政权运作的物质基础。

向农民征收税粮⑤,有三个环节需要研讨:制度层面上的科则轻重;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征收数(本色或折色);税收的用途与目的,或者说为什么要征税。

关于科则问题。明代田制有官、民之别。对明太祖所制定的全国官、民田亩税;江南苏、松、嘉、湖诸府重额田的亩税,以及洪武十三年裁减租额等,清修《明史·食货志》都有明确的记载。在《明史》问世以前,明清之际苏州太仓人陆世仪,曾对明太祖所征苏州重额田的亩税,与宋、元两代做了比较,并说明太祖时苏州重额田的亩税“有每亩至五六斗者”[8]。《明史》说:“亩税有二三石者”,不知有何根据。

关于实际征收多少的问题。明太祖在位三十一年,虽然我们无法找到洪武朝历年的征收数据,但是有些年份的记录还是非常详细、清楚的。比如:

洪武十四年(1381),岁征麦米豆谷26105251石。

洪武十八年(1385),征天下田租20889617石有奇。

洪武二十三年(1390),征天下税粮31607600余石。

洪武二十四年(1391),征32278983石。

洪武二十六年(1393),征32789800余石。[1]卷一四○;卷一七六;卷二○六;卷二一四;卷二三○

以上五年合计征收143721251石,平均每年28744250石。如果每年都按这个平均数计算,明太祖在位期间总计征收税粮876699625石左右。由于缺乏当朝确切的田土数和人户数,无法评论田亩与人户负担的轻重。

上述税粮科则和征收额数两个问题,学界已推出众多研究成果,兹不赘述。这里只讨论为何要向农民征税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提一下学界对明太祖赋役政策的总体评价。对此,在以往的研究中既有交锋,也有认同。认同点是:大多数意见认为,在明朝历史上,洪武一朝可称为“轻徭薄赋”,赋税相对轻些。用明太祖自己的话说,叫做“宽赋”。

历代封建王朝建立之初,为了恢复生产,重建经济,与民休息,巩固政权,多数采取“宽赋”政策。明太祖所以实行“宽赋”,有多方面的因素,有历史经验的影响,有基于明初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由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注而形成的治国理念。这些理念是,其一,国初形势要求“与民休息”论。明初,政权初建,民困未苏。“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而欲安民,与民休息,“轻徭薄赋”诚为治国之良方。明太祖说:“天下初建,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1]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丑条其二,农民最困苦不应与其“尽争利”论。明太祖说:“朕本农夫,深知民间疾苦”。农民所以困苦,是由于他们“居于田野,所业有限,而又供需百出”[3]卷五,宽赋。必须念“农之劳苦,取之有制”。“天地生物所以养民,上之取民,不可尽其利也。夫民犹树也,树利土以生,民利食以养。养民而尽其利,犹种树而去其土也”。[1]卷一三○,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条其三,“人主职在养民”与宽赋即是“善政”论。明太祖说:“天之生财,本以养民”;“天生民而立之君。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也”[1]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1]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五月癸未条;“天地生财以养民。故为君者,当以养民为务”[1]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丁未条。养民,不能是一句空话,必须施实惠于民。而在当时最能惠及民生的,莫过于“宽赋”。“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3]卷五,宽赋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明太祖命户部裁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凡旧额田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自今年为始,通行改科[1]卷一三○,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这次降低租额,是明太祖践行上述治国理念最重大、最有意义的一次大动作,事关全国税粮征收大局。因为苏、松诸府官田最多,官租最为畸重,仅苏州一府税粮即占全国税粮总数的10%以上。尤其是裁额幅度大,且是降科则,成为永久性之常例,而非行于一时的临时性减赋,对全国税粮收入和江南地区人民生活、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明太祖深知农民疾苦,同情农民的处境,努力减轻农民负担,通过“宽赋”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然而,这一切又都是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之下,即“宽赋”是有限度的,用当今的流行语,叫做“底线”,宽而不越“底线”。这条底线,就是历代封建王朝所标榜的税粮征收原则:“上不亏国计,下不损民生。”对上不能亏欠军国费用,必须绝对保证;对下不损害人民生活。实际上,对下这一条从来都没有做到,能少损害一点老百姓就谢天谢地了。明太祖作为一个封建皇帝,他的立场当然是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所以,他明确提出“宽而有制”。为了防止社会动乱,失去政权,可以适当宽些,但不能没有限制。他说:

夫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但云宽则得众,不云宽之失也……大抵圣王之道。宽而有制,不以废弃为宽;简而有节,不以慢易为简,施之适中,则无弊矣。[1]卷三八,洪武二年正月庚子条

“国家赋税,已有定制”。[1]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戊午“宽赋”是相对的,依照定额征收是绝对的,没有商量余地的,一切以不影响国家的费用为原则。这条底线非始于明太祖,亦非止于明太祖。他不过是沿袭历代的做法而已。为什么要这样做?明太祖所持的同样是纳税为民“本分”与“义务”论。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他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曰:

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艮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丑

明太祖把农民是否为封建国家“应役输租”,视为农民的“本分”和“义务”,并作为区别良莠、善恶的标准,还提高到遵“国法”、敬“天道”的高度。后来,万历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也说:“出赋税以供上者,下之义也;怜其穷困量行蠲免者,上之恩也”。[9]请择有司蠲逋赋以安生民疏农民纳税是应尽的义务,朝廷适当减税是皇上的大恩大德。这是封建统治者共同的思维逻辑。他们重复这套理论,一方面恰好说明他们是统治者、压迫者。然而在另一方面,从税收的去向观察,向农民征税是不是也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这个问题似乎存在一些讨论空间。

自古以来,国家一直向农民征税。以往我们常常把向农民征税一律称为“经济剥削”。现在看来这种理论见解好像过于简单化,缺乏具体分析,是一种不完整的看法。人口和赋税是皇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历代皇帝向农民征税的目的,或者说税收的去向、用途,概括起来说有两条:一条是为了巩固皇权,维持“皇统万年不易”。另一条也是为了履行他的责任。皇帝是地主阶级的代表。但同时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明太祖废相以后还兼任政府首脑),负有维持国家安全之责任。为了维持皇权,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就需要有一整套门类齐全的各级管理机构、一大批各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军队。马克思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10]向农民征收税粮无疑有经济剥削的一面(更不必说征税过程中,各级官吏上下其手所造成的税额之外的种种负担),但也应当承认其中确有一些合法因素,不能一概笼统称为“经济剥削”。

当时国家税收的用途,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2]卷八二,食货六,最大量是军政费用。具体包括:1.军队饷银。军队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它的作用具有两重性,而非单一色。对内,它镇压农民起义或其他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反抗封建压迫的活动;对外,抗击外族入侵,维护民族利益,保卫边疆海防。2.官员俸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组织和各类事务管理机构的费用。这部分开支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必要的,不少机构设置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少官员是真心实意为国为民的,有人还有发明创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3.皇帝、皇室成员(包括各地王府)与宫廷的费用。主要有皇帝的出巡、皇帝的国务活动费用(如遣使出访、接待外国国王或大臣和国内各少数民族的首领)。在对外交往中,明太祖实行“薄来厚往”政策,慷慨回赠馈送,耗费不少国家资财,但这类外事活动有些是必不可少的。

二是,教育、文化、宗教以及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与大中型水利工程等)费用。

上列费用,绝大部分来源于税粮。土地为国家资源,税粮按土地征收,“有丁则有役,有田则有租”。皇帝向农民(有土地的)征收税粮,同样也向地主征收税粮。这些税粮,有些用途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直接或间接),不宜称为“剥削”。与农民无关,甚至坑害农民的,则是另外一回事。

在国家各级机构多,吃“皇粮”者众,财政支出大,农业作为当时国民经济最主要的产业,而工、商业税收有限的情况下,皇帝只能,而且必须主要依靠向农民征收税粮。不然,国家一切正常、必要的内政外交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三、减税济农:活民命保治安

明太祖在向农民征收税粮的过程中,在绝对保证国家军政费用的基础上,也屡屡下诏减免税粮,救济农民。这类减、免,包括部分免征与全部免征两种情况。从《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来看,有的明确记有减、免的粮数,有的没有,故具体数额无法统计。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体现出明太祖继承传统的历史态度和努力创新的时代精神。

减、免税粮,为历朝历代的惯行故事。明太祖也不例外。笔者特地选择了洪武朝三个有代表性的时段,并详细(不敢说没有遗漏)检索了《明太祖实录》关于这三个时段各地减、免税粮的记录次数:国初战争时期(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二年七月)计9次;经济恢复发展时期(洪武九年闰九月至十五年五月)计27次;“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的稳定繁荣时期(洪武二十五年十月至三十一年闰五月)计24次。这些记录说明:税粮减、免贯彻于洪武朝始终,有时还同时派官督察落实情况。从中还可以进一步看出,这类减、免的时空形态、田土类别及其减免幅度,多数具有这样三个特点,或可称为三多三少,即:非常态化、临时性的多,常态化、固定性的少;局部的多,全国性的少,最普遍的是行于某些区域(一两个或若干个司、府、州、县)。少数行之全国,例如“洪武十三年天下秋粮尽行蠲免”[11];民田多,官田少,大多数是减免该地区民田(或历年积欠、或当年,或明年)的一部分税粮。有“民田税粮尽行蠲免”,而“官田减半征收”[1]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壬辰条。亦有少数是全部蠲免当年“官民田租”[1]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条。

明太祖频频下诏减、免税粮,原因何在?其用意又在哪里?依照《明太祖实录》的记录,至少有以下这些:1.第一位的是,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水、旱、虫灾等)所造成的歉收。因灾减免,蕴涵着多层深刻意义(容后说明)。2.明太祖为回报龙兴之地和“老区”(南直隶有关府州县)农民对他建国大业的鼎力支持,“以称朕酬劳之意”[1]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条。以此减免,意在突出明太祖“饮水思源”、不忘“老区”农民的感恩与施恩思想。3.田地被水冲毁荡然无存者,“除其租税”。以体现明太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4.田地因故荒芜不能耕种者,“除其租税”[1]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条。其用意与第三种同。5.军、政部门修筑城池等工程,“侵用官、民田地,租税未除,诏悉蠲之”[1]卷二五四,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癸未条。明太祖非常重视保护耕地,反对随意侵占农民的田地。一旦被侵占,就命令有关部门给予经济赔偿,免除租税当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根本办法。6.起兵以后,因“军食不给”,临时增加的民田税粮,后来根据形势变化和当地的要求免去当初所增加的那部分粮额,如浙江金华等处[1]卷二八,吴元年十月。以此表示明太祖关心民情、虚心倾听地方官民的意见,及时调整税收,取信于民。7.因朝廷财政状况见好,免征税粮。以示国家富有,让利于民[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条。

此外,还有个别农民因被冤枉坐牢致误农事者,以免除当年税粮的经济办法补偿受害者,如“温州府乐清县民为锦衣卫卒诬告,逮至京。事白,卫卒伏诛。赐民钞,人十锭,遣还,免其今年田租。”[1]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己酉条。以此表示朝廷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司法,有错必纠的执法原则。

在上述诸种原因中,最多的是第一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自然环境,变化无常。各种灾害,连年不断。因灾害而减免,是为救灾。救灾,是人们相互关系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时无有。救灾是救急,而非救贫。救急也属于社会救助范畴。社会救助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既要依靠国家,也不能离开民间,实行国家救助与民间救助相结合。但在古代中国,社会救助面临着两方面的困扰。一方面,地大人多,综合国力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救助资源不足。另一方面,南北各地各种灾害频发,抗御手段落后。因此,社会救助的任务特别繁重,自始至终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而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人民自救能力不足;缺乏民间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的时代里,国家自然成为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全国绝大部分的救助任务都必须由国家担当。所谓“国家救助”,也就是这个意思。具体涵盖:救助对象,纳入国家救助范围;救助政策,由国家制定、解释;救助资源,由国家筹集;实施过程,如货物储存、运输、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分配落实等等,由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这些也是构成国家救助理论的主要内容。“国家救助”,除了救贫,即常态化(常年性、经常性)救助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特困户,如鳏寡孤独、残疾和年老无告者等弱势群体之外,最艰巨的是应对非常态化、突发性的救助。

无论是国家救助还是民间救助,常态化救助还是非常态化救助,核心问题是救助资源。而在明代这样的农业社会,救助资源最基本的是粮食。粮食在国家非常态化的救助中,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种是紧急救助。即在灾害发生以后,由国家迅速筹集、组织,调运粮食以及其他一些救济物资,及时发送灾区,救助农民。

另一种是预应储存。在灾害发生之前,事先存粮预防,即“建仓积谷”,以备灾年赈贷。“古者三年耕余一年之食,九年耕余三年之食……惟国以民为本,百姓以食为天,经制为大,储蓄为上,故将欲安民者,必先积谷”[6]卷一四三,刘麟《积谷预备仓粮以赈民疏》。“国无九年之蓄,曰国非其国”[6]卷四四四,王德完《救荒无奇及时讲求以延民命疏》(清代有人说:“古者以五谷不登之多寡则灾伤之名目”:“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荒;五谷不升谓之大祲”[6]卷四一,户政一六·荒政一·勘灾·林景仁《勘灾》)。而在建仓积谷备荒的整个链条中,积谷是关键。谷源,从汉代到明,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调拨或者出资购买,即由官府创办,官府经营。明代“官仓”之建,由明太祖朱元璋开其端。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为了备荒赈恤,以“仁政”为指导,在全国各地设立预备仓,由国家出钱,令各省选派耆民运钞籴粮,储之乡村,以备赈济,每县有东西南北四所。一代名臣、“三杨”之一杨士奇说:“凡古圣贤之君,皆有预备之政。我太祖高皇帝惓惓以生民为心,凡于预备皆有定制。洪武年间,每县于四境设立四仓,用官钞籴谷储贮其中。又在近仓之处,佥点大户看守,以备荒年赈贷,官籍其数,敛散皆有定规。”[6]卷一五,杨士奇《论荒政》“官仓”与“义仓”的根本区别与变化,是“常平出于官,义仓出于民。出于官者,官自敛之,其弊虽不足以利民,亦不至于病民。出于民者,民实出之,官实敛之,其敛不但民无给,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为常赋”[12]卷六,戴晟《社仓议》。

再一种,就是本文讨论的应急措施,即前面提到的部分减、免税粮。

这部分减、免,绝大多数是根据当年的灾情、年景收成进行评估,做出决策,有施之当年,有行于次年。但也有少数是从政治因素考量,与灾情完全无关,可谓“无灾而免”。这其中又有不同情况。

有的是由于经济形势好转,为了显示国家富有、皇恩浩荡而减免。例如,洪武末年免山东、河南等地新垦之民田地税粮。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壬辰,明太祖诏曰:

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1]卷二四三

有些区域,一再诏免则完全是为了与“老区”农民共享国家繁荣昌盛的发展成果。例如,洪武二十九年八月丁未,再次免去太平等五府州县官民田税粮。明太祖诏曰:

朕定天下之初,军国之需皆取给太平、宁国、应天、广德、镇江五府州县。朕既富有天下,思与尔民共享康宁。然犹虑恩施有所未给,民力有所未苏,是用蠲尔今年官民田租,以称朕酬劳之意。[1]卷二四六

当然,这两种情况只是个别事例。绝大部分都是由于灾害所致,减免是为了救灾。救灾的本质是救人。

人类社会,以人为本。救人就是维系人道,体现人性,保护人权。其性质与意义具有双重性。从减征税粮,减少饥饿和死亡,保护劳力资源的角度说,首先显示的是经济作用。从“民之为盗,起于年凶”[6]卷二九二,杨继盛《上徐少湖翁师》,通过减免救济,以“治民命,以保治安。”[6]卷四七三,王纪《为灾民再请蠲赈兼议铸钱疏》从防止农民造反的角度言,是政治问题,社会控制问题。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历代君王和有识之士都没有把救助灾民,看成是简单的钱粮问题,而是总揽全局,从政治高度出发,立足于国家安定,把社会救助视为保国安民的重大举措。

早在明朝建立前夜,有人就对朱元璋的“恤民”大加颂扬,说:“恤民,王者善政。主上念之及此,真发政施仁之本也。民之受赐,如大旱之得霖雨,其喜当何如。”[1]卷一七,吴元年正月戊戌条朱元璋自己也认为对贫民、灾民、饥民进行救助,是君主的根本职责之一:“民之休息长养,惟君主之。至于水旱灾伤,而亦作民父母之责也”。[1]卷一二四,洪武十二年五月癸未条减免税粮,以活民命,以保治安,是明太祖减税济农的根本目的。“保治安”,就是保“国”。保国与保皇权是同义语。活民命与保皇权,两者从来都是互动、一致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此有国家者,所以厚民生,重民命也。”不厚民生,不重民命,“国”必败亡。

众所周知,灾民缘于灾害。它与城乡无业贫民、鳏寡孤独、残疾、年老无告者等弱势社会群体,虽然都需要国家救助。但是情况不同,人数多寡不同,轻重缓急不同。而从国家(实质是王朝)安危的角度研判,最大的差别是政治爆发力不一样。

鳏寡孤独、残疾、年老无告者,人数相对少些,居住地域分散于各个自然村落和城镇,势单力薄,相互之间没有联络,不可能形成一股政治力量,对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难以构成威胁。对国家来说,如何对待这些人虽有政治影响,但主要是解决经济问题。救助他们无非是践行国家服务职能和社会责任,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体现人道精神和社会关怀。

灾民则不同。他们人数众多,情势危急,往往同时出现于一个或数个地区,非常容易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政治力量。在各种社会救助中,任务最繁重、要求最紧急、政治上最敏感的,便是他们。对他们的救助时效性特强,必须抢时间,遵循救荒之道“宜速不宜缓”。否则,就可能失控,引发群发性动乱。

“国之本在民,而民无食,是伤其本”。民因灾害无粮可食,是为“饥民”。饥民为求生存,或背井离乡,外出谋食,或铤而走险,发动起义。包括明朝洪武年间在内的中国古代农民起义,不少发生于饥荒之年,有大量的饥民参与其中,甚至成为起义军的主要力量。所以说,荒政乃国家兴亡之所系,饥民为造成国家兴亡之一大势力。历朝历代始终十分关注饥民问题,丝毫不敢掉以轻心,不仅将其作为救助的重点对象,而且把对他们的安抚与国家安危紧密联系在一起。因灾害年景歉收,而适时出台税粮减免政策,是防止民穷则乱,避免农民起义的有效举措之一。明太祖一再以灾诏免税粮,其用意也在这里。

明代是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也是社会救助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阶段。其具体标志是,以官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救助体系不断完善,以民间为主体的社区救助体系进一步发展。明太祖在这方面的主要贡献是,在遇到灾害的时候,运用国家救助体系,坚持国家救助为主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以富者为主体的民间救助,号召“邻里相助”,“贫富相资”,“富者助财,贫者助力”[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条。民间救助与本文讨论议题关系不大,拟另文叙述。

农安天下。粮食为国计民生所系,民生关乎社会治乱。国家多减免一些税粮,农民就多一些粮食可用,社会就少一些隐患。明太祖屡次下诏减免税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肯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此又不宜评价过高。这类减免,惠及的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田主。对于自己完全没有土地、只佃种别人土地的佃户,是否能够得到好处恐怕是一个疑问。

因为从理论上说,“有田则有租”。减免的对象应是田主,受益的是(近现代阶级概念所界定的)半自耕农、自耕农、富农、地主(有些贫农也拥有自己少量的土地)。而在明代农村,有一大批自己全无土地,只租种他人土地的佃户。这些佃户,一种是原生的,由于当时的土地制度,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许多农民世世代代都是佃种他人的土地;另一种是后生的,由于农村客观存在贫富两极分化和土地自由买卖盛行,有一部分原来自己拥有土地的农民(也包括一些富农、地主在内)出于种种原因或自己变卖土地,或被别人强占、掠夺,而陷入破产,沦为佃户。佃户是无田无产者,按理不可能享受税粮减免。

从现实执行过程看,是否惠及佃户?明太祖说:“朕闻水灾,急令人踏,意在赈济佃户,有产之家罢给”。[13]妄告水灾第六十五又命户部谓有司曰:“有产之家不赈。”[14]陆和仲胡党第八这里所说的“赈济”,恐非减免税粮,而是那种紧急救助,即在灾害发生之时立即开仓粮、发钱物进行赈济。在历史文献资料中,笔者孤陋寡闻,一直没有找到有关佃户与田主共享朝廷减税的文字记载。故作此妄断,不知对否?敬请方家赐正。

明太祖大力兴农,又征税于农,有时也减税济农,这三者看似矛盾,实则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互相关联,不可分割。贯穿于其中的指导思想,是“以农保国安民”。只有大力兴农,征税于农才有保障;有税粮收入皇权统治才有经济基础;但征税又不可无度,必须有所节制,尤其是遇到重大灾害时更应减税济农,不如此民命难活,“国”亦难保。明太祖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说明他非常懂得这个道理,比较好的处理了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也为其子孙承业治国奠定了基础。

收稿日期:2010-03-02

注释:

① 洪武三年(1370),为筹措西北边防军粮饷供应,实行“开中法”,令盐商在边防军驻地纳粮后发给盐引,然后凭引支盐运销。盐商图运粮便利,在边境招募农民开荒耕种,取得粮草。

② 萍浪生《梦言》卷二载:宣德中,户部奏言:洪武年间“山东、河南人民,除已入额田地照旧征科外,新开荒的田地,不问多寡,永远不要起科。有气力的尽他种”(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130页)。又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载:洪武中诏曰“陕西、河东、山东、北平等处民间田土。听所在民尽力开垦为永业,毋起科。”这里所说的“有气力的尽他种”和“听所在民尽力开垦为永业”,都是有力之家“不限顷亩”的明证,因为只有他们具备这种开垦条件。

③ 关于经济作物生产的情况,《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条;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寅条,均有所记录。但已经有人指出,其中的一些数字显然有夸大之词。

④ 有“三年”说,有“永不起科”说。实际是在洪武朝有的已经延至三年以后(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丙寅条;卷二五七,洪武三十一年五月丙寅条)。而更多的是到了景泰年间,“永不起科”田才开始征税。

⑤ 税粮,即夏税和秋粮,亦称“田租”。《明史》卷七八《食货二》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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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太祖与农民的经济关系--土地政策与税收、粮食征收的话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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