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体育场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1-747X(2013)01-0001-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80-052
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是未来体育场馆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也是实现体育场馆运营专业化和规模化的重要途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探索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至今已形成了部分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公司,如SMG、Global-Spectrum和AEG等,在美国和世界范围内接受业主的委托运营体育场馆。我国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拟通过部分中美部分委托经营体育场馆的比较分析,以小见大,透视中美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方面的差异以及目前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启示和建议,以促进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发展。
1 中美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比较分析
根据研究的需要,笔者查阅了美国康涅狄格州政府与AEG、路易斯安娜州政府与SMG、杰克逊维尔市与SMG、宁波市体育局与宁波西格置业有限公司、义乌市体育局与义乌小商品集团、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武汉体育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等签署的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和SMG委托管理的NFL体育场馆(4座)绩效审计报告,并对宁波游泳健身中心、义乌体育中心、武汉体育中心、美国哈特福特体育场等中美部分委托经营场馆进行了实地调查。从笔者查阅的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的结果来看,中美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委托经营合同性质的比较
委托经营合同是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存在的基础,其性质对委托经营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较大的影响。根据对部分美国学者的访谈以及对美国部分体育场馆业主与SMG、AE、Global Spectrum公司签订的体育场馆的合同名称来看,一般是某某场馆管理合同,从对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来看,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应为委托合同。体育场馆业主为委托人,多由州或地方政府出任,受托人为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公司。如康涅狄格州州政府与AEG公司签订的哈特福德体育场管理协议、路易斯安娜州州政府与SMG签订的超级圆顶以及新奥尔良体育馆管理协议。在美国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合同中约定,双方之间为委托管理关系,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体育场馆进行经营管理,只有在合同明确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受托人才可以被认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比较特殊,从笔者了解到的部分情况来看,宁波游泳健身中心委托经营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同,义乌体育中心签订的合同更接近于承包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合同并不是有名合同,而属于无名合同,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只能遵循《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务院等机构颁布的承包经营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从对国内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以及运营管理实践的分析来看,体育场馆业主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委托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传统意义上的承包经营合同也有一定的差异。从对体育场馆业主和运营机构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经营的法律后果的分析来看,我国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合同既包含有委托管理的内容,也包含有承包经营的内容,属于典型的委托合同与承包经营合同的结合体: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主要在于法律后果的不同方面,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立法,场馆经营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受托人仅收取佣金,这显然与我国目前委托经营的现实不符;与传统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在于承包经营主体的不同,传统承包经营仍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而委托经营后,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经营。因此,目前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是比较特殊的,属于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同。
需要声明的是,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合同因场馆而异,是双方谈判协商的结果,每个场馆都有特殊性,但也有一定的共性。从目前笔者访谈、调查和掌握的情况来看,国内现有的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多是委托管理承包经营性质的合同。
1.2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受托经营人比较
从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现实来看,美国委托经营的经营者多为专业的场馆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经营,拥有丰富的娱乐和大型活动资源,如SMG、AEG等。SMG公司接受委托经营的NFL球场为4个,截至2008年年底,SMG在全球范围内接受委托管理的场馆设施超过200个,创造了10亿美元的收入[1]。从国内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经营者来看,多为当地其他行业的企业,对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接触较少,既缺乏专业的场馆运营管理经验,亦缺乏相应的资源优势,但难以实现专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由于受托经营者缺乏各种活动资源,导致场馆在委托经营中仍存在较为严重的资源闲置问题。如根据笔者2009年的问卷调查,浙江义乌体育中心和武汉体育中心等委托经营场馆一年举办的大型活动次数不足10次。因此,国内体育场馆受托经营者在专业化、规模化等诸多方面尚难以与美国进行比较。
1.3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法律责任的归属
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期间由受托经营者负责经营,那么在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过程中发生相应的侵权或债务等引起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是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比较核心的一个问题。中美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中就委托经营期间法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问题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美国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经营者在委托经营体育场馆期间为业主利益而发生的各种损失、侵权等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在委托经营过程中为应对和分散各种因侵权或伤害事故等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的赔偿,双方一般约定要购买商业保险,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如在康州州政府与AEG签订的哈特福德体育场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业主承认由AEG代表业主利益而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发生的损失、成本、侵权等纳入运营支出。AEG需购买一般商业保险,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额不得低于每次100万美元,每年不低于200万美元。同时,业主应购买以业主和AEG为被保险人的总额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额外保险,用以解决场馆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事件。此外,AEG需提供25万美元的忠实保险契约给业主,用以补偿因AEG员工的不忠实的行为而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体育场馆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器械、设备的破损与损耗等,均需由业主承担[2]。
根据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现实和部分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经营者在委托经营体育场馆期间发生的各种损失、侵权以及器材、设备的损坏等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与业主无关,业主不承担委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的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体育场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的设备器材损坏等应由业主承担,但在实践中,双方通过协商,将这部分法律责任也转移给了经营者,由经营者负担。如在宁波游泳健身中心委托经营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营管理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重大事故及人身伤害事件应由受托方负责,与委托方无涉,若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应予赔偿。武汉体育中心的委托经营合同亦做同样的约定。同时,在国内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过程中,业主和经营者一般会就保险事宜进行约定,要求经营者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以规避风险。
1.4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收入的归属与成本的负担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经营收入的归属与运营成本的负担是委托经营的核心内容,不同的委托经营制度设计,其在运营收入与成本的负担方面有较大差异。根据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合同以及运营的实践,体育场馆的运营收入全部归业主所有,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原因使用经营收入,场馆运营产生的收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到业主名下的账户。经营者根据合同的约定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业主支付给经营者的管理费用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管理费用;二是激励费用。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获得该部分费用[3]。根据收入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和委托合同的约定,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成本则全部由业主负担,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的各种能耗支出、设备购置以及人员费用等。所有的运营支出由经营者在每一年度开始前制定成本预算,业主一般享有对场馆经营预算的审批权[2,4]。业主一般根据预算的项目每月将场馆的运营费用拨付给经营者,经营者根据预算的科目自由使用经费。从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现实来看,也有部分体育场馆收不抵支,亏损运营,如路易斯安娜超级圆顶2005年的运营赤字高达1836万美元[4]。
根据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现实和部分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收入除根据合同的约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给业主外,其余的收入全部归经营者所有,业主每年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与场馆的经营状况无关,而经营者的收入则取决于其经营状况。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成本根据委托经营的实践,全部由经营者负担,业主不负担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成本支出。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委托经营体育场馆的经营者不需缴纳管理费用,每年业主还会根据体育场馆的经营情况,补贴部分经费给经营者,以弥补经营者的运营亏损和运营成本,根据笔者对武汉体育中心的访谈,目前其委托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仍根据体育中心的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1.5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自主经营权的范围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自主经营权是业主授予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是经营者受托进行经营的基础。美国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业主通过委托合同授予经营者较大范围的经营自主权,除了部分业主明确保留的经营范围外,在合法的范围内,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不受业主的干预,具体的自主经营权包括市场开发与推广权、无形资产开发权、大型活动举办权、特许权等。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特许、租赁等协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部分委托经营合同还明确了受托人的经营与管理的范围和具体的事项。业主无权干涉受托人的经营行为,但部分对场馆影响较大的行为如冠名赞助等需要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而且,经营者还享有独立的员工聘任权,可根据经营的需要聘任和解雇员工,不受业主的干预。此外,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成本由业主承担,经营者在预算范围内可自由使用各项运营支出费用[2,4]。
根据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现实和部分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经营者享有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一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如体育赛事与运动项目的经营权、体育健身娱乐行业的经营权以及与体育相关业务的经营权、内部管理权、无形资产开发和一定范围内的员工聘任权。根据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经营者从事体育场馆局部分包和非体育经营性项目的经营以及对体育场馆的维修改造、内部装修等均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同时,部分委托合同还约定,要为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用工名额。从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范围来看,在本体项目的经营上受到的约束相对较少,但在非本体项目的经营以及对场馆的维修、改造等方面受到的约束较多,几乎都要经得业主的事先同意,经营者享有的自主经营权较之与美国,相对有限。
1.6 业主对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监管的比较
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由经营者经营,业主一般不得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因此,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部分监管事项,由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对经营者进行监管。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一般通过委托合同授予业主一定范围的监管权,除合同约定范围之外,业主不得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监管的范围和事项主要有:服务标准监管、财务审查、预算审批、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履约保证和对部分比较重要的第三方合同的审查等[2,4]。如:AEG对于体育场的管理、举办大型活动的收入与支出、银行账户等各方面,都要接受康州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审计与检查。而且,在每次大型活动结束后的5天之内需向业主提供活动的详细报告。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业主有权要求AEG对其提出的年度预算进行修改的权利,对于部分支出比较高的项目支出,需要事先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此外,美国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中均要求经营者定期向业主或其授权的机构提交运营报告和财务报告,以便业主了解场馆的运营情况。如:AEG管理团队每月、每季度每年均需向业主提供当月和年度的场馆运营、管理报告,涉及总收入、总支出,具体还包括各种主要的收入来源与支出、各种应付款与应收款说明、每月的活动以及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银行账户信息等[2]。
我国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中也通过委托经营合同明确赋予业主一定范围的监管权,并就具体的监管事项和监管依据等进行说明。我国业主对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监管的范围和事项主要包括履约情况的监管、公益性使用监管、体育场馆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非体育项目的经营、体育场馆资源的商业开发、局部分包、体育场馆内外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室内外的装修、服务价格、无形资产开发、财务审查、劳动用工和社会事务等诸多方面。具体到各个体育场馆,监管的事项与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主要内容包括以上若干方面。在监管方式上一般由体育场馆所隶属的体育行政部门担任监管机构,部分体育场馆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受托场馆的监管。此外,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一般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函,以对经营者的受托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如:宁波游泳健身中心委托经营中根据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提供以委托方作为受益人由中国银行直开的有效期为7年的人民币100万元的无条件保函,作为合同履约保证。
1.7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税费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的税费是委托经营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业主和经营者在委托经营合同中一般需对委托经营期间的税费进行相应的约定。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是委托合同,所有的税费由业主承担,因此,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的税费与体育场馆的性质有较大关系。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公立机构和设施的运营收入不缴纳税收,而经营者作为受托人,接受业主(政府)的委托经营场馆,被视为政府服务的延伸,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收益等不需要缴纳税收,而且,经营者从业主处获得的管理费也可以免税。如:根据康州政府与AEG签订的协议,AEG为运营体育场发生的各种购买、租赁支出是为了业主的利益,代表业主,被视为业主的代理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业主应向管理者提供免税的证明文件。在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的水、电、气等能源价格上,双方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经营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能源机构签订能源使用协议,由于委托人是州或地方政府,受托经营者作为州或地方政府的代理人,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体育场馆使用的能源是按照公立机构或州立机构的价格,较一般的商业和个人使用价格要优惠很多[2]。
我国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期间,相应的税费由经营者承担,计算的标准也是按照经营者的性质确定,一般难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且,较之与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委托经营在税费方面的支出要高于事业单位管理体育场馆的支出。原有体育场馆在事业单位管理下,缴纳的税收比例相对低一些,但委托经营后,按照企业的标准缴纳税收,相应的标准要高一些,事业类型体育场馆的税负要远低于企业场馆[5-6]。而且,在原有事业单位经营的情况下,部分体育场馆还可以在水、电、气等能源价格方面享受的一定的优惠,但委托经营后一般按照商业标准征收,除非个别地方有特例。如:宁波游泳健身中心在委托经营的合同中约定,由委托方尽可能争取税收和收费上(水、电、汽)的优惠,中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委托方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
1.8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公益使用
体育场馆多由政府投资修建,在美国也不例外,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后,政府和公立机构的使用是业主和经营者需要协调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笔者查阅的部分美国体育场馆委托合同以及对部分美国专家的访谈,美国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一般就政府或公立、慈善等非营利机构的使用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的约定,部分委托合同中还将体育场馆公益使用的决定权赋予业主,由业主决定。美国多数委托经营的场馆要求经营者对体育场馆的公益使用不能按照正常的标准收取费用,应低于正常的价格或免费使用,部分委托合同中还约定,业主可以免费使用体育场馆,但不得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如在康州政府与AEG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业主有权使用体育场及其附属设施,不论是政府的公共活动或业主的私人会议等,无须支付使用费[2]。
我国部分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通过委托经营合同对公益性使用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确保了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期间公益性职能的发挥。如:宁波游泳健身中心在委托经营合同中约定,经营者对于对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含市运会)和体育赛事等需无偿提供场地和相应的服务(含人员、附属用房及器材设备),保证每年有15天的公益使用时间,水、电费等能源由主办单位支付。同时,要求中心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保证中心公益性的性质,向社会全年开放,价格合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优先优惠开放。但是,在我国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由于委托经营合同未就公益性使用进行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的公益性使用。
1.9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风险的比较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运营风险、意外事故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财务风险,这也是经营者最关心的。在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过程中,由于是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经营,体育场馆的一切运营成本支出包括人员的工资、福利、体育场馆的维护、维修改造等支出均由业主负担,经营者只需专心经营好场馆即可。即使因经营者经营不善,导致体育场馆亏损,但经营者仍可根据委托合同获得基本的管理费用。由于美国体育场馆的受托经营者多为大型的专业场馆运营管理公司,拥有丰富的各种体育和娱乐活动资源,吸引众多的观众前往体育场馆消费,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率,从而提高体育场馆的运营收入。如:美国路易斯安娜超级圆顶在1977年就委托由SMG公司经营,SMG获得的管理费的计算根据每个财务年度与上一财务年度相比赤字减少的比例确定,并根据通货膨胀的比例予以调整[7]。路易斯安娜州政府在2003—2005年三个财务年度里,支付给SMG共计777.1万美元的管理费用[4]。因此,从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经营者所面临的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和经营压力等相对较小。
根据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实践,经营者不仅要负责受托体育场馆的全部维修、维护、改造费用、仪器设备费用,还要负担所有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部分体育场馆还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给业主。经营者在委托经营过程中基本上是必须盈利,否则就要严重亏损,无法完成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上缴盈余的目标。较之与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者的风险,我国体育场馆经营者的风险过大,经营压力也相对较大。而且,由于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经营者多为地方性的其他企业,并非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公司,如:宁波西格置业有限公司是专门为运营管理宁波游泳健身中心而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浙江义乌小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义乌市的国有企业,武汉体育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亦是为管理武汉体育中心资产而新成立的法人企业。国内体育场馆受托经营机构既缺乏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经验,亦缺乏相应的大型体育、娱乐活动资源,进一步加大了经营者在委托经营中的经营风险。
1.10 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激励机制的比较
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风险的存在,业主一般会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以使经营者能够为业主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美国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业主一般采用利益分享机制,调动经营者经营的积极性,通过管理费用的结构设计,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美国业主支付给经营者管理费用中的激励费用是不确定的,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挂钩,体育场馆的净收益越高,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较高比例的激励费用。杰克逊维尔市与SMG的管理协议要求SMG的收入与支出的比例必须超过53%,且每年总收入超过931.3万美元(每年根据CPI指数进行调整)才有资格得到激励费用,激励费用总额不超过15万美元,激励费用的计算标准是总收入与预期总收入之差的25%。根据康州政府与AEG的协议,如果每年非康州大学以外赛事的收入等于或超过康州大学赛事的收入,则AEG有资格获得激励奖金。激励奖金标准为:(1)40%的赛事总收入(净收入);(2)赛事门票超额收入的30%[2-4]。从上述业主与经营者确定的激励费用的计算标准来看,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业主采用利益共享机制来激励经营者为了自身和业主的利益努力工作,引进更多大型活动,降低成本支出,提高净收益,以期获得更多的激励费用。由于业主与经营者利益共享,因此,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也积极配合、支持经营者的经营工作,为其委托经营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从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现实来看,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所有权的激励,经营者享有的是对预期收入的所有权和期待权,除缴纳给业主每年定额的管理费用外,所有的净收益均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预期收益,必然努力工作,提高体育场馆的经营收益,减少各种运营支出,甚至减少部分必要的体育场馆维护、维修支出。从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激励机制来看,是一种单一主体的激励机制,仅对经营者的激励,缺乏对业主的激励。根据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业主的收益是固定的,无论体育场馆的收益再高,除去固定的管理费用外,业主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使得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情况与业主无关,业主的积极性不高,难以有效配合和支持经营者的委托经营工作。
2 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2.1 委托经营合同性质不明确
从与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性质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凸显出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性质的不明确,如:宁波游泳健身中心委托经营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同》,到底是委托合同还是承包经营合同,两种合同的性质差异较大,相应权利义务也差别较大[3]。美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合同是典型的委托合同,而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合同则是比较复杂的,既有委托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又有承包合同的内容,性质不明确,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在发生纠纷时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2.2 经营者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经营者多为当地的从事其他行业经营的企业,较少有专业从事体育场馆或类似设施运营管理的公司,如:宁波游泳健身中心为美国西格集团以及其在宁波成立的西格置业有限公司,义乌体育中心的受托经营者是浙江小商品集团。从经营者的经营背景和从业经验来看,都缺乏相应的体育场馆或类似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性不强,亦缺少体育场馆运营所必要的各种大型活动资源。而美国多为专业的、跨国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企业,如AEG、SMG、Global Spectrum等。其中,AEG已进入中国市场,受托管理北京五棵松体育馆以及上海世博演艺馆以及NBA中国在大陆地区选择的部分场馆,SMG受北辰集团委托,承担国家会议中心的顾问咨询服务。
2.3 监管范围较宽,经营自主权受限
从国内体育场馆委托经验的实践以及与美国的比较来看,国内业主对经营者监管的范围比较宽泛,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而且,在业主对经营者的监管方式方面,美国多以财务审查、报告等非直接干预方式为主,而我国多以各种直接的审批、报批方式为主,带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干预较大,如: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所有的非体育项目的经营均需要得到业主的批准,不利于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行使,严重限制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2.4 经营负担过重,经营者风险过大
从国内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经营者面临的经营负担和经营风险与美国经营者相比较而言,国内经营者的经营负担过重,经营风险过大。美国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者无论经营亏损与否,至少可获得基本管理费用,部分还可以获得激励费用,而国内的经营者则基本上必须盈利,而且还要负担体育场馆全部的运营支出。体育场馆原本在由事业单位管理时连年亏损、政府补贴,转换为委托经营后要求立马盈利,并要上交一定比例的盈余,其经营难度和压力可想而知。而且,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后由于企业经营本身的税负和各种费用等要高于事业运营,还要求经营者实现盈利,极不合理[5-6]。部分新建场馆还好,运营初期各种维修支出相对较少,但时间长了以后,到了场馆的大、中修期间,高额的维修改造费用由谁来承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此外,由于国内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运营负担过重,导致经营者在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过程中,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公益性,甚至部分经营者对受托体育场馆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导致体育场馆设施、设备毁坏严重,使用年限大打折扣[8]。
2.5 税费不合理
从国内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税费缴纳的实际情况以及与美国的比较可以看出,国内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的税费严重不合理。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仅仅是经营主体发生了变更,但服务性质、服务内容和体育场馆的定位等均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是由企业代替事业单位来提供各种服务,但相应的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后的税费标准却发生了变化。部分由事业单位运营体育场馆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在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后无法享受,相应的税率也有所提高。笔者根据全国第一次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的数据[6],对事业场馆与企业场馆的税负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2006年企业场馆的税负是事业场馆的2.67倍。更突出的表现是体育场馆使用的水、电和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委托经营前部分体育场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但委托经营后却按照商业标准收取,费用的征收严重不合理。而与之相应的美国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委托后执行的税收政策、能源价格政策等均不变,仍按照公立标准享受相关优惠。
3 启示与建议
3.1 积极培育专业体育场馆运营机构
目前,我国专业体育场馆运营机构的缺乏是制约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推广与普及以及委托经营专业化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作为未来体育场馆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应引起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视,积极培育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机构,逐步推进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现实可行的路径是以现有的部分运营比较成功的大型体育场馆管理机构为依托,借助于其较为丰富的体育场馆运营经验、人力资源优势和掌握的部分大型活动资源优势,接受部分中小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在逐步探索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形成若干区域性的规模较大且较为专业的体育场馆运营机构。
3.2 适当控制监管范围,赋予经营者充分经营自主权
目前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业主对经营者的监管范围过于宽泛,而且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限。从美国的经验和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需要来看,应适当控制业主对经营者的监管范围,调整监管方式,以间接的财务审查、定期报告等方式为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直接干预,对于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事项,业主更不能进行干预。因此,建议业主与经营者通过委托经营合同明确约定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公益性监管内容和间接监管方式为主,明确经营者不得从事的经营内容和项目,除此之外的经营内容与项目等的选择,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以赋予经营者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调动经营者经营创新的积极性。
3.3 核算经营成本,适当减轻经营者经营负担
我国体育场馆受托经营者的经营负担过重,经营风险过高,不利于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因此,建议在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前,聘请专业机构对委托体育场馆的经营成本与收益等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的结果合理确定委托经营合同。对于委托体育场馆预期收益可能低于预期成本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建议政府仍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补贴,以减轻经营者的经营负担和经营风险。国内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于文化场馆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或委托、授权经营后,原有的各种拨款和补贴等继续发放,此经验值得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借鉴。对于原由政府承担的体育场馆的大、中修支出以及较大项目的维修改造费用等,建议仍由政府负担,或由政府与经营者共同负担,以减轻经营者的经营负担。
3.4 完善约束机制,规避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目前我国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对经营者的所有权激励机制难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导致经营者的过度经营行为和短期行为,不利于体育场馆的长期运营。因此,在今后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中应完善约束机制建设,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业主一方面可以适当延长与经营者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的年限,通过经营者的长期经营避免其经营的短期行为,引起经营者对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维护的重视,从而加大对体育场馆维护的投入;另一方面,业主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体育场馆每年的运营维护费用进行测算,要求经营者按照测算的标准进行投入,并将设施、设备的完好率纳入委托经营合同作为业主监管的内容之一,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而规避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和对体育场馆资源的掠夺性开发。
3.5 业主应积极协助经营者申请税费优惠政策
体育场馆在委托经营后,经营主体发生了变更,一般多由事业单位转换为企业经营,相应的经营者缴纳税收标准和使用的水电等能源价格的标准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较之委托经营前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因此,为减轻经营者的税费负担,确保体育场馆社会效益的发挥,业主应积极协助经营者申请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后需缴纳的税收的税率以及使用的各种能源费用的标准与委托之前保持不变,以确保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社会效益的发挥和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
3.6 明确公益性使用,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
根据美国和国内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中有关公益性使用的成功经验,业主与经营者在体育场馆的委托经营合同中应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使用问题进行约定,明确说明受托体育场馆公益性使用的范围、类型、时间、原则以及成本的负担等,以及经营者在委托经营期间应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等,并由业主对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使用进行监管与评价,以确保在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期间各种公益性活动能够在体育场馆内成功举行,保障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使用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收稿日期:2012-09-12;修回日期: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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