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稳定论文,刚性论文,韧性论文,中国社会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7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9)05-0113-06
学术界对当前中国社会稳定的形势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动荡说。一些海内外学者认为,2008年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中国社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未来的几年里,随着经济危机的加深、社会分配不公的扩大,社会冲突会更加激烈,中国会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与此完全相反的观点则是:中国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中国社会总体上是世界上最稳定、最活跃的政体;中国的现状体现了中国式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中国模式”是后发国家的榜样。① 应该说,这种分歧正在影响着执政者甚至普通民众对中国社会未来的判断。如果我们对这些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分歧不仅是对事实的认识和把握,还有意识形态甚至方法论的因素。也就是说,这些结论主要是从理论上推导出来的,并没有对目前中国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观察和研究。本文在对中国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的实证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个当前中国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分析框架。
一、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稳定状况
群体性事件是观察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衡量中国社会政治状况、社会秩序和社会问题的重要指标,透过它我们可以观察到社会的基本发展趋势和微妙变化。② 笔者认为,研究者在透过群体性事件来描述与分析中国社会稳定的形势时,应有明确具体的类型学意识,因为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所携带的社会政治信息是不同的。
由于与西方社会政治秩序的不同,在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问题的反应机制也有所差异。社会问题并不是以利益集团和社会运动的形态来表现的,而是通过个案性和临时性的群体性事件来反应的。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我们可以把近十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体划分为五个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③ 在这些事件中,当前最突出的是维权事件和社会泄愤事件。
维权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当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其中又可具体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④、工人的“以理维权”⑤ 和市民的“理性维权”。总的来说,维权事件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第二,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大于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但随着维权者从个案维权转向共同议题,他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哈佛大学裴宜理教授指出,中国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层出不穷的民众抗议活动。但是这些抗议有一个传统的共同点,就是都在遵守规则。抗议者非常关注国家发出来的信号,他们尽力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来进行维权活动。无论这些规则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他们都很注意。裴宜理教授进一步认为,在中国盛行的以“权利”语言构建起来的道义经济式的抗议,往往要求撤换不受欢迎的低级官员,这类要求偶尔会得到满足。但是,抗议者极少质疑中国共产党或者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就这个方面而言,当代的抗议者与封建时代的造反者有不少相似之处。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不是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追求自身权利很可能会巩固而不是挑战国家权力。⑥ 第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目前,中国的维权行动大都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或市民的合法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它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行动。而且,维权者一般都会以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为的框架和底线,都企求政府公平公正地调处,行为相对克制。但是,某些事件由于争议的经济利益巨大,侵权方不仅不会轻易让步,反而常常动用黑恶势力对付维权者;而有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则往往受认识能力的限制或被利益所驱动而站在强势的侵权者一方,以“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由,动用警力对维权者进行打击而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导致十分恶劣的社会后果。
“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不同于维权事件和有组织犯罪,⑦ 实例主要有2008年的瓮安事件和2009年的石首事件。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的,一般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冲突的过程非常短。即使有些事件出现过因事主不满而找有关部门反映或要求解决问题而未果的情况,但当骚乱事件真正发生时,仍然有很强的突发性。第二,无组织动员。没有明确的组织动员者,政府找不到磋商对象。第三,无明确的集体利益诉求。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初发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社会泄愤事件主要是出于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于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主要特点。第四,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第五,少数参与者无规则底线,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应该说,无论是因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维权事件,还是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都不具有明确的政治诉求。民众抗议政府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等都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具体利益问题,目的不是推翻政府并取而代之。尽管有某些参与者想通过政治化的手段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但他们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没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虽然民众把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烧了,但只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并不是想另立新政府或者分享政治权力。也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威权体制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群体性事件只是一种表达民众利益诉求或情绪的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它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统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正是社会泄愤事件与2008年3月西藏地区的骚乱事件、2008年9月新疆恐怖袭击以及2009年7月新疆乌鲁木齐的暴力事件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但是,这些事件会不会在特定形势下相互关联,以至形成全国范围性的事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不会出现。虽然像贵州瓮安这样的社会泄愤事件发生了围攻政府的行为,但他们仍然没有政治诉求。他们涉及的问题是局部性的、就事论事的;他们采取的行动是针对当地强势群体的掠夺而做出的反应性行为。虽然引发这些事件的根源如社会分配不公、经济剥夺、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等问题普遍存在,且因偶然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定地域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但它在目前尚没有跨地区的传染性。从上述案例看,虽然在全国一些地区发生了群体事件,并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他地区的民众也通过网络等媒介对其作出评价或进行舆论支持,但在大多数地方,社会还是比较稳定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事件爆发的根源虽然是确定的,但它所针对的具体问题在不同地方却未必有很强的共性。因而,社会泄愤事件在其他地区不具备强大的复制能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群体性事件仍然会以范围有限的孤立事件的形式存在,很难形成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的、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
二、刚性稳定的基本特征
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是与威权体制密切相关的“刚性稳定”。⑧ 刚性稳定以垄断政治权力为目标,以僵硬稳定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为了实现和保持刚性稳定,执政者追求并强化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试图对社会进行绝对管治。刚性稳定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企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专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不断递增的巨大社会政治成本而导致政治统治的断裂和社会管治秩序的失范。中国目前的“刚性稳定”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刚性稳定”是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从目前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度看来,还需要对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加深认识。而在政治学的解释中,“专政”是指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依靠暴力实现统治。国家合法地垄断政治权力,防范公共权力运作私人化,乃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其他形态的社会制度中也是如此。但关键在于现有的制度能否通过政治吸纳使不同社会群体参与到政治权力的过程和运作中来,而不致使政治权力沦为少数强势群体和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制度性地排斥在外。中国政治的根本问题是:在某些执政官员看来,“人民民主专政”最重要的意义就是用“专政”的手段维系其政治地位。也就是说,在目前的体制下,衡量社会是否稳定的最为重要的标准是执政者的政治统治权力是否受到威胁。在封闭的政治稳定状态下,执政者必然竭力回避或者压制寻求政治变革的声音,政府和民众也就缺乏政治沟通,缺乏政治变革的活力,最终导致政治体制不能灵活应对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政治现实,不能满足民众的政治需求。
第二,“刚性稳定”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采取一切手段压制或打击。在“刚性稳定”的状况下,社会管治的方式总是简单化和绝对化,非此即彼、非黑即白,没有灰色的中间地带和讨价还价的余地,经常把一切民众利益的表达方式当成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目前,在中国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但这个法律从实际的运行来看并没有充分发挥保障公民游行示威权利的作用,相反却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甚至杜绝公民游行行为的借口,以致很少有游行申请能得到批准。这样,一切本来可以合法进行的游行示威,由于某些政府的不作为和阻挠而变成了“非法行为”。此外,中国目前的《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罢工权。因此,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任何在其他国家被视为公民权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不稳定因素。就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而言,实际上有许多是工人、农民和市民等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行为。这些事件并不是直接针对政府的,政府至多是调解者或中立方。但是,由于中央政府把这些行为定性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各种维稳行动。这样一来,中央就把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推到了前台,成为社会冲突的一方。可见,把社会绝对安定作为社会管治目标的“刚性稳定”会导致一个十分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地方政府要直接面对这些“非法事件”,没有任何缓冲和回旋的余地,更不能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来调解矛盾和化解纠纷。其结果是,为了维护“稳定”,除了暴力压制或借助其他强制策略消灭这些“非法事件”之外,便无法谋求制度内的解决。这样,政府本来可以处于“超脱”的地位,但由于看待社会矛盾的角度出现偏差,在实践中表现为处理矛盾的策略粗糙笨拙,完全依赖体制性压力,从而越来越深地陷入管治困境。
第三,“刚性稳定”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依赖对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的控制,具有非程序和非成熟的法制性。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维护“刚性稳定”的主要手段有三个:一是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也就是政权掌握的暴力工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所谓“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某些部门通过夸大社会稳定所面临的困难,为本部门增加编制和经费,并通过所谓的联席会议等机构获得法外权力。二是各级政府加强舆论管制,控制各种媒体,压制不同声音,以求垄断信息。但各级政府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利益共同体,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都有自身的利益。当他们向公众过滤信息的同时,自身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在增加,导致自己本应获得、本可获得的信息也流失掉了,特别是当下级部门为自身利益而蒙蔽上级时,这种体制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就格外严重。这样,一些政府本应及时察觉和处理的矛盾成为政府看不见的“存在之无”。⑨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舆论管制和信息控制的难度越来越大,依赖舆论控制维稳越来越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三是控制社会组织,对任何组织的成立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制度,不许可任何一个组织自由表达利益和诉求。用这些手段来维护“刚性稳定”,充其量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就像抗击洪峰一样,每一次维护稳定的过程都要付出代价,而且在处理下一次事件时,必须用更多的资源、更强的暴力才能达到目标。在现今的网络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靠利用国家暴力、垄断信息、控制组织和压迫言论来达到维护稳定的目标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中国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国家暴力、垄断信息、控制组织和压迫言论等政府用来维护稳定的手段有可能把遵纪守法的公民转化为潜在的政治反对势力。长此以往,中国管治安的警察部门、管舆论控制的宣传部门等需要终日绷紧自身的每一根神经,不断加大资源投入,以致社会管治成本不断攀升。而为了维持社会管治的巨额成本,政府就不得不利用各种方式占用公共资源,与民争利,从而造成社会矛盾的更加复杂和激化,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建构韧性稳定的基本途径
“刚性稳定”是一种集权封闭的、静态安定的、暴力强制的稳定,虽然可以把民众的政治诉求限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却无法有效地确立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此外,与威权政治相联系的刚性稳定是以压力体制为基础的,压力体制所产生的反作用力,使中央执政者与地方执政者在对待稳定目标和战略上出现一定分歧。威权主义政治权力的运行是单向的,权力主要都来源于中央,中央要求地方实现当地的静态安定,为此,不惜采取各种责任追究制,用社会稳定作为地方官员升降的最主要指标。因此,当社会底层的抗争成为“事件”时,在众多的责任追究制的压力下,地方执政者惊惶失措,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是采取暴力,就是靠无原则的收买来解决问题,其目的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是不了了之。在许多情况下,地方政府还会以维护稳定来制约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要维持地方的社会稳定,中央必须给地方政府更多自由处置社会问题的权力。为了维护稳定,哪怕地方政府的行为违法,中央也必须予以谅解、默许甚至许可。可以说,在中国有些地区,地方政府以“稳定”为借口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破坏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十分巨大。可见,维护刚性稳定的代价是递增的,刚性稳定临界点的到来可以拖延,但逻辑上不可避免。不解决这个根本性的体制问题,现任领导人就是在预支未来领导人的政治资本。
从总体上来说,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将进入社会冲突的多发期,中国要有效地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使“刚性稳定”转变为分权开放的、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具有强大自我修复功能的“韧性稳定”。而最重要也最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措施就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改变目前的压力体制,建立县级政治分权体制,并通过司法改革,树立国家的法治权威[2]。
第一,要把确立和保证国家法律秩序的稳定作为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核心目标。这实际上是涉及执政观的问题。一个真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任的执政集团,应当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着想,这是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是否具有先进性的最重要标志。要从刚性稳定走向韧性稳定,执政者需要改变目前的执政理念,要把建立和维护稳定的国家法律秩序作为其执政的首要任务,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政者绝不能为了执政而执政,甚至无视国家基本的法律秩序。在目前,执政者的执政目标在宏观上应该是保障国家统一,坚持中央与省级的上下一统,在市县的中观层面和乡村的微观层面要通过司法分权、民主参政来引进多元化,开掘自下而上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在执政观念上,执政者应该从应许实质正义转向保障程序正义;从应许为民做主转向保障公民自由;从应许经济实惠转向尊重和保护公民争取经济实惠的权利。总之,需要将执政者与民众间由不确定的、过于理想化的“道德型”关系转变为以权利义务为基础的法治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建立在中央、地方、民众互不信任基础上的政治改变为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政治;把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变成宪政体制下平等互利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把建立在小恩小惠基础上的臣民政治,改变成自由与平等相称、权利与义务相称的公民政治。
第二,需要改变刚性稳定的运行机制,变压力体制为参与体制,以此来解决威权政治的缺陷,使政治体制增加韧性。在目前,可行的目标是建构混合体制。一方面,在相当长时期里要保持宏观结构的刚性;另一方面,开展制度创新,增进微观和中观结构的韧性。保持宏观的刚性结构是中国最基本的地缘政治、政治史和民族(宗教)结构所决定的,国家统一层面的稳定需要有绝对的刚性,这一点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执政者应重新认识中观和微观结构。中观结构和微观结构长期以来被认为完全是由宏观结构所决定的,没有选择的余地,但这种观点不一定成立。中国并非必须在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进行选择,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尝试走出新的路子。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在宏观结构层面保持单一制,同时在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又可以进行某种改革尝试。具体来说,在县以下的微观政治层面完全可以考虑政治重建,建立新型的县域政治。从长远看,重新确立县级政权和县级领导人的政治定位,建立真正的责任政府就具有战略和战术的双重意义。建立县域政治的关键是建立政治授权程序,使县政领导获得实在的政治授权,同时让他们负起刚性的政治责任。只有建立了刚性的政治授权程序,县域政治才可能常态化、职业化,县政领导工作才会变成一个受人尊重、产生成就感、值得长期担任的工作,才会吸引对本县人民有责任心的地方政治精英。建立了县域政治中刚性的政治负责制度,使在县域政治中决策失误和行政失当的县政领导必须付出个人的代价,无法托庇干部的流动,县政府才会建立公信力,才有可能成为既对本县人民负责,又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地方政府。
第三,通过建立司法制衡体制,妥善处理中央政治的统一性与地方政治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这种司法制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司法审判权从地方收归中央,由中央实行垂直管理。显而易见,建立县域司法制衡的关键就是让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县政府的控制,在人事、财政、业务三方面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县级领导负责。为了防止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与县级政权建立不合法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实行司法人员的流动回避制。另外,可以探讨目前的政法委系统改革问题。政法委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司法的领导机构,其设置和工作方式必须适应法治国家的要求。要实行地方的民主自治,就得排除地方政法委对地方司法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将中央政法委和省级政法委保留作为执政党的研究智囊机构,而取消市地和县的政法委,也许不失为一条新的改革思路。
第四,需要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和利益表达机制。斯坦福大学的周雪光教授认为,中国存在着一种特有的社会运动机制:大量无组织的个体为改善自己的生活处境,自发地作出理性的选择。但因为社会主义体制造成了大量个体在生活处境上的高度雷同(比如,1978年之前在人民公社里劳动的农民),使得大家不约而同地也选择了高度雷同的行为方式(比如,尝试分田到户)。但这种情况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群体必须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从而把分散无组织的个体行为联结起来。这种机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存在,但随着社会结构分化的加剧而慢慢消解了。但在目前,这一机制又有逐步产生并得到强化的趋势:差异性极大的不同个体因面临共同的社会问题而产生了趋同的利益诉求,如要求经济上更公正的分配、权力的公开化运行、司法的公正性等。也就是说,目前中国民众“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很弱,如果各级政府和媒体都不关心他们,不为他们说话,那么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底层社会群体就只能落入相当悲惨的境地”[3]。尽管如此,但这并不是说,他们就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他们中就没有能动员的组织力量。当社会趋同化的诉求不断强化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具备了在不同地域可复制的能力,这是执政者必须面对的。为此,如何把这种组织化的力量制度化,把民众的利益诉求内化为制度性参与,这确实考验执政者的智慧和能力。
第五,需要建立正确的稳定观。社会学家们认为,社会冲突本身也有正面功能。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状况,关键是要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最可怕的事情不在于发生什么问题,譬如群体性事件之类的具体问题,而是出现了社会冲突事件后,应该如何认识它,如何处理它。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中国的执政者甚至许多学者持有两种需要认真反思的观点:一是一味求“稳”,一谈到社会冲突事件总以为天要塌下来了;二是认为群体性事件没有什么了不起,只是老百姓的小打小闹,甚至只是“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的胡闹,目前中国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和镇压力量来解决这些问题。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必要的,但使稳定成为一种终极性的否定因素,一切都要为稳定让路,则是一种“体制性拘谨”现象,表现为对社会正常行为的一种过分的敏感。这样,正常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危险性往往被无限放大,对正常的言论或舆论产生过分的担心和提防,很容易将不同的意见甚至多元世界中的许多有特点的事物(或是有点另类的事物)都看做敌对的因素。同时,因为惧怕一些重要的变革,不惜费力去编织种种理由加以阻挡。其结果不仅是自己进行选择的范围越来越窄,而且会导致在处理诸如新时期社会矛盾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僵硬和无效。更重要的是,一些为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所必需的制度建设难以有效推进。而持盲目乐观的态度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威权体制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它失去了许多改进的机会。因为只有存在着危机感,才会促使我们去做一些制度上的改革,而危机感的丧失则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因此,最大的危机恰恰就是没有危机感,它使我们丧失了对危机的警惕和变革进取的动力。
在一定意义上,稳定和发展并不矛盾,发展需要可持续,稳定也需要长治久安,这样才能相互支撑,实现科学发展。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形而上学,都背弃了作为执政党指导思想的历史唯物辩证法。当前,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所表明的缺乏适应转型发展的制度性变革特征,应引起执政者的高度重视并进行必要的改革。只有这样,才会从动态中为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收稿日期:2009-07-01
注释:
① 在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的潘维教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的何清教授也认为,60年来的中国模式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政治稳定,这是中国独一无二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稳定;二是经济繁荣。参见《“中国模式”与“中国学派”——“人民共和国60年与中国模式”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观察与交流》第31期。
②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最初出现在官方的一些文件之中,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我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③ 参见于建嵘《突破管治困境》,载《财经》2009年刊。
④ 参见于建嵘《当代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⑤ 参见于建嵘《当代中国工人的“以理维权”》,载《中国与世界观察》2005年第1期。
⑥ 参见于建嵘、裴宜理《中国的政治传统与发展》,载《南风窗》2008年第20期。
⑦ 参见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⑧ 参见于建嵘《共治威权与法治威权——中国政治发展的问题和出路》,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9年第4期。
⑨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不被一票否决,就不得不到北京“接访”,甚至把信访人关进精神病医院或者加以劳动教养,还有的对信访部门行贿以销掉信访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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