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金步法”早期井盐史料及有关问题_汉朝论文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早期井盐史料及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井盐论文,史料论文,汉简论文,张家山论文,金布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3)03-0023-04

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经整理后终于发表,其中许多内容,为我们认识西汉初年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其中题为《二年律令》者,有《金布律》部分。《金布律》,已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汉代有金布律,或称金布令,《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注:今按:《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望之、疆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故《金布令甲》曰: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颜师古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55页。)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内容,则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

西汉初期可以归入经济法的《金布律》的发现,显然有益于认识当时的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我们还注意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可以看到涉及盐政的珍贵内容:

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

四三六

人们首先会关注其中“私盐井煮”的文字。

关于井盐的早期开发,正史中以《汉书》的记载较早。《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程郑》写道:“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疆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其中所谓“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说明盐井的经营,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可见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产业。又《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蜀王本纪》·曰:“宣帝地节中,始穿盐井数十所。”(注:《华阳国志·蜀志》:“孝宣帝地节三年,罢汶山郡,置北部都尉。时又穿临邛蒲江盐井二十所,增置盐铁官。”)其说与《货殖传》“成、哀间”“成都罗裒”成功的事迹相符合。也有战国时期四川井盐业已经得到开发的说法,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四川先秦时期井盐生产的历史记录,都是后世追述。如《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李冰“穿广都盐井”,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从政府管理的健全可以推定,当时四川的盐业已经相当发达了(注:参看廖品龙:《试论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与李冰穿广都盐井》,谢忠梁:《汉代四川井盐生产劳动画像砖新探》,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编:《四川井盐史论丛》。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46~90页。)。此前的盐产形式,或许即晋人任预《益州记》所谓“汶山有咸石,先以水渍,既而煎之”,以及《后汉书》卷八六《西南夷列传·冉》所谓“地有咸土,煮以为盐”。《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益州记》说:“汶山、越嶲,煮盐法各异。汶山有醎石,先以水渍,既而煮之。越嶲先烧炭,以盐井水泼炭,刮取盐。”可知曾经有两种“煮盐法”同时并行的情形。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的年代,在吕后至文帝初年(注:李学勤:《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4年12月版,第204页。)。看来,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所见“私盐井煮”,是迄今所知有关井盐开发的最早的史料。

对于简文“诸私为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释文写作: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整理小组又有注释:“济、汉,水名。”(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92页。)

考察简文内容后可以发现,其中“私为(卤)盐煮”似不宜分断,其文应当连读,而与下文“有私盐井煮”相并列。

又释文“煮济、汉”,其说未可通解,而“济、汉,水名”的解释,看来也是错误的。其实这里只有“汉”字可以解为“水名”。“济汉”二字亦不应分断,其本意当是济渡汉水。“济汉”之说,多见于古籍。如《左传·庄公四年》:“……王遂行,卒于木之下。令尹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营军临随,随人惧,行成。莫敖以王命入盟随侯,且请为会于汉汭而还。济汉而后发丧。”又《定公三年》:“蔡侯归,及汉,执玉而沈,曰:‘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定公四年》:“冬,蔡侯、吴子、唐侯伐楚。舍舟于淮汭,自豫章与楚夹汉。左司马戌谓子常曰:‘子沿汉而与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毁其舟,还塞大隧、直辕、冥厄。子济汉而伐之,我自后击之,必大败之。’既谋而行。武城黑谓子常曰:‘吴用木也,我用革也,不可久也,不如速战。”史皇谓子常:‘楚人恶子而好司马。若司马毁吴舟于淮,塞城口而入,是独克吴也。子必速战!不然,不免。’乃济汉而陈,自小别至于大别。”《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帝王世纪》:“昭王济汉,楚人恶之,以胶船进王。中流,胶船解,王没于水。”(注:“楚人恶之”,《太平御览》卷七六八引《帝王世纪》作“汉江人恶之”。《史记》卷四《周本纪》张守节《正义》引《帝王世纪》:“昭王德衰,南征,济于汉,船人恶之,以胶船进王,王御船至中流,胶液船解,王及祭公俱没于水中而崩。”)又卷八一四引《管子》:“齐桓公伐楚,济汉水,逾方城,使贡丝于周室。”汉水曾经是楚地与中原的界隔。“济汉”,先秦时期曾经意味着由文明之地进入了中原人心目中的蛮荒之地。在西汉初年,所谓“济汉”可能仍然有逾越某种意义上的经济文化区界的涵义。

按照“济汉”应是济渡汉水的理解,则这条与盐产盐政有关的律文内容应当释读如下: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四三六

其内容除涉及井盐的开发之外,也涉及盐运的方向,以及盐税的税率等等(注:王子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盐政史料》,《文史》2002年4期。)。

有的学者不同意这一见解,认为“煮济、汉”文意可通,先秦典籍可以看到类似文例,如《管子·轻重》所谓“煮泲水为盐”(注:《管子·地数》和《轻重甲》都有“煮泲水为盐”的说法。)。但是,泲水入海,“煮泲水为盐”,仍然可以理解为在泲水入海处煮盐。《管子·地数》和《轻重甲》于说到“煮泲水为盐”的同时,又有“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的说法,可知理解“泲水”煮盐应当与“北海”煮盐相联系。马非百先生认为“泲”并非川名,只是海水煮盐工序中的卤水(注:对于“海出泲无止”,“泲水之盐以日消”,他解释说,泲,“就是煮盐的卤水。”《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1979年12月版,上册第58页。)。这一意见也可以参考。或许“泲水”作为河流名称,原本出自“泲”为卤水之义(注:关于《管子》“煮泲水为盐”之“泲水”,还可以有其他的理解。其文或作“煮沸水为盐”,或作“煮沸火为盐”,或作“煮水为盐”。参看颜昌峣《管子校释》,岳麓书社1996年2月版,第579页、第598页。)。

今山东济南因以得名的所谓济水,已经成为黄河下游入海河段。此济水西汉时写作漳水。而西汉时的济水,则只是漳水的一条支流,流经常山郡房子县、巨鹿郡廮陶县地界,即今河北赞皇、高邑、柏乡一带(注:《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井陉,房子,赞皇儿,济水所出,东至白皑陶入。)。其地不闻出盐。汉水虽然是名川,但是汉水流域内也没有盐产地。而《金布律》若以相距甚远,流域范围之规模亦甚为悬殊的济水和汉水相并列,也是不好理解的。

考虑到这些因素,看来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简文“诸私为菌盐煮济汉”,似乎仍然以“诸私为(卤)盐煮,济汉”的理解较为合理。

分析汉初政区地理,由中原南下“济汉”所至之地,主要是江陵所在的南郡地区。西汉初年南郡除云杜(今湖北京山)、安陆(今湖北云梦)两县在汉江以北外,大部分地方在汉江以南。南郡在汉初又曾两度短暂置临江国(注:参看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134~135页。)。所以当时所谓“济汉”,有文化地理的意义,也有政治地理的意义,即由中央所辖地方,进入了诸侯所辖地方。考虑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多有视诸侯王国为敌对势力之政治倾向的内容(注:如《捕律》可见:“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3页。),由“济汉”之政治地理方面的意义似乎不应忽视。

(卤)盐”,即出产于北方内地的池盐《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写道:“夫天下物所鲜所多,人民谣俗,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领南、沙北固往往出盐,大体如此矣。”对于所谓“山西食盐卤”,张守节《正义》解释说:“谓西方咸地也。坚且咸,即出石盐及池盐。”对于所谓“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似乎不宜作简单化的理解。《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记述“南阳冠军人”贾复的事迹,有至河东运盐的情节:“王莽末,为县掾,迎盐河东,会遇盗贼,等比十余人皆放散其盐,复独完以还县,县中称其信。”《说文·卤部》:“盬,河东盐池也。袤五十一里,广七里,周百十六里。”《太平御览》卷八六五引作:“袤五十里,广六里,周一百十四里。”又附注:“戴延之《西京记》曰:‘盐生水中,夕取朝复,千车成驴,适意多少。’”(注:参看王子今:《两汉盐产与盐运》,《盐业史研究》1993年3期;又《秦汉交通史稿》,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351页。)可知张家山汉简《金布律》所谓“私为(卤)盐煮”者,很可能就是“河东盐池”出产。王莽新朝末年南阳冠军县掾贾复之盐运方向,正与汉初吕后时代律文所谓“私为(卤)盐煮,济汉”切近。

有的学者指出,池盐的生产方式,有捞取法、开掘法、晒制法、煎煮法等多种,“各地不尽一致,有的采取这种方法,有的采取那种方法,有的则几种方法并存”。“在我国池盐生产工艺中,河东池盐的晒制法占有突出地位。”(注:吉成名:《中国古代池盐生产技术》,《文史知识》1996年4期。)我们现在不能明确地了解汉代河东池盐是否采用过煎煮法的方式生产,但是不能排除所谓“私为(卤)盐煮”即指“几种方法并存”时亦曾运用煎煮法的可能。或许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这一资料,可以为盐业史研究获得新知提供有意义的信息。

任乃强先生《说盐》一文曾经论述巴东盐泉对于满足楚地食盐消费的重要作用。认为宋玉的《高唐》、《神女》两赋,即“把食盐比作神女”,是“歌颂巫盐入楚的诗赋(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附,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52~59页。)。此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为研究楚地食盐供需关系史提供参考意见。《汉书》卷二八《地理志》载各地盐官35处,属于巴蜀地方的有:蜀郡临邛,犍为郡南安,巴郡朐忍。其地在今四川邛崃,四川乐山,重庆云阳西。所录盐官其实未能完全,据杨远先生考补,又有越嶲郡定笮,巴郡临江两处(注:杨远:《西汉盐、铁、工官的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9卷上册,1978年。)。其地在今四川盐源,重庆忠县(注:参看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地图出版社1982年10月版,第29~30页。)。从现有资料看,巴郡朐忍和巴郡临江两地盐产,有利用川江水路东运的可能(注:《华阳国志·巴志》:“临江县,枳东四百里,接朐忍。有盐官,在监、涂二溪,一郡所仰。其豪门亦家有盐井。”“朐忍县,〈郡〉西二百九十里。水道有东阳、下瞿数滩。山有大小石城,并灵寿木、盐井、灵龟。”“汉髪县,有盐井。”“南充国县,和帝时置。有盐井。”)。而朐忍在《华阳国志·巴志》中即列于“巴东郡”条下。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所谓“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体现了对于盐产盐运征税的比率。简文或许可以理解为税率为六分之一。在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之前,据说“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注:《史记》卷三○《平准书》。),有的学者称当时为“西汉前期的盐业放任”(注:齐涛:《汉唐盐业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61页。)。现在看来,这种“放任”是有限的。国家利用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盐业经营。对于《盐铁论》中所见以为当时“无盐铁之利而民富”(注:《盐铁论·非鞅》。)以及“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注:《盐铁论·水旱》。)等说法,也不宜作绝对化的理解。《九章算术·均输》:“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今有人持金出五关,前关二而税一,次关三而税一,次关四而税一,次关五而税一,次关六而税一。”这些内容,或许有益于理解简文所谓“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

敦煌汉简可见“官取少有之口”简文(注:敦煌汉简1861。),或许也有可能与“县官取一”的说法有某种关系。《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二》载陆贽上疏请厘革赋役之甚害者,说道:“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纠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其中所谓“官取一,私取十”,正与张家山汉简《金布律》“县官取一,主取五”文例极其类似。

简文“主取五”的“主”,应当是指盐业的经营者。据《盐铁论·禁耕》所见文学的说法,其身份是“豪民”:“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其生产形式的特点,是“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按照大夫的意见,如果不加抑制,“则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张家山汉简《金布津》所谓“主取五”虽寥寥三字,也透露了盐业之“主”即专擅于盐产的“豪民”们的经营形式以及经济实力。

“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注:《管子·海王》)王莽诏书曾经强调:“夫盐,食肴之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注:《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也有敏锐的政治谋略家指出:“夫盐,国之大宝也。”(注:《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卫顗传》。)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作为维持社会正常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盐的生产和供应,对国计民生意义十分重要。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关于盐业的条文中只涉及“私为(卤)盐煮”和“私盐井煮”两种情形,而没有说到海盐生产,这是因为西汉初年中央政府所实际控制的地域,并不包括沿海地区(注: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版,第7~13页。),所有的海盐生产基地当时都为诸侯王所控制的缘故。可能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西汉王朝于对“私为(卤)盐煮”和“私盐井煮”的经营行为,当时予以更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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