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商业:价格障碍与政策扶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障碍论文,政策论文,商业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3月中央指出“要把连锁经营作为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的突破口”之后,我国连锁经营迅速发展。据初步匡算,目前全国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达400多家,有各种类型的门店6000个,年销售额达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5‰左右。然而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能领略到连锁商业魅力的却并不多。据国家权威部门对华中、华东、华南等地区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的53家连锁商业的调查分析,目前许多连锁商业在亏损的边缘苦苦挣扎,有的甚至濒临破产。
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形态,连锁商业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一些挫折并不奇怪。但找出其“症结”所在并设法“医治”,却是当前之最需。众所周知,连锁商业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以其商品价格低廉的“天性”给顾客以最直接的利益。但令我国消费者感到困惑的现实却是,许多连锁商业的商品价格并不低,有的比一般零售店的价格还高。当然连锁商业的“难堪局面”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我认为,价格居高难下是其“症结”所在。
破译价高之谜
造成连锁商业商品价格居高难下的原因何在?究其根本,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选址不当,级差地租无法显现。连锁商业店址的选择一般受两个因素的制约:市场定位和地租。我国发展连锁商业的基本宗旨是“便民、利民”,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对食品、蔬菜、粮油与日杂用品的需要。因此,连锁店网点一般应设立在城乡结合部或新建居民小区。这样既利于“靠近消费者”,又利于“减少地租”、降低经营成本。但由于目前完全适合连锁网点的场地较难寻觅,连锁店大都处于闹市区,地租较高,商品“价廉”势必无法实现,如最先在深圳扯起“平价”大旗的“马尔斯平价超市”,在惨淡经营辛苦挣扎一年之后,终于被迫宣告迁址停业。其直接原因,就是难以支付过高的场地租金。据悉,许多连锁店都面临高额租金的困扰。
2.配送中心短缺,难享价格折扣。统一进货、统一配送,是连锁商业的基本要求。而在我国400家连锁公司中,有规模、有效率的配送中心寥寥无几。开了40家连锁网点的上海华联超市公司拥有4800多m[2]的配货中心,已经算是鹤立鸡群了。配送中心正是我国连锁商业的最短缺因素,相当一批“连锁店”完全是各自进货,各寻渠道,不过是店名、职工服装统一的“连锁单干户”。如北京的一家连锁店,虽然在店名、店堂装饰、服饰、广告宣传等方面实现了“统一”,但各分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仅在法律上与总店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且还各自独立核算,在进货方面也难以联合作战。因而不但享受不到大批量进货从厂家得到的价格折扣,而且因物流设施的改造,各店的经营成本增高,所以,连锁店经营的商品不具有价格优势,经营效益很不乐观。
3.现行体制困扰,连锁有名无实。统一财务、统一人事,进而“精兵简政”,降低经营费用让利于消费者是连锁的实质之一。然而目前许多连锁店所在行政区“分灶吃饭”,为了各自的地方利益,要求自己所属“地盘”内的连锁店不能以连锁店形式注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受地方工商部门监督。在不同行政区的连锁店须分别向所在区财政纳税,不能实行报帐制。于是,各连锁店不得不增设会计,机构重复设置,造成人员劳动浪费。同时,这还阻碍了连锁店的跨地区发展,延缓了连锁网点的开设,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上海华联超市公司总经理坦言:只有当网点开到20家以上时才能靠规模效益使公司扭亏为盈,但历经一年多时间,该公司开张的连锁店只有11家,如今不过才40家。可以这样认为,目前我国许多连锁店虽有连锁之名,却无连锁之实。
4.“硬件”不硬,人员费用增多。连锁商业一般不设营业员,而是只安排少数的收款员和理货员,并多角度、多方位地安装自动化监控仪对商场进行全面监控。目前我国一些连锁店的基本设施,如电子收银、防盗监控等设备跟不上商业发展的需要,“硬件”不硬,失窃率又较高,如深圳华润超市一家分店开业当天,50瓶XO洋酒就被“三只手”一扫而光,第二天,30多瓶洗发水又不翼而飞,所以,商家不得不雇用员工对消费者采取“人盯人”的战术。同时,我国远没有普及条形码技术,没有条形码就很难使用电子收款设备,而又必须请员工以手工方式把商品价格打在商品包装上。另外,一些商品的包装不适应连锁店销售的需要,还需要员工重新打封包装。这样,企业的员工必然增多,而商业领域的员工成本约占流通总成本的40%左右,商品价格自然难以降下来。
扶持政策设计
要想切实把连锁店的商品价格降下来,除了靠企业的自身努力外,政府的积极政策扶持也必不可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连锁商业的发展初期,政府通常在法律和经济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如日本政府1966年提出了零售商业连锁化政策后,从70年代初期开始,政府对实行连锁的中小商业所需资金的80%发放15年期限的低息、贴息甚至无息贷款。对连锁经营的发展也制定了许多法律,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以扶持中小商业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发展。美国的14个州都制定了连锁店加盟法。
从长远角度考虑,政府应把扶持重点放在培育有利于连锁商业有效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上,如研究制定同连锁商业相适应的各种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抓紧人才培养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尽早制定连锁商业法等等。但从为企业多办实事的角度出发,政府则应抓紧制定以下几方面政策措施:
(一)工商登记。按照连锁商业总店统一对外的原则,尽量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对连锁商业的总店按企业法人登记发证,对分店按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二)税收管理。为鼓励连锁商业跨地区发展,对连锁商业的课税实行法人申报纳税制,即连锁店的分店不履行纳税义务,由总店统一核算和纳税,需返还的增值税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共享办法,分级返还给原税收管理部门。原实行13%增值税率的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后,三年内仍执行原税率。原免交所得税的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后,三年内继续享受免交待遇。对蔬菜、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经营额在30%以上的连锁商业视同“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在税收上可参照国际上其它国家的办法实行低税率,或实行增值税先抵后返。
(三)发展资金。对连锁商业发展所需资金,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套发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连锁商业改造网点,购进商品和开发计算机管理系统,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财政可给予部分贴息。对重点连锁商业,可采取银行贷款,股份制上市公司等筹资方式。金融部门要加快推广信用卡、提款机和计算机联网等现代结算手段,支持连锁经营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四)网点用房。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有关新建房屋应有7%的面积用于商业网点的规定,并在商业用房设计、建筑时尽可能考虑连锁商业的特点。在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的网点设置上,凡宜建造连锁网点的,可考虑由连锁商业设置经营,其房屋的出售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以后逐步提高到商业用房水平。为鼓励各产权单位将适宜建连锁店的自有房屋出租给连锁商业经营,建议减免土地使用税,房租收入营业税和房产税,以降低房租标准。对国有房屋用于连锁经营的,可结合企业转制,采取国有资产入股方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五)交通水电。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连锁商业送货车辆可在“禁区”内通行,对粮店、菜场等便民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费用。开设在居民小区内的连锁商业水电增容费减半征收,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收取。
(六)社会管理。商品质检、卫生检查等工作要根据连锁商业的特点,集中在配送环节检查。
此外,对开设在居民区中,经营药品、书报、公用电话、邮票等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便民店,有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