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复垦企业市场化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农业复垦企业市场化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农垦企业市场化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垦企业市场化的客观依据和必要性

农垦企业是建国初期以成建制的人民解放军转业官兵为骨干,经过大规模开荒、围垦造田,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已形成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并具有相当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2100多个国有农场,400多个工、商、交、建企业,4万多个场办企业,抓改革,促发展,农垦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565亿元,与1980年相比年递增9.4%,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656元、年递增9%,实现利税60亿元,年递增12.4%。这期间,农垦企业的改革主要在六个方面展开:

一是打破了农业职工等级工资制的“铁饭碗”,推行以职工家庭农场为主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行土地承包、核算、盈亏、风险四到户,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由职工自理。

二是实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以一产为基础,一二三产协调发展的“三元结构”。

三是国家取消了对农垦企业的“统收统支”财务体制。从1979年开始至1994年实行利润多的定额上交、亏损的定额补贴、多收不多交、多亏不多补的“财务包干”政策。农垦企业利用包干结余资金,获得了“滚雪球”式发展。

四是各级农垦主管部门结合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采取一系列扩大农垦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政策和措施,企业获得不同程度的知主决策权,以适应市场变化。

五是开展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工作,部分垦区实行了系统统筹,城郊个别垦区参加了社会统筹。

六是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引进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开始按国际市场一般规则处理对外经济关系。

上述改革使农垦企业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适应市场的能力有所增强,并为农垦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客观实事依据。

基于外部环境及农垦企业自身改革的局限,绝大部分农垦企业改革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经济运行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总体经济效益不高,相当一部分企业处于低效运行,投入高,产出低。1995年比1980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6倍,国内生产总值只增长2.8倍。1995年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亏损额20亿元,其中亏损100万元以上的企业381个。

二是资产负债率高,还债能力下降。1995年资产负债率7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还债能力近几年平均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速动比率比正常情况低近一倍。

三是经济增长方式主要还是粗放型的。近三年每年固定资产投资100多亿元,上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拉动11%左右的经济增长。增长中的科技含量低,“八五”期间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只有36%,比“六五”还低1.8个百分点。

四是工业企业改革,特别是场办工业,近几年没有重大突破,效益持续滑波,实现利润从占利润总额的60%,下降到1995年只占11%。

当前农垦企业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农垦企业市场化的步伐。

二、农垦企业市场化应遵循的原则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调节资源分配和引导经济运行的经济,它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服务。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市场经济。除具有市场经济共同特征,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外,还必须将市场经济导向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目的,保证社会和每一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此,农垦企业市场化过程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1.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

农垦企业从开始就是以国营的形式组建的,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物资,国有农场承担国家交给的“三个基地一个中心”的任务,被称为农业中的“国家队”。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国有,在市场化过程中仍要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农垦系统国民生产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国有农场有250个,1995年创造国民生产总值299亿元,占总数的53%;实现利税39.5亿元,占总数的65.8%。农垦系统有大中型工业企业268个,其中大型37个。1995年实现工业增加值62亿元,拥有固定资产162亿元,分别占农垦工业总数的40%和45%。因此,首先要抓好这批国有农场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充分发挥他们在农垦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2.以按劳分配为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生产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决定了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质未变,但实现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分配主体不是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中心,而是企业。分配的尺度不是自然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看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成果。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依托和通过市场分配机制的运行来实现,其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效率不同带来的收入不同,会导致农场之间、生产队之间、场办工业之间及职工之间富裕程度不同。如果差距悬殊,而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心理不平衡,甚至严重后果。因此,既要合理拉开差距,又要防止和纠正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不断完善分配机制。农垦系统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138个地处边境的贫困农场,也有一批经营困难的农场,存在一部分贫困职工,除国家支持外,富裕农场也要帮助他们,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对农垦企业是否要制定最低生活标准线,一直有争议,我认为还是应根据各农场、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最低生活费标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农垦企业市场化的几个“热点”

1.市场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垦企业不是一个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只是国家的一个大车间,只是政府和各级农垦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改革开放以来农垦企业实施了一些改革措施,这对增强企业活力、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这些改革仍没有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框框,只是“少一点指令,多一点自主”,农垦企业走进市场仍步伐艰难。要使农垦企业走进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应明确:

一是明晰产权。谁投资谁得益、谁承担风险,这就要求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关系。如果企业本身的产权关系模糊,很难参与市场交易活动,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是负盈不负亏,最多承担有限的“风险抵押金”。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仍成不了真正独立法人。明晰产权的关键是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对国有农垦企业而言,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财产所有权,对国家和市场而言,农垦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当前农垦企业明晰产权难点之一,是对于企业资产增值以及企业净资产和流动负债本应分给职工而未分配的分红基金、应付工资等资金,应如何划分处理。按现有规定,原则上应划为国家所有。但不少人主张,应划给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否则太吃亏了,不但多年低分配做出的贡献得不到补偿,将来还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我认为要从农垦企业投资来源等实际情况出发,如若划给国家所有,在投资收益上应扣除这部分,也可考虑划一部分给职工或做为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

二是确立决策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只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即进行宏观调控。微观经济方面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使企业真正成为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实体,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扩张的目标。农垦企业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确立法人财产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投资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机构设置权、工资分配权、人事管理权等。因此,农垦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转变一个观念,以上这些权利,不应该是政府给予的,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应该是天生具有的,是企业应确立的根本权利。

三是平等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地位应是平等的,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中央政府出资的企业或是地方出资的企业,也不论国有、集体、个体,都应该是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应享有特权。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扶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农垦企业享受不到;也有的中央政府出资所有的农垦企业享受的政策,而地方出资所有的农垦企业享受不了或打折扣地享受;也有的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农垦企业中相同的产业沾不上边。这些都妨碍了农垦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在宏观上予以调整,以确保事实上的公正、公平竞争。

2.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范畴,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已有的合作制,能较好地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觉悟程度,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农垦企业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独资的一般场办工业,以及农业中仍实行大组承包或家庭承包、效益不好、但具有机械化规模效益的,采用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当前农垦工业、农业领域中建立的一批股份制企业,要扶持其发展,总结经验,逐步规范。

3.职工自营经济。

农垦企业内部的职工自营经济是在八十年代,由于农场内有剩余资源,农场又无力开发利用,职工有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的背景下,由“庭院经济”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农垦职工的创造。近几年发展较快。1994、1996年已两次召开全国农垦职工自营经济现场会,表彰了一批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自营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费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所有制上有国有民营、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它是一个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独立自主的经济细胞,已经成为农垦经济内部适应市场经济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据十个主要垦区初步统计,1995年职工自营经济的社会总产值达60亿元,占社会总产值总额的15%,职工人均纯收入1310元,相当于全国农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农垦企业要支持职工自营经济的发展,一是要把发展自营经济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如通过增加职工收入,提高农业中“两费自理”水平,把一些小型亏损或微利的国有二三产业、场办小企业租赁或拍卖给职工个人经营。二是大力推进自营经济的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龙头企业,连结千家万户走向市场。三是条件成熟的地方发展规模经营,逐步发展股份合作制或联合体。

4.联合、兼并和破产。

市场经济通过优胜劣汰,达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联合、兼并和破产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农垦企业也有一些成功的事例。浙江农垦钱江啤酒厂,1994年以来二年多时间内,以租赁方式,每年仅投入数百万元,与省内外十家面临困境的啤酒厂联合,达到增产15万吨,产品市场占有面扩大了三倍。总经理黄伟成表示,还将进一步实施资产重组计划,适当的时候实行收购兼并。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所属马铃薯食品厂,是引进外国贷款为主,总投资4600万元,因外方返销63%的产品得不到落实,市场开拓空间小,四年加工量仅为设计能力的8.6%,产品积压60%。加之汇率调整,负债总额高达1.3亿元,资不抵债7000多万元,汇率调整后年亏损高达2800万元以上。在联合、拍卖无门的情况下,申请破产。1995年6月经法院裁定依法破产,确立12家债权人清算方案,其中海拉尔农场局清偿损失只有819万元。破产后,资产重组,原马铃薯厂大门口重新换上了新组建的麦福劳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兼并,壮大了优势企业,挽救了困难企业,破产淘汰了劣势企业。有生有死,才能使农垦企业在市场中充满活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农垦企业的当前实际及社会大环境的配套情况,应多联合、兼并,少破产。

四、“市场失灵”与国家调控

市场虽能在资源有效配置中发挥作用,但也不是万能的,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即有“市场失灵”的问题。农垦企业在进入市场中碰到的和将要碰到的“市场失灵”,主要有:

1.市场难以有效地提供和满足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农垦企业大多在人烟稀少的地方垦荒建场,形成了一个小社会,自办学校、医院,自建道路、文化设施,自办农业科研、技术推广,还有维持治安的公检法机构。这些社会公共设施,市场难以有效地提供和满足农垦职工的需要。

2.市场在收入分配中只认效率,难以兼顾公平,不可能为真正实现社会公正与稳定提供条件。有的农垦企业地处边境,生产条件差,还承担一些特殊任务,部队成建制转业进入农场,离退休人员多以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这些贫困农场及贫困职工,人均收入比全国农垦平均收入相差三倍以上。

3.市场调节的时滞性。由于市场调节是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产出,存在一定时间差,所以调节过程中往往发生波动。特别是在生产周期长的种植业、养殖业、天然橡胶生产中表现突出。如出现的买粮难、糖价波动、生猪价格下跌、橡胶产需不平衡情况以及一些工业品的积压等。

4.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动都是各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可能自觉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自动保证社会供需平衡。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是国家必需的重要物资,但农业是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难以吸引市场主体自动进入农业领域。

“市场失灵”及农业的弱质性,农垦企业的特殊性,这些如果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干预,农垦企业市场化过程是很难实现的。政府(包括农垦各级主管部门)宏观调控拟集中在产业政策、收入分配、公共设施投资和稳定环境等方面,调控的主要内容有:

1.为减少经济波动,保持稳定发展,政府需要制定农垦企业的中长期计划,规定重要的社会经济目标,提出政策措施,建立信息网络,提供有关当前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信息,为农垦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提供指导。

2.制定和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指导资源适度向农业、向贫困农场倾斜配置。对农业中公益性投资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政府直接投资,通过基建拨款、财政拨款等渠道给予倾斜。

3.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医院、防疫站、学校等建设和日常经费以及为保证社会治安的公检法机构经费,应由政府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提供,使农垦企业承担的与企业经营目标无关的政府职能社会职能分离。目前鉴于国家财政状况,分离有困难,政府可给适当补贴或增加补贴(如对文教等),也可通过返回一部分税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

4.调节收入分配。依据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对收入分配的两极进行强制性的调整。一是通过税收政策,如征收所得税、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扶助贫困企业及贫困职工,抑制过度收入的企业及个人。二是通过以工代赈、贴息贷款、财政补贴扶持贫困农场及出现政策性亏损的农场。三是建立能承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及离退休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垦企业职工在市场经济中因破产失业、下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离退休后,由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目前农垦企业宜将离退休、失业保险由系统统筹过渡到社会统筹,各级政府应支持接纳。政府可考虑建立政策性的、而不是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以保障农垦企业及家庭农场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能够得到补偿,恢复生产,保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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