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的层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主权论文,层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对国家主权问题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歇,随着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加深,全球化进程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讨论更加热烈,更令人产生一种紧迫感。但是,主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对它的讨论人们迄今仍难以看到达成共识的希望。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当中:主权是抽象的性质上的规定,还是一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权能?主权可以被分成经济权、文化权、安全权等具体的权利或权力,或者外围的和核心的权利或权力,其中部分可以转交给非主权行为体来享有和执行,还是不可分割,要么全有,要么全部丧失?导致这些疑问的根源何在?他们的争论能找到解决办法吗?这样的争论和解决办法对于当今时代具有什么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国际关系研究中常用的层次分析法对主权问题作一清理,并根据层次分析所得出的逻辑,指出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
国际关系的层次分析
层次分析法(levels of analysis)是国际关系研究中一种常用的方法,肯尼思·华尔兹是率先把这一方法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的学者之一。在《人、国家与战争》一书中(注:[美]肯尼思·N·华尔兹:《人、国家与战争——一种理论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他指出战争的爆发可以从3种基本概念中去寻找原因:人类行为、国家内部结构和国际无政府状态,而这3个基本概念正是我们通常所观察和分析的国际关系的3个层次:国内、国家和国际。
秦亚青教授指出,“把层次分析法专门作为国际关系学方法论加以讨论的是美国政治学家戴维·辛格”,他在1961年发表的“国际关系学中的层次分析问题”一文中指出:层次分析方法是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方法,国际关系的研究包括国际系统和国家两个主要层次,“这两个层次的关系就像树林与树木,研究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选择分析层次。”在辛格之后,国际关系的研究就越来越注重层次分析的方法,层次划分也越来越细,例如詹姆斯·罗斯诺提出了5个分析层次:个人、角色、政府、社会和国际系统;布鲁斯·拉西特和哈维·斯塔尔提出6个层次:世界系统、国际关系、国内社会、国家政府、决策者角色和决策者个人(注:秦亚青:“层次分析法与国际关系研究”,《欧洲》1998年第3期,第5页。)。
人们倾向于把国际关系简化成这样3个层次:国际体系层次(international system level)、国家层次(national level)和国内层次(domestic level)。对国家层次的分析比较常见,如国家利益、对外政策、外交决策等,对国内层次的分析也容易界定清楚,如安德鲁·穆拉维斯基(Andrew Moravcsik)的一体化理论中的一部分是从国内各利益集团的竞争来解释国家偏好的形成(注:Andrew Moravcsik,The Choice for Europe:Social Purpose and State Power from Messina to Maastricht,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困难在于如何认识国际体系这个层次。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国际体系的讨论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以华尔兹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对国际体系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它对体系结构(structure)的充分探讨,华尔兹认为,“一个系统是由一种结构和相互作用着的单元组成的”(注:(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已被纳入国际关系研究视野的国际体系的组成单元有很多,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各种跨国的非政府组织和运动,甚至跨国公司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个人,但其基本单元仍是主权国家。结构是系统的灵魂,对结构的考察可以从排列原则、单元特点、能力分配等3个方面入手。这3个方面包含了国际体系对其基本单元的规定、以及具有体系层次能力的单元的相互关系特征两方面的内容。从排列原则看,国际政治体系从根本上说是分散的和无政府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同等的关系。从单元特点看,单元之间具有同一性,无论大国小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们所要完成的任务基本上是相似的(注:(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页。)。从能力分配看,不同单元之间的差别是明显的(注:(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页。)。这3个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的改变都会导致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由于排列原则和单元特点这两方面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确立以来还未曾发生过质的变化,因而对国际体系结构变迁的研究也就主要集中在了第三方面,即具有体系层次能力的大国的数量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
华尔兹从体系层次大国能力相对分布的变化看到了国际体系的变化,由于大国能力的变化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反映出来,因此国际体系在他那儿是相对稳定和静止的。基欧汉和奈则指出,国际体系的变化应该更频繁些,因为除了结构的变化会引起体系的变化外,进程的变化同样会引起体系的变化,这种进程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国际制度(注: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Westview Press 1989.)。
综合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家的阐述,我们说国际体系应从结构和进程两个方面来看,结构对体系的决定性更基础一些,而进程则比结构更动态地反映了体系的变化。
层次分析法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层次的划分,把复杂的国际关系现象分解成几个相对容易清楚界定的变量,然后再从各个变量的具体现实和发展变化,去揭示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的发生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样一种分析方法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的对话都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时,那么大家所讨论的问题就容易界定清楚,即使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也是清楚的;但是,当我们从不同的层次出发来探讨同一个问题时,对话不仅不容易界定清楚,而且很可能是争论得面红耳赤尚不知在为什么而争论。其实,当人们从国际关系的不同层次出发时,他们在争论的不是内容本身,而是在争论问题的层次界定。这种层次飘忽的研究往往容易使问题变得异常的复杂和混乱。
主权的层次问题
我们发现,导致人们对主权问题争论不休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上面所说的问题的多层次性:在主权的概念里,它既有体系的规定性内容,又有单元层次上的问题;当单元的主权实现达不到体系对主权的规定时,现实当中的矛盾及其因此而出现的理论争论就形成了,而更使争论难以清楚的是人们往往把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混为一谈,而未意识到他们的争论是基于不同的分析层次。
主权在体系层次上的属性主要体现在国际体系对其基本单元的规定中,主要包含在结构的排列原则和单元特点这两方面的内容中。从排列原则看,国际政治体系的分散性和无政府特性决定了其基本组成单元——主权国家间的关系是同等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在法理上都不能要求对其他国家拥有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主权在体系的意义上几乎就等同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一旦国际社会获得了政府特性,主权的概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主权肯定和固定了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同时又凭借从其概念延伸出去的一系列关系准则赋予了国际体系以某种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秩序。
从单元特点看,国家之间具有同一性。具体地说,首先,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在一片或大或小的领土之上,没有一片对其拥有主权的领土,那么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主权国家的国际地位。正因为如此,尽管一些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的行为体在国际上可能十分活跃,具有重大影响,但在性质上它仍是国家派生的,因为它没有拥有一片对其拥有主权的领土,以及居住在这片领土上的人民。人们也在谈论没有领土、没有属于其管辖的人民的“虚拟国家”(virtual state),但这毕竟还只是在主权国家基础上的一种浮生现象,它不可能取代主权国家的国际中心地位。
其次,在一片特定领土上,只能有一个享有最高权力的政府。“从内部看,主权意味着一个统治权威对于居住于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构成其政策和法律对象的任何人的最高性。内部主权是一国宪法规定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基本权威关系。从外部看,主权意味着一个统治权威对于其他统治权威的独立性。外部主权是由国际法规定的国家之间的基本权威关系”(注:Robert Jackson,"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a Glance at the Conceptual and Historical Landscape",Political Studies(1999),XLVII,431-456,P.433.)。这种最高性和独立性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规定性,它规定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在国际国内应有的地位。
第三,要使主权原则成为一种普遍原则,那么具有主权地位的国家必须承认对方的主权地位。“只有在相互承认的前提下,各个民族国家及这种全球的国家制度才是可能的。因此,任何个别国家恰好不是产生于自己的主权,而是产生于所有其他国家对领土国家的世界秩序的确认以及在此范围内对该国家的承认,也就是说,在政治、财政和军事方面支持该国——反对例如某些种族群体和其他国家的竞争性要求”(注:乌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见【德】乌·贝克,哈贝马斯等著:《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如果把上述3方面的基本特性提升到体系层面,那么我们可以说主权是体系赋予行为体作为其基本成员的资格。罗伯特·杰克逊认为,主权是一种历史规定的属于一个非常排他的政治俱乐部的成员资格。在某一片领土上,享有这种成员资格的政治实体只能有一个;其他政治实体想要取得这种成员资格,但目前已享有成员资格的国家往往不情愿放弃它,或让其他政治实体分享它(注:Robert Jackson,"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a Glance at the Conceptual and Historical Landscape",P.449.)。保罗·泰勒认为,主权可被视为国际共同体颁发的、使它在某一片领土上成为一个独立政府的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可以通过其他国家的承认来获得,而这些国家都一致认为这样的承认是必须的,是国际共同体意愿表达的一种方式(注:Paul Taylor,"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1990s:Proactive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Political Studies (1999),XLVII,538-565,P.538.)。
上述这些阐述都体现了国际体系对其基本组成单元的规定性。主权所包含的信息向我们传达了什么样的行为体可以成为国际体系最基本的行为体(the basic actors)。所谓最基本的,就是指本生的而非派生的,国际体系中的这种基本行为体就是主权国家。
但是,任何理念、概念、原则都不能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它们不能仅靠其自身运动,抽象的规定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行为实践中。体系的规定是一回事,而行为体能不能达到体系的规定又是另一回事。主权一方面是国家作为体系基本行为体的形式规定性,另一方面也是单元在实践中贯彻体系规定的体现,而单元对体系层次上的主权规定的实践应该是属于单元层次上的范畴。一个主权国家必须能保障其领土及其领土上的资源和居民的安全;一国中央政府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要得到充分的保障,获得国际国内的广泛承认并尊重;一国要享有对国际社会活动的平等参与权,合法国家利益的获取权,等等。
一般而言,主权只赋予一片领土上的一个具有最高最后管辖权的政府,因此它不具备国内层次上的意义。不过,国内层次确实存在着对国家主权的威胁,譬如一国的分离势力就是对国家主权最严重的威胁,但这种威胁是针对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而不是针对主权本身的。分离势力为主权的挑战是为了使自己最终取得主权的地位,或认同于另一个主权实体,而不是要否定主权原则。
综上所述,主权的层次问题主要涉及国际体系和国家行为体两个层次,作为一个完整的主权,它要求同时满足在国际体系和国家两个层面上的要求。用罗伯特·杰克逊的话讲,主权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独立(independence),二是自主(autonomy)。独立是关于权威和权利的问题,这主要相对于体系而言;而自主是关系到权力和能力的问题,这属于单元的范畴(注:Robert Jackson,"Introduction:Sovereignty at the Millennium",Political Studies,XLVII (1999),423-430,P.424.)。前一个问题主要涉及法律上的考虑,而后一个问题更多地侧重于政治上的权衡。
主权的层次困境
如果主权在体系层次上的要求和单元层次上的要求能够同时实现,两者相安无事,那么主权问题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我们在上面谈体系对主权的规定时,只涉及到了体系结构中两方面的内容,没有把体系结构第三方面的内容、以及体系进程的内容纳入到主权的考虑中来,而主权问题恰恰就出在后两者的身上。
从体系结构能力分配方面的内容看,国际体系是由具有体系层次能力的大国间的关系决定的,“最有能力的单元已经为其他单元和它们自己,设立了行动的舞台。……系统中所有国家和所有公司的命运,受大国和大公司的行动和互动的影响,比受小国和小公司的影响,要大得多。(注:[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84页。)”这样,体系这方面的结构规定恰好推翻了体系结构另两方面对单元所作出的规定。体系结构在能力分配方面关注的是大国和小国的差异性,而体系对单元的规定则强调它们相互间的同质性、无差异性。大国间的能力分配、相互关系为小国的主权实现设置了障碍,在大国要实行扩张性的主权、把自己国内的管辖权扩大到其领土边界范围外的同时,小国在苦苦抵制大国的压力,努力保持自己的独立和主权完整。
体系进程理论同样揭示了单元间关系的不对称性,并且揭示了相互依存把这种不对称的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固定了下来。这种不对称性,换言之也就是国家在主权实现上的差异性。
由此看来,体系在给予其组成单元以形式上的主权平等地位的同时,又通过其结构和进程的力量,在实质内容上要否定单元的主权规定性。这种结构和进程力量主要产生于国际社会这样一个事实,即各个国家间在实际能力上存在着悬殊的差异,因而形式上的平等受到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冲击,主权在创造自身时又否定自身,这就是主权陷入的困境。体系结构和进程的力量阻碍着国家行为体落实体系对单元的规定,致使结构和进程成为一种对主权起否定性影响力量的原因就是单元间能力分布的不同。力量强大的国家由于在国际体系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它们的国家利益具有对外扩张性,因而它们倾向于利用结构和进程的力量奉行扩张性的对外政策,否定体系对主权的规定。而对于弱小的国家来说,它们在国际上面临强大国家利用体系结构和进程的力量对它们的主权的挑战,它们处于国际体系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劣势位置,主权大多成为它们维护国家利益、抵制强势国家侵蚀其国家利益的工具。
克里斯托弗·克拉彭(Christopher Clapham)把主权国家分成两类,一是那些所谓的准国家(quasi-state),它们无法有效地实现和维持其主权;另一类是那些处于资本主义核心的主要国家,它们能够有效地维护其主权(注:Christopher Clapham,"Sovereignty and the Third World State",Political Studies (1999),XLVII,522-537.)。威廉·华莱士指出,即使同是处于资本主义核心的国家之间,单元的主权实现也存在巨大差异,例如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大国在欧盟委员会中拥有2票,而小国只有1票(注:William Wallace,"The Sharing of Sovereignty:the European Paradox",Political Studies (1999),XLVII,503-521.)。
纳伊姆·伊娜雅图拉(Naeem Inayatullah)和戴维·布莱尼(David L.Blaney)用政治经济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在体系结构进程中处于劣势国家所面临的主权挑战。他们认为国际社会是一个世界的政治经济体系,由主权国家和资本主义的全球分工组成。所有主权国家都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同时主权实现需要一国资源或财富的支持,而通过生产或交换获取财富的活动则是按照资本主义的全球分工逻辑进行的。这样,国家的主权逻辑和体系的分工逻辑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在形式上主权国家的独立和平等都获得了承认,但实质上平等和独立都必须自助,依赖于国家各自的努力和资源,受制于国际分工的逻辑。因此,作者断定,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主权是一个没有实现的目标(注:Naeem Inayatullah,David L.Blaney,"Realizing Sovereignty",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1995),No.21,pp.3-20.)。
由上论述可见,主权同时面临两股力量的牵引,一方面是单元为落实体系对其的规定而努力,这种体系层次上的主权规定性的本质就是主权国家间的平等、独立和互不干涉内政;另一方面,体系结构和进程的力量却使强大的国家处于主权实现中有利的位置,这些国家奉行扩张性的对外政策,对弱小的、在体系政治经济结构和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的主权实现形成了挑战。主权的困境问题,或国家主权遭遇的挑战问题,就源于此。
在进程中实现主权
既然主权的困境来源于体系和单元间内在的结构性紧张,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种内在的紧张能不能消除?如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如何消除它?
从理论上讲,结构性紧张是任何一个能维持其自身存在和运动的体系内在固有的,因而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除非改变体系和单元本身的性质(但即使如此,新的体系和单元之间也会有其内在的结构紧张,只不过这种紧张以一种新的形式出现而已)。当然,也许有人会提出:主权挑战问题是近年来才有的还是自现代国际体系确立之日起就已存在的问题?按我们的结论,它应该属于后一种状况。问题在于,主权原则从确立到在全球普及经历了3个多世纪的发展,所以尽管在此前的几百年时间内,主权已是国际体系的主要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权只是西方国家的特权,欧洲以外许多地区都处于殖民地、宗主国的海外领地、托管地等地位,不享有主权权利。因此,作为体系内部分成员的一种特权,它还不会导致结构性的紧张。有时即使享有主权的少数成员之间发生紧张关系,问题也能通过对不享有主权地位地区的交换来得到解决。历史上英法之间的多次冲突并没有影响它们自身作为主权国家的地位,受影响的只是它们的海外属地。而当主权成为全球性的国际体系的一个普遍原则之后,享有主权的体系单元之间不再具有空隙来吸纳体系和单元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因而这种张力就必然会在主权问题上得到反映。
正因为这种结构张力的内在固有属性,许多作为问题解决办法提出的理论事实上是非常消极的。一种典型的说法就是,坚持主权的意义只能在性质上成立,它不包含任何具体的能力或权力的意义,国家主权的实际运作只体现在选择的自主性上,不管这种选择的结果是独立还是依附,是自愿还是被迫。罗伯特·杰克逊进一步指出,有时国家的政策选择即使在性质上也无法保持其完全的自主性,譬如,加拿大货币政策其实是难以自主的,加元的币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的货币政策及国际货币市场(注:Robert Jackson,"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a Glance at the Conceptual and Historical Landscape",P.432.)。
与此相反、但同样消极的另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彻底屈服于结构和进程的压力,放弃体系对于主权的规定性,这多数体现为主权过时论。保罗·泰勒在提出应把主权理解为国际共同体颁发的许可证后,进而推论出在主权之上应该有一种更高的价值秩序。这种更高的价值在布丹那儿体现为神的权威,而在冷战后的世界里则是西方自由民主的价值。当某些国家违背这些所谓的共同的普遍价值时,国际社会有权依此采取行动,而这并不算是违反主权原则(注:Paul Taylor,"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1990s:Proactive Cosmopolitanism and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这样的逻辑实际上就是一种实力逻辑,在结构和进程中处于有利位置的国家就有权把其价值和标准推行到其他国家。
伊娜雅图拉和布莱尼在最后也同样只能得出屈服于结构进程安排的结论。他们认为,一方面,主权意味着对形式独立的社会承认,使共同体有权表达其特性,也使该国自己负责创造用以自我表达的手段。在现实世界中,由于这种自我表达的手段是在国家等级构建的框架中制造的,因此获得这些手段的能力就变得无保障了,因此主权的实现也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如果侧重于主权的实质性内容,把主权实现从自助的非社会状态向一种社会关系转移,问题似乎就解决了。因此他们提出主权只有在和其他单元的联系中、而不是独立于它们时才能得以实现(注:Naeem Inayatullah,David L.Blaney,"Realizing Sovereignty",pp.16-20.)。
以上两种典型的提法都是主张通过放弃同时具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中的一个方面来解决问题双方之间的内在紧张,这种用集中于一个层次的方法来解决具有多层次性的问题的方法并不能算是在真正意义上解决了问题。只坚持体系层次上对主权的抽象规定性和屈服于体系的结构进程力量都无法消除主权多层次性导致的内在紧张,反而会加剧这种紧张关系。一方面,体系层次上的主权和单元层次上的主权之间的紧张是内在固有的,因而要彻底消除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这种张力在程度上应该是可以大大缓和的,单元在坚持体系对主权规定性的同时,通过改变结构(如多极体系显然比霸权体系或两极体系更民主)、参与体系的进程来消解结构和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压力,促使不平等的结构和进程朝平等、开放、民主等更有利于落实体系对主权的规定的方向发展。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割裂处于紧张关系中的双方,而是要通过改变结构和进程来尽可能地消除这种紧张。以欧洲一体化为例,成员国通过一体化获得了主权实现的一种新方式——主权二次行使,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大家都通过第一次的主权行使,把某些主权所包含的具体职权的行使委托(delegate)给一个共同的机构,或通过一个共同机构来集体行使(pool),这样即使在这一进程中小国仍受到大国的压力,与没有一体化时相比,这种压力已经小得多。在获得了成员国授权的领域,共同体就像是一个国家在行动,似乎具有了一些主权特征,而事实上这是一种虚假的主权行为,最多只能算是二次行使的主权。那些处于结构劣势的成员国在一体化进程中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欧盟委员会内委员分配的不平等被威廉·华莱士认定为对主权平等原则的威胁,但事实上拥有一半票数(注:欧盟现有成员国15个,其中5个大国在委员会内各拥有2名成员,其余一国1名,总计20名。)的小国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否决大国提出的任何有损于它们关键利益的方案的通过。华莱士自己也认为,主权原则在欧洲一体化中并没有被废除,主权只是越来越以共同的形式出现(注:William Wallace,"The Sharing of Sovereignty:the European Paradox".)。
结构和进程问题的关键在于进程本身的内容必须体现主权的平等要求,作为进程内容的国际制度有许多是霸权政治的产物,因此在这样的进程中是无法消解主权所承受的结构张力的,而在欧洲一体化这样的制度设计中,民主的原则被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因而它在很大程度上为主权的实现找到了一种新的、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主权挑战问题的方法。
主权问题的这一发展说明主权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其主要功能是不同的。在欧洲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ist state)的形成时期(注: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主权发挥了中央集权的作用,它为君主集权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在近代历史上欧洲各国混战时期,主权为无政府的国际秩序提供了最起码的权利界定和行为规范。而在主权原则普及成一项全球性原则之后,主权从基本的规范性功能转向了利益实现的功能,这时的主权就需要在行使方式上作新的界定,否则它所承受的结构性张力最后会反过来破坏体系和单元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