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各国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全球化论文,竞争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中期,特别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现象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经济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格局和竞争环境,使企业和市场日益跨越国界,走向全球。相应地,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的经济政策,特别是竞争政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各国政府日益从全球市的角度重新审视市场的定义和市场支配性的标准,以及本国的竞争政策。而九十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及跨国并购的急剧增加,使跨国竞争成为摆在各国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所有这些都使竞争政策及其国际协调作为一项重要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经济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对各国竞争政策进行国际协调
9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革命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动,以商品、资本、劳动力、技术及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和寻求全球最优配置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也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向前推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市场的逐步形成,企业竞争的范围从一国扩大到全球市场,国际生产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海外生产逐步取代国际贸易成为国际供给的主要方式,跨国公司的全球并购已成为它们进入其他国家市场,取得全球竞争优势的主要方式。全球竞争格局的这种变化,特别是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的急剧扩张,要求各国国内的经济政策特别是竞争政策保持一致。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竞争实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竞争政策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跨国公司全球扩张和全球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很多矛盾与冲突。这就要求各国之间加强其国内经济政策,特别是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以便在全球化过程中减少摩擦,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跨国公司对全球范围内商品、资本、生产活动和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起重要作用,它决定着这种转移的方向和性质,这使得民族国家调节国内经济的权力受到限制,因此,从全球角度调节经济秩序,特别是竞争秩序,以提高本国国民福利和资源配置效率,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二、国际协调的目标及可供选择的方案
各国进行国际协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国际市场的有效竞争,增强全球经济效率,减少体制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国际协调的实践及对其进行的研究,可供选择的各国竞争政策的协调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和实施国际性的竞争法典,并建立独立的国际竞争管理机构。
已有人建议成立国际竞争法律机构。在乌拉圭国合谈判中,一个欧洲团体于1993年建议制定国际反托拉斯法作为对GATT的附加。Graham和Richardson1997年则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国际竞争政策办公室。
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多边组织专门负责国际竞争法问题,一些国际性组织已为此作了大量工作。自1967年以来,OECD就多国企业的行动包括一些反竞争行为采纳了一系列建议,通过一系列行动纲领。OECD竞争法律和政策委员会还勾画了国际并购审查的基本框架。1980年联合国通过了一套多边一致公平的原则及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则,但这些规则对成员国没有约束性。WTO确实包括了一些竞争法的因素,特别是对与成员国有约束力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这些条款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市场准入和与国民待遇有关的义务相联系。但WTO的这些权力仅限于管制政府行为,且WTO无权调查政府和私人行为,而且没有解决方案。这些国际性多边组织虽涉及多边竞争和协调的一些规则,但对成员国都缺乏约束力。
在协调方面最为成功的当属区域性一体化组织欧盟。欧盟已建立了超国家的机构管理竞争问题。根据1958年罗马条约,欧共体委员会被授权反对市场卡特尔和市场权力的滥用。从理论上讲,欧共体各成员国已将部分反垄断权让渡给欧共体委员会。但在实践中,欧共体和各成员国在并购干预的权力范围的划分问题上争议了很长时间。直到1989年12月欧共体才通过了对跨国并购实施审查的并购法律,1994年和1997年又通过了对该法的修正案。根据并购法,欧共体委员会可对并购规模超过门槛标准(50亿欧洲货币单位)的案件实行“一站式”跨国并购审查,即大型跨国并购只要经过欧共体委员会的审查,就可免受十二个成员国的审查。即大型跨国并购只要经过欧共体委员会的审查,就可免受十二个成员国的审查。并赋予审查机构以收集信息权、调查权、处罚权及制定规则权。欧共体的成功表明:各国之间首先必须实现政治经济一体化,建立一体化组织,然后才可能实现经济政策的一体化。而要达到社会一体化,又要求各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竞争实力等方面大体一致。
通过制定和实施有约束力的国际性法律解决竞争政策的跨国问题作为一个多边方法目前尚不可行。主要存在两个障碍:
一是各国竞争政策的多样化和巨大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的竞争政策存在巨大的差异,如亚太经合组织中中国、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五个亚太成员国根本没有综合性的竞争法。在有竞争法的十一国中,所涉及的要素、原则、方案和管辖权也有很大不同。结果要制定服从于多边应用的竞争法要求对各国法律进行很大的修改。这具有政治上的巨大困难。
二是多边竞争政策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即使在已实现了一体欧共体范围内就是否将部分国家主权即反垄断权交给超国家的机构进行了长达三十年的争论,并购法议案多次受到某些成员国的阻挠,欧共体委员会对跨国并购交易进行审查的门槛标准不断提高。1973年为2、5亿欧洲货币单位,88年为10亿,89年3月达20亿,89年12月并购法通过时已提高到50亿欧洲货币单位。这表明独立的民族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其国家主权,将它交给一个国际机构。
2、在WTO框架内达成关于各国竞争法实施的有限的多边协议。
Matto和Subranmaninan认为竞争政策领域的大多数争端与实施有关,因此于1997年提议在WTO内仅限于竞争法的实施达成一个更有限的多边协议,外国生产者将在非歧视原则下被赋予国民待遇,争端将受制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这个建议将会促进现有的各国法律的实施,但不会克服由于法律不同所产生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与没有竞争法实施的国家有关的问题。
3、各国竞争政策的相互协调。
由于制定国际性的竞争法短期难以实施,国际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目前各国已有的竞争政策的相互协调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选择:
①各国竞争当局的权力通过治外法权的应用进行的单边扩展。
美国、加拿大和欧盟正是采用这种做法,但也伴随着一些法律难题,如治外法权的应用提出了国家主权问题。
②两国竞争当局的双边合作。
在相互尊重原则的基础上,一些发达国家已就跨国并购的双边合作展开了积级的工作。美国于1991年与欧共体签署反托斯合作协定,1995年又与加拿大签署合作协定。1997年与澳大利亚达成协议,并在征求意见,以期获得最后通过。但双边协调的前提是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实力大体相当,且已有的竞争法体系相差不大。而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竞争实力、竞争法体系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要进行双边协调也存在许多困难。
③各国竞争政策的多边自愿协调。
欧盟(1996年)、OECD竞争法律与政策委员会和APEC都讨论这个问题,其中最积极的是亚大经合组织APEC。在1995年12月的大阪会议上,APEC经济领导人采取了一个包括十五个特定领域的行为计划,其中一个领域就是竞争政策。集体行动计划鼓励,APEC成员国的竞争当局关于信息交换、报告和协商以及对竞争政策、法律及其他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政策的相互关系的检查等方面进行合作,或许长期中最重要的是它要求成员国考虑关于竞争政策的发展中的原则。
各国竞争政策的协调包括形成作为竞争法要素核心的共同原则和标准及这些标准的聚集。而且助协调本身并不是结束,它只有在给相关国家带来净利益时才会被纳。因此,各国竞争政策的协调存在许多困难:
第一,协调可能有利于一国,而损害另一国的利益,特别是不存在规模经济时。
第二,各国竞争政策的目标缺乏一致性。虽然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竞争法的目标是追求国民经济效率,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但其他一些国家如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其目标是多重的,除效率外,还包括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等。而目标一致是竞争法标准协调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三个困难是对竞争和竞争法与商品和服务贸易及资本自由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不一致。新加坡等国认为市场的完全开放使综合性的竞争法完全没有必要,从而形成对竞争政策协调的一个主要挑战。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则认为边界开放对市场的可竞争性是不充分的。这种差异必然为协调带来困难。
第四,由于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全球性,规模经济的作用日趋重要,还将改变一国关于市场的定义和市场支配性的标准,使竞争当局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衡量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合理性,对竞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在过去五年内认可了规模的重要性,并修改了它对国内企业合并的控制政策。当进口超过国内市场份额的10%时,国内企业的任何合并都不会受到反对。这被认为是足够的竞争来源。
三、对国际协调的展望A: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和全球并购的增加,各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矛盾和冲突也将不断增加,必然要求各国不断加强关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这是总的方向和趋势。
但从实践来看,要在全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国际性法律解决跨国竞争问题存在重重困难。这不仅是因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造成的竞争政策的巨大差异,而且政策一体化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并提出对制度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从短期甚至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国际协调将以双边或多边的自愿协调为主。即使这种协调也仍有一些障碍,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目标的差异导致各国协调的困难和利益不均,以及各国竞争政策本身由于所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的不同而发生的变化等。但这些并不防碍通向国际协调的趋势和各国为此所做的努力。
对中国这样的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还没有制定综合性竞争法典的国家应尽快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和跨国购并法,以期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协调过程中争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