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有制为主体,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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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可近一个时期,在这个直接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全局成败和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所有制改革问题上,出现了否定以公有制为主体,提倡“私有化”的主张。更为严重的是,“私有化”的主张已被某些地方领导接受,并付诸实践。这种错误倾向不能不坚决纠正。

(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他们反复论证生产的社会化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直把公有制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列宁将社会主义变为现实时,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多次强调,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要“以生产资料和流通手段的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他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标志是“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列宁全集》第29卷第178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一直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特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是判断我们社会的性质的一个根本标志。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必须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不能搞私有化。由此可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只要搞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

私有化论者认为:公有制是可以排除在社会主义本质内容之外的“非本质的东西”。这必然冲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的改革必然背离社会主义方向,走上邪路。其实,“私有化非灵丹妙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3年人文发展报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里,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私有企业因亏损而宣布破产。……事实上,许多现代化的大型国有企业都是经营得非常成功的。……私有化本身不会促进经济发展。”(罗马尼亚《经济论坛》1995年5月17日)私有化的结果只能是党中央早就警告过的:“两极分化”,“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沦为西方资本主义大国的附庸”,“只有是原始的,买办式的资本主义”,“只能意味着中国各族人民再度沦为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剥削阶级的双重奴隶”(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私有化论者认为:“迄今为止所有的社会都是公有私有并存的社会。”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歪曲了公有制的科学含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定涵义既不是什么一般的公有制,也不是任何别种形态的公有制,而是指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劳动者对物质财富生产条件实行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关系,也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两种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或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人们的通常的用语“公有制”、“全民所有制”(或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都是对其对应概念的简称。恩格斯早就指出:“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这个原理是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所有各种封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大不相同,又与那由空想和自发工人共产主义指出的模糊的‘公产论’大不相同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8页)这是科学共产主义“特有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490页)。其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财产由全民支配,因此,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资产阶级国家的财产由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支配、从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于资本家,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属性。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国家,“不管它的形成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农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剥削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是不能被称之为公有制的,因此恩格斯嘲笑将任何一种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冒牌社会主义者是“十足的奴才习气”。因此,自古以来公有私有并存的观点本身模糊了“公有制”的特定含义,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私有化论者还认为:“要重新认识公有制为主体”,“主体不应是自封的,谁有本事就应是主体”,“既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分清谁是主体,谁是补充,正如一张桌子四条腿,哪一条腿都少不得,说不清哪条腿是主体”。我国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剥削阶级要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无产阶级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经过斗争,无产阶级胜利了,并取得了统治地位。现在我们把公有制的绝对统治地位改为在多种经济成分中占主体地位,是我党根据生产力的现状主动调整政策,进行改革的结果,而不是“自封”。历史表明,社会多种经济成分,不是相互平行地、独立地活动的,必然有一种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正是由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所决定的。公有制占主体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旦私有制代替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制度也就必然不存在了。因此,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也不需要来一个“重新认识”。重新认识的用意正在于改变社会主义制度。

(二)必须把公有制本身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分开来。

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具体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从分析资本主义现实矛盾出发,得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结论。我们实行公有制,不是从某种教条出发,所依据的是现实生活中生产力的总状况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生产关系,即劳动者与物的生产条件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公有制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不意味着公有制与生产力之间就没有矛盾了。毛泽东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74页)在分析国有经济时,必须区分开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这两个层次的问题。公有制本身,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必须坚持;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具体的经营形式,管理方式,作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组成部分,必须改革即逐步完善,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以我们的改革是转换国有经济的经营机制,而不是取消国有经济本身。

谈到这里,我们必须反对一种常见的反社会主义的手法,即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否定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科学社会主义的奠基人只能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可能规定出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以及社会主义的具体的运行机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的生气勃勃的创造,需要艰辛的探索。在这个没有先例的伟大事业的探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错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思想方法上要把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基本制度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体实现形式的经济体制严格区分开来。改革是革除弊端,一定要搞清楚弊端是什么,发生在什么领域,这样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进行。

我国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尽管是必要的,但终究是补充,不是主体,不能喧宾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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