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签名法》及其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产业论文,其对论文,电子签名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迈出了非常关键的第一步,在我国信息立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是我国进入世界先进的数字化国家、网络国家的标志之一,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应用得到了迅猛发展,促进了商务和政务活动的展开。但与此同时,传统商务和政务环境下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也遇到了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是我国信息化立法的一个突破。
第三方电子认证是保障电子签名符合合法、有效条件的重要手段。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随着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和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还会陆续制定一系列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逐步形成完整的电子认证服务业法规体系。?随着《电子签名法》实施,我国的信息立法体系将日臻完善。
2 电子签名的含义
要理解什么是电子签名,需要从传统手工签名或盖印章谈起。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一份书面合同或公文需要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而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界中,合同或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在电子文件上,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是无法进行的,这就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来替代。从法律上讲,签名有两个功能:即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因此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电子签名作如下定义:"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而在欧盟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其他电子数据相关的数据,作为一种判别的方法"。不同的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即可称之为电子签名。
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目前有多种,比如基于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或用一个独一无二的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的识别;手书签名和图章的电子图像的模式识别;表明身份的密码代号(对称算法);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等。但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目前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由于制定法律的技术中立性原则,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所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它是电子签名的一种特定形式。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利用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的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在技术上还可进行算法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在物理世界中与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是无法相比的。数字签名在ISO7498-2标准中定义为: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进行伪造。根据这些定义,数字签名已成为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是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3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总则将指出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宗旨目的及其使用范围;数据电文即电子文件,是被电子签名的对象,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介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电子签名部分应为本法案的重点,它将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的安全条件以及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要求及市场准入的条件;法律责任部分,则应规定参与电子签名活动中各方所应执行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文中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该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解读《电子签名法》,我们还可以发现这部法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相比,有许多共性及个性方面的特点。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商务,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制定《电子签名法》时着重进行了技术方面的规定,而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只要采用功能等同于传统法律即可,因此文中有关法律描写的章节较少。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的法律十分吻合,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方面的篇幅也都很少。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电子商务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利用全球的网络进行网上交易,这就要求《电子签名法》必须具有国际性。在联合国的努力下,目前很多国家有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定大体一致。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基本一致。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对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法律不做规定,因为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法律过多局限于某项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就可能失效。我国立法初期名称的不断改变就是为了规避因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矛盾。
《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活动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第三方认证,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如虽然从条文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也同样适用。另从技术层面上看,并不局限于使用一种技术。三是条文规定体现的是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如条文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对认证机构的条件设置等,都是采用了“原则性”而非“具体性”的处理方式,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
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以法律形式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业设置行政许可,并授权信息产业部作为实施机关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对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部门来说,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
4 《电子签名法》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影响
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将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信息产业将进入飞速发展的时期。
4.1《电子签名法》从法律上保障了信息安全
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人们完全是通过技术性的解决方案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先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技术,如对称或非对称密钥、指纹识别、声波识别等等。可以说,如果仅从技术角度考虑,以非对称密钥为代表的电子签名技术已经完全能够满足商业交易过程和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满足交易所需的签章要求,其防伪能力大大高于传统的手写签名。此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的支持下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据计算,如果想通过穷举的方法破解现有数字签名技术所产生的密钥,需要集中全世界现有的计算机并计算上百年的时间。——可见,电子合同在技术上已比较成熟,业内一直苦苦等待着法律上的保障。
而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解决了上述法律难题。为保证安全性,《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因为有了法律规定,责任追究成为可能。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营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电子签名人在电子签名行动中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电子认证机构提供的服务从事商务活动遭受损失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但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所以,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对于信息安全行业来说,更是关系密切,它不仅促进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也为信息安全企业提供了一些发展的机遇。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需要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目前可以有多种技术制作比如基于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或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等。
电子签名法的条款较好地运用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功能等同”、“技术中立”等立法技巧将不特定技术解决方案的功效很好地与其法律效力相衔接,使法律的出台既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又不至于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造成限制。宋玲认为这给将来这方面的技术创新和发展,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如何使新的电子签名安全可靠,这就需要技术支撑,包括软件、硬件、系统。也包括安全技术,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4.2《电子签名法》将巨大地推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一部电子签名法,为什么会显得如此迫切,被认为是目前电子商务最首要和最基本的立法问题?从法律专家的眼光来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电子文本的有效性,但对电子签名的规则和法律效力,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此外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普遍对电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联合国贸法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为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人们却又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和心理恐惧。阿里巴巴副总裁金建杭曾表示:“网民之所以不愿意在网上购物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无法确定对方是谁。凭什么让我相信你的货物确实存在)我付了钱之后能不能收到我所要的东西,如果收不到我找谁要回我的钱?”
从电子政务的角度来说如果电子政务没有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则只能发布信息,真正的网上政务无法实现。为此全国人大代表王晶表示,现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很快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规定,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成为制约其发展且亟待解决的一大瓶颈。
因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既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应急之需也是根本之路,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该法对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主体。可以说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入网络时代。
诚如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分析的那样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乃至行业性规范的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的配合以形成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从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国这部电子签名法还有一些不足它的出台还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定会大大带动相关法律能出台,在新法审议的同时国内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协会和法律界人士也聚会北京商议业内迫切需要的《电子商务交易条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说1995年到2005年偏重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基础建设的话那么可以说现在是在基础建设上进行更精致化的建设。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网民总数已达8700万,其中2000万网上交易随着网上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大,将会释放出很大的需求,互联网也将实现从单纯的媒体时代向全面应用利代过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电子签名法正应了《管子·国准》所阐述的视时而立仪”。
这部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但在其获得通过后短短的十多天里,仅浙江省就有40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2000多个人办理了“网上身份证”,其雀跃程度可见一斑。
总之,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将大大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我国信息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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