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难点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点论文,执政能力建设论文,重点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总结20世纪国际政治舞台上苏联、东欧巨变的教训和中国共产党50多年来执政的经验,紧密结合当代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所作出的历史性抉择。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进一步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的要求;今年,温家宝总理在代表新一届政府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行依法执政。这都表明,依法执政的理念已经在党的文件中得到确认并上升为全党的一种自觉的遵守和行动。
一、执政党在法制问题上的历史教训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执政党如何治理国家?这是党从执政那一天起就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几年里,曾经按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巴黎公社的原则,为开创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和实践作出过重大努力,如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这篇纲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新政权的纲领和任务;通过了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苏俄宪法,确立了苏维埃国家的根本制度。在苏维埃政权日趋巩固的情况下,列宁还及时提出了“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他不但亲自起草和修改过一百多项重要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决议,还提出了执政党领导立法、人民参加立法、严格执法守法、加强法律监督等许多重要的法制原则。但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第七年便过早逝世,他所做出的许多努力在斯大林上台以后非但没能继续下去,反而在很多方面出现了倒退,党政合一、高度集权、体制僵化、官僚主义泛滥,以至苏共这样一个老党、大党在执政七十多年后终于走到了尽头。
历史的教训不能忘记。总结上个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失败的教训,固然各个国家具体的情况各有不同,但在治国理念的选择上,至少在以下几个关系的处理上明显失当:一是专政与法制的关系;二是群众运动与法制的关系;三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四是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无独有偶,对这些重大关系处置失当,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也都曾经出现过。文化大革命中上演的一出出践踏法律、摧毁秩序的历史悲剧、闹剧,追根溯源,都与执政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脱离法制化轨道密切相关。
二、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
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活动方式的变迁而改进。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开展反帝反封建以及建立和扩大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主要是依靠政策领导。彭真同志曾经说过:“拿我们党来讲,革命战争期间,主要是靠政策办事,注重的是政策,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关重要论述摘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201页。)“当时,农村根据地长期被敌分割,交通不便,党中央给各地的,概括起来说就是政策。依靠政策,三年半消灭了国民党800万军队,把三座大山推翻了。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关重要论述摘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74-175页。)可见,作为革命党,党的政策在革命战争中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的领导方式为党最终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领导建立全国政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新中国建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在战争年代形成的领导方式被沿袭下来,政策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党领导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都是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搞起来的,在一定意义上,党的政策直接发挥了国家法律的作用。1953年以后,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制定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对此,中共八大进行了初步探索,八大报告曾明确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转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但是,八大提出的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主张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贯彻。1957年以后,随着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大跃进”的全面铺开,党不仅没能够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反而继续沿用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方式来领导国家建设,后来又发展到直接以政策和群众运动来冲击甚至否定国家法律秩序,其结果,必然使党和国家陷入不正常状态,并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后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与此同时,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发展和完善。法律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逐渐从直接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1982年通过的新党章,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条极其重要的原则写了进去,标志着执政党已开始做好领导方式向法治转变的思想准备。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强调实行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但此后较长一段时间里,在党和政府的各种文件里,多见“加强法制”,很少见到“实行法洽”的表述。这种情形直到1996年才有了明显的改观。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座谈会上强凋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党的最高领导人首次正式宣告实行法治,标志着党对治国方略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进步。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我们党完成这次历史性选择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但其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它标志着执政党正在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从制度和法治的层面上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是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
首先,树立正确的依法执政理念,坚持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按着法治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依法定权限执政的理念。执政党要按照法定的执政权限对国家政权机关进行政治领导,不去干涉包办政权机关的具体活动,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二是依法定程序执政的理念。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执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理念。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三方面的内容互相依存,缺一不可。从实践中看,作为执政党,执政地位是否巩固,到手的权力是否会得而复失,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执政思想和执政活动是否得民心、顺民意。江泽民同志提出执政为民,并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本质,体现了我们党对世情、国情、党情认识的自觉和清醒,以及对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进一步深化。从破坏旧世界到建设新社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历史嬗变和思维转型,很多在战争年代行之有效的观念和做法,在和平建设年代却呈现出不少的弊端。这些,我们在以往的错误和失败中已经得到过很深的教训。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牢记执政为民,当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充满凝聚力、创造力的法宝。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这包括四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党必须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政策。但党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权,更不能用党的政策去代替法律。我们必须懂得,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法律则是国家意志,两者在为人民利益这个基点上是统一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这一点,彭真同志作过很好的说明,他认为:“党和国家的事情,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总的来说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定下来。”(注: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63页。)因此,既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也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包括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二是党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运行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离不开党的领导。但是这种领导同样是政治领导,主要表现在党对国家大政方针、修宪立宪有建议权,对人大工作有民主监督权,对人大选举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有推荐权。但党不能直接享有人大的国家权力,更不是人大的上级机关。三是党要加强对政府机关的政治领导,严格按照民主或法定程序向政府机关推荐其领导成员人选,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能并对其进行监督。而不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四是党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而不是党法不分、以党代法。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正确处理党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同样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同意,党执政的纲领和奋斗目标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必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使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正如党的十六大明确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党去包办和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这个问题,党在过去执政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能解决好。依法执政,要求我们必须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来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党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依法执政,必须带头遵守体现自己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严惩处,党决不允许任何人成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在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字:近五年全国处分党员数为846150人,开除党籍数为137711人,处分县级领导干部数为28996人,处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为2422人,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为98人。另据统计,仅2003年,全国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党的历史上所罕见。由此不难看出,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立场和决心是坚定的。只有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依法执政才具有了可靠的法理基础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四、加强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难点及对策思考
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其内涵来讲,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把党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党整体的执政能力。譬如,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能力,党科学判断形势的决策能力,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的实践能力,党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创新能力,等等。党的整体执政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体各个部分各个要素的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高效。二是把党作为一个由很多先进分子结合而成的先锋队组织,研究党的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因为只有人才是执政的主体,党的十六大报告集中论述了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应具备的五种能力,其中就包括依法执政的能力。这是我们全面考察党依法执政能力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
我们在研究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时,感到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首先,当前在党法关系、党政关系和改革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科学规范党法关系、党政关系是党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通过人大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就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作了更全面、更科学的概括,进一步规范了党法关系、党政关系,即党必须通过立法来确立、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党必须通过理顺党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来更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委在处理上述关系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的现象。譬如,一些地方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包揽过多,对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尊重不够,把政府变成党委的执行机构,把人大变成党委的二线机构,把政协变成党委的顾问机构,形成所谓“党委领导、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不正常局面。而党委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常委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往往造成重大事项的决策由“一把手”个人拍板儿决定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降低党委的依法执政效能。
其次,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面临的严峻课题,是关系到党能否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报告专门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这是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地位的重大举措。党实施依法执政,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和反映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这其中,防止权力异化是关键环节。现在监督的形式很多,如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关键是要提高监督的质量,发挥监督的作用。当前,监督效能低下、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干部群众不敢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的心理依然存在,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个别领导干部怕人监督,千方百计压制监督,逃避监督;三是监督渠道不畅、体制不顺,群众没有知情权,当然也就无从享有监督权。凡此种种,都造成了我们目前的很多监督徒有其名、难符其实。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将严重背离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降低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执政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我们党从一个在外部封锁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党发展到今天在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都发生了重大转变,即党要坚定地走依法执政的道路。这是党实现执政目标的根本途径。依法执政,要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运行机制来保证落实,这是当前依法执政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在很多地方党委的工作中,常常随意性较大。有些制度是有了,但程序不健全,往往使制度流于空泛;有些程序有了,规范化不够,又往往使程序成了摆设,制度打了折扣。许多领导决策失误,滥用权力现象难以杜绝,不能说与此不无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
第四,选人用人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选什么人掌权、用什么人执政,是关系到党依法执政能否落到实处的实践环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离不开党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模范实践。选错人、用错人给党的事业带来的危害在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沉痛的教训。近年来,党的干部队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都较过去有了较大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问题在于,在不少情况下,领导干部个体的“执政”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些人把大量的精力花在了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跑官、要官甚至勾心斗角、争权夺利上,这固然与个别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有关,但目前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在用人导向、选拔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恐怕对上述不正之风没有起到多大遏制作用。这对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极为不利的。
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改革和完善新形势下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必须从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切入。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形成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执政机制。为什么强调这个问题?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党的领导要通过把党的正确主张在人大会上制定成宪法、法律、法规来实现;要通过党组织推荐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机关的领导岗位来实现;要通过这些进入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发挥模范作用来实现。可见,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就必须妥善处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协调各方”的关系。过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过不少历史教训,提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格局,这是从执政机制上对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党依法执政,必须进一步理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形成科学的执政机制。各级党委和党的基层组织,都必须明确地认识到,宪法和法律是党的领导最根本的体现,不能再用地方党委的“红头文件”去干预法律的实施,不能再用个别领导人的主观随意性去改变法律的规定,不能再以党的名义去干扰政府的具体工作。否则,就谈不上依法执政。怎么理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八个字?一方面,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仅要通过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和动员来体现,还要通过党对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它各方面的领导来实现,特别是要通过党科学判断形势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因此,在总揽全局的意义上,既不能党政合一,也不能党政完全分开。那么,究竟怎样理解我们过去一直讲的党政分开?我们认为,党政分开,主要是指党政职能分开,而不是简单划一的办公室和人员的分开。总揽全局,就是各级党委要着眼于全局,集中精力抓带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把握政治方向,安排重要人事,决定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实施党在各个领域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另一方面,协调各方,就是党委要协调好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统筹组织好各方面的工作,使其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它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些比较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安排,尽量避免规范化和程序上的漏洞,切实改变有些地方和部门因人、因事、因时的主观随意性现象,改变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职能边界不清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
其次,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权力的运行需要监督,这是一条铁律。依法执政,对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个人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党内监督是重要环节。一方面,加强党内监督,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古今中外的腐败行为,表现形态主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近年来查处的一些案件表明,权力膨胀,又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旦理想信念丧失,必然产生腐败,而腐败行为本身就是对党的执政宗旨最根本的背叛。一个违背了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又怎会践行依法执政的承诺呢?当前,在各种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也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监督环节,加强党内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权力部门和掌权者的监督制约,构建纪检监察新体制,使现行体制成为“垂直领导”体制。这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制度设计上把党内高层到各个层面都纳入党内监督的范围,并且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一把手”身上,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预防、治理腐败的决心。另一方面,加强党内监督也是实行党内民主的有力武器。而党内民主充分有效的实行,又是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的必备条件。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权力监督的党会有良好的党内民主氛围,一个没有充分党内民主的党会形成较高的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执政,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走向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民主化的取向首先要求必须有党内民主作保障,要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拓宽党内民主渠道,通过广大党员的积极参与和贡献,切实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总之,党内民主是我们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对权力的监督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把这两方面的事做好了、做实了,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肯定会有一个新的进展和提高。
第三,要由代替人民作主向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党依法执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所采用的体制实际上不是人民在当家作主,而是党在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十六大提出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明确并落实这一点十分重要。它会有力地促进党努力做到依法执政,并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如采取票决制选拔领导干部,扩大在市、县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以党内民主带动和示范人民民主等,都是党依法执政朝着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向迈进。党有没有本领让人民起来为自己负责、为自己掌权,是检验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这是一个过程,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推进,特别是要从具体制度上予以确认和保障。
第四,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还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熟悉法律,善于依法办事。依法执政,解决的是怎样执政的问题;政绩观,解决的是为谁和为什么执政的问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党实行依法执政的前提条件,也是近年来反映出问题比较多的一个方面。所以,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把政绩观问题解决好。这至少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是领导干部本身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仆意识,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二是用人导向问题,即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干部任用、考核评价体系。当前,在政绩观上反映出的很多问题,都与我国现行的对干部政绩的评价体系不完善、失偏颇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为:评价指标单一,往往一个地区的GDP指标很高,就说明这个干部很有政绩;考核范围狭小,对干部的考核主要在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定性考核多,定量考核少;等等。诚然,我们有必要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上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但问题的关键是恐怕还在于我们的选拔任用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究竟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即目前干部的“上”与“下”、“进”与“出”究竟由谁说了算,是上级领导部门,还是广大人民群众?这也是关系到党的执政观和群众观的根本问题。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将试行“两书两考”的干部任用和聘用方式,“两书”是指职位说明书和干部推荐书,“两考”是指领导干部职位任职资格考评和组织考察,实行考任分离。从设计思路上可以看出,“两书两考”的干部任用制度将更加注重扩大群众参与和群众监督的力度,用人失察要追究推荐者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要向社会公开,这些做法,既体现了民主监督又提升了干部本人和推荐人的责任心,干部不能再“唯上是听”“唯上是问”,这将是未来干部任用能否从“权本位”转向“服务本位”的一个关键所在。十六大提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要达到这样的目标,真正建立起干部工作中民主的、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可操作的制度体系,其基础和关键还是支持和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自己选择为人民服务的干部,并以制度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就有了广泛的人力基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无论是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还是对干部进行科学的评价考核,都必须把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熟悉法律、尊重法律、善于依法办事作为对干部不可或缺的重要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只有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熟悉法律,尊重法律,善于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做到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总之,依法执政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基本方针和基本工作制度,必将长期坚持下去。作为执政党,必须全面提升党、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这是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现和平崛起,中国人民能否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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