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内监督体制的新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监督论文,体制论文,新构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党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制度、地方各级纪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并非实行常任制,所形成的现行党内监督体制存在一个疏漏之处:即一旦某级党委委员出现违纪行为,同级其他委员却不能在同级的空间内从制度上及时予以规制,更不用说其下级了,只有求助于其“上司”或“钦差大臣”,所以不可避免地加重了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我们认为,如果对一个人不接触、不了解,要谈监督恐怕只是南柯一梦。鉴于同级党委委员彼此接触较多,相互了解对方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真实表现,故能比较有效地实施相互监督。所以,笔者以治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为突破口,旨在建立一个让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能对同级极少数违法乱纪委员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让同级党委委员之间相互监督,以弥补上级监督时间上往往滞后的不足。具体构想是借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契机,参照我国人大代表质询和罢免制度的有关精神,建立党的各级委员质询与罢免制度,建立临时召集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从严治理党员干部,强化党内自律中的“他律”,使每一位中央委员、中央各党务部门的工作和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地方党委委员,地方各级党务部门的工作受到同级其他委员及时有效地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异化。具体制度框架如下:
(一)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质询制度
即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质询案的提出、内容、程序及后果均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期间,五名以上中央委员联名可有根据地书面提出对中宣部、中组部、中央政法委、统战部等中央领导的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的质询案,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是否过半决定是否交受询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答复;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三名以上党委委员联名可有根据地书面提出对同级党委领导的各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的质询案,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若拟质询对象为地方党委常委,则在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时必须回避)以无记名投票是否过半决定是否交受询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答复。
(二)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罢免制度
即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罢免案的提出,罢免案的内容,拟罢免委员的申辩,罢免案的表决等均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中央委员联名,可有根据地提出对任何一名党的中央委员的罢免案,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是否过半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并以全体中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绝大多数同意后生效。
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五名以上的党委委员联名,可有根据地提出对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等同级党委干部的罢免案,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是否过半决定(若拟罢免对象为地方党委常委,则在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时必须回避)是否提请大会审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绝大多数同意后生效。
(三)建立临时召集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为使各级党委委员质询与罢免制度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发挥对党的高级干部和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有必要建立临时召集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临时召集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制度。
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十名以上的中央委员联名提议,可以而且应当立即临时召开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便及时讨论党的中央委员提出的质询、罢免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若地方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名以上的同级党委委员联名提出,也应当临时召集相应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便及时讨论同级党委委员提出的质询、罢免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认真贯彻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质询与罢免制度,临时召集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之中,一定能够弥补目前党内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漏洞”,为各级党委委员新设置一个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这三项制度的积极作用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利于防止和及时解决各级党委委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党的干部自上而下地奉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其二,符合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是党的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党的高级干部乃至地方各级党委委员一旦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同样受到其他委员的监督和制约。
其三,从讲效益的角度看,建立党的各级党委委员质询、罢免制度及临时召集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比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要经济得多,具有制度比较优势。而且之所以将各级党委委员质询与罢免制度一般安排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期间,是因为我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并未实行常任制,如果为了罢免一个“变质”的党员干部而召开一次同级党代会势必会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然,在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地方,我们并不反对同步进行建立党代表质询与罢免制度的试点,以比较两种制度的运行成本和效果,通过实践来具体检验。
其四,从现实意义来看,将各级党委委员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程序化、制度化,有利于促使党的各级干部将对上级负责、对同级负责、对下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高度统一起来。
其五,从长远意义来看,制度是硬性的、治本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上述制度为党的各级干部新设置了一条行使权力的界限,既能迅速纠错又能够防患于未然,可以保证党内民主制度不因党的各级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党的各级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提高党的拒腐防变能力。
最后,有利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通过研究新情况、创建新机制、解决新问题、增长新本领,可以使党的执政方式更加完善、执政体制更加健全、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牢固。
摘自《重庆社会科学》,2005.2.1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