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路货运代理发展的思考_公路运输论文

关于我国公路货运代理发展的思考_公路运输论文

关于我国公路运输货运代理业发展的若干问题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路运输论文,若干问题论文,货运代理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公路货运代理业已渗透到公路运输领域内的各个角落,成为我国公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在实行公路货运代理制的过程中亦出现了对货代的法律性质、责任等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以及非法货代、不正当竞争、非法操作盛行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公路运输货运代理业法律性质、责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在培育和完善我国公路运输市场中,如何发展我国运输货运代理业。

1 公路货运代理业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货运代理以其独特的方式与车主、货主、海关、商检、仓储、货运站等部门打交道,其处于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网中。在实际业务中,货代不仅仅局限于为车主承揽货源或为货主提供运力,而且还根据托运双方的委托要求,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活动如:货物的交接,单证的签发、审核,仓储,分拣,包装,上门取货,送货上门,费用结算,报关,报验,有时还以承运人的身份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等,在这些业务活动中,货代的身分时常产生变化,其法律地位不能简单地以代理来衡量。货代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对车主及货方的双重代理身份,货代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而对承运人而言又是托运人;如果货代利用自己的仓库和运输工具,为货方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其本身又是承揽人,反之,货代委托储运公司为托运人代办储运,本身又是委托人,因此,只有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的交接、结汇、报关、报验、仓储等),其行为才符合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代理规定,如果货代不公开委托人的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是在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上说明“仅作为代理”的字样(但并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则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供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代理的规定,则其行为却具有经纪、居间及承揽的性质,此种情况下,货代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是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对托运人而言,货代承担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对承运人而言,货代承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责任,货代受运输合同及制约运输合同的法律制约,承担强制的或约定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作为货主和车主之间的桥梁,在实务中并非严格按照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来履行其职责,其法律地位十分复杂,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货运代理人所处的地位要求他不仅要有车货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求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可能所承担的责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在车主和货主的夹缝中生存。

2 目前我国公路货运代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代理功能单一,代理手段落后, 货代的数量过多且规模太小,绝大多数货代企业并未形成独立的经营实体。目前公路运输货代企业绝大部分为“皮包公司”,几乎没有什么固定资产,拥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货运站或运输工具的货代极少,其功能仅局限在车主揽贷或为货主提供运力,其所用的代理手段落后,只有极少的货运代理企业能做到信息网络化、服务多样化。

2.2 非法货代泛滥,非法揽货严重。非法货代中, 有的是货代企业出租(借)经营权,接受非法货代的挂靠,有的是货代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或地域从事经营,甚至弄虚作假,有的是无照经营等等,致使货代市场秩序混乱。

2.3 货代市场运价混乱,市场秩序不够稳定。近几年, 由于汽车运力大于需求,各车主为争夺货源而竟相压价,各货代之间在竞争中也竞相向货主报出低价,而另一方面,也有些货代企业利用某些货主对市场不了解,报高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4 货运代理在揽货中大搞不正当竞争。 目前在我国的货代市场上,很多企业靠拉关系、给回扣等手段揽货,有的利用货源紧张,车主急需货载的便利,为车主配货时,强行索要高价或回扣,有些车主为了承揽货载,也主动非法地给货代或货主回扣,为非法货代的生存提供了条件,这无疑不利于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发展我国公路货运代理业的几点建议

3.1 理论上加以研究,实践上加以总结,规划上加以考虑。 国家应重视并加强对货代业的理论研究,应通过研讨会或简报等形式对各地货代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而且为充分发挥货代在运输系统中的作用,各地在制定运输发展规划时,应该将货代业的发展一并加以考虑,使其在发展上能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从而形成与整个运输业同步发展。

3.2 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 应尽快制定出有关公路货运代理的法律,以明确货运代理的性质、法律地位并对货代业的经营范围、开业条件、收费标准、责任承担、行为规范等做具体要求,尤其应改变目前对货运代理人资格无限制的现状,建议对代理人的资格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以限制那些不具备从事此行业的公司介入。

3.3

清理整顿现存的货代市场并进一步加强对货代业的行业管理,鼓励公平竞争。应对货代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整顿、复查工作,对于非法货代、不符合要求的货代或严重违规的货代应坚决预以取缔,同时交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批准证书、专用发票、运单和货代经营的管理,如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在经营地点公布收费标准,严禁出租、出借经营权,禁止接受非法货代挂靠,对违规的货代和服务好的货代预以定期公布等,堵死非法货代赖以生存的土壤,使各家货代性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

3.4 加强公路货代行业协会的作用。 货代协会应在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本行业的呼声,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货主、车主的联系,建立信息网络,提高会员单位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5

建立以公用型货运枢纽站为依托并能提供包括联运在内的全方位服务的货代企业。展望未来的货代市场,货主对运输的要求将是“一对一”的工要求,即“一票货对一个承运人”,货代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货代业要想获取更大的利润和得到更好的发展应通过相互参股、集体化融资、收购兼并等企业改制形式,对现有货代进行重组以便扩大其规模。在做好传统货代业务的同时,要以公用型货运枢纽站为依托,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实现对诸如车辆调配、运输衔接、货源调剂、顺向搭配、货源预测以及货物的跟踪等功能,从而为货主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并凭借与运输部门、货主、银行、一关三检等部门有着广泛联系的关系,尤其是在各地均有客户网和自己的分支机构的优势扮演契约承运人的角色,大力开展多式联运等“门到门”服务。

3.6 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运输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由于公路运输交易市场能及时并较为准确地为作为会员的货主、车主和货代提供反映运输市场有关货源、运力及运价等方面动态变化的有用信息,有利地打破地区间、部门间的运输分割和运力、货源的封锁和垄断,保护合法经营,排除不正当竞争,因而,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运输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无疑有利于货代业的健康发展。

3.7 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货代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不仅经验丰富,能达到“五知”(适量、知货、知车、知价、知路),而且应善于市场营销、能吃苦,能尽心尽力地为客户服务,才能使货代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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