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市场对商品价值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作用论文,价值论文,商品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7462(2000)05—0063—04
传统政治经济学比较注重从生产领域分析商品价值决定问题,市场的作用被认为只是影响价值的实现,而不直接决定商品价值。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值得怀疑。事实上,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并不限于生产领域,而是贯穿生产交换的全过程。需要重新认识市场对商品价值形成的作用。
一、市场需求的存在决定劳动的必要性,是商品价值形成的前提
按照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谓“社会必要”,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是对市场需求而言。没有市场需求的劳动谈不上社会必要,因而不能形成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侧重从生产领域分析商品价值,实际上以市场需求的存在为前提,并且假设商品处于供求平衡状态。在这种条件下,商品正好满足市场需要,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全部形成价值。如果忽略假设的条件,就可能产生一种错觉:当一种商品被生产出来时,它的价值就已经形成,市场销售只是实现这种价值。其实,市场需求是经常变化的,在生产领域只能确定个别劳动时间,只有在市场上才能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才能决定商品价值量。即使在供求平衡条件下,市场需求的存在也是商品价值形成的前提,只不过这时实际消耗劳动时间恰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为什么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离开了市场,就无法透彻地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是针对一种可能出现的误解来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可能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52页)只要明确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实际消耗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就不会认为“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显然,问题的研究到此为止还远远没有结束。商品价值所以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决不仅仅是因为要避免上述误解的出现,而是有着更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典定义也出自《资本论》第一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同上)其中“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概念不仅涉及生产技术水平,而且只有放在特定的市场关系中才能正确加以理解。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以大量的篇幅论述了市场对商品价值形成的作用。他指出:“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但是,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么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9 页)类似的论述还有很多,从中可以看出,劳动总是在一定的市场需求条件下决定商品价值。
在商品生产不发达时期,社会生产和消费水平比较低,商品市场总的来讲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一般商品只要能生产出来,就可以找到销路。这时生产对商品价值的作用比较明显,不一定要充分考虑需求,市场的作用尚未充分表现出来。当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供求关系对商品价值的作用就会不断增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离开了市场需求,企业根本就不知道应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盲目生产和重复建设将会造成损失,甚至导致企业严重亏损,最终使企业倒闭破产。即使商品质量不错,如果数量超过了市场需求,买不出去,也不能形成价值。对这样的事实,仅仅解释为市场影响价值的实现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如果只看那些有销路的产品,似乎只要一生产出来,就已经有了价值,市场销售只是把这种价值转化为货币;然而,对某些没有市场需求而盲目生产的产品来说,所投入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不必要的,根本无价值可言,谈不上什么价值实现问题。可以说人类劳动通过市场交换转化为价值,但不能说价值在生产领域已经存在,到市场再去实现它;现实中有离开市场的生产劳动,但没有离开市场的价值。企业要想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就必须始终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劳动投向及其数量规模。
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劳动的有效性,从而影响商品价值量
我们知道,劳动分为有效劳动和无效劳动,其中有效劳动形成价值,无效劳动不形成价值。在不同的供求关系中,劳动的有效性是不同的。所谓劳动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考察。
首先,劳动的有效性表现为产品质量的高低。产品质量大体可以分为优质、合格、不合格或劣质三级。不论劳动的客观条件如何,优质产品必然是由优质劳动生产的,合格产品必然是由合格劳动生产的,而劣质产品则至少是由部分劣质劳动造成的。产品优质率、合格率是评价劳动有效性的基本指标。在现代企业中,单个劳动者通常只生产某种商品的零部件,或完成其中一道工序,还可能只提供一种服务,只作某些决策,等等。由许多人分工合作完成的产品质量如何,取决于所有人劳动的有效性。严格地讲,仅当所有人的劳动都是优质,才能保证出优质产品;只要有一个人的劳动为劣质就可能使整个产品沦为劣质。尽管各种具体劳动形式非常复杂,但只要一种劳动被用于生产某种产品,它的有效性就会通过其产品表现出来,并可用一定的指标来考核。
其次,劳动的有效性还表现在生产或工作效率的高低。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生产单位产品所用的时间越少,或者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越多,就表明劳动越是有效;反之则越是低效或无效。无论对单个劳动者或企业整体来说都是如此。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通常有多家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它们的劳动生产率由于种种原因而往往不同,因而生产单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不等。这是从企业层次评价劳动有效性的又一项指标。
最后,劳动的有效性还应当从生产各种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总量同社会需要的劳动总量相符合的程度来考察。在一定时期,全社会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劳动量是有限的。为了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自发地或自觉地把全体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配置到各种商品生产中。这种配置状况越合理,对劳动力和其他资源的利用就越有效,因而就越能生产出更多更好的商品,用于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当劳动总量一定时,用于某些商品生产的劳动量过多,会使这些商品生产过剩;同时使用于其他商品生产的劳动量不足,出现短缺。人们在主观上不一定对用于各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有明确的要求,但其需要的多样性从客观上要求用于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量保持适当的结构比例。对此,生产者往往并不能准确把握,因而在各种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劳动量或多或少会偏离社会的需要量。这必然会造成不同生产者劳动有效性的差异。
简言之,劳动的有效性是指劳动的质量、效率及其适应市场需求的程度,可以运用产品合格率、优质产品率、劳动生产率、产销率和利润率等指标加以考核。在生产领域只能确定其中部分指标,最终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些劳动是否有效。如果只是在生产领域看起来有效,甚至是优质高产,但市场不需要这种产品,也不能说这种劳动有效。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有效性的高低,会直接影响这种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多少。
在社会需求保持正常水平的前提下,一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说明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非常必要和有效,其数量将为市场放大,即市场承认实际消耗劳动量相当于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从而形成较多的价值,给生产者带来较高的收益;当一种商品供求平衡时,价格不变,说明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必要和有效,其数量如实为市场所承认,即实际消耗劳动量正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量,从而形成正常水平的价值;当一种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说明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不太必要,有效性差,其数量将为市场缩小,即市场只承认实际消耗劳动量相当于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至少有一部分是无效劳动,从而只能形成较少的价值。
应当明确,市场供求关系不仅是商品需求、供给和价格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实质上讲也是社会劳动的供求关系。消费者对各种商品的需求必然引起对相应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需求;生产者提供各种商品,无不是通过投入一定的劳动并以一定的效率生产出来的。因此,对商品的需求可以理解为对相应的社会劳动的需求,供给则可以视为以各种商品形态体现出来的社会劳动的供给。供求关系变化意味着劳动有效性变化,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值也就是劳动有效性影响商品价值,这同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是完全一致的。
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多家企业通过各自的途径同时获得对某种产品的需求信息,分别独自组织生产,彼此并不了解,结果这些企业投产后总的生产规模大大超过市场需求,形成过剩。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的盲目性,其实是企业或人的盲目性:只注意到需求,却没有了解社会供给的增加。企业只有全面掌握市场信息,随时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来调节资源配置状况和产品结构,才能保持劳动的有效性,形成应有的价值。
三、市场范围决定商品价值的形成范围
任何商品的价值都有自己的形成范围,包括区域范围、国家范围和国际范围等。通常讲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其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总是同一定的空间范围相联系而存在的。这个范围取决于市场范围或商品流通范围。
根据前面的分析,市场需求的存在是商品价值形成的前提,只有当社会需要投入一定量的某种劳动来生产相应的商品时,这种劳动才可能形成价值;同时,劳动的有效性也只有在市场上才能最终确定,因而才能确定商品价值量。由于各种商品涉及的市场范围不同,其价值形成范围也是不同的。有些商品只是在区域范围内生产和流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在区域范围内决定,因而这些商品的价值就只是在区域市场范围内形成;还有些商品是在国家和世界范围内生产和流通,它们的价值是在全国和世界市场形成的。
假设有甲、乙两个国家分别独立生产同一种商品A, 其中甲国生产的A只在本国范围内流通,乙国生产的A也只在本国范围流通,彼此不发生交换。两国生产A消耗的劳动时间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如果相等,则A在两国的价值也会相等;反之,两国生产的A的价值不等。尽管是同一种商品,由于不在两国之间流通,也会有不同的价值。例如,甲国生产A的劳动时间多于乙国,由于乙国生产的A并不到甲国去销售,所以不会影响甲国A的价值,因而甲国A的价值就会高于乙国。假设在甲国A的价值是3,在乙国A的价值是2。这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国内必要劳动时间,因而A的价值形成范围是国内市场范围。当A在两国之间可以自由流通时,情况就不同了。因为乙国A的价值较低, 进入甲国后将迅速占领市场;甲国A则难以进入乙国。 随着市场由国内范围扩大到国际范围,国内必要劳动时间就转化为国际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价值形成范围也相应扩大了。
一种商品的价值形成范围不仅取决于该种商品的销售市场范围,而且受生产该种商品所需要的要素市场的影响。这是因为,要素价值作为物化劳动会转移给产品,从而影响最终商品价值构成。以区域范围为例,大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一种商品仅在本区域销售, 而且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也由本区域提供,则该商品的价值形成范围就是本区域范围;(2)一种商品仅在本区域销售, 但所需要的部分生产要素由其他区域提供,这时该商品的价值形成范围就不再限于该区域范围,而同要素市场相关;(3)一种商品在本区域和其他区域销售, 所需要的全部生产要素均由本区域提供,这时该商品的价值形成范围当然也不限于该区域范围;(4)一种商品的销售市场和要素供给都不限于本区域, 该商品的价值形成范围肯定不限于本区域,而取决于该商品的销售市场和要素市场。
在实践中,把商品价值决定看成生产领域或企业内部的事情是十分有害的。我国一些企业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政治经济学中某些旧观念的影响,在过去短缺经济时代产品不愁销路的环境中养成了一种习惯,往往脱离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以为有产品就有价值,即使没有销路,大量积压,也照样按计划生产,并对积压产品计算产值,看作工作成绩。按照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办法,库存商品只要是在当年生产的,不论是否售出,其价值均纳入当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这就使通过增加库存来实现经济增长成为可能。据研究,1989—1997年我国库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日本高9倍,比英国高14倍,比美国高近90 倍(《经济学消息报》1999年4月2日第一版)。由于各国产品库存比例不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生产总值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有的机构在进行企业资产评估时简单用原值减折旧来计算现值,只考虑到资产有形损耗,而对因市场变化和新的替代品出现使资产遭受的无形损耗未予足够的重视,结果难免有失准确。有的组织在评价某些科研成果的价值时局限于国内,认为是填补了国内空白,看不到世界上同类项目早已投入商业化生产,正在占领市场,结果一些所谓填补国内空白的成果最终被证明没有推广应用价值,基本上属于无效劳动。大量事实说明,离开市场来评估商品或资产价值往往是不真实的。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重生产轻市场的旧习惯正逐步改变,但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开放的经济。各企业、产业、地区、国家之间都存在复杂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关系。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品是在国际范围内生产和流通,其价值的形成范围是国际范围或世界范围。决不能局限于生产领域和企业、区域甚至国家内部来考虑商品价值决定问题,而必须有市场开放观念,从尽可能广阔的市场寻求新的价值形成和增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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