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价值规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规律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价值问题是国际经济往来中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和研究国际价值理论,正确认识和理解国际价值规律,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顺利走向国际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国际价值是相对于国内价值而言的,是国内价值在国际商品和交换中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由于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的形成基础和实现条件不同,因而有着与国内价值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独特的运动规律。在国内市场上,价值规律要求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并按商品的国内价值或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在国际市场上,价值规律则要求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并按商品的国际价值或生产价值进行交换。
那么,具体说来,国际价值是怎样决定和实现,即国际价值规律是怎样运动的呢?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国内市场上,通常是把形成和表现价值的各个生产部门和企业生产条件的差异抽象掉的。同强度的同量劳动创造同量使用价值和价值,同量使用价值应包含着同量价值或劳动量。而在国际市场上,则必须考虑到各国存在着的生产条件的差异,因为它是形成各国商品价值的基础。在生产条件不同的国家里,同强度的同量劳动会生产出不同的使用价值量。例如,假定同一强度的劳动者,在A、B两国经营同样的土地,各使用300个劳动日。 由于两国的生产条件不同,在A国生产粮食3000公斤,在B国生产粮食6000公斤。这样,A 国生产每公斤粮食含0.1个劳动日,而B国生产每公斤粮食只含0.05个劳动日。尽管如此,当两国粮食拿到国际市场上交换时,却只能按同一价格来出售。可见,在国际市场上,只承认等量使用价值包含着等量价值,并实现等量收入。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使用价值和价值,并实现等量收入的法则在这里已不成立。这就是国际价值因各国生产条件的差异与国内价值的不同。
在《资本论》等著作中,曾多处涉及这一问题,并做了深刻而精辟的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国际价值规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
首先,从生产商品的劳动强度看,各国商品生产者生产条件的差异被抽象掉。在国内市场上,生产一种商品的中等强度劳动是形成该商品价值的基础。中等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该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多于社会必要劳动,其多余的劳动不能作为价值实现;中等强度以上的劳动,则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但“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况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4页。)。它构成商品的国际价值。可见,国际价值是在国内价值的基础上,经过国际市场的交换,按照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次均衡而成的。在这种条件下,“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4页。)
其次,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来看,各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我们先撇开各国内各种商品生产条件的相对差异,就各国之间整体生产条件的差异而论,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能以同样的劳动时间或同量劳动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反之,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则生产较少的产品。与此相适应,在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单位产品包含的劳动量较少,而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则较多。如果把各国单位中包含的劳动量加以国际范围的平均化,那么,这种世界单位产品中包含的平均劳动量就决定商品的国际价值,也是决定商品国际价格的基础。在这种条件下,生产率较高的国家,虽然其单位产品中包含的平均劳动量较少,从而其国别价值较低,但也要按国际价值来实现。如果该国的商品生产者为争夺国际市场,把商品的价格降到与商品的国别价值相等,则会在实现商品国别价值的同时,夺取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如果该商品生产者不降低商品价格而按国际价值出售,那么,就会实现一个比国内更多的价值即国际超额价值。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出售价格降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4页。)这种“强度较大的劳动”还被马克思称为“比重较高的劳动”、“质量较高的劳动”。当与生产条件较为不利的国家竞争时,“比较发达的国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虽然比它的竞争国卖得便宜。”(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64页。)
再次,让我们回到生活的现实中去。世界各国之间不仅存在着商品整体生产条件的绝对差异,更重要的是各国内还存在着各种商品个体生产条件的相对差异。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格而不同的货币额”(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第614页。)。从形式上看, 主要有两种:一是一国的商品整体生产条件差,但国内商品的个体生产条件有的差,有的强,或一国的商品整体生产条件强,但国内的商品个体生产条件有的强,有的差。二是一国的商品整体生产条件差,其国内所有商品的个体生产条件也都差,或一国的商品整体生产条件强,其国内所有商品的个体生产条件也都强。古典经济学家斯密依据前一种差异,提出了国际地域分工理论,李嘉图依据后一种差异,提出了国际比较成本学说,马克思则在全面分析这两种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价值理论,解决了李嘉图所未能解决的问题。
应当说,各国商品生产条件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各国内商品的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之间必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出于取得国际比较利益和维持国内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各国只选择那些相对价值较低的即国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的商品拿到国际市场上去交换,对相对价值较高的商品则绝不会拿到国际市场上去。否则,不但实现不了其价值,而且还会赔本。这与国内商品交换是根本不同的。
二
商品在国际市场交换中所实际形成的价格是商品的国际价格,也是商品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国际价格只以国际价值为基础,并根据国际价值进行交换。这是国际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基本规律。但这并不等于说商品国际价格同国际价值完全一致,因为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在国际市场上也是变化不定的,国际价格总是围绕着国际价值这个中心上下波动,或高于国际价值,或低于国际价值。国际价格的变动,又反过来影响国际供求关系的变化,使它们逐步趋向平衡,从而使国际价格趋向国际价值。但是由于更为复杂的原因,国际价格背离国际价值的现象比国内市场更为突出。
第一,各国内供求关系对国际价格的影响。撇开各国间互通有无的最初国际贸易动机不论,一般来说,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对利益或比较利益。当国内发生供求失衡时,各国主要在国内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但当国内供求失衡危及其整个生产和生活,而国内又在短期内难以加以解决时,就只有通过国际贸易加以解决,这时的贸易目的就成为调节国内供求关系了。为达此目的,供求失衡的国家会不惜牺牲部分或全部相对利益甚至亏本。如果是供给出现过剩,则会以低于国际价值的价格出口商品;如果需求出现不足,则会以高于国际价值的价格进口商品。而这时作为交易的对方,仍以取得相对利益为目的,当看到他的对手以解决供求为交换目的时,会相应降低或提高交换价格。这必将加剧交换价格与国际价值的背离。
第二,垄断因素对国际价格的影响。某些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超经济力量,操纵某些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供给或需求,强制性地以高于国际市场价值的垄断高价出售自己的商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值的垄断低价购买他国的商品,以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不同,由国际垄断因素形成的垄断价格完全是由自然的或人为的情况决定的,因此,它更使国际市场价格偏离国际市场价值。
第三,国际间贸易联盟的因素对国际价格的影响。世界经济一体化或区域经济集团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它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或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过程中,一些具有共同经济利益、地域相互邻近的国家组成经济联盟。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抗衡其他国家的市场竞争,提高其整体竞争能力,参与经济联盟的国家,普遍实行统一的互惠政策。其他国家同它们进行商品交换时,因享受不到那些优惠待遇甚至要遭到其统一政策的抵制,就有可能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从而使国际价格严重背离国际价值。
第四,各国货币汇率的变动对国际价格的影响。由于各国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不一样,常会出现有些国家的货币升值,有些国家的货币贬值,而且升贬的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即使各国其他条件不变,国际市场价格也会随币值的升贬而变化。
此外,各国的国内政策和外贸措施及对经济的宏观干预等,都会对国际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国际价格经常处于与国际价值不一致的状态中。
商品国际价格与国际价值的背离,必然会引起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从而引起国际间的剥削。但必须弄清,由一国或多国供求关系失衡引起的国际价格的波动或不等价交换,是国际价值规律运动的一种正常表现形式。这种不等价交换是暂时的,且从长远看会互相抵消,故不会引起国际间的剥削。只有因各种垄断因素如国际垄断组织、国际贸易联盟等引起的国际价格偏离国际价值的不等价交换,才会引起国际间的剥削。它直接违背了国际价值规律的要求,损害了他国的利益。但这并不等于说在这种条件下国际价值规律不再起作用,或者说等价交换的原则已经失败。因为实际上,国际垄断组织的形成不能代替自由竞争且与竞争并存,不仅在国际垄断组织内部或垄断组织之间,而且在垄断组织与非垄断组织之间,都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更为重要的是垄断组织在确定价格时,并不能随心所欲漫天要价,而必须考虑到价格与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因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垄断价格起到制约作用。垄断价格的上限,取决于国际市场对商品的需求量。垄断价格的下限,取决于生产费用加平均利润。可见,由国际垄断因素造成的国际价格与国际价值的偏离,是在国际价值规律范围内进行的,垄断价格在其界限内的波动,也是国际价值规律运动的表现形式,只不过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表现形式。至于那些借助于政治或经济上的优势,以欺诈或暴力的手段推行超经济的强制性的不等价交换的剥削,则超越了国际价值规律的研究范围,这里不再赘述。
三
在国际价值规律运动的过程中,有些问题众说纷纭,耐人寻味,有必要进行研究和讨论。比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交换是否是不等价交换?是否存在着价值转移?国际间等价交换的互利贸易是否存在不平等交换或剥削?
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交换就是“不等价交换”,这种不等价交换使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价值转移到发达国家中。问题真是这样吗?我们知道,由于各国的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因而各国商品的国别价值或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尽管如此,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值量由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交换只能以国际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人们只承认国际价值,而不承认国别价值。因此,商品生产条件较差的国家,尽管生产该商品时耗费的劳动时间超过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国别价值高于国际价值,但超出的部分劳动在世界范围内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因而也不存在转移问题。商品生产条件较好的国家,国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在按国际价值出售时能获得额外收益。但这额外收益不是从生产条件较差的国家转移而来,而是这些国家的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只不过是通过国际贸易得以实现的。“转移论”的观点同李嘉图一样,只看到两国商品国别价值的不同,而未看到两国生产条件的差异在国际间商品交换中的作用,更未看到国际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值得探讨的是,撇开那些因垄断或投资等因素而经常存在的不等价交换和剥削外,两国等价交换互利贸易是否还存在剥削?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在剥削,但这是有条件的。如果发达国家的较高生产率完全是靠内部积累起来的资本投资促成的,或者说靠国际剥削积累起来的那部分资本不参与国际价值分配,等价交换就不存在剥削,否则就存在剥削(注:姚贤镐、漆长华:《国际贸易学说》,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35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是按国际交换价格进行的交换就不存在剥削(注:丛培华:《国际价值论》,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国际间的等价交换背后隐藏着不平等的因素,因而仍然存在剥削。
诚然,国际之间按国际价值进行的商品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但“等价”不等于“平等”,所谓等价交换,是指商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的交换。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等价交换是按国际价值进行的交换。所谓平等,是指商品生产者的地位、机会和交换结果的平等。在国际市场上,这种平等完全被国际社会必要劳动量相等的等价交换形式所掩盖,因而是一种形式上等价而实质和结果不平等的交换。以A、B两国的甲、乙两种商品的交换为例:A国的8件乙产品与B 国的20件甲产品交换,两种商品的国际价值都是18个劳动日,从形式上看确实是等价交换。但是,A国的8件乙产品的国内价值是20个劳动日,却只能按18个劳动日交换,降低了11%;换回的20件甲产品若自己生产需24个劳动日,节约了20%。而B国的20件甲产品的国内价值是12个劳动日, 却按18个劳动日交换,提高了50%;换回的8 件乙产品若自己生产需16个劳动日,节约了33.3%。显然,从交换的结果看,这是事实上的不平等交换,是存在剥削的交换。
在国际价值规律的运动中,国际必要劳动量的相等掩盖着国别劳动量的不等,而等价交换的互惠形式又掩盖了各国获得的相对利益的绝对差异。有人认为,按国际交换价格进行的互利贸易,是公平、平等交换。显然,这种观点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了结果上的差异,因而是片面的。马克思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指出,在不同国家的相互关系中,价值规律有了重大变化。“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像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注:丛培华:《国际价值论》,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甚至当贫穷的国家在交换中得到好处的时候,情况也是这样。我们认为,马克思这里谈到剥削,就是指的不平等剥削。或许有人要问,既然存在剥削,发展中国家为什么还要与发达国家发展贸易关系?这个问题对我们来说并不难回答,正如国内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我们允许它充分发展一样,这是基于国内生产力状况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整体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