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立法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研究信息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人类从自然选择发展到行为选择,再到信息选择,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的三大要素——物质、能量和信息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价值,而随着现代信息概念和意义的诞生,将人们带入了一个更为辉煌的时代,它的意义被学者概括为:“它预示了力学时代的终结。”这个时代早在1964年便被日本学者称为“信息时代”。然而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必然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原有社会关系的变革。用法律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信息立法已取得可观的成果:关于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更应看到,我国的信息立法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市场的规范化、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的空白点,均无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信息立法表现出零乱性、无纲领性,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我国信息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信息法律体系作一系列分析,明确它所应包含的各项法律制度,并由此形成信息法的大体框架,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法律体系。
2 构筑信息立法体系的基本思路
由于信息化进程几乎涉及到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所谓信息法规条例,都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一个一个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有一部完整的、抽象的、一般的信息法。因此,信息立法必然是个在实践中逐步调整、逐步适应、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了加速这一进程,在立法工作的起动阶段,我们应从总体上对可能形成的各类信息法规的边界、范畴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统筹考虑,构筑一个初始的立法框架,以立足于全局自顶向下地观察,指导各项信息法规的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首先寻找一些相对成熟的领域,尽快着手立法工作,在不断暴露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正。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不断完善初始的立法框架。总体上说,信息立法的思路是在立法的目标和过程之间、全局和局部之间、上下之间和虚实之间构造一个相互调整、相互适应、相互完善的纽带,加速信息立法体系的完成,以满足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按照上述思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从总体上构造一个初始的立法框架,这个“框架”作为总体的“毛胚”或“雏形”,肯定是不完善的,但必须是基本合理的;它又必须是可调整、可修正的。二是寻找一些需求迫切、条件相对成熟的的领域,确立立法课题,提出立法对策。这项工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即针对出现的问题,对已有的与信息化关系密切的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同时对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确立立法课题,提出成形方案,在实践验证中不断完善。
3 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
3.1 信息法涵盖的问题
3.1.1 信息技术发展问题。必须制定评估信息技术的程序、 办法,明确信息技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对发展信息技术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基本方针等做出规定,加强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标准化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并防止信息技术的功能异化,以达到趋利避害、明智发展的目的。
3.1.2 信息产业发展问题。 信息产业作为未来社会的支柱型产业,其发展关系着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对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增加信息产业生产值占国民生产值的比重和劳动就业人数,并保障信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3.1.3 信息资源管理问题。必须规定政府信息、商用信息、 公益信息三种不同信息资源的管理机构和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有侧重、资源共享的要求,管理好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开发,逐步形成一个互通有无、相互补充、方便用户的信息支持系统。
3.1.4 信息流通问题。必须规定信息的统一标准和获取、 使用信息的具体规则,以保证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自由地获取、利用信息,制定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信息商品价格的确定,信息商品的质量,信息交易的规则及税收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改变目前信息市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3.1.5 信息人员问题。必须对信息人员的培训教育办法、 资格认定标准、定期考核制度、聘任办法和业余兼职管理等几方面的问题做出法律规定,对信息人员加以妥善组织与管理,确定他们专业活动领域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努力保证和提高素质及业务水平。
3.1.6 信息机构组织问题。 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各种信息机构改革的组织管理,改变目前它们在组织机构上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对象自成体系、相互封闭的局面,促进其统一协调发展。
3.1.7 信息物资管理问题。 首先必须用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信息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问题,其中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的投入与社会融资的安排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其次加强同资金投入密切相关的信息器材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3.1.8 信息安全保密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信息系统的扩大,信息的安全保密日益困难,并且单纯用技术手段无法克服。如何利用法律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何在保证信息系统开放性的基础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已成为信息立法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
3.1.9 信息产权问题。必须修改、完善、 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其适用于以电子媒介和联机形式为主的信息传递方式,并对计算机存储信息等电子化信息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做出必要的法律规定,以正确地处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信息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保护信息产权。
3.2 信息法的内容体系
与以上9个方面的问题相适应,信息法应由以下9项法律制度构成:
3.2.1 信息技术法律制度。包括:信息技术评估条例, 信息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条例,计算机技术发展条例,电子技术发展条例,无线电频谱管理条例,信息技术标准管理条例等。
3.2.2 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包括:a.信息设备制造业发展法。 内含计算机生产业管理条例,通信设备生产业管理条例,信息工程建设发展条例等。b.信息服务业发展法。其中有信息提供业管理条例,信息处理业管理条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管理条例,计算机系统集成业管理条例,信息资源业管理条例等。
3.2.3 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公益、商用3方面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3.2.4 信息人才法律制度。包括:信息人才教育管理条例, 信息处理技术职务条例,信息生产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经营者资格认定条例,信息人才业务兼职条例,信息机构中信息人员聘任条例等。
3.2.5 信息机构组织法律制度。包括国家、部门、地方、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集体和民营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还包括信息协会、信息网络组织管理条例等等。
3.2.6 信息物资管理法律制度。 包括:政府信息机构财政拨款条例,企业信息技术基金使用管理条例,信息机构发展基金使用条例,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条例,信息机构财务管理与共用办法,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风险投资管理条例,国家信息工程建设投资条例等。
3.2.7 信息安全保密法律制度。 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表示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以下同),档案法,隐私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加密与解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等等。
3.2.8 信息产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实施例,商标法实施条例,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3.2.9 信息流通法律制度。包括:信息标准统一法, 信息自由法,邮政法,广告法,电信法,新闻法,技术合同法,出版法,信息市场管理法(含信息商品价格管理条例,信息质量管理条例,信息业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信息业反垄断条例,信息贸易税收管理条例),跨国数据传输管理规定等等。
此外,作为信息法体系的统帅和灵魂,还应有一个信息基本法,对信息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范围,信息法律关系,奖惩原则等做出规定。以上9项法律制度都应遵守信息基本法的规定, 不得抵触。
4 信息立法体系中的立法重点
4.1 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资源是一种经济财产,是一个组织或机构得以有效运行所不可缺少的资产,运行媒介和支持工具。因此,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已不仅是技术问题,与体制、法律环境密切相关。在这一领域中,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是一个关键问题。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有两个侧重:一是在政府各部门、各机构间实现信息资源管理的一体化和信息资源共享;二是保证政府信息资源中安全保密范围之外的信息资源的公开利用,以便使公众及时了解和监督政府行为,政府部门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国计民生的信息查询服务。
4.2 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通讯网络的发展、数据库的广泛应用,使任何人越来越便利地获取他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因而其中的著作权保护是当前电子信息产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来自于印刷业,因此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对其它作品形式如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需求十分迫切。在这一领域中涉及的问题有非法拷贝、数据库著作权的确认和保护原则以及多媒体、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4.3 计算机犯罪
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犯罪活动随着计算机的日益普及而加剧,在我国这一趋向也日益显现,计算机犯罪数量在增多,犯罪领域有从金融机构向外扩展的趋势,犯罪手段也日趋智能化,犯罪形式从偷窃数据、非法拷贝到散布病毒、破坏网络甚至出现传播色情图像、性骚扰、电子毁誉等等,因而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应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与这一领域相关的问题是数据保护,其重点是数据安全和防止数据的非法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对数据的非法访问、删除和修改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确立数据保护的最低标准。确立数据用户所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同时建立相应的系统以防止对数据未经授权的使用修改等,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此外,有关计算机证据、计算机犯罪诉讼等也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