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会[1]2017年在《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在司法界,围绕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价值取向而展开的权力监督体系和模式在不断地构建和完善中。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相应的实务运用,实践中不断面临新的问题,检法冲突剧增、当事人诉权救济自主性被虚置,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缺乏明确的界限和情形,这些问题使得检察职能不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再审检察监督制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个具体制度,在其理论发展和实践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衍生出新问题。理论上的不断探索和推进,实践中制度运行的乏力,这种缺乏较高契合与磨合度的检察机制,极大地影响着司法公正事业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在法治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立法工作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新突破。但是,立法规范的原则性并不能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开展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这使得在现实的检察工作中,旧有问题的解决未找到切实有效的方法,诚如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定位,检法关系的剑拔弩张怎样实现司法和谐。同时,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运行如何协调好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以及微观视角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上的分工与衔接等。为此,笔者认为,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主要应从叁个部分进行研究:首先,在明确再审之诉发生情形的前提下来定位再审检察监督;其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救济的优先性,不失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最后从检法关系协调的目的出发,完善司法交流与沟通,健全再审检察监督中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衔接适用机制,以期从内在的程序完善和外在的司法环境保障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的有益建议。
李强[2]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潘度文[3]2005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见成效的今天,系统探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解决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应具有的制度上和法理上的正当性,规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介入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认知和定位进行思考。文章尝试从检察权性质、功能等理论问题入手,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观察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本质、角色定位及其运行机理,并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文章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权力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存在既反映了权力制约的理论需求,也反映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现实需求。但是,检察权在进入民事诉讼过程时,应当考虑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权的相互关系,并在这相互关系中寻求检察权合理的角色定位。基于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角色定位,文章进一步认为,应当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作用加以完善,特别是在民事抗诉制度、民事公诉制度、以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等主要环节,完善检察权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欲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进行研究,首先需探求检察权之所以能介入民事诉讼的基础。因此,本论文第一章即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介入的基础:检察权的内涵与性质。本章首先对检察制度在西方及我国产生的过程及其原因作简要介绍,进而介绍检察权的内涵及我国理论界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论争,在此基础上,从宪政的视角对我国检察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文章认为,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宪政前提下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检察监督制度。现行制度是在我国法律制度的传统下吸纳西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二章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及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代表的前苏联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进行考察。本章首先简单介绍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权,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权及前苏联的此项制度;并对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差异进行了归纳,探询产生差异的原因,从而提出他国类似制度对我国具有的借鉴意义。 第叁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变迁进行了历史考察及分析。文章分四个阶段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介入的历史过程进行简单考察,从五个方面探询我国创设民事检察制度的缘由。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检察权应否介入及如
任一鸣[4]2014年在《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法律的实施需要由专门的监督机关来实现,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先天发展不足,加上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不完善,这项法律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以回顾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为前提,以分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为基础,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民事监督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监督制度的一些构想和建议,希望为当今民事监督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理论概括。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概念,其次回顾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为下文对我国民事制度的现状打下良好基础。第二部分重在对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分析。首先是总结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现状,其次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方式进行必要的阐述。第叁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得出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以立法和司法实践为视角,全面指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的不足及在实践性不强的表现。第四章为全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分为叁个板块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进行具体的阐述。本部分在阐述完善措施的同时也侧面指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监督的必要性。当然由于笔者学识能力有限,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分析和完善意见难免出现不少错误,敬请各位老师指教。
李佳[5]2008年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可以称为民事检察权,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检察权为核心构建的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职权范围、行使方式和效力等的法律规则体系。由于我国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权又称为检察监督权,而民事检察制度也就可以称之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广泛职权是各国法制的普遍现象,民事检察制度是各国法治向深层次进化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基于已经成为历史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去定位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当前的内涵较为单一,已经越来越不具有说服力,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了质疑,甚至提出了取消民事检察权的观点。本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重点探讨我国当前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设路径方式,并尝试用系统化的研究方法去梳理和构建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主张应当坚持我国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现代民事司法体制中的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张晓雷[6]2011年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土壤之上,我国法院工作的现状更加决定了它存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加强和完善该项制度而不是相反。实际上,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已经明确将我国的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了相关的民事检察方面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事后抗诉的制度。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是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还有不少的差距。检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窘境,其作用难于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现行的民诉法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前后存在相互抵触之处,导致法检之间种种不必要的冲突;由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规定的法定抗诉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抗诉权的时候无所适从;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头脑中长期存在着“重刑轻民”的陈旧观念,导致民事检察工作缺乏足够的资源配备,检察监督质量不高等。综观西方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之相比,差距主要表现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较窄、民事检察监督行使方式单一、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简单以及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权的过程中缺乏权利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学术上的价值,也是司法现状的迫切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对民事抗诉的范围进行扩展并且对民事抗诉的程序进行完善,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作用;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这样方能有效地对有关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进行保护;再次设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从事后转到事前,由对判决的实体性监督转向程序性监督,这样更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监督的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最后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权进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好执行人员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的问题,有效地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胡卫列, 兰楠, 刘小艳[7]2018年在《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30周年综述》文中认为从1988年到2018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历了试点探索、全面起步,制度定型、蓬勃发展,职能拓展、创新发展叁个阶段,从以抗诉为中心到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实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不断拓展、规范和发展。围绕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存废、权力属性、职能定位、价值目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民行检察理论研究逐步深入,中国特色的民行检察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2018年,高检院党组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民行检察开启了更新理念、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
顾清莉[8]2010年在《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人民检察院行使较为广泛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也在此范围内。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其职能行使的范围受到局限。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也受到诸多挑战。诚然,民事检察监督在立法上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取向上有其合法、合理之处。本文将从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履职现状入手,对民事检察监督在操作层面上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对民事检察职能应否存废进行判断,从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比较分析,对民事检察进行准确的定位,阐述民事检察职能的范围与方式。最后,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几项可行性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引言主要阐述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基本观点。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异同入手,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履职现状作深入的分析,重点突出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民事检察监督在司法体制中的必要性作详细的阐述。第叁章结合我国对于检察权的定位,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作正确的定位。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作总结性陈述。
王金文[9]2001年在《民事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事检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还比较欠缺,因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文章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论证在现阶段应当坚持、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些设想和若干具体建议。此外,还对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内容分为四章。 第一章:民事检察制度概述。首先分析了民事检察的基本内涵,提出民事检察制度应由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民事公诉制度两部分组成;其次回顾阐述了我国民事检察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状况;最后指出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缺陷所在,并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客观的评价。 第二章: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之争述评。文章对2000年以来引发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之争进行阐述,重点比较分析了“强化论”与“限制论”两派代表人物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影响审判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潮流、民事案件有无错案、民事抗诉是否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危及两审终审制、是否破坏诉讼结构、抗诉是否损害诉讼经济原则等七个方面问题的分歧意见,并相应表明了笔者的立场。在此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坚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符合我国宪政体制,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第叁章: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文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设想和若干具体建议。一是检法两家要转变观念、协调好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二是要正确确立民事检察监督的指导思想;叁是要改革现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体系;四是检察机关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业务制度建设,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取得实效。 第四章: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文章首先从国家资产严重流失现状、几年来理论界研究成果和实践中检察机关试行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取得的经验及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发达国家的立法司法状况等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阐述了民事公诉的法律特征;最后对民事公诉制度涉及到的四个方面问题——民事公诉的目的、范围、条件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探讨、论述,并附带对河南省检察机夫1999年提起民事诉讼的12起案件作了简评。
林杨[10]2014年在《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事纠纷的解决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其中民事诉讼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民事诉讼调解具有成本低廉、灵活快捷、过程和谐等特点,对及时有效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的不断提升,民事诉讼调解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审判权滥用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规制,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独创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保证法院能够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法律能够正确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进行抗诉,从法律的角度使得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进行监督,使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不在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本文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概念入手,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在全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从而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奠定基础,从而有效地履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张常会.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2].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3].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研究[D]. 潘度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D]. 任一鸣. 广西师范大学. 2014
[5].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李佳. 贵州大学. 2008
[6].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张晓雷. 安徽大学. 2011
[7]. 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30周年综述[J]. 胡卫列, 兰楠, 刘小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
[8]. 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D]. 顾清莉. 复旦大学. 2010
[9].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D]. 王金文. 厦门大学. 2001
[10].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林杨. 内蒙古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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