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建设的新思路与民主实践的新发展_政治论文

民主建设的新思路与民主实践的新发展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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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或建设制度化民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的民主建设的新思路。经过党的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努力探索,这一思想正日臻完善;同时,沿着这一思路,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从理论上明确我们党关于民主建设的这一新思路,对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民主内容的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根本任务和重要责任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把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统一起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建设正是沿着这条道路发展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领导的拨乱反正,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了新的阐述。邓小平鲜明地指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说明,民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而且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这样,就把民主与社会主义制度统一了起来。

那么,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内容是什么?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民主?邓小平从政治制度的角度作了阐述,他指出,中国人民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0页。以下引此书, 仅注卷次和页码)他又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二·205)

对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七十周年的讲话中做了系统的发挥。并且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注重从制度上理顺我国的政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将党的领导同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统一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首先具备了政治制度形式,为发扬民主创造了政治条件。

民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对国家权利的拥有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且还要体现在经济上;不仅要通过选举代表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而且要体现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建设走出了一条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一方面,政治民主的发展为经济民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经济民主建设为政治民主建设建构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并使政治民主具备了实质性的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民主权利。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的自主权;城市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了很多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所有制结构和实现形式方面,我国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允许和主张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鼓励人们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在分配形式方面,我国推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些经济民主制度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管理的积极性,他们的经济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实现。人民群众从切身利益中体会到了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

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总体政治发展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有了较大的发展。基层民主政治体制逐步走向完善,基层政治的重要性正日益提高,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实际承担的社会功能也日益重要。现在,在我国农村普遍地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城市则普遍实行居民委员会制度,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基层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展并推动着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过渡。正如十五大报告所概括的那样:发展基层民主,保证群众直接行使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的实践。

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协调发展,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互促进,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的总趋势。

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实现途径的制度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开始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遵照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将民主建设纳入法制轨道。经过20年的实践,这一方针不断发展和升华,终于在党的十五大上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总体目标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和法制是相关联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三·244 —245)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 邓小平以一个战略家的眼光,在设计中国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时,始终注意到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为了实现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二·208 )从而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沿着邓小平提出的思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探索民主实现途径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主要体现为:

1.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个较大的发展。”自此,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1994—1998年,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出席法制讲座,江泽民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放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更突出的位置,依照法律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本质,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已被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这是我们党在治国方式上的根本性进步。

2.理顺了党的领导与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之间的关系。实行依法治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需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与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与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力量。这是我们党对新的历史时期执政规律与特点认识上的新飞跃。

3.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共有6000多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备。这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三、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民主运行机制的制度化

完备的法律制度必须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我们现在实行的人民民主属于代议民主制。列宁说过,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就难以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我国的代议民主,就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经过法定程序,逐级将管理党和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各级领导机构。这不是权力的让渡,而是权力的委托。为了保证权力受托者对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必须符合权力委托者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群众必然要对他们的公仆即权力的受托者进行监督。监督是权力委托的继续,是代议民主的必需。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必然要走向腐败,这是千百年来政治实践所证明的基本道理。

在国际共运史上,民主监督曾走过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道路。早在十月革命后,列宁为防止党和苏维埃官员蜕化变质,最早提出了人民监督的思想。为寻找人民群众对党的管理机构的监督形式,列宁进行过艰辛的探索。但可惜列宁华年早逝,未能找到人民监督的形式。早在1945年,毛泽东就提出了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但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毛泽东在探索人民监督实现形式时陷入了“大民主”的误区。邓小平总结了国际共运和中国民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新见解、新思想。他首先把目光集中到体制内,强调“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三·336)。 同时他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二·332 )邓小平实质上提出了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方面结合实行人民监督的思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充分发挥人民的民主权力,抑制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我国加强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现在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外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管理制度也得到健全。党的十五大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可以认为,通过民主监督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

实践证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民主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如党内监督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完善;法律监督逐步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初步形成等等。

综上所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推进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之路正逐步清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民主建设领域里,我们仍有很多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只要我们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勇于开拓前进,一个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中国就一定能出现在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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