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工作中的八个误区_国家审计论文

国家审计工作中的八个误区_国家审计论文

国家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八个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工作论文,误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以净利润来评价企业的还贷能力

在审计贷款项目时,经常用净利润的大小来评价企业的还贷能力。净利润可以反映企业当年经营成果的大小,但不能反映企业的还贷能力。有无还贷能力,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净利润与现金支付能力没有必然正比关系,有的亏损企业,可能因上年发行股票、债券或出售资产而拥有大量的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相反,有的企业当年虽然盈利很多,但由于货款回笼较差而没有足够的现金用于偿还到期的债务。

二、以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比较企业盈利能力

调整后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净资产减去“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待摊费用”、“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后求得的,计算调整后的净资产能防止企业粉饰其财务状况,挤出经营业绩中的水分。但用调整后的净资产计算收益率,由于调整后的净资产小于调整前的净资产,造成调整后净资产收益率反而增大,若用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大小来比较盈利能力,其结果往往与事实相反。例如甲、乙两企业净利润、净资产均相等,即净资产收益率也相等,假若甲企业的资产质量较差,“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待摊费用”、“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大于乙企业,因此调整后的净资产甲企业小于乙企业,计算的调整后净资产收益率反而大于乙企业,这时如果得出甲企业的盈利能力大于乙企业,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金后,就误认为收入已经实现

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企业商品尚未发出却已开具了销售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金的情况,审计人员往往认为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但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完成转移,仅凭开具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金来确定收入的实现,依据还不充分。

四、混淆审计对象,越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子公司进行处理

在审计过程中,涉及被审计单位与投资相关的事项,对被审计单位的子公司进行延伸检查,对于发现的子公司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也纳入《审计决定》进行处理,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性质不同,与被审计单位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如果对其进行处理,就造成越权行为。

五、任意缩短《审计决定》的法定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审计人员将“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理解为只要不超过九十日内的执行期都有效。因此在下达的《审计决定》中所要求的执行期限较为随意,如30日、50日、60日等。九十日内执行完毕是《国家审计准则》赋予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审计机关无权任意缩短九十日的执行期限。

六、将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会计账目的事项不作为审计处理

根据《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的规定,调整会计账目属于审计处理范畴,而部分审计人员认为涉及到收缴金额的事项才属于审计处理,对于只要求调整会计账目的事项,不属于审计处理,将其归入《审计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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