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斯论文,述评论文,领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讨论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展的一般过程,并分析了如何改造发达社会公共领域问题。
一、公共领域的发生
哈贝马斯首先探讨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问题。他指出,17世纪以后公共权力的重商主义政策深切地影响了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的兴衰,这就导致市民逐步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是正在形成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于是围绕公共权力的商业政策,形成了以市民阶级为主体对公共权力进行讨论(批判)的公众。哈贝马斯认为,这一批判空间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特征在于,首先,它是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公共领域进行批判的依据来源于私人领域,从而意在摆脱公共权力控制的私人领域,就成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得以成立的根本。从另一方面看,公共领域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和家庭的局限,留心公共事务。因此,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中关注公共事务的那一部分。
其次,公共领域是某种紧张关系的反映。由于公共领域主要代表资本主义私人关系检验公共事务,所以公共管理与私人自律就形成了紧张状况。这种紧张关系和由此产生的批判精神是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社会心理根据。
再次,公共领域由其批判性形成了个人的理性交往过程。公共领域是以批判性为其精髓的。人们以批判为目的,形成公认的可以作为讨论论据的理性尺度,并形成真诚坦率展开商讨的交往氛围,由此对公共事务作出独立于公共权力领域之外的理性判断。
并非所有讨论都能自发地形成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能把讨论者聚拢起来的理念层面的集合物,而且尤为紧要的是,不论讨论的主题是文学的抑或政治的,是心理的还是社会的,这些集合本身应能体现出与国家和特定私人要求所不同的公共价值。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些公共价值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平等性和理性化。讨论是不同职业、层次上的私人交往,它要求具备能够让各色人等进行交往的一般性共同规范,而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问题。这就是说,这种交往的存在本身,即意味着撇开了地位的平等或不平等,大家只在共同具有的理性层面上专一讨论某些问题。
其次,世俗性。既然参与讨论的主体状况表明文化发展业已到了这种地步:文化不再是由贵族专有而是由一般市民公众都可以拥有和讨论的物品,从而文化实际上已经社会化了,已经失去了贵族专有时期的神圣性而变得世俗化。
第三,公开性。文化的社会化和无论是参与讨论者或讨论内容的广泛性、彻底性,导致公共领域根本不会处于封闭状态。讨论者关于“讨论代表着讨论者以外广大公众”的认识,使这种讨论不仅仅局限于讨论者内部。按照这一理解,讨论应该反映圈外更多人的看法。而且只要有一定财产和受过良好教育(有经济承受能力和知识),谁都可以参加到讨论圈子中来。
哈贝马斯进一步指出,讨论者的共同价值标准实际上来源于市民关于人的本性的理解或私人自律,它是市民小家庭中的个人体验的反映。这些体验包含了三个原则:首先是自愿,私人自以为是独立的市场参与者,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独立和平等的,并且是自愿而非被强制地加入家庭关系中;其次,家庭成员的互相关爱,有力地填补了社会竞争以外的空间,所以个人认为自己存在于一个永恒的爱的共同体之中;第三,只要受到教育,他就可以将一切能力充分自由地发挥出来。自愿、爱的共同体和教育这三个因素合在一起,就构成了资产阶级的人性观念,成为个人在公共领域中能够聚集讨论的基本共性和前提。
市民公众进一步认为,人性观念或私人自律与市场规律是一致的。家庭中的自愿原则和独立地位与其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一致,爱的共同体与共同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一致,教育则与市场行为的能力与绩效关系一致。这样,市民对人性的理解就不再局限于私人体验,而且还具有了普泛性质,“纯粹人性一词听起来就是要求根据自身规律自行完善的内在世界从任何一种外在目的当中解放出来”(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而无论“外在目的”是经济社会的,抑或是政治的。在市民讨论者看来,公共事务中有悖于市场规律的政策同样有悖于人性要求,反之亦然。就这样,私人体验终于上升为公共领域,它与更为广阔的市场和公共权力关联了起来。
在很长时期内,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政治讨论方面集中表现为对法治观念的探讨。公共领域的法治要求是力图把公共领域中的理性精神(表现为公众舆论)贯注到法治中去。在资产阶级看来,法律不是人为的命令及规定,而是永恒的权威和普遍、抽象规范的总和。它主要不是控制或政治统治,而应体现为一般的客观合理性。法律客观的一般普遍性所体现的法律的正当合理性,由公众舆论中的理性精神作为其唯一支撑,公众舆论是这种法律的唯一合法源泉。
二、公共领域的内在悖论
一如前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依据来源于市民小家庭中个人体验,但其矛盾亦由此而滥觞。私人的独立性与市场规律所要求的独立性相吻合,并成为市场关系的额外补充。家庭不仅调节而且保障了个人可以不断地积累资本,并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正是由于这一情况,要求家庭成员服从一家之主,并使家庭关系服从市场关系,它必须不顾自由的表象严格服从社会需要。于是,个体对自由的理解终于成为幻想;爱的共同体只有在家长权威的笼罩下才是成立的;即使是教育观念,也在职业需求的逼迫下步步退却。时至今日,人格教育与技能训练之间仍然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在政治公共领域中,这种紧张集中体现在关于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理解所深藏的悖论方面。资产阶级声称,为了求得法治的客观性,应把理性精神看成是法治国家唯一的立法资源,然而他们所理解的理性精神仅仅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性精神。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用以消弥这一矛盾的做法是,通过坚持认为作为权力来源的人民和公共领域理性精神的一致性,把政治权威与客观真理捏合在一起。然而既然公共领域被认为是唯一的立法资源,其潜在的要求就是只有进入公共领域才能获得理性精神。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入门条件是中上层市民阶级才能具备的教育和财产,而把下层市民排除在公共领域即理性精神之外。因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既是封闭的,又是开放的。其封闭性在于,市民阶级中绝大部分人都没有相当的财产可以保证他获得进入公共领域所需要的教育条件;其开放性在于,任何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教育和财产资格,就标志着他已获得私人自律资格从而可以进入公共领域,并通过公开讨论中贯穿着的理性精神获得影响法律的能力和条件。由此可见,市民中的“阶级利益是公众舆论的基础”;“公共舆论实际上是把统治和它演变而成的纯粹理性等同起来。而在公众舆论里,阶级利益通过公开批判具有了一种普遍利益的表象”(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6-97页。)。自由主义把纯粹理性置于崇高地位,同时又不绝对否认权力来自人民,其原因盖于此。在资产阶级法治国家中,公共领域保障了法治的合法性,法律则保障了公民——尽管法律情景中的公民范围是获得私人自律即具有财产和教育资格的公民。
哈贝马斯指出,上述矛盾也反映在关于公众舆论的认识方面。起初一些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对舆论并没有提出财产与教育条件的限制,换言之,他们还没有把舆论与理性的批判精神进而与法治资源相关联。然而,柏克(E.Burke)却明确把普遍舆论即公共舆论等同于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理性批判精神,它不再是个人的或社会的偏好。不仅如此,他还试图把普遍舆论提升为具有立法权力的主要资源。法国重农主义者更是明确认为公众舆论属于有教养的公众。至此,公共舆论具有了严格意义,即必须是具有理性批判精神的舆论才是公共舆论,其前提是,它必须由具有私人自律的市民即中上层市民阶级所发起才是正当的。康德更是秉承柏克的传统,认为公共性既是启蒙方法,又是法律秩序原则,人们在公共性层面上通过启蒙迈向绝对公正的法律秩序。作为具有反思和批判性特征的启蒙是个人理性的运用过程,它主要是学者和哲学家的事情。康德给“理性公众”界定了一个范围:只要个人具有理性自由并能够向世界发表政治言论,就可划归此列。“哪里有‘国家事务’的交流,哪里具有批判意识的‘普通人’的公众也就成为‘市民’公众”。(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这样的“理性公众”显然是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有产者。但是康德又强调自由竞争机制为每一个人获得财产提供了平等机会,从而在康德那里,上述限制与公共领域的开放原则是并行不悖的。“这样,无产者就被排除在了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公众之外,并且还不损害公共性原则”。他们是一些“有朝一日能够成为资产者的人;他们只是和别人一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他们本身不允许参与立法。”(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三、公共领域的式微
自马克思之后的一百年是自由主义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破灭时期,它失去了其最初意义上的让公开事实接受公众监督和批判的政治功能。这一瓦解体现为两个似乎相互矛盾的趋势:一是公共性过多,结果是忽视了私人的权利;二是公共性过少,结果是公共领域中秘密操作增多。
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解体与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和一些机构、社会集团获得政治权力这两个过程密切相关。一方面,公共领域在其发展中必然要求自身日益向公共权力接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渐趋吻合,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要求不仅介入私人交往过程,而且也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出来的各种冲突接手过来。换言之,由于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只是在完全的私人交往的层面上得到解决,它必然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市场的均衡状态在历史上仅仅短暂存在过,这种短暂均衡与其说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结果,不如说是取决于具体的环境,它只不过是历史的偶然之物,因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在长时段历史发展中完全失效了,私人其实根本无力独自面对市场关系。其结果是,在私人交往中发展出了联合组成利益集团以进行集体政治诉求的愿望,并形成了现在公共交往的一大景观。利益集团的政治诉求表明,现在的市民社会已经不再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并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现在它们直接要求获得公共权力。上述两个过程就是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即,国家与社会由分离重新合一的过程,这使得在私人和国家之间具有中立和独立性质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消失了。
家庭这一私人领域的萎缩也反映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如何消失的。以前市民家庭将诸如失业、事故、疾病、年老和死亡这样一些风险作为私人风险来承担,如今它们在社会福利国家中都已得到了保障。国家对家庭的介入使家庭这一残存的私人领域失去了私人特征,它表现在现今的家庭发展成为收入和空闲时间的消费者,公共保障和生活补助的接受者。私人自律不再具有支配社会和公共权力的功能,它只是在消费功能中保存了下来。同时,家庭不仅失去了以往的经济职能,而且还失去了家庭在爱的共同体中所培育出的资产阶级人性意味。过去以私人自律为前提的尽管狭小但却丰富的内心世界,让位于以家庭以外的各种力量对内心世界的主宰。现在的内心领域已经不再是基于独立反思得出的私人看法,而是传媒这一类公共力量在起着支配作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现在被颠倒了过来:公共领域控制了私人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对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进行控制的新领域尽管在表象上似乎仍为联结公共权力与社会的中间地带即公共领域,但它已经不再具有批判条件而至多不过是准公共领域。它不仅遮蔽着私人领域,而且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角逐。准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消解和对公共权力的没收是通过下述过程展开的:
首先是私人自律再也无所依托。早先通过话语交流和文字力量的自我反思无奈地被缺乏理性批判的大众传媒所颠覆。媒体被大型企业所操控,并受到利益集团和政党的广泛影响,成为后者争逐利益的重要手段。现在的利益集团或政党都希望传媒的受众仅仅是些文化消费者,他们毫无反思能力,乃至于讨论本身也成了消费形式。“如果说过去报刊业只是传播和扩散私人公众的批判的媒介,那么现在这种批判反过来从一开始就是大众传媒的产物”(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换言之,毫无批判性的大众传媒已经完全控制了个人。
其次,由于私人利益再也无力单独以个人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必须把自己寄身于集团利益,私人利益实际上已经消解了:除了在消费领域表面上的个人偏好以外,现在它只不过是与集团利益相衔接的虚幻存在物而受制于由社团和政党等机制与国家一起推动的权力。这些机制通过制造出公众的赞同或容忍而获得某种公共性。然而,这种公共性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权力关系。这一过程在法律与行政管理这两种权力古典关系的改变上鲜明地反映出来。由于基于私人自律的公共批判理性已经丧失,于是法律也失去了以往的表象的客观普遍性,国家具备了从未有过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是,立法者自身采取行动和措施,从而干预行政管理权限(规章法)。或者是,立法者将自己的功能转交给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从而有权以规定的方式补充规章制度(授权法)。再就是,针对需要管理的情况,立法者放弃规范权力,听任行政管理自由采取行动”。(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204页。)
今天,人们面临着重建批判的公共性的艰巨任务。哈贝马斯认为,实现这一任务需要两个互相连带的主要过程:第一,官僚决策的最小化。在现在的社会情景中,官僚决策最小化并非没有可能。尽管韦伯曾经分析过高度专业化的“国家—政治”官僚将愈来愈摆脱具有批判意识的组织的监督,但也出现了与之相反的过程,即在利益集团和政党内部出现了可以称之为“社会—政治”的官僚体系,通过它可以实现对“国家—政治”官僚体系的控制,同时,“社会—政治”官僚体系必须受到其组织内部的公共性的控制。
第二,形成社会能够认同的普遍利益。哈贝马斯指出,如今的组织内部公共性的丧失是利益多元主义的产物。多元主义使人们怀疑是否还能形成可以作为公共领域依据的共同利益。因此,解决公共性丧失这一问题,要求把社会组织及国家权力从公共领域中剥离开来,以形成公共领域的中立化和合理化,重新发挥公共领域的中介功能,而不是继续由社会组织和国家权力笼罩公共领域。达到这一结果的前提依然是通过民主达成共识,即不同利益之间根据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尽可能地达成客观一致。否则的话,即使可以形成在不同利益之间实现均衡的假象,它至多不过是不稳定的利益均衡,根本不可能具有建立在普遍利益基础上的合理性。
四、评价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通过所谓实践哲学类型惯用的方法研究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诸问题。在现代科学兴起以后,政治学研究的古典方法被剧烈地改变了。理论开始意味着定量化和定律化的逻辑完成体系。通过这种方式,实践领域被渐次纳入技术领域之中,政治的道德的生活实践被转化为技术—管理问题。哈贝马斯认为,这一变化尽管把科学的精确性引入社会科学研究,但也将关于理论—实践关系的纯粹技术式理解取代了实践生活。哈贝马斯在针贬关于政治问题中的技术统治论观点时指出,科学主义的政治研究方式和技术统治论不可能回答“关于‘价值系统’的问题,即关于社会需要和客观意识状况的问题,关于解放和倒退的方向问题”(注: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当然,哈贝马斯心目中的实践哲学类型,并非要回复到古希腊时期关于政治生活的美德或善的哲学理解(如亚里士多德)上去。恰如托马斯·默伽塞(T.McCarthy)所指出的:哈贝马斯所追踪的乃“是从康德到马克思的德国思想发展所呈示出来的那种类型,可以用一句短语概而言之:经验的历史哲学与实践(政治)意图的结合。”(注: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英译本序第3页。)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贯彻了这一意图。他分析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发展史,并在这一叙述过程中,指出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社会、心理和政治意蕴,提出了挽救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当今面临崩溃处境的出路。这一经验与规范分析并重并主要以规范分析统摄经验分析的方式,再加上问题的庞大,使得哈贝马斯必须综合运用并打通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历史学方法展开分析任务,从而使其公共领域理论显得厚重。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中曾经对他30年前的一个观点作了补充,即他认为自己在写作此书时忽视了亚文化群体在建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过程中的作用。这些亚文化群体包括下层阶级、妇女等等。现在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如福柯所说的对亚文化领域的排挤机制中存活的。对于日益占据主流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说,大众文化绝非只是背景材料和消极框架,而是对任何等级世界的颠覆力量。这说明排挤机制在进行分野和压制的同时,也唤起了无法抵销的对抗力量。哈贝马斯这一说法是正确的,但对福柯思想的理解似乎有误。福柯的真实意蕴不仅是承认不同主体之间的排挤机制,他在其一系列考古学和系谱学文本中表达了这样的意图,即主体或权力的建构是各个主体之间互相生成的一种机制,排挤是在生成中实现的。此外,哈贝马斯也没有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如何在与亚文化群体的对抗中存活的。总之,哈贝马斯作为现代主义者,遵循了本质主义的一贯思路(如主客体的二元对立);而福柯则更多地试图颠覆本质主义,取消主客体的分殊和对立。福柯的现代权力生成史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权力扩张史的分析,所依据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法论,其结论也相去甚远。
第二,在1990年版序言中,哈贝马斯还对以往观点作了三点修正。首先,他原先认为重建私人自律并回复到批判的公共性的途径之一,在于把民主控制扩展到整个经济过程;现在则因为认识到“没有财产的大众(无产者)再也不能依靠参与以私法形式组织起来的货物和资本流通过程,来获取私人生活的社会条件”(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1990年版序言,第13页。)而否定了这一看法。现在他认为“大众私人自律地位倚赖于社会福利国家的保证。当作为福利国家当事人的市民享有作为民主国家的公民赋予自身的地位保证时,这一衍生的私人自律就有可能成为原初私人自律的对等力量”(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1990年版序言,第13页。),即新的私人自律的出现取决于真正的宪政及公民的参与。由此引发了第二个与上述修正相关的命题:宪政与公众参与又须以大众的抵制能力和批判潜能为基础,这里的大众不可能是文化消费的公众。哈贝马斯认为,他在30年前由于受到阿多诺(T.W.·Adorno)观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过分消极地判断了大众抵制能力和批判潜能,只把他们当作是可以被某些机制和媒体摆布的被动受众。最后,原先哈贝马斯把希望寄托于组织和政党内部批判的公共性,却没有深入讨论如何才能获得这种公共性,从而无从回答怎样克服多元利益不可调和的冲突的问题。1990年版序言进一步认为,组织内部批判的公共性取决于蕴藏着理性潜能的人们日常交往的实践活动。它是一个话语的实践行为,是意愿的形成过程,而非业已定型的意愿的总和。在这种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是主体间的沟通和团结,它强调个人对社会政治行为有可以加以检验和说“不”的权利。主体的这一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必须在辩论的前提下制定和使用法律条款。据哈贝马斯看来,如此就可以一方面去除当今社会福利国家带有组织和传媒强制性的假象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也获得了大家可以坐下来就实践问题进行真诚探讨以找出可行办法的共识。
因此,哈贝马斯的三点修正最后落脚在共识怎样形成和形成什么样的共识上面,其途径是通过宪政和民主以及主体的日常交往实践(据说其中已经包含了抵制能力和批判潜能)活动。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哈贝马斯已经注意到了必须在交往中消除和超越偏见这一重大问题并把它作为辩论应该依循的成规,但他回过头来把这一问题的保障诉诸法律强制,然而如同本文前面谈及的,哈贝马斯也把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的法律的形成看成是辩论的结果。在这里,公允的法律与理性的辩论彼此的成因只能归结于对方,从而表现为封闭的内循环互证系统。
第三,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和理性精神来自市民阶级的私人自律,而这种批判的公共性正是他在现在的社会政治情景中努力诉求的目标。这里的问题在于,哈贝马斯一方面肯定了批判的公共性,另一方面又揭示了作为这种公共性根源的私人自律的内在矛盾,如此,他必须回答的是人们到底应该给予这种公共性以什么样的适当评价?针对这一矛盾现象,约翰·基恩尖锐地指责“哈贝马斯令人困惑地号召既恢复又废弃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想”(注: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4页。)。如果承认以往的私人自律不仅内含紧张而且不可回复,那么在当下社会福利国家的情景中,哈贝马斯所企望的用以代替原初的批判公共性的新的批判公共性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在进行批判时依据什么新的标准?这也是他未曾交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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