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劳动总量的分配与价值数额的确定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社会总劳动的分配和价值量的决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量论文,分配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品的价值量等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单个商品,而且也适用于一个行业生产的全部商品,以及一个国家生产的所有不同种类的商品的总和。

进一步来看,社会必要劳动量又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说法就是:“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①这里,“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通常被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简称“社会必要劳动Ⅰ”,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②“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通常被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简称“社会必要劳动Ⅱ”,即“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③,或者“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④。

社会必要劳动Ⅰ强调“平均生产条件”,主要针对同一个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社会必要劳动Ⅱ强调“社会必需总量”,主要针对不同的行业。“平均生产条件”和“社会必需总量”合在一起,共同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对此,马克思有一个很好的总结:“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⑤。

然而,长期以来,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上,一直存在许多的误解。最明显也最常见的一种误解是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割裂”开来,即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Ⅰ才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Ⅱ只涉及既定价值量的“实现”,而与该价值量的决定无关。⑥

另外一种误解是,虽然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同样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但却又错误地认为,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不同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微观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Ⅱ决定“宏观价值量”⑦,或者,前者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后者决定“某种商品的全体即整个行业的价值量”⑧。

最后,尽管也有一些人正确地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同时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却不知道如何才能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起来,并用这种统一的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说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也不知道如何从数学上去说明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上的不同作用⑨,有时甚至还可能会滑入供求决定论的泥沼。

本文在假定等价交换以及一国经济的价值总量等于劳动总量的基础上,推导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具体表达式。根据这一表达式,一方面,任何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同时需要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或者说,无论哪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无法单独地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另一方面,在共同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前提下,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具有不同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在给定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之后,首先可由社会必要劳动Ⅱ,决定该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分配,即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其次再由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在其所生产的每一商品上的分配,即决定每一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单位商品价值量。

二、基本假定

考虑某个经济在某个时期的生产和交换情况。设该经济拥有n个行业,每个行业只生产一种商品,且具有所谓不变的规模报酬。在该时期结束时,整个经济总共生产了n种商品,其中,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还包括所谓的“货币”(为简单起见,可以假定这里的货币是“金属货币”)。它们的数量则分别表示为

由于商品是用来交换的,故在这些商品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换关系和交换比率。这些交换比率体现了商品的“交换价值”。例如,设一单位的商品1与δ单位的商品2相交换,则δ就代表(以商品2来衡量的)商品1的交换价值。

进一步来看,隐藏在商品交换价值背后并决定着这些交换价值的就是所谓商品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⑩这一思想可以更加明确地概括为如下的基本假定:

假定1(等价交换):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

根据等价交换的假定,上面商品1与商品2之间的交换关系意味着:

一单位商品1的价值=δ单位商品2的价值

它意味着,一国经济中所有不同商品的数量与相应的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乘积之和等于该国经济创造的价值总量。

为了进一步确定一国经济的价值总量,从而最终确定商品(包括货币)的单位价值量以及每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我们引入另外一个重要假定:

假定2(劳动价值论):一国经济创造的价值总量等于它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一国经济创造的价值总量等于该国经济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如果假定所有的劳动都是同质的简单平均劳动,特别是,不同行业的劳动都相同,则一国经济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就可以简单地看成是该国经济中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这是因为,尽管一个行业的价值量可以大于或小于其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但不同行业的价值量与实际劳动量之间的这种差别会相互抵消,结果,整个经济的价值总量还是等于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以只包括两个行业的经济为例,设行业1的10个单位的实际劳动量与行业2的5个单位的实际劳动量相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行业1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为10,但实现的劳动量只有5;行业2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为5,但实现的劳动量却有10。尽管单独来看时,每个行业实现的劳动量(亦即价值量)都不等于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但两个行业合在一起,实现的劳动总量和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却是相等的——它们都等于15个单位的劳动量。由此可见,无论用什么样的劳动总量来决定价值总量,二者总是相等的。

于是,一国经济的价值总量Z最终等于它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用L表示),即Z=L(11)。这样,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假定,公式(2)就可以进一步表示为:

即一国经济中所有商品的价值之和(或者说,一国经济中所有行业创造的价值之和)等于该国经济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等价交换是指交换的两种商品的全部价值相等,故在公式(1)中,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既包括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也包括通过物化劳动的消耗而转移过来的价值。换句话说,等价交换说的是按照全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而不是只按照其中的一部分如新创造的价值相等进行交换。这意味着,在公式(3)中,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L也是既包括给定时期的全部活劳动,也包括相关的以前时期的全部物化劳动。

此外还需注意,在一个行业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条件下,每一种产品都必须是所谓的“经济物品”——经济物品是那些既具有“有用性”又具有“稀缺性”的物品——否则,生产它的行业就没有必要存在。例如,不可能存在专门生产没有使用价值的“无用品”的行业,或者,具有“负”的使用价值的“有害品”的行业(12),也不可能存在专门生产不具有稀缺性的“有用品”的行业。因此,不同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都是经济物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货币当然也是既有用又稀缺的经济物品),从而,交换的比率即价格总是正的,即必然有0<<+∞。如果→0,即一单位商品i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趋向于零,则商品i就是所谓的“自由物品”——自由物品是那些或者不具有有用性(当然也不具有有害性)或者不具有稀缺性的物品。另一方面,如果→+∞,即一单位商品i能够交换到的货币的数量趋向于无穷大,则货币就成了自由物品——此时的货币或者不稀缺,或者没有用。(13)

三、价值量的决定

(一)价值函数

根据上述关于等价交换和劳动价值论的两个假定,在给定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每个行业的产量以及所有商品的价格的条件下,容易确定每种商品(包括货币)的单位价值量以及每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简称行业价值量)。

例如,将公式(1)代入公式(3)即可求得:

进一步来看,任一商品和货币的数量取决于该商品和货币生产上实际投入的劳动量和劳动生产力,而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则等于所有商品和货币生产上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之和。因此,任一商品和货币的单位价值量最终取决于所有商品的价格、所有商品和货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力和实际投入的劳动量。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价值函数(4)中,单位商品和货币的价值与相应的价格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等价交换的假定,任意商品的价格都等于其价值与货币价值的比率,故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或者说,价值是价格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根据价值函数(4),任意商品和货币的单位价值又受到所有商品的价格(以及所有商品和货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力和实际投入的劳动量)的影响,故如果不先确定所有商品的价格,就无法最终确定任意商品以及货币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14)由此可见,商品与货币的单位价值与商品的价格实际上是“同时”决定的。(15)

(二)单位商品价值量

价值函数(4)总共包括n个函数,其中,前n-1个函数确定了所有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即:

如前所说,这些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最终取决于所有商品的价格、所有行业的劳动生产力和在这些行业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

首先来看商品价格的变化。相对于劳动生产力和劳动量来说,商品价格对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影响最为简单,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任何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与该商品的价格同方向变化,与其他商品的价格反方向变化。

进一步分析起来,某一商品的价格显然又取决于该商品(以及其他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商品需求的增加常常会导致该商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导致该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的上升;反之,一种商品供给的增加常常会导致该商品的价格下降,从而,导致该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的下降。因此,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影响商品的价格可以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不过,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大小的仍然是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供求关系的变化只是通过影响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影响其价值量。

其次来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与商品价格的变化相比,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对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影响要更加复杂一些,因为它同时影响了公式(5)中的两个因素,即一方面,它会改变相应行业生产的商品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改变相应行业的商品数量,它又会改变该行业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16)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对某一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来说,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力的变化的影响是很不相同的。总的结论是: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随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下降,随其他商品和货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既可能下降,也可能不变甚至上升。

最后来看劳动量的变化。与商品价格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相比,劳动量的变化对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影响最为复杂,因为它同时影响了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和劳动总量,即影响了公式(5)中的所有三项因素。

它显然大于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商品的价格和其他行业的劳动量都不可能为零。

或许有人会问:当实际投入的劳动量趋向于零时,单位商品价值量(的极限)为什么会大于零?回答是:任何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只取决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只取决于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的大小和分配,或者说,就等于一国的劳动总量乘以该商品的价格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率,而与在该商品生产上实际投入或花费的劳动量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实际劳动量较小的商品,其单位价值量可以较大,反之,实际劳动量较大的商品,其单位价值量可以较小。特别是,在极端情况下,实际劳动量大于零的商品,其单位价值量的极限可以等于零,而实际劳动量趋向于零的商品,其单位价值量的极限可以大于零。

上述结果还可以推广到所谓的“非劳动产品”——即不花费任何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物品,如“自然资源”。也就是说,劳动量为零的物品也可以具有价值!其理由仍然是: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只取决于根据公式(5)而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与生产它时实际投入的劳动量并无必然联系。尽管非劳动产品没有花费任何的劳动,不具有任何“内在”的实际劳动量,但却同样可以包含“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者说,“内在”的价值量。与劳动产品一样,在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非劳动产品的“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也取决于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的大小和分配。这是科学的、彻底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理论的逻辑结论。

(三)单位货币价值量

价值函数(4)中的最后一个函数确定的是单位货币价值量,即:

最后,货币(以及商品)行业中的劳动增加对单位货币价值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但是,当货币行业的劳动量趋向于零,从而,货币数量趋向于零(假定这里的货币是没有劳动就无法生产出来的所谓“金属货币”)时,货币的单位价值量并不趋向于零,而是要大于零。同样容易看到,以上所说的一切也可以推广到所谓的“纸币”——不花费任何劳动就可以得到的货币。换句话说,纸币也具有价值。

(四)行业价值量

现在回到n部门经济中决定所有商品和货币的单位价值量的公式,即价值函数(4)。由该公式,容易推导任意一种商品全体或货币全体的价值量,即任意一个行业所创造的价值量,或者,任意一个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如前所说,一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就等于这个行业生产的商品或货币数量与该商品或货币的单位价值量的乘积。若用表示第i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则有:

仿照前面对单位商品价值量和货币价值量的讨论,我们也可以从商品价格、劳动生产力和劳动量三个方面来讨论行业价值量的变化。例如,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一样,任意一个商品行业的价值量也随该行业的商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但是,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不同,任意一个商品行业的价值量随任意一个行业的劳动生产力变化而变化的情况不再是确定的。最后,任意一个商品行业的价值量随任意一个行业的劳动量变化而变化的情况也不是确定的。

四、社会总劳动的分配

利用决定行业价值量的公式(7)可以给予决定单位商品和货币价值量的公式即价值函数(4)一个新的解释;根据这个新的解释,可以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统一而又有区别的说明,并科学地分析供求关系在其中的作用。

例如,价值函数(4)可以改写为:

如前所说,这里的代表第i个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

在(8)式中,后一个公式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Ⅱ,由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L来决定任意一个行业i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亦即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按社会必要劳动Ⅱ分配给行业i的部分;前一个公式是根据社会必要劳动Ⅰ,由任意一个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来决定该行业中的单位商品或货币的价值量,亦即一个行业的价值量按社会必要劳动Ⅰ分配给其单位商品或货币的部分。两个公式合在一起,表示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同时按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给单位商品或货币的部分,或者说,是同时按照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或货币的单位价值量。

容易看到,在马克思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各种论述中,所谓“必要的比例量”,或者,“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或者,“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其实就是(8)式的第二个式子中行业的价格总额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率。因此,该式表示的正好就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Ⅱ来决定的任意一个行业的价值量。这意味着,无论一个行业实际投入的劳动是多少,它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都只能是社会总劳动中按该行业的价格总额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例分配给它的那一部分。换句话说,如果某个行业实际投入的劳动大于“社会需要的比例”,则该实际劳动就只能形成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反之,如果某个行业实际投入的劳动小于“社会需要的比例”,则该实际劳动就能形成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17)

从公式(8)中还可看到,商品i的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从而,价格的变化,首先是影响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L在行业i中的份额,即,然后再影响这个份额在每一单位商品i上的份额,即/。由于这里涉及的只是同一个劳动总量按照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故它反映的仍然是劳动决定价值,而不是供求决定价值——供求关系的变化之所以会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仅仅是因为它影响了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分配,并进而影响了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的单位商品上的分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还是等于其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这里顺便可以消除一种常见的误解,即认为,当某种商品的供求相等时,该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就完全由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且正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Ⅱ(18)。然而,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到,如果供求不相等,价格就会调整,直到供求重新相等。换句话说,在供求恢复均衡之前,价值量是无法确定的;而一旦供求相等,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由(4)式或(8)式决定,即同时取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无论供求是否相等,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都不可能只由某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

五、几点结论

第一,一国经济创造的价值总量等于该国经济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而一国经济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又等于该国经济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假定所有的劳动都是同质的简单平均劳动),于是,一国经济创造的价值总量最终等于它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

第二,在一国经济中,任意一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等于该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一个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又等于整个经济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或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乘以该行业的价格总额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率,于是,任意一个行业的价值量最终等于一国劳动总量乘以该行业的价格总额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率。

第三,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等于一单位该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一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又等于生产该商品的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与该商品的数量的比率,或者,等于一国劳动总量乘以该商品的价格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率,于是,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最终等于一国劳动总量乘以该商品的价格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额的比率。

第四,任意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随其价格的上升而上升,随其他商品价格的上升而下降,随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下降,随其他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力或该商品和其他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情况不确定。

第五,由于任意商品的单位价值量不是取决于生产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而是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而社会必要劳动量又取决于该商品的价格与价格总额的比率乘以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故对任意商品来说,即使生产时投入的劳动量很小,但如果其价格与价格总额的比率很大,其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亦会很多,从而,其价值量亦会很大;反之,即使生产时投入的劳动量很大,但如果其价格与价格总额的比率很小,其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亦会很少,从而,其价值量亦会很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对于任意的劳动产品,当其劳动量趋向于零时,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从而价值量常常会大于零;对于任意的非劳动产品,尽管劳动量等于零,其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从而价值量常常也会大于零——只要这些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

第六,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份额,从而影响这个份额在每一单位商品上的份额,即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供求决定价值——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仍然等于其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仍然是劳动决定价值。供求关系的变化只有通过影响劳动总量的分配才会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否则就不会具有这种作用。

第七,本文的讨论不仅适用于价值,而且也适用于所谓的“生产价格”。实际上,只要把关于等价交换的假定1改为“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按照生产价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把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假定2改为“一国经济创造的生产价格总量等于它实际投入的劳动总量”,即可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推导出与价值函数完全一样的决定单位生产价格的表达式。

①马克思、恩格斯,2009b:《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71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2009a:《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5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2009c:《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26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2009b:《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71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2009b:《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722页。

⑥岳宏志、寇雅玲,2008:《马克思经济理论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第121-122页。

⑦张忠任,2006:《数理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第84页。

⑧荣兆梓,2008:《政治经济学教程新编》,安徽人民出版社,第30页。

⑨魏埙,2006:《价值理论——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础》,载张宇、孟捷、卢荻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7-15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2009a:《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51页。

(11)实际上,也可以更加宽松地只假定一国经济的价值总量与劳动总量存在某种确定的关系。例如,假定价值总量是劳动总量的某个单调递增函数。

(12)如果考虑生产联合产品的所谓“联合生产行业”,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允许这些联合生产行业生产的联合产品中有一些是无用品甚至是有害品。

(13)当然,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不能为自由物品,否则,其他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率就无法确定。

(14)马克思、恩格斯,2009a:《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第93页。

(15)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误解是认为价值可以离开价格从而离开供求关系而独立地决定。

(16)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某商品的产量增加意味着该商品的供给增加,从而将导致该商品的价格下降——除非所增加的商品量均不用于市场交换。

(17)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当某个行业“生产”的是非劳动产品时,尽管它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为零,却仍然有可能根据(8)式的第二式,从社会总劳动中分配到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只要这些非劳动产品与货币的交换比率即价格大于零。

(18)《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编写组,201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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