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不断 教你如何维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你如何论文,纠纷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纠纷类型]
政府违法强行征地
[典型案例]
2006年,某村村民反映,乡政府从外省引进一外商,准备办电子厂。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当地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乡政府强行征用农民共40亩承包土地。而给农户的征地补偿为,旱地每亩4000元、水田7000元。
这次征地,没有依法定标准对农民的土地进行足额补偿,也未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低保等社保。对当地人均只有6分多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
[相关法规政策]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由国土部门审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维权途径]
首先,他们可以依据信访条例,到各级国土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请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果信访不能解决,村民还可以到当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
[纠纷类型]
承包地“小调整”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组违背土地法规,制定土政策,规定在二轮承包期内每5年调整一次土地,且规定:二轮承包后,娶进村的媳妇,不论娘家有没有承包地,都能重新分到土地。出生的小孩,可以重新分到土地。去世的村民承包地必须交还村民组。出嫁女不论户口有没有迁走,在婆家有没有土地,重新调整土地时不再享有承包权。
[相关法规政策]
《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厚承包地。去世的人土地不应该收回。二轮承包期内,全家户口迁走,且仍为农业户口,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到土地的,发包方不应收回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征地款应补偿给承包户,承包户放弃经济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可以依法对该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不得打乱重分。要求调整土地的,应从预留的机动地;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中调整。
[解决途径]
村民组的村规民约违背了国家的《土地承包法》,村民可以到当地农委中请仲裁,或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承包权。
[纠纷类型]
村干部截留补贴
[典型案例]
2006年,某村村民代表反映,2002年10月,他们村民组30多户村民响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还林面积为136亩。自2002年,县林业局按每亩补助230元资金拨款到户。但是,村干部截留了2002年度、2003年度的部分退耕还林项目款。
同期,村民组组长与现任村干部合作,自造一份假合同,领走了全村20多户村民2002年、2003年两年的退耕还林款,退耕还林面积为67.2亩,贪污村民造林补贴3万元。
[相关法规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按每亩230元标准兑现。补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同时,《国家土地法》、《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流转农民土地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强迫流转。
[解决途径]
村民也可通过县农委土地仲裁委仲裁,以索回承包地:还可通过诉讼的办法讨回承包土地及其损失。
[纠纷类型]
强收大中专学生承包地
[典型案例]
近来,某村委会为解决土地矛盾,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准备对村土地进行局部小调整。调整时,他们准备收回已毕业的大中专生的土地。
[相关法规政策]
随着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不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不再“包分配”,他们毕业后有不少人找不到工作(或固定工作)。因此,对大中专毕业生,如果取得公务员资格,或有固定工作,单位为其交纳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人,工作较稳定,这些人应把承包地交还给发包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没有保障,在城市打工,不论他们的户口有没有迁回原籍,在规定的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对其承包地不应收回。
[解决途径]
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当地农委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维权。
[纠纷类型]
回乡讨要“协议”代耕地
[典型案例]
某村民组村民周甲在1984年经口头协议,把自家5.29亩土地流转给其侄子周乙。周甲在外做生意,户口在本村。1999年,村里进行土地二轮发包,在没有征求周甲同意,以及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村委会为征收农业税方便,在办承包合同书时,把周甲的流转土地“正式发包”给了周乙,并给其办了承包合同书。如今,周甲回乡要地,纠纷由此而起。
[相关法规政策]
村委会的“发包”行为是错误的。根据有关《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
[解决途径]
出现这种纠纷,两农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村、乡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申请当地农委进行仲裁。仲裁未果还可通过法院诉讼维权。
联系电话:0931-8826844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土地承包法论文; 三农论文; 农村论文;